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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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第一节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二)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稳定性不同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
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监听、指纹提取、采样等。
(一)我国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公民的扭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扭送在本质上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只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
(三)保护性约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强制有关证人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幻灯片13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第二,必要性原则
第三,相当性原则
第四,变更性原则
除了应当遵循上述原则以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就越大,选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度也就越高。
第二,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越高。
第三,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每一种强制措施均有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采用的强制措施种类。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以确定是否对其采用强制措施和采用何种强制措施。
五、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一,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第二,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第三,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第五,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第六,可以严格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第二节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一)拘传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的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
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首先,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意义:
1.可以依强制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
2.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拘传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的区别
留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事实。
●拘传同留置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第三,对象不同;
第四,时间不同;
第五,期限不同。
二、拘传的程序
1. 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下同)。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5.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7.在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三节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两种取保候审方式:
一是保证人保证方式;
二是保证金保证方式。
两种取保候审方式择其一而用之,而不能同时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和无力交纳保证金者,一般应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