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5期
辽 财 专 学 报
第 4卷 总 第 2 6期
中国大陆、 香港、 澳门、 台湾行政审判制度的比较
刘 晓善
( 宁 财政 高 等 专 科 学校 , 宁丹 东 I 8 0 ) 辽 辽 I 0 1
摘 要 : 了更 好 地 实现 依 法 行 政 , 须 要 有 完备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保 障 。 由 于 历 史 条 件 不 同 , 国 大 为 必 中
与 法 国模 式 并 无 二 致 。 在 行政 诉 讼 的分 离 制 中又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是 法 国型 , 一
案 件 与 民事 诉 讼 、 事 诉 讼 案 件 一 样 , 由 普 通 法 院 管 辖 。 刑 都 中 国 大 陆 行 政 诉 讼 体 制 即 采 用 合 并 制 的 立 法 制 。 国 大 陆 地 广 中 人多 , 政 体 制庞 大而 复 杂 。 政 诉讼 制度 建立 时 间不 长 , 行 行 但 发 展 迅 速 , 为 普 通 法 院 受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积 累 了 较 为 丰 富 已
香 港 受 英 国 管 治 一 百 五 十 余 年 ,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深 受 英 香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 从 表 面 上 看 , 港 似 乎 缺 少 行 政 诉 讼 制 香
内地与香港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比较研究
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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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 与 香 港 政 府 审计 信 息公 开 现 状 分 析
咨询 案件披露
综合论坛
较丰富
丰 富
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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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内地 政 府 审 计 信 息 公 开 的 现 状 分 析
审计法规
丰富
准确
准确 准确 准确 网站在建设中 网站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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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公文 丰富 政策解读 不丰富 人事管理信息 不丰富 改务 财务管理制度 网站在建设中 公开 政府采购 网站在建设申
通过对 内地审计署 以及香港审计署 的网站公开 的审计信息进行归
纳、 分析 , 以探究 二者 的差异及 利弊 , 以期 对 内地 的政府 审计信息 公开提供可供借鉴的建议 。
一
逐年丰富 ( 20 从 03年支撑审计结果公告的资料不 审计结果公告 20 年共公布3 项)易 一08 5 对外公开,所以公众很难
行 政复议 只公布 6 项关于行政复 就公布的内 容而言是准确的 更 时间均为 20 新 0
议的内 容 麋 政建设 网站在律设中 公 务 者录 较丰富 教育培训 只公 布 8项 午5 月9日 网站左建设中 网 站在建设中 准确 快 就公 布的 内容而言 是准确的 较快
信息 各类型下辖的 类型 信息 近日 要闻 特派办动态 地方动态 信息容量 丰富 丰富 丰富 信息准确度 就公布内 容而言是准确的 就公布内 容而言是准确的 就公布内 容而言是准确的 信息更 新速度 快 快 快
港在政府 审计信 息公开 的现状 如何 、 有何 异 同、 利弊 ? 本文拟尝试
香港廉政公署治理对内地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第37卷第4期2019年8月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JournalofChang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Vol.37㊀No.4Aug.2019doi:10.3969/j.issn.1673-0887.2019.04.021收稿日期:20180823作者简介:马世理(1993 ㊀)ꎬ男ꎬ安徽阜阳人ꎬ硕士研究生ꎮ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2016年度公开招标课题(ADLZFZ16YB07)香港廉政公署治理对内地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马世理(安徽大学法学院ꎬ安徽合肥230601)摘要:香港廉政公署的设立及其采取的 三管齐下 的反贪治理模式有力地扭转了香港腐败的社会风气ꎮ香港设立了专门的反贪机构ꎬ并赋予其广泛的侦查职权ꎬ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ꎬ使香港肃贪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ꎬ并为内地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参考范例ꎮ内地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明确和提高反腐司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独立性ꎬ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内外部的监督制衡机制ꎬ转变重打击轻教育与预防的反腐治理模式ꎮ廉政公署的反腐治理经验值得内地监察体制改革借鉴ꎮ关键词:廉政公署ꎻ监察委员会ꎻ监督制衡机制中图分类号:D915㊀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0887(2019)04-0102-06㊀一㊁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建制及鲜明特色㊀㊀20世纪70年代ꎬ香港经历了急剧的转变ꎬ社会风气日益恶化ꎬ贪污无疑成为香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ꎬ但是ꎬ当时政府对此却似乎束手无策ꎮ当时ꎬ公共服务机构中贪污情况尤为严重ꎬ譬如ꎬ一位后来在廉政公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供词: 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ꎬ就像晚上睡觉ꎬ白天起床㊁刷牙一样自然ꎮ 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ꎬ廉政公署(ICAC)于1974年正式成立ꎬ以执法㊁预防及教育 三管齐下 的方式打击贪污腐败ꎮ时至今日ꎬ廉政公署已经成为香港肃贪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ꎬ也令香港成为全球非常廉洁的地方之一ꎮ其实ꎬ廉政公署所塑造的这种肃贪风气和肃贪效果是与其内部的组织建制密不可分的ꎮ(一)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建制自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以来ꎬ通过执法㊁预防及教育的方式打击贪污腐败ꎮ执法所对应的部门是执行处ꎬ而预防和教育对应的部门是防止贪污处和社会关系处ꎮ三部门之间共同出击ꎬ密切配合ꎬ以遏制贪腐 毒瘤 的扩散ꎮ1.执行处对于贪腐犯罪的打击重在执行ꎬ执行处在廉政公署各部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ꎬ是其最重要㊁最核心的部门ꎮ执行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市民举报ꎬ调查任何与贪污有关联或会助长贪污的订明人员行为ꎬ并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ꎮ据统计ꎬ2018年1月至6月廉政公署接到的举报总数为1255起ꎬ与2017年同期的1339起比较ꎬ下降了6%①ꎮ对私营机构和政府机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是执行处下设的两个部门的工作ꎮ执行处根据«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ꎬ可以对任何涉嫌或被指称犯有该法所规定罪行的人进行调查ꎮ执行处的具体工作流程是接受举报ꎬ分析举报线索ꎬ展开调查ꎬ提交检控ꎬ出庭陈述调查情况等[1]85ꎮ执行处需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咨询意见ꎮ㊀㊀2.防止贪污处与执行处相较而言ꎬ防止贪污处的权力自然第4期马世理:香港廉政公署治理对内地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显得有些乏力ꎬ但是ꎬ防止贪污处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ꎮ根据«廉政公署条例»ꎬ防止贪污处的法定职责主要是为政府或者社会机构提供预防贪污犯罪的策略ꎬ对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弥补ꎮ贪腐在政府和社会机构所表现出的形式和特点不尽相同ꎬ因而ꎬ防止贪污处会针对不同主体制订不同的应对方案从而保障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ꎮ对政府机构而言ꎬ主要通过防贪审查㊁开展咨询㊁举办研讨或者讲座等方式预防贪污贿赂犯罪ꎬ以提高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ꎮ对社会机构而言ꎬ提供防贪建议和服务或者提供贪污犯罪预防方案等方式是实现预防贪腐的重要途径[1]85ꎮ除此之外ꎬ防止贪污处还可以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ꎬ提供防贪建议ꎮ3.