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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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中韩两国是相邻的邻国,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交流。

随着近年来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两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中韩两国有着一些共同点,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监察机构之间的职能协作在中韩两国,国家行政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都需要与其他监察机构进行协作。

这些监察机构包括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

这些机构在监督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时,会互相协作,共同维护国家机关的法律权威。

2、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中韩两国都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用来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

这些机制包括审计、监察、审判等。

通过这些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3、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中韩两国都有公众监督和参与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

对于公众的举报,监督机构会及时进行调查,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惩处。

1、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存在差异。

中国在2018年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而韩国的监察机构则是由总统指定的,由监察总长负责监督和管理。

2、监督规范的制定不同中韩两国在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对于公职人员的“八项规定”、公务员的“十六字方针”等监督规范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而韩国的监管规范则以《行政规范法》为依据。

3、教育和培训机制的差异中韩两国的教育和培训机制也存在差异。

中国在公务员招录和培训方面,注重政治素质的考核和培养。

而韩国的公务员教育和培训则注重在职员工的个人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的培养上。

三、结论中韩两国在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存在很多共同点,都注重公众监督和参与,建立了权力制约机制。

但两国的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督规范的制定和教育和培训机制存在一些差异。

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监督规范的制定上,两国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共同推进公职人员的规范管理。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作者:赵静雪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12期赵静雪延边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吉林延边133000【摘要】行政监督体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保护社会总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活动越来越复杂化、专业化趋势下,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管制,如何建构有效的国家行政监督体制已经是世界性的讨论话题。

因此,本文基于对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解,采用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将中韩两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进行比较,研究中国和韩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从而加深对两国相关制度的理解,为改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提出有效方案。

【关键词】中国韩国行政监督体制比较行政监督是是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主体和内容十分广泛,形式多种多样。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内部的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进行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则是指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民、社会舆论等众多的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作为客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1]本文是在广义的行政监督概念的基础之上对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

1 中韩行政监督体制比较1.1立法机关监督的比较立法监督是立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的监督,在中国和韩国分别由全国人大和国会所有。

二者都有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对特定事务提出质疑和建议、审议预算案、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

人事监督是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和所属公务员的最有力最直接的方式。

中国的全国人大比韩国的国会拥有更广泛的权限。

中国全国人大拥有决定和罢免行政部门国务院的主要人事的权限,选举或决定司法部门主要人事等广泛权限。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行政监督体制也日趋完善。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体制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韩行政监督的概念行政监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的一种监督模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监督是防止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一项法律制度。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检察。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议或修改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在中韩两国的行政复议中,中韩两国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方的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等待,申请、受理、处理都会尽快完成。

而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繁琐,在民主化进程中相应的争端也更多,程序长、繁琐等负面效应也就更明显。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中韩两国行政诉讼的制度上,有一些区别。

中方的行政诉讼主要通过行政法院来实现,而韩国则有人民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种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

3、行政检察对于中方而言,行政检察主要由监察机关来负责,其中最具规模的是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

而韩国则设立了政府、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之外的行政检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等机构组成。

中韩两国在行政监督主体的设立方面不尽相同。

具体来说,中方的行政监督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

而韩国则在行政监督主体上更为明确,一方面国家权力被划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三个部分,行政权力主要由总统和行政机构行使,立法和司法则由各自的机构负责,另一方面韩国设立了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由国务检察院、特别检察厅等机构来负责行政监督工作。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各有其优点,但在实际效力上还需探讨。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_兼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_兼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

的人格权利。

我国目前对隐私的保护是通过《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书面的、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就人为地引起人们的质疑:一个人因其不欲为他人所知的秘密被公开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究竟应归结于其本人行为有可非议之处,还是归结于该行为的被公开。

如果名誉建立在隐蔽事实的基础之上,这种名誉究竟是否应该被给以保护。

理论界一般认为,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主要包含四种情形:盗用、公开、误认和侵人。

其中仅误认一项才同时又侵犯了该人的名誉权,即通过歪曲或捏造他人隐私予以宣扬,使他人社会评价基于错误信息而不当降低。

而盗用、公开、侵人这三者或不涉及名誉,或使其人社会评价因某种真实信息而降低,都只属隐私侵权而非名誉侵权。

而笔者认为误认中的隐私信息是虚假的,并非此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误认应排除在隐私侵权之外,而属于名誉侵权,这样更能使名誉权与隐私权界限分明,各司其职。

