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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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阜政办秘〔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46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4﹞18号)要求,自2014年2月以来,我市对阜城28条路段进行了立面景观整治。

为继续推进沿街建筑立面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彰显阜城文化特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阜城主次干道立面景观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实现阜阳城市容貌大改观、打造皖西北区域中心城市为目标,坚持“分区实施、治乱提档、打造亮点”的原则,按照“全面排查、综合整治、立体提升、精细管理”的城市管理新要求,通过高品位规划、高起点设计、高标准施工,有效解决沿街建筑立面“脏、乱、差”现象,形成色彩和谐、清爽通透、安全规范、富有品位的城市立面景观。

二、整治范围、时间及内容(一)整治范围三区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2014年要求整治的28条路段基础上,继续深化对阜城其他路段的立面景观整治工作,已整治路段向外延伸,未整治路段继续进行全面整治。

今年的立面景观整治路段为26条,具体路段安排如下:1.颍州区10条路段。

临泉路(颍州路—南京路)、文峰路(颍州路—河滨东路)、河滨东路(文峰路—沙河路)、沙河路(阜裕大桥—七里长沟)、中清路(清河路—一道河路)、双清路(颍州路—阜南路)、解放南路(颍河西路—临泉路)、文德街(人民路—颍河西路)、鹿祠街(颍河西路—临泉路)、河滨西路(东城墙路—南京路)。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淮南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一、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占用期间,占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绿地恢复、苗木移植等相关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
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2]9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2012.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2〕9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阜城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加快城市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就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的不同阶段,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审查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施并联审批。

按照“统一受理、及时抄送、同步审查、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办理事项,牵头单位及时抄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阜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8年4月26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责令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删除。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删除。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绿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绿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棵(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阜政发〔2018〕1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阜政发〔2018〕1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阜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8〕23号)、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确定了10个方面45项重点工作,由孙正东同志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责任单位。

市政府将将把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加强督查调度。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深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1.加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力度。

(1)依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引导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滚动实施一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嵌入和“机器人换人”项目,努力打造千亿元产业、百亿元企业。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牵头负责领导:王显义。

(2)加快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颍东区人民政府等。

牵头负责领导:王显义。

(3)加快江淮中重卡汽车制造产业园建设。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阜政办秘〔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7日2016年阜城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以“创建、提质、增绿”为主线,开展多种形式增绿工程,通过“规划建绿、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破硬增绿”等多种方式,大力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提升行动,进一步丰富城市景观,提升阜城绿化水平,着力构造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园林绿地新格局,切实增加城市绿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在建成区内完成全年新增绿地面积1800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760公顷的目标任务。

同时,针对老旧公园、游园进行休憩设施完善和提升;对城市主要道路绿化断档处进行绿化,对老化退化地被植物进行换植、补植;对空闲地、农田、河滩地进行绿化。

二、主要内容(一)加快公园绿地建设。

规划建设刘锜公园、华桥沟公园、双清湾公园、避险防灾公园等城市公园,实施植物园建设,加快古泉河湿地公园、祥源生态文化园、泉河生态旅游观光线和颍河景观带建设进度。

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规划建设中清河游园、阜太路交口游园等节点游园,新增公园绿地面积760万平方米。

(二)加快道路绿化建设。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完整版(2)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完整版(2)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完整版(2)2016关于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完整版)(三)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城市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及时制止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恢复被损坏的绿化。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的养护,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

占用道路进行绿化养护影响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电力、通信等部门对有电力、通信线路的道路附属绿地的养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或者绿篱五十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超过第一项规定限度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及时砍伐更新:(一)因病虫害等已无法挽救或者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防洪排涝、通信、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三)绿化苗木已达到更新期的;(四)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1)》的批复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1)》的批复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1)》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3
•【字号】阜政秘〔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
2021)》的批复
阜政秘〔2018〕5号市林业局:
《关于审批<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1)>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阜阳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1)》(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要围绕《总体规划》目标,细化年度工作任务,落实专项经费,强化协调配合,大力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严格实施规划,确保各项绿化指标达到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验收标准。