社会关系处社会关系处与前两个部门相比ꎬ是仅次于执行处的部门ꎮ根据«廉政公署条例»ꎬ社会关系处的主要职责是对贪腐犯罪进行预防宣传教育ꎬ从而让公众认识到贪污的祸害ꎬ以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工作ꎮ其主要工作就是广泛利用大众传媒及新媒体提高廉政公署的透明度ꎬ并向社会各阶层宣扬反贪信息ꎮ其面向范围很广ꎬ主要包括香港本地居民㊁工商界人士以及新来港人士等ꎮ因此ꎬ社会关系处的教育对于其组织功能的实现功不可没ꎬ公益宣传片㊁广告㊁海报以及影视作品层出不穷ꎬ在廉政公署 饮咖啡 也成为深入人心的廉政公署调查权的代名词[2]27ꎮ为了能够达到反腐预期效果ꎬ廉政公署自成立以来ꎬ一直以执法㊁预防及教育 三管齐下 的方法致力于打击贪污犯罪[3]ꎮ这一 三管齐下 的反腐策略反映在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上就是由执行处负责具体的执法活动ꎬ防止贪污处则致力于构建完备的预防贪污机制ꎬ而社会关系处主要是对广大市民进行宣传教育ꎬ普及反贪污的相关知识ꎬ鼓励市民积极举报ꎮ(二)香港廉政公署的鲜明特色域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关于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初始的构造模式主要是由警察或检察机关负责侦办ꎬ但这种模式的侦查效果欠佳ꎮ于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开始成立了独立于警察或检察机关之外的专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反贪机关ꎮ譬如ꎬ我国香港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ꎬ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等ꎬ马来西亚以及泰国㊁印度等地也有专门的反贪机关ꎮ就香港的廉政公署而言ꎬ其执法㊁预防㊁教育 三管其下 的方式ꎬ更能彰显廉政公署的鲜明特色ꎮ1.侦查职权的独立性与广泛性香港的侦查机关主要包括香港警务处和廉政公署ꎬ其中廉政公署主要负责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ꎬ又称为反贪机关ꎬ除此之外的犯罪侦查工作主要由香港警务处承担ꎮ一方面ꎬ就廉政公署侦查权的独立性而言ꎬ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ꎬ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ꎬ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ꎬ也仅仅向他负责ꎬ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4]ꎮ此外ꎬ«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廉政公署开展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ꎬ这三个法例进一步赋予了廉政公署在揭发㊁调查和打击贪污中的权力ꎮ目前内地设立的监察委ꎬ虽然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权独立出来了ꎬ改变了以往职务犯罪侦诉一体的模式ꎬ体现了在打击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立法进步ꎬ但监察委与廉政公署相比仍略显不足ꎮ另一方面ꎬ就廉政公署侦查权的广泛性而言ꎬ廉政公署在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犯罪的案件时具有广泛的调查权ꎮ这种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廉政公署的调查对象初期为公务员ꎬ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ꎬ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ꎮ譬如ꎬ广泛的查询和调查ꎬ通过廉政专员书面授权ꎬ任何政府部门㊁公共事业机构和社会私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会成为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查询和调查的对象ꎻ又如ꎬ廉政公署工作人员可以对任何作为物证的物品进行搜查㊁扣押㊁检查ꎻ再如ꎬ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还可以对任何涉嫌贪污者的银行账号和保险箱作出处理ꎬ并对其任何相关的财产处置行为作出限制ꎻ更进一步ꎬ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还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ꎮ就搜查措施而言ꎬ若廉政公署人员怀疑有人有涉嫌贪污的行为时可以直接对涉嫌贪污者进行搜查ꎮ301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2.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廉政公署的成立使香港迎来了廉洁黄金时代ꎬ成功地控制住了政府机构的贪污痼疾ꎬ并使香港成为公认的世界非常廉洁的地区之一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ꎬ廉政公署拯救了香港社会ꎮ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这么大的反贪成就ꎬ一方面与廉政公署所拥有的权力有着密切联系ꎬ廉政公署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ꎬ并可以调查行政长官ꎮ另一方面与其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也是分不开的ꎮ不受监督的权力很容易滋生腐败ꎬ香港在对廉政公署的监督方面建构了完备的监督体系ꎬ主要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监督ꎮ第一ꎬ廉政公署在执行处内部设置了L组ꎬ专门负责调查廉政公署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ꎬ以及贪污指控和非刑事调查ꎮ L组的大部分工作是处理针对廉政公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ꎬ然后通知各方廉政公署把已投诉记录在案并展开调查ꎮ [5]124L组会根据对廉政公署人员贪污或刑事指控的调查以及检控程序的结果作出评审ꎬ并进一步确定对有关人员处以何种处罚ꎮ 此外ꎬ内部监督机制还包括廉政公署的报告制度ꎬ主要是对日常性工作报告以及贪腐个案的报告ꎮ与L组被动的投诉处理相比ꎬ报告机制是一种常态化的主动监督制度ꎮ [2]27无论L组的内部监督抑或主动报告制度多么完备ꎬ就整体的内部监督有效性而言ꎬ还是需要与外部监督机制密切配合ꎮ第二ꎬ与内部的监督机制相比ꎬ廉政公署的外部监督机制更为发达ꎬ主要有律政司的监督㊁法庭的监督㊁立法会的监督及专门委员会的监督等ꎮ其一ꎬ律政司监督ꎮ律政司负责香港案件的检控工作ꎬ而廉政公署主要负责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ꎮ因此ꎬ廉政公署对贪污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之后ꎬ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进行检控ꎬ即贪污犯罪案件实行由廉政公署负责侦查ꎬ律政司检控的侦诉分离模式ꎮ律政司对案件的审查过程以及决定是否提起检控其实就是对廉政公署进行监督的过程ꎬ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廉政公署的权力滥用[1]86ꎮ其二ꎬ法庭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贪污犯罪案件审理时ꎬ法庭会针对廉政公署采取的调查措施提出意见ꎬ以防止权力滥用ꎮ此外ꎬ廉政公署调查人员应根据法庭的需要到庭陈述调查过程ꎬ以便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ꎬ经过质询的证据才能最终作为法官定案的根据ꎮ其三ꎬ立法会的监督ꎮ立法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ꎬ因此ꎬ廉政公署有关法律的制定㊁修改和最终的解释权也在立法会ꎮ廉政公署每年要向立法会提交年度报告ꎬ接受审议ꎬ这也是对廉政公署的一种监督ꎮ其四ꎬ专门委员会的监督ꎮ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也是为了监督廉政公署依法行使职权ꎬ它主要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ꎬ是独立于廉政公署之外的专门监督体制ꎮ内部与外部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勾织出对廉政公署的监督网ꎮ将权力置于监督体制的笼子里ꎬ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ꎮ这也使得廉政公署在反贪时能够张弛有度ꎬ其反贪经验也引起全球关注ꎬ反贪模式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ꎮ3.