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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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EMS-ZM-HCJY1303 物业管理规约

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二月

第一章总则

一、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方可要求对本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管理规约。本规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四、建设单位已经在物业销售时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以下简称为“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即表示其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业主有义务敦促其物业使用人阅读本规约,并遵守本规约。

五、本规约中使用的概念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其意义如下:

1、物业:指“和成璟园”之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地方、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建设单位有权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物业的名称,而无需就各业主或其他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士因物业更改名称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支负责,但建设单位需于更改物业名称前不少于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给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张贴告示于告示栏中,自告示张贴之日起7日后应视为各业主/物业使用人已收到书面通知。

2、建设单位:北京恒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对和成璟园项目楼宇、园区等区域进行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动成为本

规约所指之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本规约所约定的权利,履行本规约所约定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

3、业主:指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载之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所有权人。

4、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之外的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承租人、共居人、借住人等人员。

5、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业主在使用该专有部分时应遵守本规约及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6、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

四至:东至_市政规划路,

南至_天成花园中路_,

西至_绿化苗圃基地_,

北至_五环路绿化隔离带_。

物业管理区域用地东西长约446米,南北宽约150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物业各个部分根据建设进程分期投入使用,物业的设施设备状况、物业的服务内容与物业的建设进程相适应,业主对此表示明知和接受。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以下部位、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除物业用房之外的区域;

2.地下停车库(产权已转让给业主的除外);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部

位和设施设备;

4.根据《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未分摊的部位;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其他部位或设施。

八、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位于18#楼地上一、二层;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第三章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九、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十、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本规约而损害物业管理秩序、产权人公共利益及其它违反规约的行为,同意建设单位可直接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所有维修费用、损失、处罚等均由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4、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5、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业主应保证其物业的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诺遵守本规约,业主应在将其物业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变卖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的遵守本规约之“承诺书”(见本规约附件),原业主在建设单位接到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的承诺书前,不论该物业是否已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变卖,原业主仍要履行本规约的责任,包括支付所有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直到其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生效止。业主不履行此条款义务的,应对承受人或受让人的任何违约及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责按时缴交其使用物业应分担的物业服务费、应付的水、电、采暖等能源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服务费用等(如有)。对于其他的额外有偿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根据缴费标准和方式另行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保证不得因物业内发出的音乐或噪音影响相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公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否则,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其提出公开批评,并可按相关规定和本规约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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