3.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新闻媒体、社会活动和图文资料等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营造良好的规划实施环境。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2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2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丰富城市景观,提升阜城绿化水平,强力推进以公园、游园、道路绿地建设和对现有绿化实施“加高、加密、加绿、加彩”为主要内容的绿化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争完成全年新增绿地面积433公顷的目标任务(其中市本级新增绿地208.84公顷,颍州区新增39.45公顷,颍泉区新增52.34公顷,颍东区新增45.75公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39.4公顷,城南新区新增26.92公顷,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新增20.3公顷)。

同时,在街道(含小街巷)、公园游园、关键节点和重点单位对树木低矮稀疏、色泽单调、品种单一、缺少花木的部位,结合现场立地条件,进行密植、补植、换植胸径20厘米左右的常青树种和增植花灌木,形成规模适中、层次多样、色彩丰富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深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新建(或结转)三角洲公园(续建)、清颍公园(二期)、华桥沟公园、七渔河公园(市防灾避险公园)、刘锜公园,中清河游园、沙河路西侧游园、临泉路北侧游园、东城河与颍河西路交口游园,植物园,职教园区路网绿化、城南新区路网绿化,东环路、界首路等道路景观绿化工程。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2007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造林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8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造林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8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造林计划的通知正文:----------------------------------------------------------------------------------------------------------------------------------------------------关于下达2018年全市造林计划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暨造林绿化现场会精神,加快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和绿化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林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造林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造林计划任务予以明确。

其中,人工造林5万亩,退化林修复1万亩,森林抚育34.9万亩。

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因地制宜,切实将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任务落实到田间地头和经营主体。

要严格执行营造林技术标准,全面落实营造林质量责任制。

要优化树种结构,强化抚育管护措施,努力提升造林绿化整体水平和林业发展综合效益。

要加强统筹推进,把落实营造林计划与绿化提升专项行动、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创建、森林城镇(村庄)创建、美丽乡村建设、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紧密结合,提高造林绿化实效。

要迅速掀起冬季造林整地热潮,提前做好种苗调剂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2018年营造林计划目标任务。

附件:2018年全市营造林计划任务表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附件2018年全市营造林计划任务表单位总计人工造林(亩)退化林修复(亩)森林抚育(亩)合计长防林工程其他造林(含中央造林补贴)合计省级森林抚育中央财政森林抚育全市40900050000100004000010000349000241000108000临泉县7400010000800064000 44000 20000 太和县81000 7000 2000 500074000 44000 30000 阜南县73000 9000 2000 7000 5000 59000 48000 11000 颍上县62000 80008000 500034000 15000 界首市56000 10000 4000 600046000 34000 12000 颍东区15000 2000200013000 13000颍泉区34000 2000200032000 12000 20000140002000200012000 12000——结束——。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阜政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阜政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阜城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一、充分认识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创建园林城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阜阳文明程度,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现实要求;是实现我市“五城同创”目标的基础和前提。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明确总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二、明确创建省级目标城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城区园林化、河道景观化、广场绿地化、郊区生态化、城乡一体化,扩张总量、打造精品”的思路,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益经营,总量扩张上由建成区外围向城区推进,在精品建设上由城区向外围延伸,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把我市建设成为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良好、特色鲜明的省级园林城市。

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

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

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示例1: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城市的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该制度旨在促进城市绿化水平的提升,增强城市的生态环境,并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框架。

首先,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包括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

该制度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目标和计划,确定了绿化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绿化标准和要求。

通过科学的城市绿化规划,可以保证城市绿化的合理布局,提高绿化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还涵盖了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该制度规定了绿化项目的建设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审批、招标、施工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该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的绿化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绿化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绿化植物的选择和养护、绿化设施的维修等。

此外,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对城市绿化的监测和评估。

该制度制定了城市绿化的监测指标和评估方法,通过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可以了解城市绿化的现状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该制度还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管理,倡导绿色出行、环保意识等。