参考文献:1.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

2.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4.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郭卫华、李晓波主编:《中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判例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6.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杨冲1981年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06级研,研究方向:侵权法;吴明1981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06级研,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2008年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学研究中外检察制度比较□段念摘要:中外检察机关在性质、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的职权方面存在种种差异,本文通过对中外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在借鉴外国优秀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议。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04
中韩刑法比较
刑法原则比较
01
02
03
罪刑法定原则
中韩两国刑法均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的 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事 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责任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要求犯罪行为 与责任相一致,即只有实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强调刑罚的人 道主义,重视罪犯的人权 保障,避免残忍、不人道 的刑罚。
06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中韩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而韩国法律体系则属于资本主 义法系。
立法程序
中国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起草、审查、表决等阶段,而 韩国的立法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由国会制定和修订法律。
司法制度
中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而韩国则实行大法院、高等法院 和地方法院的三审终审制。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目录
•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 中韩宪法比较 • 中韩行政法比较 • 中韩刑法比较 • 中韩民商法比较 •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01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 范构成。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行政执法机制比较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 并接受司行政执法机制
中国行政执法机制注重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 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还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为相对人提
宪法发展与改革比较
韩国宪法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的比较,分析各国检察制度的利弊,并结合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本质区别,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职权等也有较大的差异。

比较我国和他国之间检察制度之间的异同之处,考察他国检察制度的利弊,或学之,或弃之,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均有裨益。

一、检察机关法律定位之比较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也就是各国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中所应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不尽相同。

考察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了解一国检察机关能否实行有效管理及其高效、民主、公正运作的前提。

现今世界,检察机关的设置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审检合一式,即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亦称审检合署。

这种方式为许多国家最初设置检察机关所采用,至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如此设置,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其检察机构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于法院内的,是一个组织和职能同有普通法院管辖权的法院相关的自主机构。

法国不仅将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而且其检察官享有同法官类似的身份,称为“站着的法官”,只是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职能上有所差异。

二是审检分立式,即检察机关单独设置,与法院完全分开,亦称审检分署。

采取这种方式设置检察机关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当然,不同的国家还是有差异的。

比如美国、日本的检察机关虽不隶属于法院,却属于行政机关,在地位上也是不能与法院相对等的。

前苏联、东欧,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在法律地位上与法院是平等的,并能监督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最新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最新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但伟、黄芳当前进行检察改革时,应该特别重视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的长处与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献计献策。

一、中外检察制度的共性(一)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履行公诉职责。

无论各国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或是从属于行政机关的附属政府部门,或是被选举产生的独立司法官员,或是上级任命的行政官,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诉机关,都是独立行使公诉权,保护政府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治社会的重要一分子。

这主要是由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

西方检察官的出现,是代表统一民族国家的中央王权实现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的需要。

在此之前,无论是封建领地法庭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不仅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也暴露出自诉权引来的种种弊端(如庭下交易的流行),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违背。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才委派自己身边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国王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王室外案件的诉讼权代表出庭,维护王室利益。

不久,这类人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知,并日益受到重视,被看作清除自诉弊端的有效方式,从而渐渐演化为统一民族国家中的政府官员,控制了起诉权。

自诉权则相对没落,有些国家将之取消,有些国家则进行了严格限制。

公诉权的扩大和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日趋巩固和稳定下来。

中国的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1907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如胁迫、诽毁、通奸等罪)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以后的中国,虽然政治制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但仍保留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基本职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除三种自诉情况外,其他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否则,不能进入审判阶段,诉讼程序也将自动中止。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检察机关是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决定了检察机关特殊的诉讼地位。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庭审模式。法庭上法官是中立的仲裁者,一般不主动追查犯罪,而检察官一方面是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公诉人,另一方面又是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者,后者又决定了其与辨护方地位的不可能平等,同时,在与法官的关系中,检察官也是处于相当尴尬的地位,既要接受法官的指挥,又要监督法官的行为,这样难免不引发检察官司法监督权与法官法庭权威的冲突与矛盾。可以说,在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处在与各方的“磨合”中。
(三)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权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当今已成为世界通例。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而日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范围是最广泛的,根据日本检察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私人民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从事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其他权限的事务o 事实上,日本检察机关仅在民法上的权限就有几十项。美国的总检察长可以介入任何一件民事诉讼案,可以对个人、团体、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有权参与辩论,德国检察机关在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确认婚姻存在与否之诉、禁治产案件的诉讼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也享有广泛权力。在行政诉讼方面,譬如在英国,凡是涉及公共权利和利益的诉讼,并要颁布训令或宣言加以保护的,必须有检察长参加。英国检察长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向上级法院或主管法院提出控诉,上诉或复审请求等的权力。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引言行政监督是国家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能够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官员滥用职权,维护社会秩序。

