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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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
一、“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专门为民航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起降的机场。民航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是专门特指除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外的其他飞行任务,比如景点游客观光、空中表演、空中航拍、空中测绘、播撒农药等特殊飞行任务。根据《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将通用机场分为了三类: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被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开展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
二、“支线机场”
根据中国民用机场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支线机场可以进行以下的界定:年度旅客吞吐量在50万人以下或大于50万但所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机场;机场在目前和可预见的时期内,进出港航线主要呈单向分布,非辐射性分布,航班以国内和省内为主;机场处于非首都、非省会或自治区首府城市,服务的旅客群体以本地为主。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总体上可分为选址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审批和日常使用四个阶段,涉及主体包括机场所有者、政
府、民航与军方四类。政府方面主要涉及选址审批与立项审批。根据2014年10月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通用机场审批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从目前各地实践看,除4C以上的机场仍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外,一类、二类或A类、B类通用机场多由省发改委立项审批,三类或C类也存在由地市级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的情况。对于一、二类或A、B类通用机场的立项审批,一般需要项目法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勘察、检测并出具相应报告,然后获取相关委办厅局批复后,由所在地发改委向省级发改委申请立项批复。其中“相关委办厅局批复”涉及部门较多,其中除省级职能部门外,一般要求获得民航行业审查意见后再申请省发改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