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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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力(3篇)

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力(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施工任务并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他们通常为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

然而,由于工程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因此,了解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力,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力范围1. 工程款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此外,实际施工人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

2. 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保障工程实际施工人权力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工程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意识实际施工人自身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遇到问题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实际施工人争议解决机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收藏:实际施工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系统梳理

收藏:实际施工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系统梳理

收藏:实际施工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系统梳理文/王童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实际施工人的概念首次提出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中第1、4、25、26条中出现,第25条、第26条中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起诉要求给付剩余的工程款,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直接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但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过于简略,如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具体范围?实际施工人起诉的前提条件?该请求权与代位权的区别?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等在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惑。

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梳理的总结。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范围(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最高院司法解释表述的‘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本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4条、第25条、26条,三处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进行了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更具体和细化。

(二)实际施工人的范围:1、违法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2、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3、违法借用资质中的挂靠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工程中,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系列下都有可能出现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借用资质的挂靠现象,故可能存在若干个实际施工人。

(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四种情况1、内部承包中的承包人:内部承包需要与单纯的挂靠进行区分:内部承包是在承包方内部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承包某项工程,该工程由承包方统一管理、对外均系以承包方的名义,表现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方合法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存在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_法律规定(3篇)

实际施工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他们通常不具备建筑企业的资质,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实际施工人可能包括施工队伍、施工班组、施工人员等。

二、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1.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规定较为模糊。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际施工人缺乏法律身份。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地位不明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合同地位不明确,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3)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与施工单位存在交叉,责任划分不明确,容易引发责任纠纷。

2.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为了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具体措施如下:(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2)规范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关系。

明确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合理划分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明确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避免责任纠纷。

三、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可能面临以下合同风险:(1)合同签订不规范。

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施工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施工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施工的权利和义务分析施工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施工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施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施工的权利1. 合法获得施工合同:作为承包商,施工方有权与业主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 平等交流与协商:施工方有权与业主、设计单位等进行平等的交流与协商,以便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变更。

3. 合理使用施工场地和设备:施工方有权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使用施工场地和相应的施工设备,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4. 按照规范施工:施工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要求合理的工期和支付:施工方有权要求业主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要求合理的工期来完成施工任务。

二、施工的义务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减少设计方案所要求的工作内容。

2. 安全施工和保护环境:施工方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工人和群众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保护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 配合监理工作:施工方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向其提供施工中的相关资料和进度报告,并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4. 维护工程质量和形象:施工方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因为降低成本或其他原因而影响工程质量。

同时,施工方也要维护自己的形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形象和信誉不受损害。

5. 保密施工信息:施工方要严格保密施工中的相关信息,不得将施工方案、技术细节等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结语施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工程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相互遵守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保障。

施工方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作为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权益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可能是施工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

因此,实际施工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工程施工的实际执行者。

二、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1. 工程质量责任实际施工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如果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标准,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返工等责任。

2. 工程安全责任实际施工人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果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工程进度责任实际施工人是工程进度的第一责任人。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如果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投资控制责任实际施工人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投资预算,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如果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投资超出预算,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责任承担的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落实,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保障措施:1. 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实际施工人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其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然而,当前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权益被侵犯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也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文将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法律途径。

二、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往往被忽视。

他们的工资待遇、安全保障、工作环境等条件普遍较差。

同时,由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合同漏洞和制度不健全,使得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2. 问题:实际施工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工资拖欠、安全事故责任不明确、工伤赔偿难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实际施工人的生活和工作,也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有关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3. 监管力度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处。

四、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与法律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和责任,为实际施工人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规范、合法、公平。

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得到切实履行。

3. 提高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处,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建立维权机制:建立实际施工人维权机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浅析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浅析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浅析摘要:我国现有“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概念不明晰、与立法精神不合、与现有民事法律不契合等诸多毛病,本文通过界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和法律责任,以遵守法律基本原则为前提,探索完善保护“实际施工人”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路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权利;责任;合同效力1“实际施工人”综述1.1“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外延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首先要从文义上对它进行解释,因为任何解释都不能超过文义解释可能包括的范围。

文义上“实际施工人”就是具体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对比“实际施工人”的文义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进行了缩小解释,即将合法的实际施工人排除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外,而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纳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解释。