中韩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邻国,他们在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同样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模式。

比较研究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不仅可以为两国的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对比,也有利于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东亚地区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实践。

一、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历史渊源中韩两国在历史上都曾经历过封建统治时期和殖民地时期,这些历史磨砺塑造了两国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轨迹。

以中国为例,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可以追溯至国家的封建王朝时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东厂,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吏和地方官员的机构,而东厂则是专门负责侦查和监管官员的特殊组织。

而在古代朝鲜半岛,朝鲜王朝也有类似的监察制度,由负责监察和检举官员的官员组成。

在现代国家行政监督体制中,一般都包括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

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也不例外。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和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的国家监察机构,它的任务是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署是中国的国家审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保障国家财政的合法合规使用。

而司法机关则是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判,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

1. 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国最高级的监察机构,它的职责非常广泛,包括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

而且,国家监察委员会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负责。

这意味着,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独立开展监察工作。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是韩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权力和相对独立性。

以下是对韩国检察官制度的简要介绍:
1. 检察官的任命:在韩国,要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

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

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

2. 检察官的权力: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被誉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在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

因此,韩国检察机构具有较大的侦查权,涉及全部侦查领域。

3. 检察官的独立性:韩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原则,主任检察官独立判断所承办的案件并自行承担责任。

即使包括检察长在内的上司如果与其意见不符,也只能向主任检察官提出参考意见而无权改变其决定。

4. 检察官的职责:根据《检察厅法》,韩国检察官的职责包括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等。

总体而言,韩国的检察官制度相对独立且具有较大的权力,对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韩国侦查制度分析——以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为视角

韩国侦查制度分析——以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为视角

第三章韩国犯罪侦查制度。

总体上说,韩国的侦查是由检事主持的,司法警察官吏只是对检事的侦查具有辅助作用。

检事在侦查中对司法警察官吏有日常的指导权与对具体案件的指挥权,同时司法警察官吏应服从检事在犯罪侦查中因职责需要所作出的有关命令。

在韩国现行法上,检事既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执行机关。

韩国检事在侦查领域的领导地位主要是由检事的精英素质与法律赋予其较高的地位决定的。

韩国侦查的基本原则包括:令状主义原则、严守秘密原则、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法定主义、职权主义下侦查原则等。

侦查启动的原因(即侦查线索)主要有告诉(即控告)、告发(即举报)、非正常死亡人的检视和勘验、自首、现行犯、新闻浏览等多种形式。

韩国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扣押、搜查、勘验、通信限制措施等。

其中,羁押和逮捕是最重要的两种强制措施。

第四章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简析与比较。

韩国侦查具有单轨制侦查的特点,其侦查权具有公共管理权力的属性。

韩国检警关系属于检事主导侦查,对司法警察官吏实施的侦查进行必要控制。

我国的警检关系的架构,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化,可操作措施的缺位,同时又与刑事诉讼的运行程序相悖,因而在实践与理论设想上存在脱节现象,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出现了结构性混乱。

“检察引导侦查”成为了我国侦查和检察改革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进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