惩戒㊁预防㊁教育机制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惩戒㊁预防㊁教育与廉政公署的执行处㊁防止贪污处㊁社会关系处三个机构职能一一对应ꎬ这 三管齐下 的反贪治理模式ꎬ是廉政公署反贪工作能够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保障ꎮ执行处㊁防止贪污处㊁社会关系处通过惩戒㊁预防㊁教育在打击贪腐上实现了合理分工㊁密切配合ꎬ也因此成为了廉政公署的一大特色ꎮ 三个部门所订的策略及执行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ꎬ使肃贪倡廉的工作达到最高效能 [6]ꎬ且形成了灵活与高效的 三管齐下 的反贪治理体系ꎮ这更体现出廉政公署中三部门 不敢贪㊁不能贪㊁不想贪 的三位一体思想在组织内部机构中得到了贯彻落实[7]ꎮ从一定意义上讲ꎬ 三管齐下 的治贪模式遏制了腐败滋生的土壤ꎬ达到了反贪的预期效果ꎮ二㊁内地监察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㊀㊀(一)反腐司法机构职权交织重叠在监察委员会设立之前ꎬ我国内地行使监察职权的部门比较分散ꎬ主要由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㊁政府的监察机关㊁国家预防腐败局㊁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等分别行使反腐职能ꎬ容易出现职权分工不明㊁ 九龙治水 的局面ꎮ在反腐过程中ꎬ必然会涉及各机构的权力冲突ꎬ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反党内法规的人员作出党纪401第4期马世理:香港廉政公署治理对内地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处分ꎻ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政纪问题作出处理ꎻ而检察机关的职能是侦查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ꎮ以上这些反腐机关侦办的人员必然会存在交集ꎬ进而反腐司法机构职权存在着交织重叠ꎮ这种多头执法的机构设置影响了各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调性ꎬ难以形成合力ꎬ导致反腐效能低下ꎬ办案效率低下ꎬ最终导致腐败现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打击[8]ꎮ虽然ꎬ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将各种反贪职权进一步集中ꎬ但反贪职权的集中不够彻底ꎬ不能像香港一样ꎬ完全由廉政公署行使反贪职能ꎮ(二)监察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我国内地的反腐司法机构主要存在于司法㊁行政和党委之中ꎬ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部门中的反腐职权ꎮ与之前不统一㊁不独立㊁不中立的反腐机构相比ꎬ监察委员会有了较大的改善ꎬ但其中还是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ꎮ从本质上来看ꎬ正如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肖培所说ꎬ 它和中央纪委合署办公ꎬ用中国的老话讲就是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ꎬ行使的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职责ꎬ那就是监察委员会要行使监督㊁调查和处置的职责 ②ꎬ并没有体现出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统一性ꎬ而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败司法实践表明ꎬ必须建立起自成体系㊁独立办案㊁中立司法且兼具独立性和统一性的反腐机构ꎮ我国内地若能建立起统一的㊁独立的反腐败机构ꎬ以及能够真正运用司法制度对党内的腐败进行监督ꎬ加上独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ꎬ则反腐败的效能会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5]125ꎮ(三)反腐司法机构缺乏有效监督良好的反腐机构离不开有效的监督ꎬ权力越大ꎬ监督就应该越严密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ꎮ以香港廉政公署为例ꎬ廉政公署的权力在香港十分强悍ꎬ可以直接调查特区行政长官ꎮ如果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ꎬ结果不难预见ꎬ香港也就不会有今天的廉洁ꎮ我国内地反腐司法机构同样需要接受各种监督ꎬ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ꎮ目前ꎬ内地的反腐司法机构在监督体制上还不够完善ꎬ主要表现在党务与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善ꎬ对监察委员会也缺乏有效的监督ꎮ在党务与行政监督方面ꎬ各级纪委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ꎬ工作的独立性无法保证ꎮ中纪委受中央委员会领导ꎬ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ꎬ导致监督者事实上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被监督者[9]ꎮ而监察委员会又是与中纪委进行合署办公ꎬ属于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ꎬ容易导致监督缺位ꎮ在此情形下ꎬ如果反腐司法机构的运行及其职权的行使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ꎬ将会影响反腐效果ꎮ(四)缺乏有效的反腐预防和教育机制从我国内地的反腐司法实践来看ꎬ主要着重对反腐的打击力度ꎬ而忽视了反腐预防和教育机制的建立ꎮ 腐败治理必须将政策与法治相结合㊁微观策略与宏观方略相配合ꎬ才能逐步完成短期治标的阶段目标与长期治本的最终目标ꎮ [10]加大反腐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ꎬ做到 老虎苍蝇 一起打ꎬ同时也需要融入一些反腐的政策ꎮ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够遏制住腐败ꎬ不光是靠执行ꎬ同时注重对反腐的教育和预防ꎬ三拳同时出击ꎮ而内地则重在执行ꎬ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教育ꎮ执行重在打击已经发现的贪腐犯罪ꎬ实际中潜在的贪腐犯罪比已经发现的要多ꎬ这部分人更需要有效的教育和预防机制进行约束ꎮ笔者认为ꎬ贪腐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腐败思想的形成阶段ꎬ腐败的实行阶段(潜在的贪腐分子ꎬ尚未被发现)ꎬ腐败的被发现阶段ꎮ而这三个阶段与教育㊁预防和执行紧密相关ꎬ反腐的目标重在第一㊁二阶段ꎮ缺乏不想腐㊁不能腐的教育和预防机制ꎬ仅靠执行来建立不敢腐的制度是很难实现反腐的最终目标的ꎮ三㊁完善内地监察体制改革的措施(一)明确反腐司法机构的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ꎬ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反腐职权不再保留ꎮ我国现存的反腐机构主要有监察委和纪委等ꎬ而两者又是合署办公ꎮ反腐需要各机构各司其职ꎬ不能出现职权的交错ꎬ因此ꎬ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反腐机构的职权范围ꎮ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ꎬ需要明确两者的职权界限ꎮ纪委的调查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授权ꎬ这使得纪委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501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地[11]ꎬ其行使反贪职权主要依据的是党内法规ꎬ而监察委员会在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时其依据来源于«监察法»的授权ꎮ纪委所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ꎬ监察委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ꎬ两者在调查对象上可能出现重合ꎮ这就需要明确两者在这个范围内职权该如何行使ꎬ即针对这部分被调查人是先由纪委进行党纪处分ꎬ还是先由监察委进行处置ꎮ实践中ꎬ对一些落马官员ꎬ先作出处分的是纪委ꎬ主要是 双开 ꎬ此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判ꎮ笔者认为ꎬ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在于反腐职权不够集中ꎮ香港廉政公署的廉洁指数位于世界前列ꎬ是因为廉政公署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ꎬ这一点确保了只有法律才能对其形成制约和监督ꎬ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限制ꎬ内地处理监察委员会和纪委的关系时值得借鉴ꎮ(二)提高反腐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香港廉政公署一直以肃贪倡廉为目标ꎬ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ꎮ它之所以能够令腐败分子 闻风丧胆 ꎬ与其机构独立性有着直接联系ꎬ廉政公署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机构独立㊁人事独立㊁经费独立㊁办案独立ꎮ反腐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是反腐执法的重要保障ꎬ具体而言ꎬ在机构的独立性上ꎬ要保障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ꎬ不受政府㊁检察机关㊁一些团体和个人等干涉ꎮ笔者认为ꎬ监察委的设置虽然不能像廉政公署一样ꎬ仅此一家ꎬ但没必要设到区县一级ꎬ因为越往下所设机构的独立性越难保障ꎬ应当集中反腐监察职权ꎮ人事方面不可能完全做到同廉政公署一样ꎬ不隶属公务员系统ꎬ至少应当保障反腐监察机构在人事任免方面具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ꎮ在经费方面ꎬ之前在检察院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时ꎬ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ꎮ监察委设置之后ꎬ应当保障其经费不受任何掣肘ꎬ这是其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ꎮ最后ꎬ保障其依法独立办案ꎬ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贪污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的授权独立办案ꎮ目前ꎬ监察委行使职权主要根据«监察法»ꎬ但其中有些内容规定得不够详细ꎬ需要出台具体的法条进行弥补ꎮ要想确保机构㊁人事㊁经费㊁办案等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ꎬ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设计ꎬ消除反腐监察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的交织与重叠带来的弊端ꎮ(三)建立健全内外部的监督制衡机制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完善的内外部监督制衡体系ꎬ保障了其行使反贪职权的独立性与透明性ꎮ内地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亦可借鉴ꎬ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ꎮ监察委的设立吸收了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等职权ꎬ在赋予专门监察机构广泛的职权时ꎬ同时也要考虑到权力滥用问题ꎬ不能留有滋生腐败的土壤ꎮ对反腐监察机构的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ꎬ从制度层面上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ꎮ一是政党监督ꎬ监察委与中纪委合署办公ꎬ两者之间要互相监督ꎬ同时也要接受其他民主党派的监督ꎮ二是人大监督ꎬ监察委由人大产生ꎬ自然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ꎮ三是人民群众监督与社会媒体监督ꎬ人民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ꎬ也是形成不能腐制度的关键[12]ꎮ此外陈光中教授认为: 