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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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贷业务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市场竞争能力,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根据《××省农村信用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指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等。

第三条本社实施授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规定对客户的最高余额限度。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四条除本社章程另有规定外,对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㈠对AA级与AAA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本社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本社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70%

㈡对A级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变现值的70%、或质押物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对信用总量超过规定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达到规定要求。

㈢对B级与C级客户,原则上只收不放。

第五条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本社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实行特别授信。

第六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本社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本社对单个客户以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不同方式授信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

第三章授信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授信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㈡社会形象良好;

㈢建立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㈣经本社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和AAA级的客户。

第十条授信操作程序包括:

㈠授信申请。客户向开户社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企业章程、房产、地产权属证书、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向外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等清单及开户、贷款银行分布情况。

㈡授信管理与调查。开户社受理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和实际经营情况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授信方案,上报审批。

㈢授信审查与审批。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提交意见,由主任或授信副主任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报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㈣办理担保手续。各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就批准的最高授信额度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对统一授信有效期内发生的超过最高额担保的单笔业务,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㈤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由联社下发最高授信额度通知书。在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审批。超过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其单笔业务发放权限的需报联社审批。

㈥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完善贷款担保手续,做好跟踪检查,严密关注企业动态,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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