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
民生案件执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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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案件执行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民生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情况,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实施方案,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行法警等相关司法机关和人员。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执行主体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履行职责,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是执行工作的依据和指导,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行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执行。
四、执行措施。
1. 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确保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 拍卖、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 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五、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是指执行工作完成的时间限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执行期限也有所不同。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进行执行,确保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
六、执行效果。
执行效果是衡量执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执行主体需要及时掌握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工作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执行或者滥用执行权力。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纠正和解决。
八、总结。
民生案件执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执行主体需要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进行执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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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全文)要闻简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1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
该部区区八条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涉民生执行案件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宣判前自动履行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6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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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民事案件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程序、措施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法律,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执行程序、措施、期限等方面进行细化的司法解释。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对于涉及仲裁裁决、破产案件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1.法定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必须依法进行,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执行。
2.公正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效率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提高效率,缩短执行期限,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原则民事案件执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案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义务人未履行义务;(3)权利人具有执行权利。
2.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
3.立案与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应当立案并公告义务人,告知其履行义务。
4.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5)其他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案件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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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民事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方面。
二、执行依据1.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等。
2. 其他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理决定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
2. 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3.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转移、变卖财产。
4. 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 执行异议和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执行行为不停止。
6. 执行和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7. 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执行完毕。
四、执行措施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 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人民法院可以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以清偿债务。
3. 拍卖、变卖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4. 强制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执行中止和终结1. 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死亡、失踪、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执行无需继续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六、法律责任1.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e2ea1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4.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5e43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7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
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省高院部署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
![省高院部署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3d310e1b14791711cc791735.png)
迟福林研究员讲授 《 全面深化改革 的战略抉择—— 学习十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 ;海南省委党校 党史党 建教 研 部 主任 林 晓妹 教 授 讲 授 《 生 活 因 此 而不 同——从影 响 中国人 生活视 角解读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海南省委党校党委书记 、常务副校长彭京宜 教授讲授 《 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解读党的十
特 区 法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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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部署集 中执行涉 民生案件
1 月 6日 上午 ,省高院召开海南省涉民生案件 集 中执行专项活动动员会 ,部署在全省法 院开展涉 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要求将涉民生案件专 项集 中执行 活动纳人党 的群众路 线教育 实践活动 中,切实抓好抓紧抓实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 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 ,要结合本地 实际 ,深入探索 ,研究推 出符合涉民生执行案件特 点 的工作措 施 ,促 进 涉 民生执 行案 件 的快 速 执行 机 制 、优先执行机制的完善 。 全省法 院此次集中执行活动 ,是根据最高法 院 的统一部署 ,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
审判 白皮书 。
篇 ,宣传稿件发稿 量和采用率均位 于全省法 院前
一
6 4一
/ / 2 0 1 4 年 第1 期 总第 1 5 o期
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1 月 1 3日 一 1 7 日,省 高 院 举 办 为 期 一 周 的 轮训 班 。轮 训 班 邀 请 了 中 国 ( 海 南) 发 展改 革研 究 院党 委 书记 、院长 ,博 士 生导 师
高案件执行效率。 目前 ,专项活动已完成 了摸底动 员 工 作 ,春 节 前全 省 法 院将 用 2 0天 左 右 的 时 间集 中执行一批农 民工工资等劳动报酬案件 、申请执行 人生活极端困难的案件 ,确保广大人 民群众过上一 个 幸福 团 圆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e527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46.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法[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2013]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6月,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重点范围本次集中执行活动,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迫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为重点,采取更加有效的执行措施,集中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各地应结合本次专项执行活动,摸清案件底数,分析案件特点,研究执行办法,为2014年下半年开展相关专项执行活动奠定基础。
三、主要方法要依法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一)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可以依法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
涉民生案件法律依据(3篇)
![涉民生案件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64594b1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74.png)
第1篇一、引言民生案件,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社会保障等。
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本文旨在探讨涉民生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婚姻家庭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原则、范围、顺序和方式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