在刑事诉讼中ꎬ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属于分工负责㊁互相配合㊁互相制约的关系ꎮ [13]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没有变ꎬ监察委需要依法行使职权ꎬ自然就应当接受监督ꎮ笔者认为ꎬ监察委毕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ꎬ相当于侦查机关ꎬ可以建立类似于香港的法庭监督ꎮ如ꎬ法院可以对监察委的调查措施提出意见ꎬ并可以根据庭审的需要要求监察委的调查人员到庭接受质询ꎮ另一方面ꎬ要建立反腐司法机构的自身监督机制ꎮ廉政公署成立之时就建立了称为L组的内部调查及监察部门ꎬ专门负责处理所有有关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工作人员的投诉ꎬ密切注视所有职员的行动ꎬ及时查处内部的违纪行为[14]ꎮ仅靠外部的监督是不足以到达有效监督的目的的ꎬ反腐司法机构需要建立内部的监督部门ꎮ马怀德教授认为: 如可以考虑在各级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由人大代表㊁专家学者㊁律师等人员组成的投诉委员会ꎬ接受对监察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ꎮ [15]笔者认为ꎬ在监察委内部建立类似廉政公署L组的内部调查及监察部门非常有必要ꎬ不过这个部门构成人员不能由监察委的内部人员601。
对香港、内地的“高薪养廉”政策进行比较
对香港、内地的“高薪养廉”政策进行比较:1.廉政公署/独立反贪机构有效运作的制度保证廉署的独立性是其成功的制度性原因。
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2.内地/监督工作受权力中心利益的牵制廉署的独立性正是内地制约监督机构的致命缺陷。
在内地,目前行使制约监督专门机构,如党委系统的纪检机关,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反贪机关等,在体制上同时受党委或行政首长和上级机关的双重领导,工作不独立。
尤其是这些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一般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者行政首长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依附型的隶属关系,制约监督工作受权力中心利益的牵制,对于权力中心的腐败行为,制约监督机构往往无能为力。
3.香港廉署/三管齐下的反腐败策略4.内地/公共财政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缺失5.香港廉署/全港对腐败“零容忍”内地/对腐败过于宽容6.香港廉署/并非只有高薪养廉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咎于“高薪养廉”,这一说法并不确切。
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
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内地与香港高官问责制度设计思路比较
内地与香港高官问责制度设计思路比较摘要:本土自创和模仿移植作为制度设计最主要的两种思路,分别承载着各自不可替代的改革价值与发展内涵。
基于对自身制度基础与改革环境的深刻思考以及发展路径与进程的客观定位,中国内地与香港在设计高官问责制度的过程中,对两种思路之间进行了谨慎的选择与权衡,并同时选择了以适宜本土发展作为最终的衡量标准;在各自的实践中,这一选择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两地高官问责制度设计的改革预期。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两地高官问责制度的设计并无优劣之分,仅是代表了不同的政治发展阶段下适宜的改革举措。
关键词:高官问责;制度设计;本土自创;模仿移植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10YJA810035)制度的设计思路主要有本土自创和模仿移植两大类。
全球化的今天,制度变迁已不可能是绝对的自创或移植,而必定是二者的混合体。
每个国家或地区在进行制度变迁和设计的过程中,都要在自创和移植之间进行谨慎的考量和权衡,而制度设计成功的关键也正在于对二者在度上的准确把握。
一、理论阐释:制度设计的两种思路本土自创和模仿移植作为制度设计思路的两种最基本的选择,各自承载着不可替代的发展价值。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两者之间的选择与权衡,源于对自身发展基础与环境的深刻反思,以及对制度发展方向与变迁进程的准确定位。
20世纪50、60年代,“发展主义”模式开始主导政治学的发展研究。
这种模式认为:所有社会都会通过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是大体相似的途径实行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政治现代化,非西方或第三世界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主要是追随和模仿西方。
迨至20世纪70年代,本土或内生发展模式思想占领了第三世界各地。
人们由于对早先从西方引进的发展模式在非西方环境下不能很好地起作用感到失望,因而转向了“以本身既有的和最近重新发现的价值与制度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系统,而不是盲目地、缓慢地模仿西方。
”到了20世纪80-90年代,内生发展理论因提供了一项替代在第三世界常常发生功能障碍的西方模式的方案,而受到政界和学界的普遍重视。
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1000字篇一
关于香港问题的论文1000字篇一香港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本论文将对香港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述。
香港问题的背景可以追溯到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之时。
回归后,香港一国两制的政策得到贯彻,保持了高度自治和自由经济的特点。
近年来香港社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政治动荡、经济下滑以及民生问题的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香港社会的不满和抗议活动,使得香港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于香港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关注的是香港民主化的问题。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由于历史原因具有相对独立的法治体系以及相对自由的言论自由。
香港的选举制度和行政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香港市民对政府的直接参与和监督。
香港多次提出对其政治体制的改革,但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进展,这也是引发抗议活动的原因之一。
香港问题还涉及到经济发展的问题。
香港自回归以来一直保持着开放的经济政策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崛起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香港在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受到了挑战。
香港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给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带来了困扰。
这些问题也是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的原因之一。
香港问题还涉及到中国与外部势力的博弈。
香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中既有国内矛盾,也有国际因素的介入。
一些外部势力利用香港问题对中国进行渗透和干涉,试图制造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对立。
这也给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香港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与香港市民的沟通和对话,听取民意,推动政治改革,增加市民对政府的参与和监督。
政府应加大对香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
国际社会也需要摒弃对香港问题的干涉,尊重中国政府处理香港问题的权力。
为什么内地行贿准则在香港行不通?