关键词:韩国;侦查权;令状主义;检事;司法警察官吏;检警关系AbstractChina and South Korea in the investigation system used by the prosecution and police authoritie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single-track detection system, the investigation focused on model type.With the Department of East Asia, China and South Korea, in terms of geographical location on the same amount of money, but in view of the territorial size, population,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 na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as well as many aspects, such as national histor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n the detection system also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In this paper, the detection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s well a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stitutional issues such as the police conducted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problems of South Korea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secutors and police to discuss and comparison.This paper has four chapters altogether: Chapter One Brief Introduction Kore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outh Korea current detection system is accompanied by a modern legal system of its recent evolution of the five histor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 to build up gradually.To ensure the statutory duties and powers of the symmetry, the Republic of Korea gave a legislative investigation of the main one of its special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duti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imited power of investigation. Consideration of the existing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Korea", you can find it in general terms based on civil law system based on the proceedings and to build, but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in the structure has accommodated a party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is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e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justice activities,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trial,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ree links constitute a complete system, the separation difficult.Detection system in Korea, the prosecution is one of the main organs of the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t the institutional nature of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executive, not the judiciary.Chapter Two South Korean police system.South Korea as early as 1945 had been established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al police system and are still in use.Detectionsystem, along with South Korea South Korea as an independent sovereign state syste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ce, the investigation has also gone through the functions and military functions, the investigation of law and order functions and functions of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gradual separation.South Korean police use in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command model, the organization is constituted by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institutions.Police in South Korea, the performance of the main functions of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 is a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but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nd different areas of most other police police may carry out the functions of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In 2005, the Korean police depart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 investigation agencies to take a number of specific measure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ranch police investigation system"; to carry out specialized investigation; improve the investigation, such a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ntent.On how to create the ultimate self-government motion the police system in Korea continued to lead the discussions, the parties vary, but are only given for the same issue of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and view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elf-government in Korea is the police system has been imperative.Chapter Three the detection system of Kore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Generally speaking, South Korea's investigation is chaired by the seized things,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seized only a matter of the complementary role of the investigation.Things seiz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have the right to day-to-day guidance on specific cases and the right to command, while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shall be subject to 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one b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need to make the order.Existing law in South Korea, the prosecution is a matter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public prosecution, but also the executive organ of the court.Things seiz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South Korea's leading position in the field mainly by the elite of the quality of things seized and the law gives it a higher position.South Korea to detect the basic principles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the writ, and strict adherence to the principles of secret, arbitrary detection principle, the statutory mandatory investigation, and under the terms of reference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investigation.Start the reas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that is, theinvestigation leads) the main tell (ie, charged), information (ie reports), unnatural deaths and examine people's view, turned himself in flagrante delicto, the press and other forms visit. South Korean investigation of the coercive measures including arrest, detention, seizure, search, examine, 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restrictive measures. Among them, the detention and arrest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the two measures.Chapter Four South Korea to detect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secutors and police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South Korea has a monorail system to det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vestigation, the investigation has the right to attribute the pow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Korean police seized thing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ad investigation,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s to implement the necessary control of the investigation.Police sei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ur framework, due to the abstract principles of law, lack of operational measures, at the same time, run programs with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heory in practice and therefore there is the lack of the idea, or eve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tructure of confusion."Guid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rosecution" has become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hina's reforms, in judicial practice has already begun to explore a number of well-established.Key Words:South Korea; the Investigation Right; the Breve System; Public Prosecutor; the Judicial Police Official; between the Procurator andthe Police目录内容摘要 (1)Abstract (1)绪论 (1)一、韩国刑事司法制度总述 (2)(一)刑事法律制度概述 (2)(二)宪政下的刑事司法结构 (6)二、韩国警察体制 (8)(一)现代警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8)(二)警察组织制度 (10)(三)警察人事制度...............................................................‥11 (四)警察体制的改革及其争论................................................‥14 三、韩国犯罪侦查制度 (15)(一)侦查主体 (16)(二)侦查程序制度 (21)(三)即决审判程序 (33)四、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简析与比较 (33)(一)中韩侦查制度总述 (33)(二)中韩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比较 (35)结语.................................................................................‥ 38 致谢 (39)参考文献 (40)绪论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国家面积为9.96万平方公里,至2005年时国家人口数目为4725.4万,通用韩国语,约有50%左右的人口信奉佛教﹑基督教等宗教。

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通过对中韩两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比较,分析两国检察制度的利弊,并结合各自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制度;研究;比较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运行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整体态势的优劣,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实中,我国检察制度的运转已出现需改进的地方,引起各界关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作为我国东亚近邻的韩国,其检察制度颇有可取之处,特别是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而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

虽然因为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环境、采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作为刑事诉讼一个重要组成的检察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无论中国还是韩国,都出于同一个目的而设立、运营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因而为使符合设立检察制度之目的,并使之具有制度运行之效率性。

一、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比较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同人民法院的设置一致,共有四级检察机关。

在中央一级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工作,以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该区域内的检察事务,再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最后一级是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拟就两国在监督机构设置、法律制度、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就监督机构设置而言,中韩两国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

中方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督机构,并设立了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韩方则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最高人权保护机构,并设立了各级地方人权委员会。

从机构名称来看,中方更注重监察和反腐败,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

中韩两国的监督机构都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可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中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规定了被监察对象的权利保护措施;韩方则制定了《人权委员会法》,明确了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并规定了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措施。

从法律制度来看,中方更注重反腐败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和政府行为的合规性。

中韩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在监督机构设置、法律制度、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

中方更注重监察与反腐败,法律法规更强调合法性;而韩方更注重人权保护,法律法规更强调合规性。

相较而言,中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更加偏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韩方的行政监督体制更加偏向政府行为的合规性。