四、侵权责任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赔偿范围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的分类和责任承担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责任主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五、社会保障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待遇和监督管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和待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待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缴费和待遇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72df6f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c.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280c82c3941ea76e59fa043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
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法明传[2016]7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
(法明传[2016]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对涉民生案件,尤其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项活动,不断要求加大执行力度。
但是也应该看到,涉民生案件执行依然困难,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依然严峻。
在2017年元旦、春节来临之际,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各级法院要坚持一贯做法,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期间,
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切实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并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措并举,尽快促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1. 切实加强领导,摸清底数。
各高院要充分借鉴往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经验;准确把握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底数,结合本。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79431a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7.png)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1. 引言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意义。
2.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是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民生案件方面的重要指导文件。
该解释明确了对于民生案件的处理原则、要求和指导意见,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高法对于民生案件的定义范围、法官处理民生案件的职责和权利、民生案件审判中的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3.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时,更加注重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加大对民生案件的审理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处理民生案件时,更加注重了案件结果对社会稳定、民生改善的影响,积极有效地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文件之一,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认为,司法解释的发布能够更好地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国法院对于民生案件的处理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5. 总结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通过对民生案件的优先处理,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断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高法关于涉民生案件优先的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5b7f181a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4a.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6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民生案件纳入主动执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在当前众多“执行难”案件中,“涉及民生类案件关系到弱势群体的胜诉权益,需要特别引起高度重视”,并从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开设案件执行工作咨询热线、减免弱势群体诉讼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巨大威力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我们认为上述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妇老残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其纳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部署,形成了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与日常强化执行相结合的常态工作机制。
一、关于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民生执行案件全部纳入主动执行范围的建议您提出“要严格落实主动执行制度,将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民生执行案件全部纳入主动执行范围”“将涉及追索工资或报酬、社保欠费、抚养费、赡养费、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着力解决一批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外来务工人员、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我们完全赞同您的意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法〔2014〕293号),其中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等机制,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和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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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2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08【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3号)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四)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五)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九)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十)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涉民生案件款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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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涉民生案件款是指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环境污染等案件中的赔偿款。
这些案件款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涉民生案件款的规定十分严格。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民生案件款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民生案件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涉民生案件款的法律程序1.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
2.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涉民生案件款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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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法释〔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8号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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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执⾏案件的1⽉24⽇上午10时,最⾼⼈民法院召开关于最⾼⼈民法院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案件集中执⾏⾏动的新闻通⽓会。
最⾼⼈民法院新闻发⾔⼈王玲主持通⽓会,最⾼⼈民法院执⾏局副局长吴少军通报了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涉民⽣案件的执⾏与⼈民群众基本⽣活密切相关,不仅关系到⼈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
最⾼⼈民法院历来⾼度重视涉民⽣案件执⾏,⾃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案件专项执⾏活动,并根据岁末年初农民⼯追讨报酬案件较为集中的情况,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案件集中执⾏制度化,确保涉民⽣案件权利⼈尽快实现权利,使⼈民群众度过⼀个快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2016年,最⾼⼈民法院还将涉民⽣案件执⾏纳⼊“⽤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难”⼯作总体部署,要求各地不但要在“两节”期间开展集中执⾏⾏动,⽽且要建⽴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在平时⼯作中也⾼度重视保障农民⼯等特殊群体合法利益。
本次集中执⾏⾏动⾃2016年12⽉12⽇开始,到2017年2⽉11⽇结束,着重执⾏追索劳动报酬、农民⼯⼯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保险待遇等涉及⼈民群众基本⽣活的9类案件。
⾃我院部署本次涉民⽣案件集中执⾏⾏动以来,各地法院⾼度重视,把涉民⽣案件作为当前执⾏⼯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
截⾄2017年1⽉11⽇,涉民⽣案件集中执⾏⾏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法院共执结涉民⽣案件约8万件,较去年同期涉民⽣案件集中执⾏⾏动约多2万件,执⾏到位⾦额约38亿余元,较去年同期提⾼约18亿元。
全国法院已向8万余名涉民⽣案件申请执⾏⼈发放执⾏款,进⾏司法救助1万余⼈,救助⾦额约1.4亿元。
在本次集中执⾏⾏动中,各地法院多措并举,充分利⽤⽹络查控系统、失信被执⾏⼈名单制度、追究被执⾏⼈拒执罪等⽅式,取得良好的执⾏效果,具体做法包括以下⼏项:⼀是利⽤法院执⾏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对被执⾏⼈财产查控⼒度各地法院充分发挥执⾏指挥中⼼作⽤,借助⾝份信息认证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查明被执⾏⼈⾝份信息;利⽤“总对总”、“点对点”⽹络执⾏查控系统,全⾯查控被执⾏⼈银⾏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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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高法[2017]4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意见(津高法〔2017〕40号)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要求,完成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人民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涉民生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全市法院立、审、执部门要统筹兼顾、相互配合,把握重点、追求实效,多措并举、主动创新,共同做好工作。
1.统筹兼顾、相互配合。
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形成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涉民生案件协调配合机制,取得涉民生案件矛盾纠纷实际化解的效果。