为什么内地行贿准则在香港行不通?热搜词千万次搜索一词呈现为什么内地行贿准则在香港行不通?新华网2015-02-129545 阅读深度看点正是因为对贿赂行为的“零容忍”,才有了香港有口皆碑的“清廉指数”。
而内地法律虽然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但执行过程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对受贿的处罚重,而行贿者较轻。
01内地青年香港考驾照向考官行贿被捕港媒称,一名内地来港青年考客货车路试时,以500元塞予考官,青年考试后被捕,11日被转送廉署接受调查。
驾驶教师公会董事长认为行贿做法非常幼稚,表示“别说500元,即使5000都不会收”。
他过往亦听闻考生贿赂考官事件,而教车师傅都不会怂恿学生行贿。
2012年9月,一名建筑散工在驾驶考试中心三度向考牌官行贿,对方不为所动报警,该名散工最终被捕,重囚8个月。
他当时称这在内地属正常做法,以为中港通行。
详情>>其实,类似的事情发生过多起。
1、2014年2月12日,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经营国际宝石贸易生意的内地女商人,认为香港制度完善,欲将业务转移到港,却在去年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时,向香港入境事务主任提供6千港币“服务费”,希望从速批核其申请,最终在香港廉署监察下落网,被裁定行贿罪成,判监12个月。
2、还有在2013年4月,一名在英国巴斯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李洋,由于学位论文没有及格,于是向教授行贿5000英镑。
最终该留学生被判入狱。
据悉,李洋来自中国一个富有家庭,父亲是一名官员,也是商人。
3、其实,早在2006年,一则《内地赴港女博士行贿教授被判入狱》的新闻就曾引发轰动。
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一名来自武汉的25岁的女博士生陈静,因担心自己考试不能通过,将1万元港币放进老师戴晖辉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戴晖辉索取试题及答案。
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入狱6个月,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
02为什么内地人在港行贿会被重判?拿上述内地赴港女博士行贿事例来说。
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证券跨境监管的思考
市 公 司 订 立 额 外 的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来 说 ,香 港 证 券 及
一
及 期 货 条 例 》等 法 规 ,在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事 宜 上 拥 有 法 定 执 行 权 ,但 却 不 掌 握 第 一 手 资 料 ;联 交 所 负 责 卜市 公 司 的资 格 确 认 , 即负 责 监 察 上 市 公 司之 于 联 交 所 《 上 市 规 则 》的 合 规 情 况 ,但 无 权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调 查 。
由此 可 见 , 内地 与 香 港 目前 对 在 港 上 市 的 内地 企
尤 其 在 法 律 效 力 方 面 , 针 对 的是 在 内地 上 市 的 企业 , 其 这 使 得 它 们 对 于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内 地 企业 的监 管 存 在 着 缺 陷 。 内地 证 券 法 虽 然 赋 予 了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法 定 执 行 力 ,但 是这 种 执 行 力 的范 围 只 限 于 内地 ,并 未 延 伸 到香 港 。也 就 是说 , 内地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难 以对
近 几 年 来 ,部 分 在 香 港 上 市 、业 务 在 内 地 的 公 司 相 继 出现 问 题 ,暴 露 出 内 地 与 香 港 之 间证 券 监 管 体 制 的局 限性 。本 文 在 分 析 两 地 证 券 跨 境 监 管 制 度 存 在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 出加 强 两 地 证 券 跨 境 监 管 的对 策 建 议 。 提
二 、 两地 证 券跨 境 监 管制 度
内地 《 券 法 》第 1 9条 规 定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证 7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和 其 他 国家 或 者 地 区 的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兼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
罂坚鬟塑一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JuIy,2007皇墅!羔堑曼三竺L一!!!:!璺!!兰兰!兰!!!!!兰:!!!!!!竺!吐!:兰!竺!!!!兰i兰竺兰!竺!!竺!!里!:生:亟;!【法学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兼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任丽莉(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术齐830047)擅薹:行敢主导、立法配合、驶党组飒和敢治团体发挥童要作用.遮明度强是譬港立法会议制度的特色.中国人民代表大套是独立主权国家的代谡机关,而香港特区立法会是代表香港市民利益的民意机关。
二者为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由干社舍制度的不同,两十机关在选举方武、人员组成、机构设置、立法极性质和权限等方面有请多差异。
香港特区立法台的独立性较大,任免权较小.与行政、司法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关幕,能够互相制衡。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敢区f立法鲁_I更制度;特色;差异中田分类号一D920.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1000一2820(2。
07)04-0042-05由于香港所处的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受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响,继承了英国议会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在回归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某种联系,由于制度的不同,又与后者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差异。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制度的特色(一)行政主导,立法配合。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的宪制构架是行政主导模式,作为宪制构架重要组成部分的立法会议制度同样体现了这一模式。
在笔者看来,“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途径不同。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由此可见,行政长官不是由立法会选举产生,他可以自由行使基本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职权,而无需顾及立法会的赞同或反对。
2.行政参与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法律从起草直到生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某些重要环节不是由立法机关去做,而是由政府负责完成。
香港与内地反贪污贿赂若干问题比较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的犯罪,是国家廉政建设的大敌。
它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而贪污贿赂犯罪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严重公害之一。
内地与香港都积极同贪污行为作斗争。
在内地,党和国家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担负着查处贪污行为的任务。
但就惩治贪污犯罪而言,则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来承担。
在香港,专门进行各种反贪污工作的独立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专司其职。
内地与香港在反贪污机构成立的历史背景、反贪污机构的职能、反贪污贿赂专门人员的培训、反贪污贿赂的国际合作等问题上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相异之处。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比较,以求取长补短,更加有效地惩贪肃贿。
一、香港与内地反贪污贿赂的背景(一)香港廉政公署的由来本世纪60 年代末70 年代初,香港经济开始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贪污、贿赂大量发生,并且成为一种公开的交易手段。
当时,香港负责反贪污工作的是英国皇家香港警察的反贪污部。
但是由于警务部门正是贪污受贿问题最为严重的部门之一,所以反贪污部的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令广大香港市民深为不满,也备受社会舆论的抨击。
恰在此时,警方办理了一个名叫葛柏的总警司涉嫌贪污的案件,并宣布逮捕葛柏,但随后又将其保释。
不料在保释期间,葛柏竟凭借自己的关系和经验,避开重重关卡,安然逃离香港,回到英国。
此事在香港引起强烈反响,招来市民的各种抗议活动,要求拘捕葛柏归案。
为此,港督麦里浩爵士委派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研究案件事实真相,并检讨现行反贪污法则之效用,做出修订之建议。
该委员会经过调查以后,在其调查报告之中建议成立一个反贪污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已成为严重社会公害的贪污问题。
总督采纳了这项建议,决定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处理贪污问题。
1974 年2 月15日,《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正式制定,廉政公署于同日宣布成立。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
从香港廉政公署对腐败的“零容忍”看内地政府廉洁处理的启示----《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影评纪录片《香港廉政公署35周年纪念》主要讲述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的香港廉政公署(即我们常听到的香港ICAC)在成立的35年里如何于香港立足并取得香港公民广泛认可、取得其无与伦比威望的廉政公署自身及其政府而进行的一场静默的革命。
纪录片首先以廉政公署未成立前由香港警察队反贪污部负责监管却屡屡出现香港政府部门严重的贪污问题,尤其是维持治安的警队精英们的贪污更为严重,从而顺理成章引出了廉政公署的于那个时代成立出现的原因:当时的香港是贪腐盛行的社会。
而后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围绕着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廉署破案如神,敢于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香港开始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
纪录片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国内地政府向来的官官相护而导致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也开始着重治理,新闻里几乎每天都在报道着某地某高官因贪污受贿而被撤职、判刑,相对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执行力却显得如此地微小。
