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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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代理法63319
• (二)国际惯例
• 目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规范化的,专门适用于 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
• (三)国内法规范
• 大陆法系:主要体现于民法、商法典之中,其中一 些国家制定单行法。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 法》。 •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重要渊源。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 一、代理权的产生 •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1.国际公约:
–①已经生效的有1986年12月,欧盟制定的《关于协 调成员国自营业代理人法指令》; –②另外,国际上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虽 还未生效,但也是一部有很大影响力的国际代理实体 法公约。但是,该《公约》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方面 而制定的,涉及的国际商事内容较少,到目前为止, 加入的国家不到10个,所以,该公约尚未生效; –③ 海牙国 际私法 1978 年订 立的 《 代理法 律适用 公 约》。目前,该公约已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仅 有的一个对代理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比较全面和合理规 定的国际公约。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
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2、对第三人的效果 常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 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通常情况下,代 理人与被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 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 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 围及报酬。
1、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6-1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3.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Agency of Necessity)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代理 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所采取的事先未明示授权的代理。 但是,英美法系对这种代理是严格限制的,根据英美法的规定, 要实施这种代理,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商业必需的紧急情况下; 第二,代理人必须证明他在行使这种行为时,无法通知被代理人 ; 第三,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从善意出发,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相 关各方的共同利益。
国 际 商 法
邹 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教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电邮:1055565394@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所谓代理( Agency),是指代理 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Principal,即委托人或称本人)的授权 (Authorization),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其他的法律行 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 种法律行为。 其中,经他人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代表他人完成某项法律行为的 人称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依照自己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自己完 成某项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
(2)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两种。 法定代理( Statutory Representation),是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取 得代理权的代理。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或者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如公司 法一般均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一种法定代理 的表现形式。 意定代理(Voluntary Representation),是指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而产生的代理。因为它是根据本人委托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 所以也称为委托代理。这是在商事交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代 理方式。
国际商法-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 理人是否追认。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 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 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 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 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 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国 际 商 法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第 六 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代理期限届满; (2)代理目的实现; (3)协商同意终止; (4)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 益结合在一起的,被代理人就不能单方 面撤回代理权。
国 际 商 法
2、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指本人用自己的言语、行为表示授 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 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 反对表示。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六 章
国 际 商 法
①本人有某种积极行为足以被认 为是授权表示的。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 有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 章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 他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 人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例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 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 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 代理。
第 六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六 章
(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 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 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 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 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 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 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国际商事代理法1 课件
事代理。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 律规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或国际商事代理的 绝大部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时,为了维 护某类当事人的利益,很多国家也采用法律规定 某些人在某些场合可以不经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 得代理人权限或资格。归纳起来,法律规定的代 理(简称“法定代理”)主要存在于下列两种场 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代理、清算人对破产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如果货主将货物交给代理 人出售,则通常意味着货主暗示代理人有收取货 款的代理权。但是如果货物仍在货主手中,则货 主只是明示委托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根 据国际商事习惯不能认为代理人有代收货款的默 示授权。 代理人取得默示授权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这 个合理的根据,一般是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但 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明示授权否则代理人无代理 权,如在美国,很多州法要求,法律规定必须采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紧急代理) 客观需要的授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 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 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推 定其有处分该财产的代理权限。比如承运人在紧 急情况下,可推定其有代理托运人处分易腐或易 灭失货物的权限。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此均予以承 认。但英美法院一般不轻易承认这种客观需要 授权,除非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
权,因此也被称为授权代理。这种授权既可以明 示的,也可以默示的,但沉默不构成授权。 2.追认代理 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未经事前授权的情况下 而对外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可以于事后承认该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从而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 立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英美法系通过判例对 追认代理形成了三条规则:1)代理人必须声称 是为被代理人采取行动;2)代理人行动时,必 须有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3)在追认代
国际商法第六章代理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3.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进口人或 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与 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 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 • 根据有些国家,例如,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凡是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即本人) 签订时,经纪人必须对保险人(第三人)与保险 费直接负责。而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直接负责。
• • • • • • 代理法的概念 代理的分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2018年11月21日3时50分
第六章 代 理 法
目录
• • • • •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关系 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2018年11月21日3时50分 第六章 代 理 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 理关系即告终止: (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018年11月21日3时50分
第六章 代 理 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论
2018年11月21日3时50分 第六章 代 理 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 4.根据代理人的权限,可分为总代理、独家 代理与一般代理。 • 5.根据商事代理的业务类型,可分为商品购 销代理、地产代理、广告代理、证券代理、 旅游代理与商事申请申报代理等。 • 6.根据代理人所负的责任,可分为特别责任 代理与普通责任代理。
2018年11月21日3时50分 第六章 代 理 法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6章 商事代理 《商法》PPT课件
第二节 商事行纪
