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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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辽林办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6号)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加工、森林旅游服务业企和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重点排查治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各种防火器材、车辆,森林公园的索道、缆车、游船和大型游乐设施,森林动物园的防护隔离设施及有关警示标志,林业采伐作业场所,林区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区域,林业系统开展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林区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林业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商场、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林业科研、教学、推广、森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层单位的防汛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区,林业系统的建筑施工场所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要求,我省对2005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一)重新区划界定了公益林补偿范围。

按照新的区划界定标准,我省上报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3613.3万亩,国家核准3434.3万亩,其中列入补偿范围2717.2万亩,2005年实际得到国家补偿2100万亩。

经我省林、财部门反复测算,认真研究,本着“原试点区大稳定小调整、中央和地方资金分灶吃饭、主要补偿有林地”的原则,向省政府作了请示,并重新落实了补偿范围和面积,将原有试点区域中不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面积调出,分配到非试点区域,从而带动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全面启动。

(二)启动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我省在财政资金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了1827万元资金建立起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此项资金将全省609万亩地方公益林有林地纳入了补偿范围,保证了省级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的顺利启动。

我省财政对原有的东部9县1180万亩天然林每年4130万元管护补助资金继续执行。

(三)加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为加强对中央补偿基金的管理,我省在召开了补偿启动会议之前,就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统一印制了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和监管等7套合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辽林办字[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39号)厅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程,进一步提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省厅制定了《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2007年是全省林改工作关键之年,也是推进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林业局长会议和2007年第二次厅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要求,确保年底完成林改林权登记发证率80%,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全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是林改确权发证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

年底前全省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登记发证率达到80%,退耕还林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

二、实施步骤1.组织发动。

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市、县加快推进各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求县(区)对林改和退耕还林外业结束的地块,以村为单位,逐组、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发证、建档。

2.分工协作。

召开省林业厅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推进工作。

3.督导检查。

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

由资源处、林改办和退耕还林工程中心组成工作指导组,强化对各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监督。

4.总结经验。

召开由市林业局主管资源的局长和科处长参加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树立典型,部署下一阶段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5.检查验收。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省对市林业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林改确权发证和退耕还林后林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保护,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流转的主体、流转的程序和条件、流转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明确了流转的主体。

流转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自然人等。

这些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租赁、交换或转让森林资源的经营权。

其次,办法规定了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分为流转计划、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登记等环节。

流转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公示,确保流转的合法性。

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流转登记则是为了防止资源双重流转和确保流转的合法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流转的管理措施。

森林资源流转需符合国家和省的森林保护政策,符合环保和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同时,流转的双方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流转森林资源的合法合规。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裁。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利用。

通过流转,能够激发各方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对于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监管,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和滥用的现象,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优化森林资源的流转机制,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通过明确流转的主体、程序和条件,以及加强管理措施,能够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将为辽宁省的林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辽宁省森林资源是该地区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辽宁省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够高效,森林保护面临一定的挑战。

因此,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通过流转,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备,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字〔2009〕11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规范完善主体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配套改革,现就我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化林业体制,逐步达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森林生态良好、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具体工作概括为:一个抓住、两个健全、三个扩大、四项制度、五项措施。

一个抓住就是抓住主体改革规范收尾。

一是进一步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

对本次林改前的不规范流转留下的后遗症和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等问题,要求各地都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参加的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

对各种林权纠纷,要加大排查力度,一件一件的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明确权属。

二是加快林权证发放。

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位。

三是加快建立和规范林改档案。

要按照省林业厅和省档案局联合下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乡、村四级建档,按照县、乡、村三级建立林改专业技术档案,市建立文书档案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

要做到有存放场所、专柜保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2009年建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各市林业局:按照省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地对近年来本辖区范围内未及时更新地块进行了拉网式梳理排查,列入造林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了进一步督促落实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确保顺利实现全省“十三五”规划和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预期目标,省厅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欠账行为的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重视迹地更新工作迹地更新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林业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反映各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政绩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加强迹地更新管理是确保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及时高质量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既是林权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针对迹地更新存在的欠账问题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更新造林管理对策,对保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及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各地区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力度,彻底扭转迹地更新欠账的局面。

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2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2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25号)各市林业局:目前,各地正在积极组织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形成了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

国家林业局对我省林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拟于4月下旬或5月中旬在我省召开全国集体林权改革会议。

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将出席会议,各司局长及各省厅局长、林改办主任届时参加会议,并将对我省林改工作进行考察调研。

为此,省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林改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林改质量,努力将我省林改工作再掀高潮,迎接这次林改大会的胜利召开。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林改批示精神。

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张文岳省长“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件既让山区农民受益,又充分调动山区农民造林、营林、护林积极性的大事,我省要在原有基础上把这项改革更深入地推进到新的水平,认真总结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实。

同时要大力发展林地经济,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的重要批示,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详细研究对策,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林改工作真正成为政府工程,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全力推进本地区的林改工作。

二、深入基层加大林改工作指导力度。

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将林改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要全力以赴做好指导工作。

要充实林改指导队伍,确保指导人员充足,指导力量充实;要切实深入基层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和现场具体指导,帮助调处林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收集各类问题,及时梳理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制定科学对策,并通过培训或下发文件形式指导各地稳步推进林改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业经2017年3月2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7年3月22日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辽林字〔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7〕38号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落实好生态区位、保护等级、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等关键属性因子。

不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违规使用、开发利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辽林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林字〔2006〕17号)各市林业局、档案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和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档案局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要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林改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市所辖各县(市、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公安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盗伐、滥伐森林,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先后作出指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为我省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林安发〔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09年6月8日开始至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绿盾三号行动”。

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任意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毁林开垦、开矿、采石、挖沙,非法移植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扰乱了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上升势头,切实保护我省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辽宁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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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8〕127号)
各市林业局: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

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

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
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

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森林资源的流转范围
(一)按权属分。

国有、集体和个人的森林资源;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森林资源。

(二)按林地属性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除外。

(三)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的承包经营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未取得林权证书和所有权证明的以及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不允许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流转,不能改变生态公益林的性质。

四、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要求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要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森林资源权属凭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流转及收益分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的所有权流转,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

森林资源流转,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森林资源的座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流转林地的用途;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受理机关应在四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对依照规定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或不符合流转程序、期限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不予林权变更登记。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省林业厅已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政府规章),在此《办法》没有发布前,各地要按本意见的要求落实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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