经常有些高官在往后的几年又默默重现于某职位上,因而司法的不独立,权力得不到监督,官官相护而形成权力的压迫导致我们即使想进行任何彻底的反腐行动都仅能是徒劳!香港廉政公署权力是独立的,由第三方监督的,而我们都悲哀地发现,它那曾经一下子揪出一大堆贪污受贿政府官员并进行处置的无所畏的辉煌历史之举,在现下的大陆政府里却是无法实现的。
史密斯认为,政策可以被界定为由政府在旧的机构内,设立新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模式或机构,或改变原来的处理模式的复杂行动。
香港廉政公署的出现,是为了反腐,是香港政府自我救赎的一种政策实现。
它在行使职责时,不断循环着执行纲领、资源分配和监督这三个环节同时一直遵守合法、理性和共识这三个原则,共同决定着此项公共政策成功执行,使香港成为现今一个如此廉洁自由的地区。
关于一国两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一国两制的调查报告标题:一国两制调查报告:分析与观察一国两制是中国在香港、澳门实施的治理模式,为了研究这一模式的实施效果和影响,我们进行了一项调查。
通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一国两制模式在保持中国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为香港、澳门实现了独特的发展和繁荣,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引言: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项独特的治理理念,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实现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而探索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然而,多年来,一国两制模式一直备受争议和讨论。
本报告旨在通过调查研究,对一国两制模式的实施进行分析和观察,以期能够全面了解其效果和问题。
调查结果: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一国两制模式给予了香港、澳门一定的自治权,使得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可以享有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吸引了大量投资,推动了香港、澳门的经济发展,也为两地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权益。
同时,两地实现了相对长期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井然,维护了国家统一。
然而,一国两制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导致了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一国两制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细节和操作存在争议,需要更加清晰和明确的规定。
此外,一些人士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政府会逐渐加强对香港、澳门的控制,从而侵蚀其独立性和自治权。
结论:综合以上调研结果,我们认为一国两制模式对香港、澳门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官方应更加透明和开放,与香港、澳门的居民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对话,解决矛盾和争议。
同时,我们也建议通过加强教育、文化交流等措施,增进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的了解和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国内外公务员监督比较及启示
国内外公务员监督比较及启示摘要: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是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最好途径。
对我国公务员监督提出对策如下:从宣传教育入手,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拒腐防腐能力;保证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独立;提高政府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建立新闻媒体与监察机构跟踪、联动机制;建立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监督机制;对策公务员的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综合管理的活动过程。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在我国现阶段,对公务员的监督还存在许多问题。
仅2010年里就有11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这些重大腐败案件所反映出的是我国公务员监督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考察那些比较廉洁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监督体系将会对我国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务员监督体系有所裨益。
一、国内外公务员监督考察根据国际透明组织的资料,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政府的廉洁得分都比较靠前,下面就这三个地区的行政监察体系做以比较。
澳大利亚监察专员公署隶属于联邦政府,澳大利亚联邦监察专员公署成立于1977年,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公众对政府不当和不良行为的投诉,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
监察专员公署地位独立,不对任何政党、个人负责。
对公务员监督管理的主要做法:一是重视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建设。
首先是通过立法把公务员的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形式规范起来;其次是通过程序来保证公平价值观的实现。
二是重视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
联邦公务员管理委员会十分重视对全体公务员进行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要求他们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诚实,尊重法律,服从法律。
三是重视对公务员的监督。
在每个联邦机构,联邦公务员管理委员会都会派出专人了解核实高级公务员的工作情况。
公务员管理委员会对被举报的公务员有权进行调查,如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属实,有权劝其辞职或将其辞退;如果发现违反法律,就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的启示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的启示【摘要】腐败是当前各国政府面临的一大挑战,反腐倡廉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
廉政公署制度作为香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其独特的制度设计与良好运行,在肃贪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本文将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具体分析,为我国内地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建议。
【关键词】廉政公署;反腐倡廉;廉政体系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巨大威胁因素,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内地的腐败问题日益显露,贪污腐败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日益严重的贪腐现象,降低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腐败问题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反腐倡廉成为新形势下,治理腐败问题的必经之路。
香港在廉政建设方面已走入世界先进行列,研究其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推进反贪工作将大有裨益。
一、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概况香港曾有句口号:“香港胜在有icac(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言简意赅地指明廉政公署在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服务与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
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依据《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于1974年成立的廉政公署,在运行数十年的历程中,取得了不菲的成就。
廉署成立以前,香港的贪腐现象猖獗,普通民众深受其害。
廉署成立数年后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2012年12月5日“透明国际”发布的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在176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位居第十四位,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
”【1】同时,廉政公署也经历了从建立之初的被质疑到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2】。
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中国内地的借鉴意义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中国内地的借鉴意义作者:沈娟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8期摘要:当今世界,腐败已经成为世界各地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解决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摆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香港位于接受调查的177个国家和地区中第15位,而中国则只排在了第80位。
而近年来,内地腐败案件频繁曝光,因此通过总结香港反腐败工作的相关基本经验,从而提出对中国内地反腐倡廉具有借鉴性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关键词:腐败;反腐倡廉;香港廉政公署;廉政教育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048-02一、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基本情况(一)廉政公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成立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随着香港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香港贪污风气已经在市民中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由于社会资源的供给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香港市民在享受自己本应接受的公共服务时,不得不通过“开喉费”、“派鬼”、“茶钱”等走后门的途径去换取。