一、商事行纪的概念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二、商事行纪法律关系 第一,在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依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六、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权关系 (二)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七、商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事代理人的权利 (二)商事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2、代理人对第三人的默示担保义务 (三)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四)本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八、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差异
第六章 商事代理
第一节 商事代理概述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代理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行为,其法律后 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并由被代理人向代 理人支付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二、商事代理的特点 1、商人性
(三)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目的不同 有的民事代理是无偿代理,而商事代理都 是有偿代理。 (四)代理的形式不同 民事代理要坚持“显名主义”为原则,在商 事代理中,商事代理行为的有效不以是否“显 名”为必要。 (五)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程度不同 民事代理的此种限制要严于商事代理 (六)代理人的独立性不同
2、职业性 3、营利性 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三、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和居间代理 (二)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三)我国的规定 1、《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 2、《合同法》关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的规 定。
6-2国际商事代理法-代理法律关系
但要注意的是,无权代理如果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善意第 三人可以向该无权代理人要求赔偿。
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与之签订合同,则 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恶意 串通的双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英美法中将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其代理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因此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 人予以赔偿。但须遵循下列规则: (1)提起这种求偿权诉讼的只能是第三人,本人无权起诉。 (2)不论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主观恶意,均须对第三 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知道代理人未提供有代理 权的担保,或合同已排除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 (4)代理权限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从事代理行 为,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即由被代理人承担哪怕是超出其本 意的代理行为的后果。 (5)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依照 第三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
根据英美法判例,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 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订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如果代理合 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 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但即使是在代理人对再次订货有权要求佣金的情况下,代理人也 只能要求对再次订货的佣金损失给予金钱补偿,而不能要求取得 未来每次订货的佣金。 因此,对于佣金的取得,英美法系倾向于用协议加以约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 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存在授权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活动。
法律后果的转移
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其法律
04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
被代理人有权向有过错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促进交易安全原则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 事违法活动。
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隐瞒真相、欺骗被代理 人或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 当谨慎处理与第三人的交 易,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得 到保护。
尊重各国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适用应当尊重各国 法律,遵循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规则。
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的代
理商进行市场拓展。
02
03
代理商负责销售、宣传和售 后服务。
04
05
跨国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 作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总结词:涉及代理人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存在授权关系
代理关系的产生基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 围内进行活动。
法律后果的转移
根据代理制度,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 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的分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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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偿权
被代理人有权向有过错的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促进交易安全原则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 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 事违法活动。
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隐瞒真相、欺骗被代理 人或第三人。
保护第三人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 当谨慎处理与第三人的交 易,确保第三人的利益得 到保护。
尊重各国法律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适用应当尊重各国 法律,遵循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和法 律适用规则。
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的代
理商进行市场拓展。
02
03
代理商负责销售、宣传和售 后服务。
04
05
跨国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合 作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案例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总结词:涉及代理人在国际 商事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15
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5
【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27
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28
【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15
3、客观必须的代理
【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 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 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 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 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 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4、追认代理
同;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代理行为; (三)本人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
被代理人(本人)
( agent )
委托 授权
代理人
( principal )
承担后果
第三人
( the third party )
5
【案例】
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外运公
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
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
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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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英美法: 显明代理: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隐名代理: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 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 –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 人的地位。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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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从我国海口港代运 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A外运公司又委托B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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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 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 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 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 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
12
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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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悉并不 加反对,可推定其有代理权。
❖ (4)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如合伙合同关系)而发生。
默示授权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与明示授权具有同等效力: (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如委托合同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商业之常规。 (3)是善意地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2英美法国家关于代理权产生方式的规定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默示授权
❖ 被代理虽未对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但其行 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 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1.大陆法 ❖ 2.英美法 ❖ 3.中国法
❖ (4)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如合伙合同关系)而发生。
默示授权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与明示授权具有同等效力: (1)要建立在某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如委托合同 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2)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商业之常规。 (3)是善意地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2英美法国家关于代理权产生方式的规定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 ——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委托授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默示授权