而笔者认为,按照最高院的解释,只在无效合同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实际施工人”,而此时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这样的规定虽然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或农民工利益,但是却面对着违法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而合法分包人不可以起诉发包人的尴尬,退一步讲,合法的分包人同样存在着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可能,他们同样需要保护。

因此,笔者不能完全认同这种人为的按照合同有效无效的标准来割裂“实际施工人”概念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外延是指“具体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的法人、自然人、合伙”。

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属于《合同法》第十六章规定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合同”,其次是指发包人发包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完成的具体建设工程,可以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内容。

笔者这里不再以合同是违法还是合法判断是否为实际施工人。

1.2实际施工人的内涵严格的说“实际施工人”内涵,即它所包含的内容并不能穷尽,这里仅列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实际施工人”,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具体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的法人和自然人及合伙”,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人”、“自然人”、“合伙”,是接受转包或分包,并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工程建设的是法人,“实际施工人”就是该法人,法人管理的个人即使完成了建设工程具体工作也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同理,接受转包或分包,并完成建设工程合同具体工作的是自然人或合伙,那么实际施工人就是该自然人或合伙。

民法典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解释

民法典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解释

民法典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对参与实际施工工作的人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和权益保护。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筑或工程项目中,直接参与实际施工工作的个人或团队。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享有的权益。

实际施工人在参与施工工作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享有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实际施工人通过劳动所创造的工程成果,在经济上应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也应受到与其劳动价值相符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然而,实际施工人也面临着一些法律责任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施工人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工程业主、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和其他承包商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应当与其他主体保持良好的合作,互相尊重并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了实际施工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一解释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和工程项目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3篇)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3篇)

第1篇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议题。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额大、施工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涉及的利益关系广泛,因此实际施工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这一概念并非法律层面的术语,而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实际施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挂靠人等。

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在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标准:1. 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必须是在无效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

2. 投入要素:实际施工人应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和设备等要素,组织人员、机械等完成工程建设。

3. 诉讼地位: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也可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4. 资质要求:实际施工人不得低于法定资质,包括低于法定资质的施工企业、非法人单位、农民工个人等。

三、实际施工人问题的法律意义实际施工人问题的处理,对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维护农民工权益:实际施工人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保障工程质量:实际施工人问题关系到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实际施工人应得到合理待遇。

3.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际施工人问题的处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实际施工人问题的法律救济在实际施工人问题的法律救济方面,以下途径可供参考:1. 诉讼途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2. 行政途径:实际施工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 协商途径:实际施工人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定义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建设工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愈发显现。

在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是一项关乎权责与责任的重要法律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1.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参加施工作业的劳动者。

这里的参加施工作业指的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人、机械操作工等。

1.2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指的是在工地上作业、工资由工程承包单位发放、并向承包单位负责的施工人员。

二、实际施工人的特点2.1 直接参与施工作业实际施工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生产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人、机械操作工等。

这些人员在施工现场担负着具体的工作任务,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2 工资由工程承包单位发放实际施工人的工资应当由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发放。

这是因为工程承包单位是施工活动的主体,是责任主体,因此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工资支付承担责任。

2.3 向承包单位负责实际施工人对工作任务的完成负有责任,需要向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工程承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与权利3.1 责任实际施工人对构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需要根据工程要求,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他们还需要遵守工程承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施工指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等。

3.2 权利实际施工人享有与工作岗位和技术等级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他们有权利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工作条件,以保障自身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四、相关法律问题解析4.1 争议焦点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出现争议。

施工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施工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施工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施工活动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施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与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就需要依靠法律规定来界定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从施工方、施工单位以及业主的角度,探讨施工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一、施工方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施工方主要是指承担具体施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 安全责任施工方有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人和第三方人员受伤。

如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施工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质量责任施工方有责任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安全风险,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施工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如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未按时交付,将被认定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二、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施工单位是指有施工资质并负责具体工程施工的企业或组织。

施工单位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监督责任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风险。

如施工单位没有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施工问题或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组织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需组织协调各项施工工作,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

如因施工单位未能妥善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与施工方相似,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

如施工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交付不合格的工程,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三、业主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 依法组织施工业主有责任依法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方和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约定对施工进行管理与监督。

如业主未履行组织施工的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业主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探析

“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探析

“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探析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行业存在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现象,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施工人”概念虽然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现已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但是其法律责任及权利始终没有明确。

