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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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气发〔2010〕2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中国气象局根据全国气象局长会议精神制定了《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国气象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气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工作,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四个一流”,扎实构建气象现代化体系,着力加强基层台站建设、气象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和党的建设,认真谋划“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气象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一、毫不松懈地做好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工作(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

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及重要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易发区的预报会商、预警信息发XXX多部门联动,以及灾害性天气过程跟踪监测、有效服务和适时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决策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

(预报司、减灾司负责,观测司协助)(二)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立相应的业务规范,启动台风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系统建设,开展全国台风灾害风险区划。

推进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减灾司牵头,法规司协助)(三)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围绕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联动、恢复重建等关键环节,做好现有气象业务与预案的对接,完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应急演练。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01.19•【文号】气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气办发〔2018〕2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实现气象政府网站集约建设、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快平台整合共享,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监管考核机制,中国气象局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气象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指南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政府网站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气象网上政务、业务服务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各级气象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气象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气象政府网站建设,打通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气象公共服务高效化,促进气象工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对气象服务期待和需求。

(二)建设目标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依托气象部门基础设施资源池的互联网资源,实现覆盖气象部门国省市县四级,形成“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安全、统一运维,统一监管”的气象政府网站群。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月12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公布《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于新文: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气象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全球化和服务贸易市场化趋势的加快,特别是新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气象服务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和严峻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努力构建政府部门主导、市场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参与的气象服务新格局,加快构建气象服务业务现代化、主体多元化、管理法治化的中国特色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保障,中国气象局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其目的就是适应气象服务体制改革,开放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在气象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气象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于新文:2014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成立了《办法》起草组。

起草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多次召开研讨会就《办法》的基本定位、总体思路和框架结构以及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等进行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部门内外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气发〔2019〕1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气发〔2019〕12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气象局修订了《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并制定了与其配套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9年12月30日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五)组织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六)监督考核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指导下级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办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

气象数据开放专题报告作者:张洪政张志强李俊何小明来源:《中国信息化》2016年第08期加快数据开放共享,深化大数据应用,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2015年9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开发应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顺应潮流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汪洋副总理也多次对加快推进气象数据开放共享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将气象数据开放共享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2015年9月29日,中国气象局正式公布《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共享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向全社会免费提供5类17种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成为首个向全社会开放专业数据的国务院部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近期,我局对气象数据开放情况和效果进行了专项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开放基本气象数据中国气象局历来高度重视气象数据的开放共享。

自20世纪80年代起,气象部门通过数据专线向行业部门实时传输气象资料。

2001年11月,开通了中国气象数据网,面向公众发布地面气象观测(198个站)、高空气象观测(88个站)两类基本气象资料,向科研和教育机构提供其所需的气象资料。

2015年9月29日,发布了《共享目录》,进一步面向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开放气象数据,还向行业部门和科研、教育机构开放了天气雷达原始数据。

此次气象数据开放共享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据共享数量大。

数据种类由地面气象观测和高空气象观测两类,增加至地面气象观测、高空气象观测、气象卫星、天气雷达、数值天气预报共5类,地面观测站点数由之前的198个增加至2170个,并将中国气象局在全国布设的所有天气雷达站的实时图像产品纳入共享范围,总数据量约3.0PB(1PB等于1000个TB,相当于50个国家图书馆的信息量总和),每日更新数据量约3.0TB。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6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老干办:为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制定了《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属清晰:各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三)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4•【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雅鸣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一、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二)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八条中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删除第八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删除第八条第五项中的“证明”。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中的“书面”。

(二)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身份信息”。

四、对《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符合建设用地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二)删除第六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中的“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条文顺序相应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气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气发〔2024〕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24年1月15日支撑气象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支撑保障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气象标准实施应用和制度属性,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重点领域重大方向优质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充分发挥气象标准化对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观念。

服务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内外协同、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加强气象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和系统谋划,实现业务、服务和管理领域标准之间关联衔接,形成覆盖全面、协调配套、功能互补的标准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

