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比较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
笔者 是 主张在 我 国上市公 司治理结 构中 引人独 立董事 制 度 的。 这是 因 为二者在监 控 功 能上恰 好 有 着互 补性 。 我 们 知道 , 制 度 性
功 能的发挥 是受 制度 的产生 及其 存在 方式 制 约 的 。 笔者 以 为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之所 以 有 效 ,
力 机构 , 而独 立 董 事作 为决 策 层 的重 要 组 成 部分 , 他们具体参与了公 司重 大 决策 的 全过 程 , 包 括重 大 决 策 的事 前 酝 酿 、 内 部 制定 、 最 终 发 布等 各个 环节 , 相对监 事会 而言 , 独立 董 事制 度便 具有 了监 事会 所无 法具 备 的事前 监 督 、 内部监 督 以 及 与 决策 过 程 监 督 密 切 结 合 的特 点 。 相 比 之下 , 监 事会 的监督 按 我 国《公 司法 》所 赋予 的产 生方 式 、 权 限范 围与行权 过 程 , 则 表现为 事 后 监督 、 外部 监督 、 非 参与 决 策过 程监 督 的 特点 。 因此 , 笔 者 以为 在 我 国 现 阶段 引 人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制 度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但是 , 是 否 据 此 就 可 以 偏 废 监 事 会 呢 ? 结论 应 当是 否 定 的 。 我 认 为 , 监 事 会制 度 也 具 备 了独立 董事 制度所 无 法具有 的经 常性监 督 、 事后 性 监 督 与 外 部 性 监 督 的 三 大 特 点 。 首 先 , 独立董 事作为 非执行 董事 或外 部 董事 , 尽 管参 与 了 决策 的 全 过程 , 但它 有 二 大 缺 陷 无 法克 服 : ( 1) 时 间上 不 可 能 得 到充 分 保 障 ( 我 国《公 司法》规定董 事会一 年至 少开 二次 ; 中国证监会 《征 求意 见稿》 中则 要求 独立 董 事 为上市 公 司工作 时 间一 年不 少于 巧 天 。 ( 2) 对 决策 执行 过 程 的具 体监 督 及其效 果评 价也 无 法做 到及 国 和 准 确到位 。 监事会 作 为一 种 公司专职 的常设性监督机构 , 在公司 重 大 决 策一 经制定后 , 便可开始 日常性 的跟踪 监控 , 这 种 经 常性 的监督 能够将 问题 的发现 机率 大 大 提高 , 发现 时 间大大 提前 , 从 而保障了决 策 的执 行水 准 与 效率 , 并 尽 可能 地 降 低 了纠 偏 成 本 。 监事会 的事后 监督 涵盖 了检 查 、 落 实 、 评价 与 反馈等多种 功能在 内 , 是对 独 立 董 事 制 度所具有的 事前 监督 、 内部监 督 及 其决 策 过程 监控 以外 不 可 多得 的重 要 补 充 , 也 是 股
独立董事与监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职能关系刍议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一、问题的提出: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之于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Report,原名《社团法人管理财务综述》)。
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
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的改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
”[1]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监督权的比较研究
独立董事监督权的比较研究问题的提示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年代,到上个世纪末,日、法、韩等国纷纷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一时蔚然成风。
“有学者称独立董事正在全球兴起”。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也于上个世纪末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令人遗憾的是2001年出台《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并没有厘清两者的界限,反而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混乱。
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衽财务监督,独立董事还有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其次,二者都有权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其中包括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关联交易。
而独立董事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
域外立法考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法国只是在《公司治理若干建议规定》中规定:每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
对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权的分配只字未提。
日本在引进独立董事之后苦苦探索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权分配的问题。
然而最终放弃了这种探索。
在其最新修订的商法中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独立董事,但设立监事会的公司不得聘请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董事的公司不得设立监事会。
现存观点在实务界未能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权分配作出明确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理论界的表现也让人失望。
未能提出一个能指导实践的、具体的标准,只是笼统的认为“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适当性监督,监事会的监督主要是合法性监督;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财务监督,监事会的监督主要是业务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监督所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紧密结合的特点’。
而监事会的监督表现为‘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特点’”。
这种笼统的标准也存在若干可以商榷的地方:(一)监督权分配的对象是完整的经营行为还是分割的经营行为无论以财务监督、业务监督作为分配标准还是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作为分配标准都体现了这样一种思维:习惯于将分割的经营行为作为分配的对象。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比较研究及启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大多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作用。
于是为了解决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缺乏监督的问题,我国又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现在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便会发现,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其实是极其类似的两种制度,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
既然监事会已经被证明是失效了,那么独立董事也可能面临同样的结局。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再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番比较,从中或可找出一些对改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用的一些启示。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相似点1.两者的目标是相同的。
