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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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廉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强化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廉政约谈机制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约谈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臵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做到功过分明。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

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5、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约谈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告诫,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实施情形

班子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

2、不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6、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部门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7、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8、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校党委书记负责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约谈;党总支书记与所属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进行约谈。

第六条实施程序

1、当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时,涉及中层以上班子或班子成员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校党委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涉及副科以下干部职工时,院系由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约谈的建议,经院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约谈的建议,经机关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2、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3、约谈时,学校层面的约谈,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党总支层面的约谈,由院系党政办或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记录一般要由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字。

4、谈话记录年终时统一交校党委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七条实施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廉政勤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4、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

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5、党委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

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党委部门

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

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

分。

6、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

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

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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