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实际现场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在建筑施工行业中,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挂靠施工是指实际承揽工程施工的单位并非承包方,而是通过与承包方签订挂靠协议,以挂靠的形式参与工程的施工队伍。
在实际施工中,挂靠情形下的工程款问题常常困扰着实际施工人。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浅析,探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相关问题。
一、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作为挂靠单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工作,具有应得到相应的工程款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实际施工人所应得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内,有权要求承包方按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挂靠单位在项目施工中有权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并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施工监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等。
实际施工人在挂靠情形下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
由于挂靠单位地位相对较弱,往往在工程款支付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主动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些承包方可能会采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手段,以此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由于实际施工人通常是依托于承包方的关系参与施工,因此在权益维护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挂靠单位在主张工程款过程中还面临着法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以及证据收集、程序繁琐等问题。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要主张工程款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给他们的权益维护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挑战。
针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困难,有关部门和施工行业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强权益保护和解决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设计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设计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是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借用有资质(挂靠)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其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各地的审判实践中来看也存在结果的差异。
那么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试着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作出分析。
一、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观点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挂靠情形,因为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因此,也应保护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
在实践当中,被挂靠人往往不参与项目的实际施工,只收取管理费,对于追索工程价款没有积极性,如果上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则对于保护农民工利益不利。
因此对该条作出扩大解释,适用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
另反对观点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其与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对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价款,其仅能依照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而不能跨越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挂靠情形进行例举,就是因挂靠情形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笔者认为,在设计诉讼思路时通过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进行扩大解释,直接要求发包人向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有较大的诉讼风险。
根据2011年、2015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在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等定情形下,才能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因此不应对司法解释进行过分解读,对解释的内容进行随意扩大。
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被挂靠施工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借⽤资质(挂靠)施⼯的实际施⼯⼈⽆权向被挂靠施⼯单位主张⼯程价款!基于施⼯⾏业特有的环境和背景,以实际施⼯⼈名义主张⼯程价款的纠纷时有发⽣。
但实际施⼯⼈在法律层⾯的定性和其所对应的法律效果,是⼤家⽐较容易忽视和混淆的问题,甚⾄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切”、“模糊对待”的错误认定,进⽽产⽣了⼀系列的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本⽂结合司法案例,重点剖析借⽤资质(挂靠)施⼯的实际施⼯⼈的⼯程价款权利主张。
⼈民法院裁判案例及观点案例⼀:最⾼⼈民法院案例及观点(2013)民⼀终字第100号案情简要:聂绮与森天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森天公司出具企业资质,聂绮负责实际案情简要:施⼯并以⾃负盈亏的⽅式承建宏基公司发包的安置房新区给排⽔⼯程。
⼯程完⼯后,各⽅因⼯程价款结算、发票开具等事宜发⽣分歧。
嗣后,聂绮诉⾄⼈民法院,要求判令宏基公司、森天公司⽀付尚⽋⼯程款1782余万元。
法院认为:聂绮与森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其内容可以证明森天公司接受聂绮承揽的给排法院认为⽔⼯程,是以森天公司出具企业资质,聂绮挂靠到森天公司的形式,完成该⼯程项⽬。
施⼯过程中,聂绮作为项⽬经理参与施⼯,宏基公司亦将⼯程款汇⼊聂绮个⼈公司账户。
该事实证明了涉案⼯程是由聂绮承包并作为实际施⼯⼈完成,故,聂绮与宏基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程施⼯合同关系。
就此,聂绮主张宏基公司给付尚⽋⼯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其挂靠单位森天公司给付尚⽋⼯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持。
案例⼆:⾼级⼈民法院案例及观点(2014)鲁民再字第21号案情简要:陈中东以析滨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承接了利群公司发包的国际建材物流城⼯:陈中东以析滨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承接了利群公司发包的国际建材物流城⼯案情简要宜发⽣纠纷,陈中东诉⾄⼈民法院,要求判程。
⼯程完⼯后,因⼯程价款结算、⽀付等事宜发⽣纠纷,陈中东诉⾄⼈民法院,要求判程。
⼯程完⼯后,因⼯程价款结算、⽀付等事令析滨建筑公司⽀付⼯程款,要求利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挂靠工程是指由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另一个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并将施工任务委托给后者完成。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指完成施工任务的企业或个人,主张工程款则是指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的施工款项。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需要从法律、经济和实际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挂靠工程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履行约定的义务。
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委托的施工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项。
如果支付工程款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纠纷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从经济角度来看,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因此应当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如果没有得到应有的工程款支付,将会影响实际施工人的经营发展和工程质量。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合情合理的。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合理合法的,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通过法律和经济分析,可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法院:挂靠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说明 | 转载请注明出自「建筑房地产法律圈」公众号实务问题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裁判要点1. 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且均予认可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系挂靠关系。
2. 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3. 由于迪旻公司与中建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对于金花公司和中建公司而言,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花公司主张工程款,金花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迪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概况1. 2012年4月25日,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中建公司。