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内这样的情况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取得这种巨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香港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而建立的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简称ICAC。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它与政府任何机构都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从最开始只对港督负责衍变成了后来的只对行政长官负责。
ICAC根据《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拥有在治理方面和政治地位上的特权,同时也拥有扣留权、查询资料权、拘捕权等特殊权利。
在机构构成及权责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组成。
执行处负责研究、接受市民举报、调查贪污腐败者的罪状;防止贪污处负责研究减少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出现贪污腐败问题的解决方案;社会关系处有三大职责,分别是配合廉政专员对贪污事件进行调查、运用不同方法宣教市民支持反贪工作以及预防贪污。
香港廉署调查“特首”对重构我国内地廉政机构的启示
香港廉署调查“特首”对重构我国内地廉政机构的启示2012年2月底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因对“特首”曾荫权就可能接受坐富豪的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租住豪宅等利益而展开了立案调查,这是廉署成立38年以来第一次调查其唯一的上司即政府的最高首长,证明了在香港任何级别的公职人员均不得有特权的清廉之风,也彰显了廉政公署的组织地位及其调查的权威性,香港廉署调查“特首”也引起了对内地廉政机构设置架构的思考。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内地廉政机构对遏制腐败局限性,从比较香港廉署和内地廉政机构的反腐成效出发,在廉署的权力架构、职责及监督机制设置特点的视野下,分析我国内地廉政机构的设置与运作方面的缺陷,从而提出重构我国内地廉政机构设置的相关建议。
标签:香港廉政公署;廉政机构;重构;启示一、由调查“特首”看香港廉署和内地廉政机构的反腐成效因接到了对“特首”接受富豪款待(乘搭私人飞机及游艇外游)、接受红酒等礼物、在深圳租住商人豪宅,涉嫌利益输送的事的举报,香港廉政公署于2012年2月27日决定对行政长官曾荫权就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以及作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立案调查,并会先派员收集证据,不排除有需要时要求涉案人,如“特首”及相关富豪向廉署提供材料。
“特首”曾荫权也表示积极配合廉署的调查。
廉署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立案调查,是成立以来第一次调查其唯一的上司即政府的最高首长,显示了廉政公署的组织地位与拥有法定调查权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同时也彰显了在香港任何级别的公职人员均没有特权的廉洁之风。
2011年国际著名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183个国家和地区清廉指数排行榜上香港以8.4分,位居第十二位,较2010年又攀升了1位。
正是由于香港清廉的政府及其无特权的公职人员为香港连续15年被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这一成功的取得提供了最为关键而有力的保障。
对比香港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成效,反观我国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表1则显示了2003-2011年内地立案查处的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数量,虽然这些数据还不足以全面反映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的贪腐状况,但也能够从一定侧面反映内地政府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腐败程度。
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反腐败追逃追赃司法合作机制
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反腐败追逃追赃司法合作机制作者:崔鑫铭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反腐败追逃追赃司法合作机制研究”(17JZDW02)”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 2019-10-11[作者简介] 崔鑫铭(1995—),女,河北张家口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崔鑫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高压态势日渐明显。
涉嫌贪腐犯罪的嫌疑人企图利用香港天然的地域和经济优势转移资产,出逃国外。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构建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迫在眉睫。
发现双方目前合作存在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并最终上升到立法层面。
发挥各方力量,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的反腐败合作,相信不久的将来双方可以形成更加强大的合力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关键词] 追逃追赃;个案协查;香港;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 DF62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566(2020)02-0083-05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先后签署了五项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初步形成颇具特色的中国区际司法合作制度体系。
但是,在刑事领域双方尚未达成关于司法合作的相关安排。
这一现状为内地与香港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阻碍。
涉嫌贪污腐败犯罪或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利用香港天然的经济和地域优势,转移资产,计划出逃。
他们或将香港作为逃亡目的地,或将香港作为跳板,逃往他国。
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的缺乏为这些穷途末路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他们通过香港出境,逃往其他国家,就会涉及到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这无疑为我国的追逃追赃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因此,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反腐败合作机制迫在眉睫。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一)个案协查机制实施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监督与反腐败实际案例分析
监督与反腐败实际案例分析运用监督学的相关知识,联系我国监督与反腐败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
(字数要求 800字左右)答: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
世界上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廉政公署。
韩国于2002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会。
燠门廉政公署的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
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3.财政独立,指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顶算中单列拨付;个其他政府部门节制:4.办案独立指廉有《康政公条例》《防止贿条例》《选举(舞及赋的独立词查权,包括报甲拘、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面抗或奶得调查者则属违法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表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
与中国内地的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赂局无法独会的触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可法中内没政觉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内地的设贿局米形容1CAC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责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1CAC高效地热法。
把中国专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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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研究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个特色,与此相适应,在行政监察制度上中国也有不同形式的监察制度同时共存。
以中国内地和香港腐败控制情况为切入点,了解二者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分析比较二者行政监察制度在组织领导、监察方式、信息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差异,可以为内地提高行政监察水平提供“泛经验”的借鉴参考和制度创新的思路选择。
关键词:内地;香港;行政监察;比较一、内地与香港腐败控制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得分情况比较腐败控制情况是衡量行政监察制度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世界银行对全球政府治理情况有一个著名的研究,即“全球治理指标体系”,腐败控制是这一指标体系的六个组成部分之一。
腐败控制,即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程度,包括轻微和严重的腐败行为,以及精英和私人利益集团“俘获”国家和政府的程度。
腐败控制指标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是为做好事情而额外支付的频度、腐败对商业环境的影响、政治领域的重大腐败、精英参与掠夺国家行为的倾向。
①在“全球治理指标体系”报告中,评分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现,这个百分比表示为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小数,用以描述该国在此项指标上的国际排名。
根据得分的高低,得分情况被划为六个等级,第一级至第六级依次为:90至100百分位、75至90百分位、50至75百分位、25至50百分位、10至25百分位、0至10百分位。
如某项评分为40百分位,说明该国此项指标大概排在40%国家以上和70%国家以下,属于第四级。
笔者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在1996年至2009的腐败控制这项指标进行了比较查询,结果如表1。
②<img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108/1134. jpg" />如表所示:横轴代表年份,纵轴代表得分情况;下方较细线条代表内地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上方较粗线条代表香港腐败控制对应年份的得分情况。
在1996至2009年的腐败控制排名中,内地得分集中分布在25至50百分位之间,基本属于第四等级,意味着行政监察效果相对比较落后;香港得分集中分布在90至100百分位之间,基本属于第一等级,意味着行政监察效果属于全球的典范。
