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
1.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A.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B.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C.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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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失恋个相关的词语,但是很多时候他们⼜代表着不同的意思,在⼀些情况之下两者存在着联系,但是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谈,有着很⼤的区别,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这两个词语吧!⽆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过错推动责任在⾏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过错负举证责任。
⼆、常见的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1、共同危险⾏为致⼈损害责任共同危险⾏为也叫准共同侵权⾏为,它是指⼆⼈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的危险,且给他⼈造成损害后不能判明是谁实施的⾏为。
共同危险⾏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①⾏为是由数⼈实施的;②⾏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是指有侵害他⼈合法权利的可能,主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在数⼈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但存在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可能性,⾏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为的侵害⽅向。
③这种共同危险⾏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致害⼈。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共同危险⾏为⼈都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因此应适⽤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不能判明谁是致⼈,不能证明致害⼈的主观,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在共同危险⾏为中,第个⾏为致⼈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在共同⾏为⼈的责任划分上,⼀般应平均分担,即每个⾏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后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为⼈认为⾃⼰⽆过错,应负举证责任,确能证明的,就不属共同危险⾏为,⽽是⼀般侵权⾏为。
三、⽆过错责任⾏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对于一个民事案件,肯定是有人有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也有人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无过错责任推定是什么无推定是规则原则中的一个概念。
民事责任的归属中一部分过错规则原则及无过错规则原则。
过错规则原则是指只有在行为人发生过错的情况下发生需追究责任的情况,行为人才负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是指只要发生了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原则的责任负担比较重,因此我国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使用无过错原则。
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推定的区别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对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影响到侵权责任的认定,那么,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1、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的归责原则。
2、⽆过错原则在适⽤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以保护受害⽅利益或难以保护受害⽅利益的情况下产⽣的,都是为了更⽅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
⼆、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的区别:1、适⽤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就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这⼀原则时,对⽅就⾃⼰⽆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就可免责。
⽽适⽤⽆过错,不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为⼈承担责任,⾏为⼈不得以⾃⼰⽆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造成的,违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
如在⽆偿的民事⾏为中,⼀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及轻重没有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然不存在责任的⼤⼩及轻重。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
⽽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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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承担向法院举证的责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谁主张则谁举证”的原则,而到了过错推定原则上,情况却反了过来,受害人举证的责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事实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便可逃过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当为了判断某位加害人在案件中有无过错的情况时,通常拿这两种判断标准进行衡量,这两种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十分相似,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也有区别。
1、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说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其两者任然存在这一些区别:比如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承担向法院举证的责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谁主张则谁举证”的原则,而到了过错推定原则上,情况却反了过来,受害人举证的责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事实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便可逃过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2、首先过错也叫过失,因此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当行为人在主观上犯了某些过错,为了确定该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时便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规定,行为人仅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理,如若行为人没有过错,那么便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在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当我国公民或者法人有侵犯国家的、集体的利益时,或者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就算该公民或者法人是因为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似,因此也可以叫做过失推定原则。
对于过失推定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法院根据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受害人通过其诉讼,能够证明在损害事实发生时加害人存在过错,这里跳过了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从客观事实说话;而对于加害人,如果无法在法院上证明损害事实中自己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法院就会根据损害事实判定加害人在该损害事实发生时存在过错,因此该加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示例文章篇一:《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我来给你讲讲呀》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碰到了两个超级有趣又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你们可别一听“法律”就觉得头疼,其实可有意思啦。
先来说说过错责任原则吧。
这个原则就像是一场游戏的基本规则。
在这个规则里呢,如果有人犯了错,造成了不好的事情发生,那他就得为这个错误负责。
就好比咱们在学校里,如果小明不小心把小红的铅笔盒碰到地上摔坏了,这就是小明的错,他就得承担这个后果,可能是给小红道歉,或者赔一个新的铅笔盒。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很简单的一个例子。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班上发生了一件事。
小刚和小强在教室里打闹,小刚一不小心把教室的窗户玻璃打破了。
老师来了之后就说,小刚啊,这玻璃是你打破的,你得负责。
小刚就很委屈地说,可是小强也有在打闹啊。
老师就说,但是是你直接把玻璃打破的,你有过错,所以你得承担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们生活中的体现。
在这个原则下,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像你种了一棵苹果树,你要是不好好照顾它,它生病了,结不出好果子,那就是你的过错,你不能怪别人。
再来说说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这个呀,就有点像一个神秘的魔法。
当一个不好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先假定有一个人是有过错的,然后让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就好比是,有一个花瓶在房间里碎了,房间里只有小李一个人。
那我们就先假定是小李打碎的,小李如果说不是他打碎的,那他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他可以说他进来的时候花瓶就已经碎了,或者是有小猫跑进来把花瓶碰碎的之类的证据。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过这样的事。
有一天,他停在楼下的自行车突然倒了,还把旁边的一辆小汽车给刮花了一点。
小汽车的车主就很生气,就认为是邻居叔叔的自行车倒了刮花他的车,叔叔就得负责。
这时候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啦。
叔叔说不是他的错,他的自行车是被风吹倒的,而且他的自行车旁边本来就很窄,小汽车停在那里也不合适。
民事责任概略
概念: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题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违法人对国家负责,而民事责任则是向民事主体负责。
目的: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主要目的。
性质:1、是一种私法责任。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性质。
地位: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成为三大法律责任,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都是公法责任。
特征:1、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
2、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具有承担上的可免责性。
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是促使民事义务履行的强制机制。
3、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含义:是根据以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的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含义:它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简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的形式与意义: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可以避免。
区分过失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过错责任中的抗辩事由2、有利于划分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中,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轻重和责任范围的大小。
地位: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它是主要的、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下的举证制度。
