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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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
促进民间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秘书长杨建飞----
摘要2004年以来,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迅速,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已逐渐成为重要的力量。然而,十年来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工作存在着太多不足。文章是在2013年6月,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责令本基金会整改中,为本会开展学习、总结工作时编写教材而写。本人总结四年的基金会工作实践基础上,观察地方政府在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仅就基金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民间公益组织基金会政府管理问题观察建议修正
一、前言
1、概念简述
民间公益组织,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英译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公益是指公共利益。
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民间社会组织。较为普遍的认识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西方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称作第三部门,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这类组织多以基金会、协会、社会团体形式出现。其中,民间性和公益性是最为重要的特性。
2、2004年以来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状况
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十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主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各种民间组织基本上有了合法设立的途径。
经过10年来的发展,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扶贫建设、权益保护、社区慈善服务、救助等领域,发挥着政府公益供给不足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在公益领域建设中不容忽视的力量,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民间公益组织发展步伐加快。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阶段以后,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种类不断增加,规模扩大,合法性得到增强。再是民间公益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民间公益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救灾抢险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现状
1、工作方针与管理体制
目前,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培育发展是目的,监督管理是手段。
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政府采用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公益组织管理体制。
所谓“归口登记”,是指民间组织统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位。目前,除了极少数民间公益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采用备案制外,其它民间组织都应到民政部门登记。
“双重负责”,是指每一个民间公益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民间公益组织业务活动上的指导。
“分级管理”,是指县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一般而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从总体来,登记管理机关侧重于登记,根据其活动地域或会员分布来划分登记管理权限。全国性的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地方性组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民间公益组织由所跨行政区域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分级管理并不意味着民间公益组织有级别,它仅代表组织的活动地域或会员来源不同。
基金会分为全国和省两级登记,陕西省从2013年12月6日起是指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由此决定了民间公益组织的活动范围一定。
2、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
目前,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的管理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民政部门于2010年实施了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统一的办法。登记管理是政府确认民间公益组织合法性的基本形式,是指调整和规范民间公益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程序和措施,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日常行政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机制,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也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范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对民间公益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财务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捐赠资助等等。此外,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项社会的综合管理,除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外,还需要银行、税务、质监、公安、财政等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做好。
三、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最具有代表性的红会“郭美美”事件曝光后,暴露了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案例陕西省国民慈善基金会于2013年4月21日发生了“法人代表个人指使预买基金会的人,私自到民政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代表变更及新增理事名单手续”的事件,以至转变为该基金会理事会2/3以上投票罢免理事长。后因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管理中行政不当和有拒绝受理基金会理事会呈报罢免文件材料的事实,以及领导干部有“变更没有铸成事实”、“你们不要与民管局对抗,你们也抗不过!”之类的语言,在10个月没有定论时,演变出基金会理事会与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干部之间产生矛盾。
2004年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公益事业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工作有待于开拓创新,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新途径加以解决。目前,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
2004年以来,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是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共同构成了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但是民间公益组织的法律地位仍然不确定。一方面,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立法较为零散,比较多的以国务院或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与条例为主,它们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另有一些单性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的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职能、组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例如《基金会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它是关于某一方面的单项规定,不成系统。再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受法律约束的对象的发展速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类型不断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现行的法规条例往往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它们所带有的严格控制与繁琐的审批手续的制度框架严重阻碍了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与发展。
2.管理不规范
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统一到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