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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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安监[2014]25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11.29【实施日期】2014.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安监[2014]2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1月29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做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施工,下同)及相关驾驶员(含船员、工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的名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推进“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发放。

完善从业人员自助端和手机APP,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网上预约考试、网上证件补换申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签注等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交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13]30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8月12日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体制。

省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和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工作落实和监督直属单位工作落实),市(州)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区未设交通运输部门的由市本级负责落实),县(市、区)负责具体落实。

工作重点是督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专抓部门负责,做到专人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松原扶余“10.4”重大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时间11月2日至11月20日(具体出发时间各组自行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三、检查范围各市(州)、县(市、区)实现全覆盖;抽查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普货运输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个地方抽查2户;对各市(州)、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运营工作涉及货运部分,逐一考评并打分。

四、督导检查内容(一)全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动员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2.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企业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使用情况;企业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内容、签到记录、考试试卷等);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起运前安全例检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危货运输车辆长期异地营运和挂靠等情况。

3.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运输和一类爆炸品运输企业监管落实情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附件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吉交公联[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公联[2004]97号)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二00四年六月九日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

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 者扣押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 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 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
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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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 行驶或者未随车携带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驶 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
省交通运输厅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 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
强制执行
4.执行标的灭失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的;
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
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
5
对超载车辆安排旅客改 乘或强制卸货
省交通运输厅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行政强制”
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3.《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4号),省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调整:一、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我厅的共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国务院决定取消,我省对应取消。

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二、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厅的共3项。

其中“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并具体承办,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和工程竣工验收”中,名称不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由省地方海事局作为实施主体,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发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中,名称改为“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好下放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交体法[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9号)厅直各执法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张勇副组长:孙文龙任锦雄王力成员:聂冲张瑞霞周晓龙丁海发葛双平李彦文李春福张跃闫长文李新春彭今海武双李光伟陶志政马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体改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宋秋江三、工作步骤(一)准备动员,提高认识阶段。

(4月18日-4月21日)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吉交航道[2016]33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
理)》的通知
(吉交航道﹝2016﹞33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规定及基层工作实际变化,我厅对航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92号)中“航道行政管理”部分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全文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政府
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及财政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7月14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吉金办函〔2016〕125号)要求,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知晓并监督。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20000-JT-XK-001涉及国省道修建设施的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2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含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3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企业220000-JT-XK-004影响通航的行为与设置建筑物设计文件的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5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6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4号)企业220000-JT-XK-007涉及国省道施工活动的许可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9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跨市州行驶公路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0更新采伐国省道护路林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企业220000-JT-XK-012跨省、跨市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班线运输审批省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企业220000-JT-XK-01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省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3号)企业220000-JT-XK-014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1号)公民220000-JT-XK-015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跨省、跨市州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批准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6新建改建船舶建造检验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企业220000-JT-XK-017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企业220000-JT-XK-018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企业220000-JT-XK-019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企业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决定》(国发〔2015〕11号)220000-JT-XK-02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220000-JT-CF-00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2对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3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4对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航行安全的种植、构筑建筑物行为及在航道上设置拦河捕捞网具和倾倒垃圾、砂石等废弃物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93〕第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5对在航道上挖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9号)220000-JT-CF-006对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7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8对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9对航道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处理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0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1对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2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3对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5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6对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7对遇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8对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9对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0对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1对未按规定报送高速公路路况数据、路网信息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2对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省交通运输厅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法人和其他组023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处罚部令〔2006〕第6号)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4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5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7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公安部交管局暗访吉林发现事涉交通运输领域问题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公安部交管局暗访吉林发现事涉交通运输领域问题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公安部交管局暗访吉林发现事涉交通运输领域问题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公安部交管局暗访吉林发现事涉交通运输领域问题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吉高集团:乾安“4·15”、扶余“10·4”两起重大交通事故后,我省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接连不断,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按照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关于“对吉林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重点指导”的批示要求,公安部交管局于18日至21日对全省9个市(州)21个县区,11个交警执法站点、7个治超站、23个车管所和违法处理窗口、14个劝导站、25个客运站和客货运企业进行全覆盖的暗访检查,共发现涉及公路领域问题隐患12处、道路运输领域问题隐患9处,为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治,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要高度重视。

公安部交管局对我省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在全省各地具有普遍性。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全行业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2020年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构建“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深刻反思本地、本部门在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等领导讲话要求上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查辖区内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存在不认真、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省厅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约谈吉林省政府及松原市政府整改措施任务落实清单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举一反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坚决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和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担当,坚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全省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模板】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模板】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
特别 严重 发生同责以上事故,致 4 人以上死亡的
所得,处违法所得 9-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6-10 万
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
未经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 运输站(场)经 营、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从 事机动车维
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轻微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4-5 万 元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市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
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所得,处违法所得 7-9 倍的罚款
-1-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 人以上按特别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30 吨的 (30 吨以上的按特别严重处罚)
违法 程度 轻微
一般
较重
判断基准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初次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的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 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 人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20 吨的 (20 吨以上的按较重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再次且从事县 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1、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下的(10 人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2、货运车辆核定载重总吨位不足 25 吨的 (25 吨以上的按严重处罚)
初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11
•【字号】吉交法[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吉交法﹝2013﹞16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要求,省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我厅及厅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清理规范性文件共计74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今后凡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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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2
对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 程序的处罚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7 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2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4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 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 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标的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0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 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9 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1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
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
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
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2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
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 、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处罚
的处罚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8 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 省交通运输厅 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2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3
对吊销省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许可证件的处罚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 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对吊销省颁发海事许可证件的处罚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大立功表现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
修、捕鱼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及其他危害航道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
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
子项:1.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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