最后,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还包括了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公园的建设。

该制度鼓励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公园,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通过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公园,可以提供更多的绿色空间和生态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综上所述,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水平的提升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该制度从绿化规划、建设和维护,以及监测评估和绿色示范区建设等方面完善了城市绿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通过有效的绿化管理制度,可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吸引力。

示例2: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构建美丽城市的环保支撑引言:阜阳市作为我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一直致力于打造美丽城市的目标。

其中,绿化管理制度作为城市环保的重要支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阜阳市绿化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城市环保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阜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阜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阜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06
•【字号】阜政办秘[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阜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
市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2〕14号)
颍州、颍东、颍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央及省驻阜单位:2012年是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第一年。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阜发〔2011〕12号)确定的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保达标的目标要求,为加快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阜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阜政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改善我市城镇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大力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着力构建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环境优美的城镇园林绿化体系,增强园林绿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增加碳汇、美化环境、传承文化、防灾避险”等功能,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三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彰显特色。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原则,加强对我市城镇原有水系、植被、生物物种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注重运用乡土树种,适地适树,形成具有地域特色、景观鲜明的城镇风貌。

--量力而行,绿色惠民。

坚持节约集约建设,以增加绿量为核心,以实际扩大绿化面积为重点,努力营造宜居、宜商、宜业的城镇生态环境。

--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针对不同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和发展阶段,阜城及各县市合理确定本地区城镇园林绿化的技术路径,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好乡村建设、绿道建设、旅游业态拓展等,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不断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市城镇新增园林绿地面积2924万平方米以上、改造提升835万平方米以上,新增街头绿地(游园)110个以上;阜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重点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绿地率达到2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阜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初步形成科学的园林绿化建管养长效机制。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09]4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09]4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阜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阜阳市2010年林业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国土绿化步伐,切实做好2010年林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与产业并重的林业发展战略,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造林绿化整体水平,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打造绿色阜阳,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成片造林6万亩:其中临泉县1万亩,太和县1.2万亩,阜南县1.5万亩,颍上县1.2万亩,界首市0.5万亩,颍泉区0.2万亩,颍东区0.2万亩,颍州区0.2万亩。

(二)绿色长廊线路绿化160公里、林带建设200公里:其中临泉县线路绿化20公里、林带建设10公里,太和县线路绿化30公里、林带建设50公里,阜南县线路绿化20公里、林带建设10 公里,颍上县线路绿化30公里、林带建设50公里,界首市线路绿化15公里、林带建设35公里,颍泉区线路绿化15公里、林带建设20公里,颍东区线路绿化15公里、林带建设20公里,颍州区线路绿化 15公里、林带建设5公里。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30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淮南经济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或者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13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13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印发《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0日关于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市花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和鲜活名片。

月季、荷花适应阜阳土壤和气候,蕴含红红火火、和和美美的寓意,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深受阜阳人民喜爱,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复兴古西湖,打造新花都”的战略决策,在社会各界人士公开投票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2017年8月31日,根据市政府提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月季、荷花为阜阳市市花。

为切实做好市花宣传推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普及市花种植规模。

促进月季、荷花种植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形成天天有绿、月月有花、季季有景,田花一体、湖花辉映、城花融合的景象。

(二)推进市花多元开发。

推进月季和荷花育种、种植、加工、休闲、养生等全产业链、多元发展,努力将阜阳建设成为世界荷花科创中心和全国月季研发中心、良种培育中心、产品生产销售中心、观赏养生基地。

(三)挖掘市花文化内涵。

充分挖掘月季、荷花文化内涵,综合运用多种媒介形式,搭建各类宣传平台,举办丰富多彩的推介活动,大力传扬月季、荷花文化,发挥其提振精神、展示形象、成风化人的文化功能。

二、工作措施(一)扩大种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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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6.01
【发布部门】阜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6.0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6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保护生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房产、公安、林业、环境保护、财政、
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不得栽植影响居民生活的树种。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
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地建设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必要时可以埋设界桩予以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

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城市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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