“谁主张,谁举证”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定义:也称过失推定原则。
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伤害是行为人所为,依照法律的推定行为人有错,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 2002 年 12 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翼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 2022 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 2022 年 12 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不少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不少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不少制度的时候艰难比较多。
比如说伤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此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浮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伤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不少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浮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一、过错责任划分是怎样的过错就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即以客观说为通说。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表现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问题的有下列几类:(1)债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74条,第40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2)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法》第3 03条和第320条的规定等。
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债务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且直接出现了“过错”的字样。
(3)因债务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害,且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未出现过错字样,但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的。
如《合同法》第374条、第394条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
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此条不是以违约方有无过错作为违约方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
而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违约方以抗辩权。
违约方可以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
严格来说,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违约的一种特殊情形。
三、过错责任包括哪些方面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热门城市:鄂尔多斯律师献县律师吐鲁番律师辽源律师任丘市律师哈密律师白山律师黄骅市律师博尔塔拉律师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过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责任的话,那么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大家知道到底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吗?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1)无偿合同的场合。
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
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 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
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都存在差异。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接下来和店铺⼩编⼀起看看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有哪些吧。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过错责任原则⼜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在法律领域中,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发生某种不良事件或损害时,人们常常需要找到一个责任人。
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是明确的,例如当某人故意犯罪或违反合同条款时。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责任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这就引入了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他们仍然可以被追究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特定领域,例如产品责任法和道路交通事故法。
在这些情况下,当发生损害时,法律假定被告有责任,而不需要证明他们的过错。
产品责任法是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
根据该法律,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时,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可以被追究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有缺陷的产品的伤害。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其能够获得补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法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假定驾驶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过错。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可能涉及多方,很难确定谁是过错方。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使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而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
然而,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过错。
被告仍然需要承担某种责任,并提供合理的防御。
在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法中,被告可以辩称他们已经遵守了交通规则,并且事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与无过错责任相对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这意味着当某人犯了一个特定的过错时,法律假定他们对发生的事件负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通常适用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例如违反交通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
在这些情况下,被告需要证明他们没有过错,否则他们将被认定为有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一个例子是交通违规。
当一个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并且导致事故发生时,法律假定他们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没有过错,例如其他驾驶员的过失或交通信号故障。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案例:小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向电视机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认为销售商应承担退款责任。
销售商则表示电视机是正常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小明作为权利主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他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 购买合同:小明可以提供购买电视机的购买合同,证明他购买了该电视机。
2. 使用问题记录:小明可以提供书面记录或者照片等证据,详细描述电视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3. 专家鉴定报告:小明可以请相关专家对电视机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鉴定报告,证明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4. 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击了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小明可以请他们作为证人,并提供其证言。
以上证据将有助于小明证明他所主张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并支持他的退货要求。
如果小明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商对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反驳不成立,那么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销售商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需要退还购买款项给小明。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举证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脊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都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础上的。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
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一、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二、前言。
嘿呀,亲,咱们签这个合同呢,就是要好好讲讲这四种过错责任原则的事儿。
这可不是什么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咱就像唠家常一样把它说清楚哈。
三、过错责任原则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1. 定义与解释。
亲,这个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呢,就是说如果一方犯了错,但是这个错得是他故意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啥的造成的,那他就得承担责任。
比如说啊,甲方答应给乙方提供一批质量特别好的货,结果甲方自己不小心,把次品当成好货发给乙方了,这就是甲方有过错啦,他就得负责解决这个问题哦。
2. 具体操作。
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呢,甲方得赶紧想办法弥补。
要么给乙方换货,换成真正质量好的;要么就给乙方退钱,还得加上因为这个事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呢。
损失怎么算呢?比如说乙方因为收到次品,耽误了自己的生产,那这部分的损失甲方就得赔。
四、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 含义阐述。
这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点特别哦。
就是当有一些损害发生的时候,法律就先推定你是有过错的,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错。
就好比说,在乙方的场地里,甲方放了一些自己的设备,结果这个设备突然倒了,把乙方的东西砸坏了。
这时候呢,就先认为是甲方有过错,甲方要是想说自己没错,就得拿出证据来,比如说这个设备是因为乙方场地突然地震了才倒的,而且这个地震是完全不可预见的,那甲方才能不用承担责任呢。
2. 双方责任。
如果甲方证明不了自己没过错,那甲方就得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包括被砸坏的东西的价值,还有可能因为这个事情导致乙方停工啊之类的损失。
乙方呢,就只需要证明损害发生了,和甲方的设备有关系就好啦。
五、过错责任原则三: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1. 规则解释。
亲,这个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啊,一件事情里,双方可能都有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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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A.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B.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
有影响.
C.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