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众创空间考核指标和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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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学院
众创空间示范指标考核标准和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条众创空间分国家级、市级、校级三个层面成体系进行建设。校级众创空间在培育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可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五条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的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二)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三)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四)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第八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由牵头二级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校科技处。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议。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重点审核众创空间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前期培育组建情况、众创空间任务落实与执行、机制体制改革、代表性成果和预期目标等;对众创空间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后,向校科技处提出拟认定的校级众创空间建议名单。
(三)综合审定。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认定的校级众创空间,认定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科技处统筹指导全校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工作,对众创空间的建设规划、运行过程进行指导,负责组织对众创空间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校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二级学院行政部门具体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牵头二级单位具体负责众创空间的运行管理;负责落实配套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监督经费使用与管理;协调与各协同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须按建设方案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空间正常有效运行。众创空间实行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空间负责人双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确需更名、调整服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的,牵头单位须报学校核准。
第十三条建立众创空间建设通报制度。牵头单位须向校科技处报送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进展情况等,学校将定期予以通报。
第四章经费与监管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牵头单位安排经费、协同单位投入的经费、天使创业基金、市级财政专项引导经费,以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牵头单位应在学校经费预算中重点保障众创空间的运行经费,积极吸纳协同单位投入经费;并充分发挥投资基金、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等作用,拓宽众创空间的间接融资渠道,带动社会资本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对择优支持立项建设的众创空间,给予引导性、奖励性的资金支持。协同单位支持资金不得少于牵头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量,牵头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学校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牵头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在申报或运行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众创空间建设周期为四年,建设期内实行年度建设绩效评估和中期建设绩效评估,建设期满实行综合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年度建设绩效评估以众创空间自查为主,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期建设绩效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估依托专家组进行,评估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空间运转、体制机制探索、经费使用和质量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进展和绩效评估良好的,将重点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对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未取得相应成效的,须限期整改;对建设不力、质量效益较差的,将视情况取消众创空间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鼓励牵头单位吸纳企业或政府参与众创空间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