通过大量的实务案例不难看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现已成为影响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业不容轻视的力量。

笔者通过本文的探析,试图对“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进行明确的定位,做为对“司法解释”的补充及完善,以期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寻完善保证“实际施工人”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路径并逐步实现消灭“实际施工人”现象,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业的目的。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责任权利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唯一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中。

但该司法解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加以诠释,也没有对其指代对象进行说明。

目前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有以下三种: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公布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说明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1]2、有专家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作了具体的诠释:“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本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方式。

在本解释中有三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4条、第26条和本条,三处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3、建筑法律服务行业的资深专家朱树英律师是这么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另外还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果是,则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属于《合同法》中合法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探析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探析

实际施⼯⼈权利保护若⼲问题探析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从司法实务层⾯看,由于实际施⼯⼈⼤多同时起诉发包⼈与转分包⼈,加之建筑施⼯市场上多重转分包现象的普遍存在,围绕发包⼈的认定、责任承担形式及审理中的有关程序法问题,认识与处理上多有分歧或不⾜,有进⼀步探讨的必要。

⼀、发包⼈的认定问题其焦点在于,当发包⼈与实际施⼯⼈之间存在三重或以上的发包、转分包关系的场合下,发包⼈是否固定指⼯程建设⽅。

以三重法律关系即发包⼈(建设⽅)→总承包⼈→转分包⼈→实际施⼯⼈为例,实际施⼯⼈除可以要求合同相对⽅转分包⼈⽀付⼯程⽋款外,在“⽋付⼯程价款范围内”还应担责的究竟是总承包⼈还是发包⼈?这涉及到《解释》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法理基础问题。

但⽆论从最⾼法院的解释起草资料还是出版的相关书籍,均看不到有关的明确说明。

有论者从不当得利理论出发,认为在建设⼯程最终归属于发包⼈(建设⽅),且与实际施⼯⼈⽆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取得利益,⽽实际施⼯⼈受有相应损失,双⽅之间成⽴不当得利,发包⼈应在⽋付⼯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这似乎不⽆道理。

在实际施⼯⼈单独起诉发包⼈⽽不起诉转分包⼈的场合,为了明确原告的债权额度和发包⼈“⽋付⼯程价款范围”,转分包⼈与总承包⼈往往也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这样⼀来,如果法院判令发包⼈在“⽋付(总承包⼈)⼯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付款,将⾯临司法公平性的考量,特别是在总承包⼈已结清与转分包⼈的合同价款并在诉讼中要求发包⼈还款时,这种出于对实际施⼯⼈权利的特别保护⽽抛开合同相对性原则下总承包⼈合同利益的做法,⽆疑会对法的正当性和价值构成实质性损害。

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主体模型⼊⼿,《解释》中的发包⼈、转分包⼈和实际施⼯⼈只是少了⼀个转分包环节下特定的⼆重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3篇)

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但未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由于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权利保护现状、权利行使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2. 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3. 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4. 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但未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现状1. 法律法规保护我国《建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司法保护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对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权利,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3. 社会保护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广泛关注。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

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途径1. 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行使此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应提供以下证据:(1)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证据;(2)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相关证据;(3)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 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也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在行使此权利时,实际施工人应提供以下证据:(1)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证据;(2)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3)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的相关证据。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探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探析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探析摘要: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使得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庞大、资源消耗强度大。

建筑物为人类居所,因建筑物具有缺陷或者管理瑕疵致人损害,为民法特别侵权行为(准侵权)之重要类型,立法例多有规定。

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进行探析,详情如下。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引言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引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

工程建设的法治化要求与工程建设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之间的矛盾、建设工程快速增长与建设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工程建设对农民工的需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真空及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制度。

1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地位1.1“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法定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法定无效的情况看,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以及违反招标投标效力规定的;(4)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5)低于成本价中标的;(6)未取得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1.2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1999年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我国首次创造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施工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

施工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

施工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施工是指在工程项目中进行建设或装修的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权利与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施工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观点。

一、权利分配1. 委托方权利委托方作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或相关单位,拥有以下权利:(1)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2)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质量;(3)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4)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

2. 施工单位权利施工单位作为承接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合理的施工费用;(2)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3)合理使用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4)在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和技术。