由此可见,中国内地和香港在腐败控制的效果上存在较大差距。
对二者的行政监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找出二者的差异,为内地提高行政监察水平提供“泛经验”的借鉴参考和制度创新的思路选择。
二、内地和香港主要行政监察机构1、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党的纪检机关和政府的监察机关的合称。
纪检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情况进行查处的机关;监察机关是对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建国后,我国分别设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各自独立办公;经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1993年二者合署办公,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调查和做出相应党纪、政纪等处理工作。
其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于2010年10月1日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各级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
反腐倡廉工作最初是由各级监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查部门来承担,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决定成立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
1989年8月18日,内地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局在广东省检察院成立。
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监察厅改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反贪局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的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③1、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是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廉政公署成立前,反贪污部门不作为,香港政府部门尤其是警队贪污猖獗。
在民众的施压下,1973年廉政公署成立。
香港回归后,《基本法》规定特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香港政府机构、公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反贪倡廉工作;受理公众有关贪污的举报,调查涉嫌贪污的案件,将调查材料送律政司,律政司审查同意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各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以堵塞产生贪污的漏洞;进行反贪倡廉的宣传教育。
其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2、申诉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是负责处理及解决政府和公营机构行政失当问题的独立机构。
申诉专员公署成立于1989年,起初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2001年12月正式脱离政府架构,成为独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接受公民对政府部门行政失当行为(包括不合理行为、滥用职权、违反合法程序的行为等)的投诉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向政府部门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但无权命令政府部门必须照其建议行事;对于有关贪污方面的投诉,转送廉政公署处理。
④其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申诉专员条例》。
三、内地与香港行政监察制度比较内地的行政监察机构实行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上接受双重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政府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内地的行政监察机关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
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监察机关不光履行监察职能,还履行部分党务职能。
在组织模式上,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属政府的领导。
这种组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行政监察作用的发挥。
由于行政监察机构附设于同级政府内部,人、财、物等基本受制于同级政府,容易受到同级政府的干预和阻碍,不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行政监察的权利。
香港的行政监察机构独立于政府,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
其独立性通过制度来保障,主要表现在机构的独立、财政的独立、人事的独立和办案的独立四方面。
行政监督的独立地位可以防止其监察工作受到干扰。
可以说,香港在行政监督上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归功于它的独立性。
内地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层级机构,下级开展工作主要依据和动力是上级的指示和任务布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监察方式,缺乏主动性。
相对而言,基层群众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办的积极性和成效则不是很乐观。
这种情况即与内地的考核机制有关,也与行政监察机关工作条件限制有关。
一般上级重视的案件会得到更多支持和帮助,取得的成效明显;普通案件没有足够的支持和人力、物力资源,不易开展,取得成效很难。
香港的行政监察是主动出击与公众举报相结合,实行内外合璧的机制,多为自下而上开展工作,有效地保障了监察方式的全面性。
如,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把主动调查放在重要的地位,强调主动调查的职能、准则、项目,并公开了进行中的主动调查和完成的主动调查案件。
他们认为,主动调查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独立调查,这些调查虽花费时间和资源。
但从长远讲,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所以付出的时间和努力是值得的,预防胜于治疗,防止类似的投诉再次出现。
主动出击进行预防,加上自下而上处理公众投诉进行惩治,使得香港的行政监督取得非凡成效。
内地行政监察机构信息的公开程度相对较低,运作相对神秘。
虽然新《行政监察法》强调监察机关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但是现在的公开程度还不能满足公众需求。
查询各级监察机关的信息,呈现的大多是介绍性信息,如领导讲话、一般性质的法规文件,公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查处情况等信息却很少出现。
很多案件相关文件被设置密级,不能供公众了解和知晓;向媒体发布的相关案件信息也有很多保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
香港行政监察机构对公众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运作十分透明。
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其官方网站或联系工作人员得到相关信息。
廉政公署网站提供历年的反贪资料数据、廉政报告和最新消息;申诉专员公署的网站提供历年调查报告、年报、申报、刊物及最新信息。
如果公众想取得进一步的资料,可以随时联系任意一件办事处获得。
他们还通过大众传媒宣传反腐倡廉的信息及对反贪事件的报道,使公众充分了解并支持其工作。
内地公众行政监察的参与度较低,热情不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公民参与是加强行政监督,推进政风建设的有效手段。
新实施的《行政监察法》也强调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并规定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向举报人回复处理结果等措施。
虽然国家在公众参与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公众不懂监督、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
⑤公众普遍缺乏监督的意识,只要不侵犯个人权益就不愿出头,或是畏惧强权不敢出头,有些则是不知道参与行政监察的有效途径导致无效监督。
香港公众行政监察的参与度高,积极主动。
行政监察机构把公众参与放在重要位置,并且制定一系列措施保障公众参与。
如廉政公署的宣传语是“香港,胜在有你同”,明确表达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行政监察机构会把详细联系方式、办公流程、办公时间以最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得公众很容易就能于行政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其对公众的投诉提供完善的机制保障,保证每个案件对投诉人有最终的交代。
公众的广泛参与是香港的腐败控制成为全球典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完善内地行政监察制度的路径选择内地可以尝试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以加强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由内部监察改为外部监察。
实行人员独立任免、经费独立拨款,实现人、财、物等各种运作要素不受干扰,有效屏蔽“横向”部门的合法伤害。
这种独立性类似于查办大案要案时“中央专案组”的监察工作常态化、法制化,⑥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监察的效果。
在加强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性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其资源投入力度,并且制定以主动调查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很多监察机关由于资源不足导致不能充分开展调查,加大支持力度可以在资源上保障主动调查,而不是只能重点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
在投入资源的同时,要规范考核机制,以增强主动调查为导向,同时重视公众举报,保证监察方式的全面性。
内地的行政监察工作需要增强监察程序、监察进展、监察结果等信息的公开,降低行政监督的神秘主义色彩。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将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范围、监察程序、监察手段和方式公布于众,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将行政监察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内地需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增强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公民的有效参与。
可以利用网络、平面广告、公益广告、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反腐倡廉信息,形成良好的反腐氛围;同时公布举报的联系方式、办公流程、信息查询等信息,宣传法律对举报人权益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