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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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

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

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

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维护;

3、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管理;

4、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四)社区、学校的职责:

1、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2、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及参保缴费的公示工作;

3、处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社区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

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6、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缴费

第四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非在校学生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市征稽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登记备案表》;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

(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一般居民从2008年6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7两个月缴纳2008年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11、12两个月缴纳2009年1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从2008年8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8、9两个月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参保的缴纳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参保身份为准。

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社区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婴幼儿提供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六)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区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社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居民。

社区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复核后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及时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

学校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学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学生。

学校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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