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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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自治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是全方位、多层面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适度发展,规范活动。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如何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对待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2000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差异是次要的。这是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依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就当前来说,这个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这是统一战线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宗教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宗教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可以说,今天这已经成为了宗教界人士的共识,且“不是要我适应,而是我要适应”。事实上,现在摆在我们面前更重要的是怎样适应、怎样更好地相适应的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一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而言,提出“相适应”也就是在给宗教定位,是在肯定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宗教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
要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宗教信仰者来说,要认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国公民,然后才是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团体。要爱国,爱教,伊斯兰教《圣训》中明确指出:“爱国是伊玛尼的一部分,反之不爱国伊玛尼难以成立。”因此说,爱国是穆斯林的天职,每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维护人民利益,利用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服从政府的管理,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与各族人民一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
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同时,宗教界人士还应努力挖掘和发展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教规教义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二、伊斯兰教如何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经过历史的积淀,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中国的伊斯兰教独具特色,它教派和门宦众多、宗教制度完整,而且信教人口空间分布的密度较高。因此,要做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做到:
(一)加大对穆斯林的法律、政策宣传力度
穆斯林,作为伊斯兰教的信众,首先是国家公民,但由于对宗教的信仰,他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既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又受到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影响,这就有可能使穆斯林公民自身出现一种价值观念的双重认同现象。具体体现在,他们的某些行为方式既有可能体现国家法律和宗教律例的一致,也有可能反映国家法律和宗教律例之间的不一致。因此,穆斯林就会面临一种对自己的行为方式进行价值判断和做出选择的问题。对国法和教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二者地位的认识,决定了穆斯林的最终选择。如果他只了解教法并视其为最高行为准则,那么就会选择符合教法的行为方式,而这样就可能违背国家法律。由此可见,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必须首先向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大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知晓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是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上层人士及教职人员的作用
纵观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认主独一,以善为本”是穆斯林所有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要使作为信众的穆斯林集结起来,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必须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上层人士以及教职人员的作用。
宗教上层人士在普通信众中具有一定的精神凝聚力,对信教群众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守法意识教育,使他们在开展宗教活动、履行宗教职责上,必须在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与之相抵触。在处理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上,始终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做到在行使和享受党和政府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对国家和信教群众负责,做爱国守法、爱教扬善的模范,努力引导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不能因为本教派的利益或个人教权利益做损害信教群众利益、破坏教派团结的事情。
宗教团体起到的是桥梁作用,通过它,穆斯林可为社会行善积德、多做好事。阿訇作为伊斯兰教的传教人士,与普通信众的接触最密切。通过阿訇的宣传,可以把普通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相信科学技术、追求现实幸福生活上来,从而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和教派团结的目的。
(三)大力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宗教生活的理性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经济生活始终是影响宗教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经验事实表明:贫困和文化教育落后是制约大多数地区伊斯兰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因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促进宗教生活的理性化、才能使人们冷静地审视现实生活,塑造自身的宗教观念和生活方式。
三、民族地区的宗教(如伊斯兰教)如何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新疆有多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占了绝大多数。这就要求,我们在了解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之后,更要了解在新疆这个民族地区如何真正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制约新疆各族穆斯林宗教生活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语言差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