这种差异源于双方的文化、历史和制度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两国在反腐败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重心和优先级不同。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

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作者:林馨洁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6期【摘要】作为同有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

但由于自然、人文环境因素使得检察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其中立案管辖是极大的差别。

在中国,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重大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于其他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

而在韩国,检察机关在侦查领域居统帅地位,对所有的案件都享有侦查权。

韩国检察官的地位不仅高于负责侦查的警官,而且高于第一线警察署的署长。

尽管检察制度不同,但中韩两国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仍有许多共同点,概况而言为:侦查、起诉和监督。

笔者试图通过以立案管辖权为论述点对中韩两国检察制度的共性与个性进行比较,寻求一些可供借鉴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检察官;管辖权;刑事;侦查作为同属大陆法系渊源的中韩两国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共性,然而国土面积、人口、历史背景、民族等的差异又使两者存在诸多不同。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国的检察制度。

在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的御史制度。

御史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纠举官吏不法”,被称为“天子耳目”,负责纠查“百官善恶”。

在清末全面修改法律时建立了检察制度。

在现代,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的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韩国通过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检察制度,共经历了五个时期。

现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检察权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奉行严格的追诉标准。

韩国检察权的内容广泛,包括: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指挥监督权等多项权力。

检事是侦查的主宰者,具有准司法机关性、独立性和身份保障的法定性。

中韩两国检察制度极大的差别在于立案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

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韩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

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重要国家,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研究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中韩两国国家行政监督体制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异同之处,以期为两国政府改进行政监督体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概念行政监督是指国家对政府及其行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高效履行职责。

行政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监督机构和行政监督程序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负责行政机关的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勤勉尽责。

在中韩两国,行政监督体制都是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中韩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体制是国家行政监督体制的主体。

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设有监察委员会,分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对于监察机关未覆盖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提出问题,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1. 行政监督机构设置在中韩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监察机关的设置是一个显著的共同点。

监察机关在两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韩两国在监察机关的设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设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而韩国则将监察职能分设在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院两级机构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行政监察院则负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检查。

2. 监察程序及职权在行政监督体制的职权界定上,中韩两国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监察委员会在侦查违法行为方面具有比较宽广的职权,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侦查、处置。

中韩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比较研究

及 食 品安全 行政 检 查 的法 律规 范 的种 类 来讲 , 有 法 律、 行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 地方 性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 以及其 他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上述立 法 中最 为重要 的
是于 2 0 0 9 年 6月 1日开始 实 施 的《 食 品安 全 法 》 和
步较晚, 1 9 9 5年发 布 的《 食 品卫 生 法 》 主 要是 从 提 高 食 品卫 生水 平方 面 规定 了食 品卫生 检查 方 面 的相 关 内容 , 该 法 实施 十多 年 以后 , 到了 2 0 0 9年才 被《 食品 安 全法 》 所 取代 , 我 国食 品安 全行政 检查 的立 法 理念 也 真正从 “ 食 品卫生 ” 转变 为 “ 食 品安全 ” 。从 中国涉
其 中食 品安全 包含 在韩 国五大安 全领 域 之 中 。 目前 李 明博政 府 的 1 0 0个 国情 课 题 中 , 与 食 品安 全 关 联 的1 6个 课题 的大 部分 都在 正 常运行 。科 学 、 规 范 的
韩 国食 品安 全 行 政 检查 制 度 对 于 提 高食 品 的安 全
我 国对 韩 出 口食 品 ( 不包 括 农 产 品 ) 7 . 6 3万 批 、 2 4 . 5 2 亿 美元 , 在 出 口金 额上 仅次 于美 国和 E l 本。 ” _ 1 ] 韩 国与 日本 等 国是 “ 世 界上 代表 性 的食 品进 口国 , 特
别是 因 1 9 9 5年加 入 WTO组 织 而 引起 的 国 际 交 易
பைடு நூலகம்
第4 6卷 第 2期
中韩食 品安 全 行 政 检 查 制度 比较 研 究
康 贞花 , 王 淑 敏
( 1 . 延边大学 法 学院 , 吉林 延吉 1 3 3 0 0 2 ; 2 . 长 春 市 朝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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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文章通过对中韩两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设置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比较,分析两国检察制度的利弊,并结合各自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检察制度;研究;比较
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运行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整体态势的优劣,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实中,我国检察制度的运转已出现需改进的地方,引起各界关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作为我国东亚近邻的韩国,其检察制度颇有可取之处,特别是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而均采用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