二、责任分配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提供施工所需的合适场地和环境;(2)按时支付施工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费用;(3)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设计方案;(4)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技术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2)合理使用工程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3)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人和环境的安全;(4)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如期完成工程任务。

三、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1. 权利与责任的协调施工解析权利与责任分配应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协调。

委托方与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明确权利与责任分配的具体内容,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进行协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权利与责任分配。

2. 解析设施的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使用解析设施进行工程设计或分析。

针对解析设施的使用权问题,委托方可以协商与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或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权归属,以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3. 解析结果的解释权解析结果对于施工项目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解析结果的解释权分配方面,应有明确的约定。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纠纷解析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纠纷解析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纠纷解析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到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需要进行合理的解析和处理。

本文就建筑工程违法违规纠纷的解析以及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进行探讨。

一、违法违规行为的解析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些施工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未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使用劣质材料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有可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风险,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这是合法进行施工的前提。

如果施工方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就属于违法行为。

2. 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建筑项目实施的依据,如果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工程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就属于违法行为。

3. 使用劣质材料为了节省成本或者其他原因,有些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这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方的责任针对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追究施工方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吊销资质等措施,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对工程质量造成负面影响,施工方在工程质量问题方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3. 侵权责任如果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施工方还将面临侵权责任的追究。

施工方在此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方的权益除了责任,施工方也应当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 合同权益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往往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

建筑施工规定建筑施工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筑施工规定建筑施工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筑施工规定建筑施工方的权益和责任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方。

在这个过程中,建筑施工方是其中之一,他们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拥有的权益,并阐述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一、建筑施工方的权益作为建筑施工方,他们享有以下权益:1. 合理报酬的权益:建筑施工方通过提供劳务和技术为建筑项目做出了贡献,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

施工方的工作量和质量应该与工资等方面得到公平对待。

2. 建筑施工进度的管理权益:施工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来组织施工过程,并监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工作与合作。

他们有责任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因此对进度的管理权益很重要。

3. 施工方质量管理的权益:建筑施工方的责任之一是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他们有权要求其他相关方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监督工程质量的落地。

4. 安全施工的权益:施工方有权要求在施工现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要求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他们有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避免事故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二、建筑施工方的责任与权益相对应的是建筑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

下面是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1. 监督工程进展的责任:建筑施工方有责任监督和控制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 管理和调度人员的责任:施工方应指派有经验和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工人的调度。

他们应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质量管理的责任:建筑施工方应确保施工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他们有责任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4. 安全管理的责任:施工方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他们应提供合适的安全设备和培训,并监督工人遵守安全规范。

5. 维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的责任:建筑施工方应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他们应与其他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

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

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一、引言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其中实际施工人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实际施工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主体,其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到建筑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权益保护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问题提供参考。

二、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认定1. 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

此外,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2.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标准:(1)实际投入标准:实际施工人应当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

(2)合同关系标准:实际施工人应当与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等建立合同关系。

(3)法律地位标准:实际施工人应当具有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资格。

三、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1. 工程价款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2.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施工人是农民工的雇主,有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工程质量责任实际施工人是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加固等费用。

四、实际施工人问题的法律适用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人法律事项(3篇)

建设工程施工人法律事项(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人在整个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建设工程施工人法律事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律地位1. 施工人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人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验等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施工人的法律地位(1)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施工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

二、建设工程施工人法律事项概述1. 合同法律事项(1)合同订立: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合同履行:施工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 质量法律事项(1)工程质量:施工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质量责任: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安全法律事项(1)安全生产:施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环境法律事项(1)环境保护:施工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环保责任:施工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劳动法律事项(1)劳动保障:施工人应依法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时,施工人应积极配合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解决争议。

三、建设工程施工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加强合同管理(1)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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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探析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行业存在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现象,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施工人”概念虽然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现已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但是其法律责任及权利始终没有明确。

通过大量的实务案例不难看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现已成为影响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业不容轻视的力量。

笔者通过本文的探析,试图对“实际施工人”法律责任及权利进行明确的定位,做为对“司法解释”的补充及完善,以期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探寻完善保证“实际施工人”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路径并逐步实现消灭“实际施工人”现象,规范国内建筑市场行业的目的。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责任权利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唯一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5条、第26条中。

但该司法解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加以诠释,也没有对其指代对象进行说明。

目前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有以下三种: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公布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对“实际施工人”的说明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1]2、有专家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作了具体的诠释:“为了区别《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施工人本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表述方式。

