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Q 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GM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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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Q7 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GMP)指南

1. 引言

1.1目的

本文件旨在为在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制造活性药用成分(以下称原料药)提供GMP指南。以确保原料药符合预期的或应当具有的质量特性与纯度要求。

本指南中所指的“制造”包括物料接收、生产、包装、重新包装、贴签、重新贴签、质量控制、放行、原料药的储存和销售及其相关控制的一系列活动。本指南中,“应当”一词表示“只要遵循,肯定符合GMP”的各种建议。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和手段,只要他们能满足实际情况的具体需求。本指南中的“现行优良生产管理规范(cGMP)”和“优良生产管理规范(GMP)”二者目标是等同的。

本指南在总体上未涉及生产人员的安全问题,亦不包括环保方面的内容。这方面的管理是生产者固有的责任,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指南无意详述注册/登记备案的要求、修改药典的要求。鉴于药品上市/制造授权或药品申请的情况,本指南不左右药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原料药注册/登记备案方面的要求。注册/登记备案中的所有承诺必须做到。

1.2法规的适用性

在世界范围内,作为原料药的物质的法定分类存在差异。不管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当某种物料被称为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时,均应实施本指南。

1.3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人用药品(医疗用品)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它适用于无菌原料药在灭菌前的各个步骤,不包括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操作过程。这些操作应符合所在国或区域的GMP指南。

本指南所适用的原料药包括通过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自然资源利用或由这些工艺组合而生产的原料药。对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特殊指南,在第18章论述。

本指南不不适用于疫苗、完整细胞、全血和血浆、血和血浆的衍生物(血浆成分)和基因治疗的原料药。但是适用于以血或血浆为原料生产的原料药。应当说明,各种细胞基底(哺乳动物、植物、昆虫或微生物的细胞、组织或包括转基因动物在内的动物资源)及其前几道生产操作,可能应遵循GMP规范,但它们并未包括在本指南之内。另外,本指南不适用于医用气体、待包装药品(例如散装的片剂和胶囊)和放射性药品。

本指南第19章只适用于临床实验用药(研究用医疗产品)的原料药生产。

“原料药的起始物料”是指一种原料、中间体或用来生产该原料药的一种活性原料成分(其关键结构将进入原料药中)。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可以是市售的、按合同或商业协议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处购得的,也可以是由企业自制的。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具有确定的化学性质和结构。

生产企业应当有文件说明原料药的生产起点并阐明该起点的理由。对于合成工艺而言,就是“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开始加工的那一点。对其他工艺(如:发酵,提取,纯化等)

原料药加工的起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阐述。表1给出了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引入工艺过程的起点指南。

从这步开始的中间体和/或原料药生产的各步操作,应当符合本指南的有关要求。这包括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厂商选择某一步骤进行验证,并不一定意味着将该步骤定为关键步骤。

本指南通常适用于表1中加灰色步骤,这并不是说表中所示的各步均必须完成。原料药生产中的GMP要求应当随着工艺的进行,从原料药生产的前几步到最后几步,精制和包装,越来越严格。原料药的物理加工,如制粒、包衣或粉碎(例如制粉、微粉化)均应符合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原料药生产起点以前的各步操作。

表 1: 原料药生产中本指南适用工序的说明

2.质量管理

2.1原则

2.10 参与原料药生产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质量负责。

2.11 每一个生产企业都应当以文件的形式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予以实施。质量体系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参与。

2.1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各种规程、工艺和资源,以及确保原料药符合预期质量与纯度要求所必需的一系列活动。所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都应有详细规定,并有相应的文件和记录。

2.13 应当设立一个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部门,同时履行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 (QC)的职责。其形式依照组织机构的规模大小,可以是分开的QA和QC部门,或者只是一个人或一个小组。

2.14 应当指定专人授权发放中间体和原料药。

2.15 所有有关质量的活动均应当及时记录。

2.16 任何偏离既定规程的情况都应当以文字形式记录并做出解释。关键性偏差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及其结果均应记录在案。

2.17 除建立了适当的系统,可允许有条件使用外(如10.20条款所述的待检情况下的使用,或是原料或中间体在等待评价结束时的使用),在质量部门对物料完全结束评价之前,任何物料都不得发放或投入使用。

2.18 应当建立各种有关的制度和规程,以便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及时得到有关药政检查、严重的GMP缺陷、产品缺陷及其相关活动(如质量投诉,召回,药监部门的管理措施等)的信息。

2.2质量部门的职责

2.20 质量部门应当参与与质量有关的一切活动。

2.21 质量部门应当审核并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

2.22 独立的质量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应当委派给他人。应以书面文件形式详细阐明质量部门的职责,质量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与否决。非本企业使用的中间体的放行与否决;

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与拒收系统;

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的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

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主工艺规程;

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和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

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8. 批准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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