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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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18.12.21

•【文号】气发〔2018〕117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的通

气发〔2018〕117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

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8年12月21日

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集约化运行,强化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气象部门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信息系统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投资、全国和省内统一布局的用于气象观测、预报、服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它对全国或全省气象业务流程、政务管理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气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高效、充分共享、安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气象信息系统的集约化由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和计划财务管理机构协管,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组织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预报与网络司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约化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估。

第七条办公室、减灾司、预报司、观测司、科技司、计财司、人事司、法规司和省级对应的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申报、验收、业务准入等环节的集约化情况把关;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信息系统的集约化情况监督检查,并协助做好集约化情况评估。

第八条计财司和省级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负责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报环节的集约化要件审查,未包含集约化评估报告或未通过集约化评估的,不予立项。

第九条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牵头制定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标准规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省级气象信息业务单位负责组织由各主要业务单位专家参加的集约化评估专家组(简称专家组),负责制定集约化评估实施细则,在气象信息系统项目的申报、业务验收等环节进行集约化技术评估,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负责气象信息

系统集中监视,根据运行情况开展集约化情况评估,负责编制评估报告。负责保障集约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和气象大数据云平台的稳定可靠运行,满足各气象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数据访问和资源存储需求。

第十条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集约化要求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编制,提交集约化评估,依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改完善项目可研报告的技术方案设计,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时配合开展集约化评估;配合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做好集约化运行监控及信息系统集约化情况检查、考核和评估。国家气象卫星中心负责卫星相关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集约化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集约化评估。集约化评估实施专家回避制度,即项目由非建设单位专家评估。评估专家独立提供评估意见,对本人评估意见负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中,按集约化要求统一设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系统软件等内容,硬件系统的技术性能和参考选型应符合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技术规范,数据环境应统一使用气象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单位向信息业务单位提出集约化评估申请,并取得集约化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申报的必需材料。

第十三条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评估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集约化情况,评估重点包括硬件集约化、数据集约化、流程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和监控集约化等情况。要求气象信息系统硬件设备统一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数据融入气象大数据云平台,并纳入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第十四条专家组出具集约化评估报告,提出通过、修改完善后再审和不予通过等后续处理意见。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对需修改完善后再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集约化评估报告修

改完善后送信息业务单位复审。专家组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集约化评估等处理意见,形成集约化评估报告终稿,集约化评估报告由信息业务单位盖章后返回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集约化评估报告,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未提交集约化评估报告的,退回补充。对主体符合但存在个别部分不符合集约化标准的建设项目,符合部分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气象局使用非中央投资开展的气象信息系统建设,按地方和中国气象局集约化管理要求,统筹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运行的气象信息系统,应通过建设项目改造升级,实现集约化运行。

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气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实施。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参照申报程序对变更内容进行集约化评估。

第二十条信息业务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单位开展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集约化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安装部署,并将其纳入信息基础设施云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大数据云平台为建设单位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存储、访问、分析加工等服务。负责气象综合业务实时监控系统统一监控,协助建设单位优化流程。

第二十一条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主管职能机构通过阶段检查等手段,加强气象信息系统建设中的集约化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第二十二条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前,建设单位将验收文档提交信息业务单位开展集约化验收评估。信息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重点评估建成的气象信息系统集约化方面与可研报告设计的符合程度,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等意见,出具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并报信息业务管理机构和气象信息系统的主管职能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约化验收评估报告是气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务验收必须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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