❖ 被代理虽未对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但其行 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代理人实 施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或者:根据被代理人的一定行为,基于某些 公认的准则而推定其为授权的意思表示。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2)法定代理
——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
(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长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第六章商事代理法
6.2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
❖ 1.大陆法 ❖ 2.英美法 ❖ 3.中国法
5.国际商事代理法
Analysis
儿子私下签订合同,父亲不知情 儿子签合同时出示的印章、身份证
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
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结论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
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 理信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 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内部关系
授权:调整被代 理人和代理人与 第三人之间的外 部关系
代理人所订立的
合同等对同被代论理人
和该第三人发生 法律效力
大陆法系:区别论 本人
委托
代理人
代理
第三人
英美法系:等同论
本人代/代理理人人 买卖 第三人
3.中国法律有关代理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分类
4、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 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 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 为能力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人丧失代理权,如继续 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 理,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 关系应按有关无权代理的法律 规定办理。
2、形成表见代理的原因
(1)授权表示型
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 表象的表见代理。指本人用自己的 言语、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 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人以自己名 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反对表 示。
①本人有某种积极行为足 以被认为是授权表示的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有 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章 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他 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人 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国际商法商事代理法教学课件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 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
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
选择权威、专业的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
商会仲裁院等。
仲裁程序
遵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 则和程序,确保争议得 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和
执行。
国际商事诉讼
管辖权
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 是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
商事代理人的定义
商事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事活动,并能够为委托人谋取商业利益的人。
03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点
商事代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代表性和有偿性的特点。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但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商事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这是商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之一。
代理人具有独立地位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独立地位,代理人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行使 代理权,但需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不承担商业风险。
商事代理法的法律框架
商事代理法的法律框架包括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代理权的终止、代 理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代理权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产生,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并 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代理权可以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
全权代理与有限代理
6-3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国的代理法
《合同法》上述条款适用于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必须以自己的名 义而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虽然被代理 人与外商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因被代理人与外贸公司之间存 在法律上的特殊代理关系,故进出口合同中外贸公司的权利、义 务及责任最终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外商本来就知道或是在订 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以及受托人 为自己的利益与外商签订合同即自营进出口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 上述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外贸公司都是以自身的名义作 为卖方或者买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订立进出口合同。这样一来,外贸 公司在这种进出口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就不是代理人的地位,而是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者买方),外贸公司就必须对这种进 出口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 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 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 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 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该规定事实上是关于直接代理的规定,其特点是代理人必须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从而代理行为产生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
此外,《民法通则》对代理权的产生、无权代理、代理人与第三 人的责任以及代理的终止等,都作了规定。 如该法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 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 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 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 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 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 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 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 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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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 经纪人须对保险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 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负责。 保险人就保险金额负责。
第五节
国际代理统一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代理公约》 适用范围
范围广泛 既调整代理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的行为,也 调整代理人旨在定约或有关履行合同的任何 行为。 仅调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货物销售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受代理行为后果 的关系,也是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之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 案例6:纪某受甲公司的委托与乙公司签订 纪某为一美国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代理人, 销售合同一份,规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级 美国公司委托纪某将其在美国的专利授予 黄豆,后甲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二级黄豆 中国的甲公司使用,后甲公司发现该专利 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承担转承义务 冒充一级黄豆卖给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 权并不是属于美国公司所有。此时美国公 为他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过错所承担 司赔偿。 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的义务。
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明示,也可以 默示,且勿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证明。
代理权的终止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依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 •授权的交易已经完全终止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代 理行为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 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
第六章
教学目的
国际商事代理法
掌握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掌握代理权的产生、终止的情形 掌握代理法律关系人的义务
教学重点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
教学难点
无权代理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教学学时:4学时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代理法概述
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 生效力。
支付佣金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弥补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 损失
案例3: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
建议德国A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 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A公司同意并签订合 同。后来,A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 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A公司索要佣 金,A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 付佣金。 A公司是否给代理商佣金,为什么?
无权代理人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后甲得知后,主动要求撤销该份合同,可 否 否得到支持? 如果丙明知乙为无权代理人,但为了自身 的利益,仍与乙签订合同,则甲乙是否需要 否 承担责任?
