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财购〔2014〕3号
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7日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在我市市级单位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范围是指由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
二、制定目录
(一)制定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构编制、发改、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常州市经济发展状况、政府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指导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年度项目。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对照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和下达的部门预算,申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年度项目目录。
三、实施流程
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以下购买方式分别实施。
(一)政府采购制。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编制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直接资助制。以直接资助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按照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补贴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支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申请制。以项目申请方式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实施需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发布。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2.项目申报。承接主体根据服务项目要求,结合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能力,向购买主体提交公共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3.项目评审。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服务方案的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监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开展购买项目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确定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价格。
4.项目公示。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论证或评审结果,网上公示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及相关事项。
5.项目实施。公示后无异议的,购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事项、时序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承接主体实施项目,年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记录,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四、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支付资金,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建立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资质要求、购买方式、购买程序、承接主体等。
(二)监督检查机制。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管理,认真研究制订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绩效跟踪,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绩效自评价。必要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会商协调机制。结合部门职能,根据相关单位在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过程中的各自职责,建立监察、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