2. 2012年5月2日,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发包给中建公司。
同日,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将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分包给迪旻公司。
3. 2017年7月4日,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就涉案工程(内装)签订工程结算书。
2017年11月22日,双方又签订对账确认书。
4. 2017年11月22日,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了结算对账确认书(金花内装),确定双方在案涉装饰工程结算总价。
5. 2017年11月25日,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载明:迪旻公司提起本案的原因在于金花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之间工程挂靠协议,中建公司在涉案项目上并无欠付迪旻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迪旻公司同意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放弃向中建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的权利,在行使实体权利上,迪旻公司将直接向金花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怎么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怎么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案情简介(2018)最高法民申2975号某医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把医院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交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
但实际上,案涉工程是由陈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入场施工的,而建筑公司仅任命了杨某为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款均支付到了建筑公司跟医院所约定的指定账户中,建筑公司收到以后,扣除管理费,再支付给陈某。
陈某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案涉工程也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但陈某却始终没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医院起诉至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并以建筑公司为第三人,请求判决医院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医院提出抗辩,认为陈某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仅仅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也未与陈某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陈某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辩称,其已经按约定将所有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给了陈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时,陈某与建筑公司均承认,双方系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陈某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发包方医院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医院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只可以对参与合同签署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并非合同的签署方,只是挂靠建筑公司进行案涉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
司法解释中仅仅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而不包括挂靠施工的情形。
因此,陈某直接向医院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而本案中,医院并不知晓陈某挂靠施工的具体情形,那么二者也就没能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则陈某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医院。
最高院裁判一审裁定后,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的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不同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不同裁判观点1.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其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朱天军借用中顶公司的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顶公司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朱天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天军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索引: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天军、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王东敏、欧海燕;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建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沈光付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应否支持其向手拉手公司主张权利。
手拉手公司认为沈光付不是实际施工人,即使沈光付属于实际施工人,亦为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沈光付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
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
款?
在施工合同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及方便组织施工,往往会由被挂靠企业出具《聘书》或《任命书》赋予其项目经理等具备代理人身份的权利外观。
在善意第三人对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中,因实际施工人以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商事行为,人民法院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来确定责任归属,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挂靠企业之间为代理关系,是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
但是当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主张工程款及保证金之诉,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故不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及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在挂靠关系中,发包方能否以其他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否认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不同请求权下其他案件的法律关系认定。
发包方以其他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之间是代理关系为由,认为本案(即: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主张工程款及保证金之诉)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又不认可。
“实际施工人”以“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发包方”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交纳保证金,组织人员材料等进行施工,而且直接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承包方”并未参与工程施工、结算及人员管理。
法院应当依据前述事实认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方”的资质对本案工程进行施工,“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
决由“发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问题上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为了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本文将就该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1.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特点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往往是作为中介环节存在的,他们有可
能是承包单位或者是劳务单位的实际从业人员。
他们在工程款问题上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承包单位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给到挂靠
人员,或者是工程款被承包单位截留等。
2.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执行者,有权主张工程款的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施工日志等方式,证明自己对工程项
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而要求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3. 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在主张工程款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可能会遇到承包单位拖欠款项、
改变合同约定等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及时
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