从理论上说,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在为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所有者权益,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等问题上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受全体股东的委托,行使监控保障职能,因此可以说两者从根本上没有厉害冲突。
2.两者都面临着独立性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人员的任免机制问题和人员素质问题。
监事会的成员常由企业领导人指定,同时监事常常既是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者,又是受管理者支配的被管理者,这种结果往往是监事会与董事会常常“意见高度一致”。
同样,独立董事也面临相同的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常常受管理者的控制,受聘的往往是“灰色的外部人”,并且其职务的解除也极易受管理层的影响,缺乏有效的保障。
3.无论是监事会还是独立董事制度,都缺乏一种明显的激励机制。
管理者拥有控制权但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者很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但是无论监事会还是独立董事都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从现实来看,目前上市公司中无论是监事还是独立董事,他们的努力与他们的报酬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他们是否有动力去尽自己的职责一直是个疑问。
4.两者都面临着相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面临着我国现阶段特有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中主要的问题是一股独大和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代表国有股份的董事会其实也是代理人。
浅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异同
二、 设立 独立董 事与 监事设 立 目的
我 国《 公司 法》 对监 事 的产生 作 出明 确规 定 , 《 公 司法 》 第
股 东 会 几乎 掌 握公 司 的一 切 大权 。 但 随着 许 多 大型 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出现 , 股东数 量激增 , 由于 股东 会属 于非 常设性 的合
议 制机 构 ,实际上 不可 能通 过召集 股东 会议 的方式 来管 理公 司 日常 事务 ,从而 不能适 应公 司所 面临 的瞬 息万变 的现 代经 营环境 , 而且股 东往往 不是经 营管 理专 家 , 又 不熟悉 公 司业务 的细节 , 导致公 司在残 酷 的市场竞 争 中陷入被 动 。后来 , 既拥 有 大批 专业 人才 ,又能灵 活适 时制 定相 应对 策 的董 事会 的 出 现 弥补 了股 东会 的先 天不 足 ,但董 事会权 力 过大会 导致 权利 失 衡 的情况 出现 , 客 观上需要 一个 独立 于股 东会 与董事 会 , 代 表 公 司利益对 董事会 权力 进行 监督 的专 门机 构 ,于是监 事会 逐 渐 出现 , 成 为公 司治理结构 的重 要制度 。
机关 合法行 使经 营管 理权 , 保 护股东 或投 资人的合法 权益 。
三、 独 立董事与 监事的产 生 在我 国 , 独 立 董事 实行 聘 任制 度 , 证监 会在 2 0 0 1年 8月 1 6 日发 布 《 关 于在 上市公 司 建立独 立董 事制 度 的指 导意 见》
立场 , 而 不会 考虑其他 因素 。 监事 的概 念和 制度起 源 于大陆 法系 国家 ,监事 负 责监察 公 司的财务 情况 , 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职务 执行情 况 , 以及其
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冲突和协调
独立着言与蓝言的冲突和你调郭全胜王福帅摘要:在我国公司监管制度中,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两种制度并存,由于二者各自的功能定位与分工的界限不明确,在实践 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为完善公司监管制度的关键,这也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之处,本文就此谈谈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功能定位;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一、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若要明确公司监事与独立董事关于它们各自的功能定位这一问题,首先就要从它们的任职条件着眼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由公司部 分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而根据相关规 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 备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必要的独立性、必备的基础知 识和工作经验等,此外还对独董的直系亲属等关系做了极其 严厉的禁止性规则。
由此可见,公司监事与独董在任职资质 上有它们的区别,最主要也是最明显之处在于独立董事应该 是独立在该公司之外的人员,而公司监事当然是本公司人员,当然,还包括其他各方面的差异。
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 的个人自身的品格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在所有董事当中是要求极高的,这也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最大限度地履行自身的 职责。
其次,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行使的权利不同。
根据《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监事会的权利包括检查账务、监督董 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并要求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等。
而独立董事除了《公司法》赋予的对于一般董事的 相关职权以外,还享有其他几项特别的职权,包括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权利。
更具体的还有提名任免董事、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决议 可能损害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行使以上职权,还制定了保障性 的条款,独立董事主要有监督、参与决策和保护的功能,在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上起一定的作用。
论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主要区别
论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主要区别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主要区别如下:1. 独立性独立董事是指由公司内部的独立人员担任,不涉及公司利益的独立机构。
相比监事会,独立董事拥有更高的独立性,可以更客观地进行独立的调查和研究,不受公司其他股东和管理层的影响。
2. 监督范围监事会是指由公司内部的党员和员工组成的监督机构,其监督范围主要涉及公司内部事务,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外部事务进行独立的监督,如与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的协商和谈判等。
3. 监督方式监事会是一种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会议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则可以通过书面报告、质询、建议等方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的监督方式更加独立和客观。
4. 职责分工监事会的职责通常由公司内部规定,主要关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问题。