在本解释中有三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即第4条、第26条和本条,三处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3、建筑法律服务行业的资深专家朱树英律师是这么解释“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应该是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的,在概念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另外还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果是,则属于“实际施工人”,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属于《合同法》中合法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当然不仅指个人,还可以包括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

[3]笔者认为,通过以上三种解释可以概括表达为认定“实际施工人”有一个前提:即只有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有“实际施工人”,其表现形式有三种: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挂靠承包人。

(二)“实际施工人”的表现形式。

因司法解释并未穷尽“实际施工人”的其他表现形式,而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挂靠承包人的概念过于宽泛,无法较好的适用于复杂多变的施工实践中。

1、合伙转承包、合伙分包中的个别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实际施工人”。

严格来说,“实际施工人”应是对施工结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合伙的,应是全体合伙人。

但对合伙组织来说,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是连带的,对合伙的债权也是连带的。

从这个角度上说,合伙转承包、分包中的个别合伙人也是当然的“实际施工人”。

但是,如果每一个合伙人都成为“实际施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又成为问题:如果部分合伙人起诉转包人或者分包人以及发包人,部分合伙人又不同意起诉的,案件如何审理?工程价款又如何处理?而且,还会出现一个施工项目有许多“实际施工人”,这明显增加工程管理和结算成本,增加诉讼难度,使问题复杂化。

[4]2、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过程中,位于每一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否均能成为“实际施工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为一项开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乙为总承包单位,现在乙将工程主体施工项目全部转包给A施工队施工,A后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B施工队,B又转包给C 施工队。

这样,由于乙与A、A与B、B与C之间的转包合同必然无效,是不是意味着A、B、C均为“实际施工人”呢?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必然有实际参与“施工”行为的人才符合条件,因此只有C才属于“实际施工人”,B与C因无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同样也就不能享有司法解释赋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3、实际参与施工的农民工,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笔者认为,农民工应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虽然笔者认可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是对农民工利益的一种间接保护,但该条主要是通过对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施工队的保护,进而达到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目的。

原建设部在2001年10月25日颁布的107号文件,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里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按此定义,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而直接费的组成主要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即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两类。

因而农民工的工资与“实际施工人”诉求的工程价款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也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的农民工才是“实际施工人”。

4、装饰装修施工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首先,这里要先搞清楚一个前提,即一般意义上的装饰装修为合法分包,因此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若该装饰装修项目在前一手就已经连同工程主体结构进行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那么此时该装饰装修施工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呢?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是否应当对装饰装修施工人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引言部分文字表述为“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第26条适用的前提是法院须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因装饰装修引起的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定为案由,所以由于装饰装修引起的相关纠纷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施工人自然也就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同理,案由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施工人”同样也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5、无资质的单位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无资质的单位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挂靠承包人,无论该承包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或者经营许可证,只要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其施工行为即为不合法。

有资质的单位为合法“施工人”,无资质的自然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因此笔者认为,无资质的单位因为也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因此理应属于“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一)“实际施工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同样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所体现。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此可见,法律对资质出借人、工程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行政处罚比较严厉。

而对实际施工人,除了资质借用人被列入收缴非法所得的对象,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并无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也未被列入收缴非法所得的对象。

究其原因,主要是非法所得应当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建筑法》中明确禁止出借或借用资质、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因此,收缴其非法所得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从工程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手中承接工程的行为,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未被列入收缴非法所得的对象。

(二)“实际施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合理划分责任[5]。

冒用他人的资质以其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发包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在审查上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由于实际施工人是独立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无须承担合同无效过错责任。

如果不追究实际施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可能会刺激实际施工人不顾一切承揽工程,这将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承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果实际施工人承揽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当属于共同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如果发包人起诉总承包人、分包人或资质出借人要求其承担质量责任的,如果质量问题确实是实际施工人的原因所致,总承包人、分包人或资质出借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追加进来;如果没有被追加的,其上家承担了责任后仍然享有诉权,可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追偿责任。

如果均有过错,则按照过错大小分配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或资质出借人的质量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以及质量是否合格高于合同约定的至高意义。

三、“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一)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具有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当然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第26条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给“实际施工人”开了一个法律上的口子,意在保护“实际施工人”能够有效的追讨工程款,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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