聚焦气象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战略定位,对标“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战略任务,动态调整优化标准体系,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方向,明确关键急需标准。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气发〔2016〕5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涉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截止到2015年底应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共计43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气象局2016年7月13日中国气象局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气办发〔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2气办发〔2011〕57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3气预函〔2005〕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众气象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4气测函〔2007〕199号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发布服务工作的通知5气发〔2009〕30号关于印发《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6(82)国气办字第012号关于发布天气预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82)国气办字第016号关于对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8国气业发字(1987)第104号国家气象局关于重申发布天气预报有关规定的通知9国气候发[1991]1号关于下发《气候资源管理大纲(试行)》的通知10中气候发[1996]4号关于下发试行《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气候发[1996]4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新闻、信息媒介天气预报归口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关于下发《公开发布气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气发〔2004〕206号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14国气装发(1989)20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15国气装发[1990]19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气装发(1990)7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气象技术装备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7国气装发[1991]28号国家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18气装发[1992]113号关于印发《地面气象仪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国气装发[1993]3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中气装发[1994]8号关于继续加强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的通知21气装发[1995]020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出厂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23中气候发[1997]7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4中气候发[1994]15号关于加强施放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5中气候发[1995]16号关于重申加强庆典氢气球服务安全管理的通知26气装发[1998]10号关于认真做好防雷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27防雷办发[1998]16号关于贯彻实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8中气装发[1998]16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中气法发[1999]13号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管理工作的原则意见》的通知30中气法发[2000]8号印发《关于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31中气法发[2001]9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关于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通知33气法函[2002]18号关于组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资质书面评审的通知34气发[2002]215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意见》的通知35气法函〔2003〕57号关于印发《施放气球培训考核大刚》(试行)的函36气办发〔2003〕39号关于印发《向媒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37气发〔2004〕186号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38气发〔2004〕126号关于加强对气球和风筝等升空物体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的通知39气发〔2006〕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0气发〔2007〕268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1气发〔2009〕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42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43中气函〔2011〕192号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束——。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9.13•【文号】气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的通知气发〔2015〕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数值预报业务布局,实现全国数值预报业务集约化发展,特制定《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数值预报中心要切实做好科技指导、技术交流和业务应用支持等工作;发挥牵头作用,推动全国高分辨区域数值预报模式协调发展。

区域气象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区域内数值预报研发力量,建立快速响应和满足省级对数值预报产品需求的业务流程。

中国气象局将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评估。

中国气象局2015年9月13日关于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的意见按照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要求,现就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集约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国家气象业务现代化目标任务和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攻关任务,按照信息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坚持集约发展和统筹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与分工,形成集约规范、优势互补、开放合作的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发展新格局。

二、规范全国数值天气预报业务布局与分工全球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在国家级开展,高分辨率区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在国家级和区域气象中心开展。

中国气象局数值预报中心立足全国、面向国际,充分发挥技术引领、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作用,负责全球/区域数值天气预报系统及其资料同化系统的技术研发和业务运行,负责全球/区域集合预报系统的技术研发和业务运行,负责台风数值预报系统的技术研发和业务运行。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第八条计财司和省级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报环节的集约化要件审查,未包含集约化评估报告或未通过集约化评估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牵头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规范。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负责组织由各主要业务单位专家参加的集约化评估专家组(简称专家组),负责制定集约化评估实施细则,在气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报、业务验收等环节进行集约化技术评估,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负责气象信息系统集中监视,根据运行情况开展集约化情况评估,负责编制评估报告。

负责保障集约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气象大数据云平台的稳定可靠运行,满足各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数据访问和资源存储需求。

气发〔200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4〕344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4〕344号关于印发《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探测中心、气科院:为了提高我国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益,加强对全国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加密气象资料的质量,促进加密气象资料共享,完善气象信息资料归档,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联系。

— 2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对已建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情况,请按附件4格式于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监测网络司;同时按照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数据文件格式及传输规定(附件2和附件3),积极做好资料上传的各项准备工作,何时开展资料上传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件:1.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2.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数据文件格式3.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观测资料传输规定4.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情况统计表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3 —附件1: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成果,树立“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促进我国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的发展,提高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水平和服务效益,加强对全国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网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加密气象资料的质量,促进加密气象资料共享,完善气象信息资料归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密自动气象(雨量)站建设属地方气象事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原则上由地方负责解决,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中国气象局对《关于尽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中气议字[2010]8号