虽然因为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环境、采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作为刑事诉讼一个重要组成的检察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无论中国还是韩国,都出于同一个目的而设立、运营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因而为使符合设立检察制度之目的,并使之具有制度运行之效率性。

一、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比较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同人民法院的设置一致,共有四级检察机关。

在中央一级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工作,以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该区域内的检察事务,再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最后一级是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韩国的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一脉相承,与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密切的关联。

1954年韩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在审判制度上虽然吸收了美国制度,而检察制度则吸收了日本旧的刑事诉讼法,并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成了自己独特的检察制度。

①依据韩国《大检察厅的位置及各级检察厅的名称及位置规定》,韩国设有1个大检察厅(首尔)和5个高等检察厅,18个地方检察厅及39个地方检察厅支厅。

韩国《检察厅法》第2条明确:①检察厅统辖检事事务。

②检察厅分为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第3条(检察厅的设置及管事区域)明确:①大检察厅与大法院、高等检察厅与高等法院、地方检察厅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立。

②地方法院支院设置地区对应设置地方检察支厅(以下简称“支厅”)。

③大检察厅的位置和大检察厅之外的检察厅(以下简称“各级检察厅”)及各厅的
名称和位置由总统规定。

④各级检察厅及支厅的管辖区域依各级法院和地方法院支院规定。

二、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之职权比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我国检察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刑事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抗诉权以及法律监督权。

而韩国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有侦查犯罪权、决定公诉权、指挥与监督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权、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对裁判的监督执行权、指挥与监督对国家为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诉讼与行政诉讼权、根据其他法令,具有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权力等。

下面我们将具体比较中韩两国检察机关都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提起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等几项职权的异同。

(一)刑事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侦查权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只对有限的几类案件行使侦查权。

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在韩国,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和海关、税务等34 个特殊的调查机构具有侦查权,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机关开展侦查(调查)时,必须在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没有检察官的许可,任何侦查部门不能开展侦查或停止侦查。

检察官在收到警察和其他调查机关的案件情况报告后,可以批示警察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警察或有关部门在依据检察官的批示完成侦查工作后,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

对于杀人、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检事直接接受报案与控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的,交给警察机关,并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对于认定为案件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案件,如官员贪污、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污染、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等,检事可以直接进行侦查。

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事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二)提起公诉权
对于提起公诉之前的审查起诉,即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请,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刑事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

具体地说,刑事公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或不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时,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就是国家意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表现。

要想这种国家意志得到正确行使,刑事公诉权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

刑事诉讼由传统的仅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向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实现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转变。

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韩国否定私人追诉主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而且使得在国家机关中只有形成全国统一组织体的检事独占追诉权。

这种起诉独占主义,也是韩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起诉独占主义可以保障提起公诉的适当性,制度上保障作为公益代表者的检事能够站在非个人立场的国家立场上进行公平统一的追诉。

起诉独占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通过赋予起诉、不起诉标准的统一性,发挥保障公正行使公诉权的机能,为实现刑事司法的实质正义而起到制度上的保障作用。

韩国检察制度的又一个特点是,采取起诉便宜主义。

即,尽管有充分证据可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而具备追诉要件,但根据检事的裁量可以不起诉。

许多国家立法例中,基本上都采取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加以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

(三)法律监督权
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


韩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检察官作为政府公务员组成,其承担的法律监督权没有那么广义,而是分散在对司法警察官吏的监督权、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监督权、以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加人的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权等具体的职能中。

三、关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思考
我国的检察制度作其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点,但是检察机关重建只有短短的三十多年,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司法操作中也显示出值得改进的地方。

对我国在这一制度建构中不尽如人意或者说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作一些思考,并希望能够从他国的实践中发现可资借鉴的经验,以使我国的检察制度更进一步完善。

因此,结合我国实际考虑,笔者认为韩国检察制度中对我国具有参考意义的规定有:1.检察院的垂直领导和跨区域设置,可以保证检察独立;2. 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的命令指挥权,可以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注释]
①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23。

②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63。

③何家弘:《论韩国检察制度特色》,载《外国法译评》2002,(1):30。

④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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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3]许崇德.中国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龙宗智.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J].中国刑法杂志,2001,(1).
[7]宋世杰.论刑事审判公正[J].中国法学,1999,(2).
[8]张庆奎.中国检察制度漫谈[J].中国法学,2005,(3).
[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逾译,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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