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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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声环境
功能区划分方案
2018年12月
牵头单位: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保护局
技术支撑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境监测站
项目负责人:田琼
技术负责人:曹星辉杨帆朝格图
主编:郭静尚伊娜于佳冉赵敏
副主编:韩光杨彦东
编制人员:丁丽马水英马丽漫王艳王静王峰王艳荣王新星王志霞孔庆艳方正包珉白向南边慧冉梦婷田海燕吉雅吕秀明刘宇容刘喜龙刘雨诗乔培军杜建军祁海龙李强李泽洋李瑞琴李温尧吴轩锐余瑞芳杨婕杨俊清杨缙华杨牧骑杨凡杨波张慧武慧敏范建新侯然贺颂婷郝广仲高亭高菽蔓贾丽敖家琛娜仁图雅郭兰英郭锐鲁恒(按姓氏笔画排序)
图件制作:内蒙古集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前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声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东胜区环境保护局承担了此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康巴什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东胜区环境监测站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5月开始前期资料收集及现场调查工作,9月完成初步声功能区划分方案,10月征求了东胜区和康巴什区国土、民政、规划、城市建设、统计、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门意见,12月征求了东胜区人民政府、康巴什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规划局、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鄂尔多斯市统计局、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鄂尔多斯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等部门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完善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方案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历史背景 (1)
二、适用范围 (1)
三、划分依据 (1)
(一)法律法规 (1)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
(三)其他依据 (2)
四、执行标准 (2)
五、划分原则 (4)
六、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4)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4)
(二)划分方法 (5)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7)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8)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9)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1)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2)
(五)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9)
(六)其他规定 (19)
八、监督管理 (20)
九、执行时间 (21)
一、历史背景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城市建成区作为划分范围,划分方案未经当地政府批复,声环境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布设方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监测工作依此进行。此次声环境功能区以鄂尔多斯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期用地规划(2020)作为划分范围,划分范围发生巨大变化。综上所述,需要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康巴什区。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
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三)其他依据
1.土地利用类型及用地现状,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现状监测;
2.《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4年);
3.《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期规划(2020)》(鄂尔多斯市规划局2018年5月提供);
4.《康巴什区规划图(2017)》、康巴什区道路CAD图(鄂尔多斯市规划局康巴什分局2018年5月提供);
5.《东胜区各片区控规图(2016)》、东胜区城区道路网、东胜区道路统计一览表(东胜区规划局2018年5月提供);
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各街道、镇人口统计资料(鄂尔多斯市卫计局于2018年5月提供);
7.鄂尔多斯市铁路线型CAD图(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提供)。
四、执行标准
表4-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限值
单位:dB(A)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夜间
0类5040
1类5545
2类6050
3类6555
4类4a类7055 4b类7060
注:适用于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1.“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2.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要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