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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讯逼供到禁止酷刑

“刑讯逼供”是一个与中国古代的刑罚方式紧密相联的本土化概念。“刑讯”一词,与古人对刑罚的理解密不可分,实际上就是把肉刑提前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已。我国古代对“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的区分,如果有人被指控有罪,即被投入牢狱。尽管此时案件并未查清,但主审官吏就会按一贯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认为他是罪犯,然后对他用惩罚犯罪的刑具,当时称为“拷囚”、“拷掠”或者“拷讯”,让他备受痛苦,从速招供。我们古代的“刑讯”往往和“逼供”紧密相联,成为古代一种办案的方式,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一、中国古代的刑讯

(一)刑讯的由来和发展

根据现有记载,可以确证的是,从秦汉开始,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刑讯的做法最早出现于合适,则难以确定,只能推断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

秦律强调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秦代对刑讯有详细的史料记载,《枷诊式》的《治狱》篇记载:“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答掠而得人情为上,答掠为下,有恐为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秦朝刑讯是有前提的。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问题不老实,或者又多次改变供词的情况出现,才能实施刑讯。并且刑讯也是有限制的。必须对刑讯的理由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尽管如此,秦朝依然是个严刑峻法的时代,丞相李斯后来被赵高诬陷,也遭到了严刑拷打,最后“不胜痛,自诬服”。它是我国古籍记载的第一起因刑讯逼供铸成的重大冤案。

汉律规定“掠者唯得榜、笞、立”,即只允许以三种方法实施刑讯:一是用木棒打,一是用辫子抽打,一是让被询问人站立接受拷打,除了这三种方法之外的方法应当一律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并非如此,汉章帝曾经下过一道诏令说:“自往者大狱以来,掠考多酷,鉆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唐律将刑讯制度化、规范化。拷讯前要反复参验,认为被告人确有重大嫌疑而又坚不吐实者,拷讯前要办“立案”手续,并请长官到场同判。“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就是拷讯有节制,防止考掠过猛导致犯人立毙杖下。若不按照这些令来执行的话,笞三十,致死的,徒一年。同时规定,依法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的官吏极其家属;70岁以上的老人,15虽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患有疮病未治愈者;正在怀孕或者产后未满百日的妇女都不得刑讯。当然,唐朝立法仍然是没办法阻止司法当中的滥用刑讯。唐武则天当政时,任用酷吏,知名的如索元礼、周兴、来俊臣。他们发明了很多恶毒的刑讯方式,制造了无数的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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