而独立董事的职责则更加广泛,可以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者关系、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建议。
独立董事的职责可以与监事会的职责相互补充,也可以独立行使。
5. 实践应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监事会更多的关注公司内部问题,其监督更加直接和具体。
而独立董事则更多地关注公司外部问题,其监督更加独立和客观。
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推动公司发展。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独立性、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职责分工。
独立董事可以更好地保持独立性,更客观地进行独立的调查和研究,并且可以对公司外部事务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建议。
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可以更加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发展。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比较与协调修订稿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比较与协调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比较与协调时间:2009-1-9 17:29:06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的比较与协调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帖锋【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60、7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项公司治理制度,现已被众多国家广泛采纳,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是在已经存在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的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因此必然要面临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界定和协调问题。
本文对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性质、功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界定和协调。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的冲突和重叠,接着比较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性质、功能的各自特点,认为二者是各有短长、优势互补的,从而在此基础上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和协调,最后笔者对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Abstract】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a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which formed in 1960s and 1970s in America. It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China introduce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arly existing specialized company oversight agencies-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therefore It faces the definition and coordination problem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also hav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features, functions and nature between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Based on this theory, I make defini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function betwee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the Supervisors. In the article, I firstly analyse the conflict and overlapping functions between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the Supervisors in present law. And then, I comparatively analys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func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the Supervisors respectively, believing that they both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spectively and perfect each other. Depending on this point, I re-define and re-coordinate the function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t last but not least, I give some pieces of advices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为了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于2001年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到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中。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冲突及选择
要 有三 种观 点: 第一 种观点 认为对 两者 的重 叠与冲突 无需进行 协调—— “ 无
需协 调论 ”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可 以进 行 分工与协 调—— “ 可协 调
论” 第三种 观点 认为 无法进 行分工 与协 调— — “ : 不可 协调论 ” 。 前 两种观 点的共 同之处 : 认为独 立董事 的监督属 于 内部监 均
未正式 做出明文规 定之前 , 西方独立 董事制度 就 己悄 然无声地 传 第二 防线 , 么就应 以独立 董事 的监督为主 , 那 监事会 的监督 为辅。
入 到我 国。2 0 年 8月 6日, 01 证监会 发布 了《 关于 在上 市公 司建 而独 立董 事 由于 受时 间 、 信息 等 的限制 , 本不可 能发挥 主导 作 根 立独 立董事 制度 的指导 意见》 至此在上 市 公司 中建 立独立 董事 用 , , 而监 事会 则可 能对独 立董事 产生 依赖感 而变得 懈怠 与懒惰 , 制度成 为法 律的 明确要求 。 这 将大 大削 弱监事 会的监 督功 能 。第二 , 同样道理 , 独立 董事也
山不容二 虎” 那 么设计 目的 和职能 都近似 的监事 会和独 立董 事 没有 独立 董事 的签字 是不可 以 的。 , 在信息 公开方 面 , 果独立 董 如
这“ 两只老 虎”能够 和平 共处 、 相安无 事地栖 身于 上市公 司这座 事对 信息 出具保 留意 见, 司就必 须公开 披露 。 立董事 确实 有 公 独 “ 山” 吗 ?下 面笔者 不揣 浅薄 , 此 问题 谈谈 自己的看法 。 大 上 就
L 口 I  ̄. n n c l y e aS e A ds・e ' r ct
己口1 D年 4 月 ( ) 上
{. I: }l I 缸金 J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摘要: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各有侧重,分工不同,我们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同时不放弃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完善,只有双管齐下的有机结合,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更加得以发挥。