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主张工程款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实际施工人也应当谨慎选择挂靠单位,避免遇到恶意承包单位而导致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的情况。
总结而言,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实际施工人在面对该问题时有所帮助。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协议,后者将工程合同转包给前者进行实际施工。
在挂靠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挂靠企业之间存在着工程款的问题。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工程款属于施工人因合同履行所获得的权益,具有合同价款的性质。
在挂靠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通过与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协议获得了合同权益,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合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实际施工人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那么就可以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
在主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提供工程合同、挂靠协议、工程验收证明等文件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法合理的。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还需要考虑到挂靠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挂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资金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要求挂靠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支付令等,保障自己的权益。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可以主张工程款的。
在主张工程款时需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完成了工程合同的内容,并且需要考虑挂靠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实际施工人应当依法行事,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双方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证据要求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解决工程款问题的基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单位挂靠之间的关系主要由挂靠协议来约定。
在主张工程款问题中,实际施工人需要首先证明和确认与发包单位存在挂靠关系,并且挂靠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应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还需要注意举证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证据责任,即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对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他们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经到期或者应当支付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证明、发包单位的已验收的书面记录等。
实际施工人还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进度达到要求等,以防止发包单位以工程质量、进度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还需要考虑挂靠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挂靠协议通常会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等。
实际施工人应当仔细审查挂靠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挂靠协议中约定了工程款分期支付,实际施工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果发包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支付迟延利息等相关损失。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还需要考虑法律途径。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工程款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以及相关利息和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挂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挂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人物】张三(个人施工老板)、匠仁建工、甲公司(开发商)【两年前】张三与甲公司的老总李四很早就认识,李四在筹划开发一个楼盘时,就找到张三希望他来施工,也算对张三的照顾了。
可张三毕竟是一个自然人,没法签合同,于是就有了借用匠仁建工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事,匠仁建工仅仅是收取了张三1%的挂靠管理费,其他啥事没做。
施工两年后,张三与甲公司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存在很大分歧,于是张三起诉了甲公司。
【法庭之上】甲公司:你张三无权直接起诉我要工程款,《施工合同》是匠仁建工与我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只对匠仁建工,要工程款,也只能是匠仁建工来起诉我……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仅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工程,这个条款根本就不适用你张三的这种挂靠关系。
张三:《施工合同》虽然是匠仁建工与你甲公司签订的,但实际施工的是我张三,这个事实也是你甲公司明知的,我当然有权利直接起诉你要工程款了……张三表面上比较镇定,但内心却是十分忐忑的,对方拿出了法律依据,而且这个条款里确实没有提到挂靠,这让他不得不怀疑自己了,不知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早知就该用匠仁建工的名义来起诉甲公司了。
【到底张三个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工程款?】宋律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本案中,张三与甲公司在工程的施工范围、价款、工期、质量等一系列事项上进行了充分的洽谈,而且实际的施工也是全由张三来完成,因此,张三与甲公司产生了实质性的施工法律关系。
最高院: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
最高院: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能...来源:法门囚徒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建邦地基公司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其与博川岩土公司仅存在挂靠关系。
本案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
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案件索引《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案情简介建邦地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1)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属于挂靠关系,建邦地基公司因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企业资质,所以借用了博川岩土公司的企业资质,双方既不是分包关系,也不是转包关系。
案涉工程均由建邦地基公司独立完成,中冶集团公司已付工程款最终也流向了建邦地基公司,案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支付给建邦地基公司。
(2)本案为挂靠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的规定,建邦地基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错误。
故请求:中冶集团公司支付建邦地基公司工程款403万元。
争议焦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建邦地基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博川岩土公司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田磊、郑光军等人亦有博川岩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博川岩土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博川岩土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
以案说法满足这些条件,挂靠人也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以案说法满足这些条件,挂靠人也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挂靠在建设工程行业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其存在的形式非常复杂,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案情,因此,往往一些看起来很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无论是司法界的观点还是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都有不同的观点。
今天,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便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以供广大工程人参考。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作为实际施工人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但这里仅仅是提到了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现象,并未提及挂靠。
那挂靠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参考案例案例一:(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申4500号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则挂靠人作为真实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则系工程承包后的转包,挂靠人仍可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
【建设⼯程】挂靠的实际施⼯⼈可以直接向发...