代理关系的终止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的,为无权代理
对第三人的效果 代理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案例1: 王某为某经贸公司采购员,长期 负责采购某种商品。后因经济问题,公司 开除了王某,但没有告知其客户。王某继 续以该公司采购员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 务。面对客户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 王某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客户向法院 提起诉讼。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 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是代理关系中 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由双方当事人 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加以规范。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实、忠诚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 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 密情报和资料 要情况。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不得以本人的名义 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 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代理人不得收回或密谋,或与第三人串通损 害本人的利益。
英美法 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不能由本人提起。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出于恶意或者是出于不知情,都 要对此负责。 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知道代理人并没 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则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含糊不清,而代理人出于善 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了这一指示,则代理人不对此承担 责任。 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应按第三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各 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中第三人对代 理人的义务
被代理人未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不认可介 入权,则第三人须对代理人承担义务。
介入权的行使 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 介入权的限制
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 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后,就享有选择权,它可以 与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 第三人基于依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 代理人起诉。 订立合同。
甲受乙的委托,帮助其寻找唐伯虎的真迹, 后甲知道丙有唐伯虎的真迹,便找到丙,并 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将这 份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乙。
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仅表明 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 英美法系 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 显名代理 或姓名、商号。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 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 明签订合同时,明确表明是代理王立购买。 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 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 隐名代理 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 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人在他所介绍的买方不付货款时, 由他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 保兑银行 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 运输代理人 国外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 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 运输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舱位, 保险代理人
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院的选任 因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
英美法系
明示的指示 默示的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
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代理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所规定的代理关系的范围
适用于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或以代表他人行为而 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质的关系的准 据法的确立。 扩大到代理人自己未经授权而在当事人之间达到交易 的情况。 对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和未公 开的被代理人的代理、民事代理和商业代理的适用。
明签订合同时,仅表明是代理别人购买,但未披露 王立的姓名。
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明签订合同时,既未披露王立的姓名,也未表明是 代理别人购买,
代理人的义务 案例4:王甲代表张乙与刘青 权 签订销售一批瓷器的合同,由 诚 实 力 王甲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信 担 王甲没有对瓷器进行包装,从 用 保 而使瓷器破裂。此时,王甲有 义 义 务 赔偿的责任。 务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属于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的,合同一经订立,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 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大陆法系的规定 内以代理人的身份, 直接代理 即以被代理人的名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 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甲与乙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表明自 同的行为。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权 己是代理人,不是本人。 利与义务通过一个合同让与 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
第三人的义务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对 被代理人承担义务。 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没有披露自己的代 理身份,或者代理人发生无权代理或越权代 理的,只要第三人认可了被代理人所行使的 介入权或者追认权,则第三人也须对被代理 人承担义务。 第三人串通代理人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约排除适用的范围
₴ 当事人的能力 ₴ 形式方面的要求 ₴ 家庭法、继承法上的法律代理 ₴ 与司法性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无论是否为缔约国,均可以适用。
Thank you very much!
案例5:王某受张某的委托与李某签订了一购
买茶叶的合同,王某在定约时并未表明是受委 有权行使介入权 托而为之。 后李某不愿履行合同,张某应该怎么办? 行使选择权 如李某后知道了张某的存在,他可以怎么办? 如后知李某是基于对王某个人人格的信任而签 订此合同,且该条款已在合同中写明。张某是 否 否仍可主张李某履行此合同?
第三人的义务 大陆法系
直接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各 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第三人须按合同的规定对代理人承担义务, 除非代理人已转让权利。
英美法系
显名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隐名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第五节
国际代理统一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代理公约》 适用范围
范围广泛 既调整代理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的行为,也 调整代理人旨在定约或有关履行合同的任何 行为。 仅调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货物销售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承受代理行为后果 的关系,也是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之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 案例6:纪某受甲公司的委托与乙公司签订 纪某为一美国公司在中国地区的代理人, 销售合同一份,规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级 美国公司委托纪某将其在美国的专利授予 黄豆,后甲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二级黄豆 中国的甲公司使用,后甲公司发现该专利 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承担转承义务 冒充一级黄豆卖给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 权并不是属于美国公司所有。此时美国公 为他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过错所承担 司赔偿。 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的义务。
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明示,也可以 默示,且勿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证明。
代理权的终止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依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 •授权的交易已经完全终止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代 理行为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 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
第六章
教学目的
国际商事代理法
掌握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掌握代理权的产生、终止的情形 掌握代理法律关系人的义务
教学重点
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
教学难点
无权代理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教学学时:4学时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
代理法概述
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 生效力。
支付佣金 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弥补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及 损失
案例3: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
建议德国A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 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A公司同意并签订合 同。后来,A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 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A公司索要佣 金,A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 付佣金。 A公司是否给代理商佣金,为什么?