本文主要是对两者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087-01一、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1)从行权条件上看,监事会只能够列席董事会议,其无法拥有与董事会成员一样的知情权,对决策的内容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而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使其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比如独立董事可以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2)从权力的行使阶段上看,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主要是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监事会虽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决议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的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事后、被动性特点①;而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具有事前监督的性质。
(3)从权力范围上看,监事会只能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实行外部监督。
而同样因为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使其可对董事会进行很好的内部监督,独立董事具有一系列监事会所不具有的特殊职权。
另一方面,《公司法》同样赋予了监事会以独立董事所不具备的权力。
(4)在人选上看,监事会在某些方面由于其属内部人士,有可能受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制肘,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属外部人士,而内外之别使得两者在职能发挥上各异其趣。
(5)监事与独立董事自身存在各自的优势,独立董事个人素质较高,具有专业知识,但自身存在信息来源、工作时间的局限性。
在监事的任选资格上没有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日常工作程序来保障其行使职责,亦无任何责任机制的约束,再加上其具有附属性,相对减损了监督的充分性,但监事会作为一种常设的监督机构,比独立董事具有更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保障性,其信息的获取可补充独立董事信息来源不足的缺陷。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摘要]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应如何兼容的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本文说明了两者虽然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但在当前对董事会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正是构成了对董事会的双重监督与制约。
在现实情况下,二者并存是必要的,需要加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治理1 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制度环境分析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有适合其产生的深厚的制度土壤,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的环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属的两大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外部市场以及它们的治理理念的差异。
1.1 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内部治理结构中与董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它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产生于德日法系的制度土壤。
一是集中的股权结构,受到政治文化与历史因素的影响,德日倾向于统治权的集中,因而德日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并鼓励发展企业集团更加剧了其股权结构的集中程度。
二是银行、证券、公司相融合的金融体制,由于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证券市场没有英美国家那样发达,公司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德日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发放贷款,同时作为机构股东拥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
三是追求公正优先的治理理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偏爱效率相比,德日的“二元制”模式更多的是对公正理念的体现,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控,实现分权制衡。
1.2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的产物,这种治理模式的产生,与英美等国的股权结构的集中度、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经理人市场以及追求效率优先的治理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是分散化的股权结构,英美国家反对垄断、崇尚竞争,制定了多项限制持股人的法案,受法律的限制和机构投资者自身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公司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美国非银行机构在每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并不大,一般占股份总额的0.5%~3%。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的比较分析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的比较分析作者:高启然郭楠张晓萌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高启然(1992—),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郭楠(1992—),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工商管理(战略与运营管理)。
张晓萌(199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都从事对公司的监督职责。
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的规定。
但笔者在对法律法规监督职能梳理时发现,不同法律法规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一法律法规监督职能存在重叠性。
通过比较分析,现存的法规制度规定对公司治理的效果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职能界定;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09—0136—03一、引言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已历经3次修改,在2005年最新一次修订的《公司法》中再次关注了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
由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天然存在的代理问题会带来一些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必须对企业进行治理,由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