2.把握重点、追求实效。
立案部门做好风险提示和财产保全工作;审判部门做好财产保全工作,注重提高调解的自动履行率和裁判文书判项的可执行性。
将化解涉民生纠纷的关口前移,降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比例。
执行部门对新收案件加大执行力度,注重效率、能执尽执、完善救助,降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比率;对存留的历年涉民生积案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用足手段、努力解决。
3.多措并举、主动创新。
充分利用执行查控手段,有效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加强执行救助的适用。
推动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长效机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法部署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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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部署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人民网
【期刊名称】《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召开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会上的消息显示,从现在起到2014年6月,全国法院将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针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等十大类。
这也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一项重要部署。
【总页数】1页(P25-25)
【作者】人民网
【作者单位】人民网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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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涉民生执行案件的1月24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新闻通气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通报了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根据岁末年初农民工追讨报酬案件较为集中的情况,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制度化,确保涉民生案件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涉民生案件执行纳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各地不但要在“两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而且要建立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在平时工作中也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利益。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自2016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7年2月11日结束,着重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9类案件。
自我院部署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把涉民生案件作为当前执行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
截至2017年1月11日,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约8万件,较去年同期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约多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约38亿余元,较去年同期提高约18亿元。
全国法院已向8万余名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进行司法救助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4亿元。
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地法院多措并举,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等方式,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利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各地法院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借助身份信息认证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
例如,重庆法院积极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约2000余万元,为案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依法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首先,加大常规执行措施力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制裁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
其次,用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地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有力地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
再次,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大兴区人民法院先后与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实施办法,明确公检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畅通追究拒执犯罪的法律程序。
三是加强多部门联动,借助各方力量,做好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对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协助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广东法院联合省公安厅开通了旅业信息监控系统,法院可在第一时间获取被执行人入住酒店信息,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还有的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充分借助银行、国土、车管所等协助部门的资源优势,更广泛地与劳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多渠道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问题。
四是采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为涉民生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广东涉民生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开设了涉民生执行咨询热线,负责案件咨询、接受财产线索举报,在立案大厅设立了“涉民生执行案件法律咨询台”和“涉民生执行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在农民工聚集的社区工厂设立“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宣传点”,以方便当事人申请立案和查询执行信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建立了绿色通道,实行当日立案、当日移送专门团队、当日启动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是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执行效果有的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特点,采取“悬赏执行”、“蹲点守候”等非常规措施,采用集中查控、集中处置、集中发放执行款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38宗涉民生执行案件悬赏公告,悬赏金额达990多万元。
吉林白城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到乡下蹲点的方式集中办案,成功执结一批被执行人住在偏远农村的涉民生案件。
六是大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各地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执行权威,为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地法院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众led屏幕等媒体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报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开通咨询热线、召开集中发放工资款大会等方式进行深入群众,开展宣传;通过微电影、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态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推送,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推出全媒体直播栏目《正在执行》,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启动。
此次直播行动的主题为“追薪行动:为农民工追索报酬,让农民工兄弟回家过个好年!”栏目首次采取电视直播和手机直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直击南昌市东湖区、抚州市临川区、萍乡市湘东区三地三起典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成效。
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涉及追索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民生案件,并且注重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追诉相结合。
例如,姜海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杨玉道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建跃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义务。
而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等案件,则体现了信用惩戒措施的积极作用,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的集中执行行动是卓有成效的,对做好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对解决特殊案件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希望通过发布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成果,指导涉民生案件执行实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目录1.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陈建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5.张某某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6.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拘留被释放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
被执行人姜海龙被释放后,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县人民法院欲对查封其名下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遂于2016年5月3日对其实施了第二次拘留。
拘留时,姜海龙极不配合,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此次拘留期届满后,姜海龙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后申请执行人于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洋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姜海龙予以逮捕。
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姜海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姜海龙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洋的谅解,于洋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释放了被告人姜海龙。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二、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基本案情杨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历锁等人为其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