挂靠中的实际施⼯⼈⼀⽅⾯可以依据其与出借资质的施⼯企业的基础关系,督促其向发包⼈主
张权利,另⼀⽅⾯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主张权利呢?实务中存在分歧,但主流意见认为可以。
挂靠⾏为包括两个法律⾏为。
⼀个是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法律⾏为,即出借资质⽅与发包⼈
签订的施⼯合同,按照《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该⾏为⽆效。
另⼀个是虚假意思表⽰隐藏的
法律⾏为,即实际施⼯⼈利⽤挂靠与发包⼈签订的施⼯合同,依据《最⾼院施⼯合同解释⼀》
第4条规定该⾏为⽆效。
《最⾼院施⼯合同解释⼆适⽤》第501页认为:虽然实际施⼯⼈借⽤有资
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发包⼈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效,但是双⽅当事⼈围绕合同
订⽴、履⾏建设⼯程施⼯合同⽽形成⼀系列法律关系,双⽅当事⼈之间会基于这些法律关系产
⽣债法上的请求权”“故在建设⼯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直接向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付⼯程价款,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
在第7例(指导性案例)例中,发包⼈、承包⼈、实际施⼯⼈事先达成⼀致,由实际施⼯⼈挂靠承
包⼈资质承建涉案⼯程。
其后,承包⼈中标并与发包⼈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再之后,
承包⼈和实际施⼯⼈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将⼯程转包。
终审法院认为:发包⽅在⽋付⼯程价款
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院民⼀庭结合该案给出的指导意见为:《施⼯合同》)和《承包合作协议》皆为⽆效合同,但
实际施⼯⼈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发包⼈主张全部⼯程款。
最高院:挂靠人同时是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院:挂靠人同时是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可向发包人主张
工程款
——挂靠人同时是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
关键词:|挂靠人|同时属于|违法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本案中,发包人通过招标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所属的分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挂靠其施工的李某,李某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
发包人认为,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此后承包人所属分公司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李某,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没有资质的李某借用承包人的资质进行施工,其与承包人下属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李某虽然不是本案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但李某借用承包人分公司的施工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应认定李某为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承包人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属于转包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现已修订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
载“微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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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浅析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在建筑施工中,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往往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挂靠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
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通常是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只能通过挂靠的方式参与施工过程。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工程款支付问题。
本文将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
程款问题进行浅析。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基础是合同。
在进行挂靠施工时,一般会签订施
工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比例以及支付时间等。
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实际施工人才能
主张工程款。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必要条件是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实际施工
人只有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才能主张工程款。
如果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程量,是没有权利主张工程款的。
在挂靠施工时,实际施工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进行施工,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才能有权主张工程款。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是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在挂靠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施工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
己参与了施工过程,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
款的依据,证明自己有权获得工程款。
最高法院: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裁判观
最高法院: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
款裁判观
最高法院:挂靠双方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关于赣基公司、贺超群能否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剩余工程价款的问题。
首先,贺超群借用赣基公司的资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的承包人是赣基公司,实际上的承包人是贺超群,赣基公司与贺超群作为一个整体为共同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其次,本案中,赣基公司、贺超群先与顺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与中水八局签订施工合同,两份合同指向的内容均为案涉工程,虽然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的是前一份合同,后一份合同仅作备案用途,但并不影响顺洋公司、中水八局均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赣基公司、贺超群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认定。
据此,赣基公司、贺超群有权就案涉工程价款共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087号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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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建纬观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结合最高院判例分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雷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共党员。
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提供建筑工程、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修订课题组的修订工作等。
前言
近期,最高院在作出的《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万元,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建邦公司若认为其实际施工完成涉案工程,只能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要求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支付工程款,亦可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中冶公司与建邦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故建邦公司向与其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中冶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再审裁判观点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公司和博川公司,并无不当。
建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
建邦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行业中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屡见不鲜,最后实际施工的往往是没有参与到发承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院面对建筑业这一实际情况,在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用以区别发包人、承包人、施工人等相关主体,尤其是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
根据
二条第(
二、
同时,
的。
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基于此种考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对于该条也是在采取逐渐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和严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2008年最高院法官冯小光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三周年时指出,原则上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院明确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15年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
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出台背景和上述会议精神,一般而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应当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只有特定情形下,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
司法实践中,特定的情形是指“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否则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司法实践中,对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定情形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裁判认定上,法院也是遵循严格审查和谨慎把握的态度。
三、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第
1
下,
2015
直接地回答了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条件。
部分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书等均支持上述观点。
2、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如果发包人在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或者在后来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根本就不知情存在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的情况,那么发包人主观上一直认可自己是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和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之间建立信赖关系的,而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挂靠施工又属于违法,一般情况下应推定发包人与被挂靠施工企业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不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挂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挂靠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请求主张工程价款是没有请求权基础的,原则上也是不适用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也即是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
此时的挂靠实际
施工人、被挂靠施工企业、发包人之间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序主张权利义务(诉讼)。
部分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11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669号民事裁定书等均支持上述观点。
四、在挂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价款?
1、通过被挂靠施工企业主张或提起代位权诉讼
当挂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挂靠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但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与被挂靠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挂靠协议通过被挂靠施工企业向发包人提出相应的工程价款支付主张。
如被挂靠施工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则挂靠实际施工人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有关的代位权之诉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2
中,
2015)五、
综上,《施
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该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使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