监事会治理和独立董事治理就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监事会属于二元治理模式,而独立董事则是一元治理模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治理模式的职能可能发生重叠,为了使重叠达到最低,所以就要以《公司法》的形式分别对其职能进行界定。
经过了三次修订的公司法对它们的界定是否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现实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很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不作为,没有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这主要源于监督的负激励模式,在中国很多人不愿意履行监督职责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界定让监事和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地位与作用之比较
司业务 决策 与监督 代表董 事业 务执 行 的职 能 .再 由与董 事会 平行 的监 事会 实施 外部 监督 。据此 .日本 虽 设监 事或 者监事 会 .却不像 德 国监 事会 那样 对董事 会拥 有领 导权 ;也 有美 国董 事会成 员 中是否执 行业 务
的 区 分 . 但 又 不 像 美 国 那 样 非 执 行
眵式 的 争论 不 断 。尽 管独 立 董事 和 监 事 制 度都 未 能 起 到彻 底 有效 监 督 制 约 管
『作用 。但 毕 竟都 不 同程 度地 促 进 了上 市公 司 的健 康 发 展 。该 文 正 是 基于 上 勺 对 独 立董 事 制 度 监 事 制 度进 行 科 学 系统 的 比较 和 研 究 。
0 律 所赋 予 的作 用 。 在对 公 司 治 理结 构模 式 进 行 分析 后 .笔者 认 法 对 二 者进 行深 入 的 比较 、探讨 。
-
、
关于 公 司治 理结 构 模式
司 治 理 结 构 .狭 义地 讲 是 指 有 关 公 司董 事 会 的功 能 结 构 股 东 } 方面 的制 度 安排 .广 义 地 讲是 指 有关 公 司 控 制权 和 剩余 索取 分 配
国原 有 的 监事 制 度 并 未 真正 起 到 作 用 ,于 是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借 鉴 国家 独 立董 事 制 度 的做 法 ,要 求上 市 公 司建 立 独 立 董事 制 度 。独 立董 事 制 度
丘年 来 ,此 起 彼 伏 的 “ 董 事 件 ”把 这 一新 生 事 物 推 到 了风 口浪 尖 , “ 立 独 独 独 立 ”现 象 严 重 。两 种 制 度孰 优 孰 劣 我 国 的公 司治 理 结 构 中究 竟 应 采用
独立董事 监事 制衡机制
独立董事监事制衡机制
独立董事和监事都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它们都是为
了建立制衡机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不属于公
司内部管理层的成员,他们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客观公正
地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独立董事通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
知识,他们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保
障股东利益等。
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有效制衡公司内部管理层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
利益。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监事。
监事是中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监
督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可以
独立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监
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监督意见等。
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
重要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制衡公司内部管理层的权力,防止公司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股东利益。
总的来说,独立董事和监事都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建立制衡机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通过他们的监督和建议,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内部管理
层的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优秀文档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优秀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录1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独立董事)。
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比较图表总结可言,即我国企业采取的是“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三会一总指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
四权则是指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保证董事和经理人员合规经营,还选举产生了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和投资分配等。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21版第51号)《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已于2021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签发人:王超2021年9月4日规章制度控制表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制度(政工【2021】第21号)1 目的规范公司系统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3。
1 职工董事的权利3.1。
1 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比较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
从历史上来追溯,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40年的《公司投资法》。
我国是在已经存在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的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文主要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的冲突和重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性质、功能的各自特点进行具体比较和分析。
而后提出了如何更好的结合两者,对于公司进行更好的监督。
关键词:公司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事会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比较
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
