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8〕127号)

各市林业局: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

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森林资源的流转范围

(一)按权属分。国有、集体和个人的森林资源;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森林资源。

(二)按林地属性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除外。

(三)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的承包经营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未取得林权证书和所有权证明的以及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不允许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流转,不能改变生态公益林的性质。

四、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五、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要求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要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森林资源权属凭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流转及收益分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的所有权流转,由林权所有者自主决定。

森林资源流转,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森林资源的座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流转林地的用途;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要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受理机关应在四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对依照规定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或不符合流转程序、期限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不予林权变更登记。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省林业厅已代省政府起草了《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政府规章),在此《办法》没有发布前,各地要按本意见的要求落实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