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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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5项)第一项: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全文。

无审批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共2项
1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或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
共52项

对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是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doc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doc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表一: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登记表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1.监督检查内容民办学校的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间民办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2.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民办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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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人力资源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送达责任: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XX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局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新职业办学日常监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 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规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4年](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章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审批;
新职业办学设立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69号)第一章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初审意见,报XX市人社局。
3.决定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复,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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