依照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力:(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照第55条的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监事会是我国公司中常设的监督机关,负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双重职能。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利:(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紧接着,《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和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在业务监督方面,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其中包括虚假财务报表、不正常关联交易、当权者中饱私囊等行为,而独立董事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这就造成了双头监管,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的局面,从而就可能会增加监督成本、浪费资源,阻碍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甚至会由于各监督机关的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抵消掉仅存的监督效率。
当然,二者还共同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其实现财务监督、业务监督等监督权利的保障性权利,对二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
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权确实存在着一定的
冲突和重叠,这些冲突和重叠有些是必要的,但有些则会对它们监督职能的实现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功能就在于合理界定权利的边界,只有权利界定清楚,责任才能明确,才能降低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外部效应。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性质和功能上的区别
(一)监督的性质的不同
独立董事的监督是一种董事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而监事会的监督则是一种董事会外部的独立的、客观的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督机构。
(二)人员构成的不同
独立董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监事则具有较强的超然性。
独立董事最大的特点就是其独立性,监事则不同,我国监事多由公司职工代表和其他公司职员兼任,置身其中的种种关系决定了他的非独立性,且其选任往往由控股股东控制,因此在客观上无法做到代表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监督发生时间的不同
独立董事的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监事会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经常性监督。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一些监事所没有的特殊权利,如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最关键的一点是监事会仅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没有重大问题的表决权,而独立董事却有表决权。
独立董事可以于事前获得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内容, 并且依靠自己在专业方面拥有的优势, 对一项决策是否会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专业判断,而监事会往往对公司的决策事项缺乏详尽的了解。
(四)监督的侧重点不同
独立董事侧重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监事会则重在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的合法性。
独立董事通常都是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有较多的管理才能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议决策时能理性地进行分析,从而做出科学而妥当的判断。
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这表明了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以合法性监督为主。
(五)职权范围和监督效果的不同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的一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职权,另外还享有一系列的特别职权,比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监事会的这几项突出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遵规守法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他们是否依法依章程办事,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职工的利益。
即使是独立董事,如其未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也可以监督之。
独立董事比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更直接、有效。
监事会在监测信息并对董事或经理的经营、决策行为进行评价后所能发挥的作用只能是建议性的。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沟通与联系
监事会作为与董事会平行的专门监督机关对作为董事会构成部分的
独立董事进行监督自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但这种监督应与对内部董事的监督有区别。
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监督重点应放在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考察上,因为从内部程序上看,凡是董事会作出的涉及与经理层有关的决议,都要经过独立董事的提议或批准,才能够成为董事会的决议;从外部效力上看,经过独立董事独立批准的决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代替股东或者法院的判断。
因此,可以由监事会负责对独立董事工作业绩的评价,建立监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监督体系,具体表现为每年度由监事会单独出具一份董事会工作业绩分析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股东大会,作为董事会成员任职筛选的依据。
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责,但也会有失职、渎职和舞弊情形的发生,为此, 相应地,独立董事每年度也应以集体名义出具一份对公司监事会行权结果与效果的评估报告,并据以作为股东大会筛选监事会成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以此推动监事会公正、有效、负责地开展工作。
总结
本文详细说明了独立董事和监视会的主要功能和区别,已经他们相应的监督机制。
我们可以看到,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新的“舶来品”,要在我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就必须适应我们的本土环境,用社会学的概念来说,就是要把独立董事本土化,让其适应我们国家法律体制。
而监事会也相应的应该更加完善其运行的机制,确保其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只有把两者更好的结合运用,才能更好的实行对公司的管理监督。
参考文献:
1.李建伟:《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沣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比较分析与制度协调》,清华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3.刘和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论——兼论独立董事功能的定位》,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
4.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载《法学》2004年第2期。
5.高明华、刘金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冲突及制度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 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