中国气象局对《关于尽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中气议字[2010]8号

中国气象局对《关于尽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正文:----------------------------------------------------------------------------------------------------------------------------------------------------中国气象局对《关于尽快制定<气象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中气议字〔2010〕8号)依法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活动,建立气象信息快速高效的发XXX传播机制,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信息,对于科学应对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你们关注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和维持经费投入的机制和途径”问题《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同时,在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二、关于“在乡、镇、村分别设立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信息传播工作”问题建立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延伸气象灾害防御网络,增强社会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村和社区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气办函〔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气办函〔2019〕254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近期印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和《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相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要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抓紧部署,按照新的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行归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办公室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行部门垂直管理,各级气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逐级上报和汇总,地方政府有报送要求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报送。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统一指导,省级气象部门组织实施。

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从2020年开始,县级以上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格式编制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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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8.12.21
•【文号】气发〔2018〕117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

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
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8年12月21日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

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第八条计财司和省级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报环节的集约化要件审查,未包含集约化评估报告或未通过集约化评估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牵头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规范。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负责组织由各主要业务单位专家参加的集约化评估专家组(简称专家组),负责制定集约化评估实施细则,在气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报、业务验收等环节进行集约化技术评估,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负责气象信息
系统集中监视,根据运行情况开展集约化情况评估,负责编制评估报告。

负责保障集约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气象大数据云平台的稳定可靠运行,满足各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数据访问和资源存储需求。

第十条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集约化要求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编制,提交集约化评估,依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改完善项目可研报告的技术方案设计,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时配合开展集约化评估;配合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做好集约化运行监控及信息系统集约化情况检查、考核和评估。

国家气象卫星中心负责卫星相关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集约化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集约化评估。

集约化评估实施专家回避制度,即项目由非建设单位专家评估。

评估专家独立提供评估意见,对本人评估意见负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按集约化要求统一设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系统软件等内容,硬件系统的技术性能和参考选型应符合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技术规范,数据环境应统一使用气象大数据云平台。

建设单位向信息业务单位提出集约化评估申请,并取得集约化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必需材料。

第十三条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评估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集约化情况,评估重点包括硬件集约化、数据集约化、流程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和监控集约化等情况。

要求气象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统一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数据融入气象大数据云平台,并纳入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第十四条专家组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提出通过、修改完善后再审和不予通过等后续处理意见。

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对需修改完善后再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
改完善后送信息业务单位复审。

专家组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集约化评估等处理意见,形成集约化评估报告终稿,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集约化评估报告,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未提交集约化评估报告的,退回补充。

对主体符合但存在个别部分不符合集约化标准的建设项目,符合部分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气象局使用非中央投资开展的气象信息系统建设,按地方和中国气象局集约化管理要求,统筹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运行的气象信息系统,应通过建设项目改造升级,实现集约化运行。

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气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参照申报程序对变更内容进行集约化评估。

第二十条信息业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单位开展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集约化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安装部署,并将其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大数据云平台为建设单位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存储、访问、分析加工等服务。

负责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协助建设单位优化流程。

第二十一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通过阶段检查等手段,加强气象信息系统建设中的集约化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前,建设单位将验收文档提交信息业务单位开展集约化验收评估。

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重点评估建成的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方面与可研报告设计的符合程度,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等意见,出具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并报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是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必须的文
档。

只有结论为“符合”的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才能进行业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中提出集约化方面与设计存在重大不符合内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设计内容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提交集约化验收评估,直到结论为“符合”。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业务验收的气象信息系统基于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运行,硬件和数据资源由信息业务单位统一管理、集中维护,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按“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由安装单位管理维护,存储在大数据云平台内的数据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相应用户单位。

用户单位须协助信息业务单位按相关数据政策通过大数据云平台统一的接口和流程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业务单位根据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资源使用情况,在满足气象信息系统运行需求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统筹分配和调度,提高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的整体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配合信息业务单位,将气象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视。

第六章资源使用统计与效益评估
第二十八条信息业务单位对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进行统一监控、实时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形成资源使用情况月报通过气象业务内网发布。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于每年1月15日前,发布全国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使用情况年度统计报告,省级信息业务单位配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对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大数据云平台资源使用与业务支撑情况、集约化建设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全国集约化建设效益评估报告,每年2月底前报预报与网络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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