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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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6.01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6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保护生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房产、公安、林业、环境保护、财政、
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不得栽植影响居民生活的树种。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
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地建设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必要时可以埋设界桩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城市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