无权代理人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后甲得知后,主动要求撤销该份合同,可 否 否得到支持? 如果丙明知乙为无权代理人,但为了自身 的利益,仍与乙签订合同,则甲乙是否需要 否 承担责任?
代理关系的终止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果
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的,为无权代理
对第三人的效果 代理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
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案例1: 王某为某经贸公司采购员,长期 负责采购某种商品。后因经济问题,公司 开除了王某,但没有告知其客户。王某继 续以该公司采购员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 务。面对客户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 王某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客户向法院 提起诉讼。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 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关系,是代理关系中 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由双方当事人 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加以规范。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实、忠诚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 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 密情报和资料 要情况。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不得以本人的名义 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 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代理人不得收回或密谋,或与第三人串通损 害本人的利益。
英美法 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不能由本人提起。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出于恶意或者是出于不知情,都 要对此负责。 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知道代理人并没 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则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含糊不清,而代理人出于善 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了这一指示,则代理人不对此承担 责任。 代理人对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 一般应按第三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各 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中第三人对代 理人的义务
被代理人未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不认可介 入权,则第三人须对代理人承担义务。
介入权的行使 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 介入权的限制
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 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后,就享有选择权,它可以 与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 第三人基于依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 代理人起诉。 订立合同。
甲受乙的委托,帮助其寻找唐伯虎的真迹, 后甲知道丙有唐伯虎的真迹,便找到丙,并 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将这 份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乙。
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仅表明 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 英美法系 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 显名代理 或姓名、商号。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 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 明签订合同时,明确表明是代理王立购买。 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 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 隐名代理 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 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人在他所介绍的买方不付货款时, 由他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 保兑银行 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 运输代理人 国外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 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 运输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舱位, 保险代理人
本人——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院的选任 因私人的选任 意定代理
英美法系
明示的指示 默示的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追认的代理
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代理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所规定的代理关系的范围
适用于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或以代表他人行为而 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具有国际性质的关系的准 据法的确立。 扩大到代理人自己未经授权而在当事人之间达到交易 的情况。 对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公开被代理人的代理和未公 开的被代理人的代理、民事代理和商业代理的适用。
明签订合同时,仅表明是代理别人购买,但未披露 王立的姓名。
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王立委托刘新帮其购买杭州丝绸,刘新在与卖家周 明签订合同时,既未披露王立的姓名,也未表明是 代理别人购买,
代理人的义务 案例4:王甲代表张乙与刘青 权 签订销售一批瓷器的合同,由 诚 实 力 王甲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信 担 王甲没有对瓷器进行包装,从 用 保 而使瓷器破裂。此时,王甲有 义 义 务 赔偿的责任。 务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属于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的,合同一经订立,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 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大陆法系的规定 内以代理人的身份, 直接代理 即以被代理人的名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 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甲与乙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表明自 同的行为。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权 己是代理人,不是本人。 利与义务通过一个合同让与 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间接代理
第三人的义务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对 被代理人承担义务。 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没有披露自己的代 理身份,或者代理人发生无权代理或越权代 理的,只要第三人认可了被代理人所行使的 介入权或者追认权,则第三人也须对被代理 人承担义务。 第三人串通代理人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约排除适用的范围
₴ 当事人的能力 ₴ 形式方面的要求 ₴ 家庭法、继承法上的法律代理 ₴ 与司法性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无论是否为缔约国,均可以适用。
Thank you very much!
案例5:王某受张某的委托与李某签订了一购
买茶叶的合同,王某在定约时并未表明是受委 有权行使介入权 托而为之。 后李某不愿履行合同,张某应该怎么办? 行使选择权 如李某后知道了张某的存在,他可以怎么办? 如后知李某是基于对王某个人人格的信任而签 订此合同,且该条款已在合同中写明。张某是 否 否仍可主张李某履行此合同?
第三人的义务 大陆法系
直接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各 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第三人须按合同的规定对代理人承担义务, 除非代理人已转让权利。
英美法系
显名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隐名代理中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