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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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公租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公租房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公租房管理办法一、房源基本情况本次配租房源为汇裕名都花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计1000套住房,该项目位于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村德政路。

具体房源情况如下:(一)汇裕名都花园(一期)本次配租房源25套,为建筑面积85㎡左右的三房二厅;(二)汇裕名都花园(三期)本次配租房源975套,其中建筑面积35㎡左右的单身公寓558套,建筑面积60㎡以下的一房一厅26套,建筑面积70㎡左右的二房一厅366套,建筑面积85㎡左右的三房二厅25套。

上述房源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本次配租房源中的部分房源有历史配租记录,但均符合入住标准。

二、配租对象本次配租对象为2022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属于福田区户籍,且在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登记为福田区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

8月1日及之后户籍从其他区迁入福田区的在册轮候人,不接受此次认租申请。

三、配租房源面积标准结合福田区目前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的分布,及本次配租房源面积户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配租面积和户型标准为:单身居民可配租35㎡左右的单身公寓户型;两人家庭可配租60㎡以下的一房一厅户型;三至四人家庭可配租70㎡左右的二房一厅户型;五人及以上家庭可配租85㎡左右的三房两厅户型。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对应配租标准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家庭人口数中计入配租面积的共同申请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成年子女。

注: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四、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一)租金标准汇裕名都花园(一期)项目的基准租金标准为19.55元/月/平方米;汇裕名都花园(三期)项目的基准租金标准为21.6元/月/平方米。

每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的公共住房租金定价为准。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以下是分享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第一概念的差异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

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二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

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第四缴纳租金不同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

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第五申请条件不同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切实抓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今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计划基本建成480万套。

各地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加大省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级巡查机制,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指导市县尽早开工建设,提高建成比例,尽快投入使用,确保完成年度开工和建成任务。

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制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要求,并纳入对市县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督促市县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实现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摸清棚户区底数,调查摸底范围应包含建制镇。

抓紧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分解到年度、落实到项目,5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部备案;在规划中展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精心整理索引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号:006939748/2012-00172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2年02月28日名称: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文号:粤府办〔2012〕12号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通知公报期号:粤府办〔2012〕12号20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逐步将全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

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1.开展需求申报。

按照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制订建设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轮候、逐年分步解决的原则,组织制订公租房建设规划。

3.定点登记需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4.实行轮候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怎么回事?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是怎么回事?

后, 在 不减 少 建设 用 地供 应 总量 的前 地财 力 困难 程度 , 统筹 安 排 下达 保 障 投入 使用 的廉租 住 房 , 可 继续 按 原廉 提下 , 地方 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现 行 政策 性住 房配 套 基础 设施 建 设补 助 投 资 , 租住 房 规定 进行 管 理 , 并 逐 步并 入公
张 锋 :对 各 类 保 障 房 的建 设 标 支付 能力 实行 租金减 免 。对 于社会投
减弱, 地方 政 府投 资 和 中央投 资 补助 准 , 国务 院 已 有 明 确规 定 , 新 建廉 租 资 建设并 运 营管 理 的公 共租 赁 住房 , 资金 也不会 减少 。 一 是地 方政府 要将 住 房套 型 建筑 面积 控 制在 5 0平 方米 可 按 照 适 当低 于 市场 租金 的 标 准 收 原 来 用 于 廉 租住 房建 设 的 资金 调 整 以内 , 公 共租 赁 住房 单套 建 筑 面积 以 取 租金 。同时 , 地方 政府 或 用 单位 到 公共 租赁 住 房建 设投 资 , 廉租 户 在 4 0平方 米左 右 的小户型 为主 , 严格 控 可 按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低 收 入 保 障
关注 ・ 刨 4 — 1 一 B
公 租赁僮塞麴鏖塾住 并轨是怎么 回事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 财 政部 、 国家 发 行过 程 中也 出现 了一 些 问 题 :一 是两 住房 将并 入 公共 租 赁住 房 ,合 并 后统 展 改 革委 日前 联 合 印发 的 《 关 于公 共 者虽 都属 于租 赁 型保 障房 ,但 面 向 的 称公 共租 赁 住房 。廉 租住 房建 设 计划 租 赁 住 房 和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运 行 的 通 群 体不 完 全一 样 , 申请人 容 易混 淆 ; 二 将 ( 含 购改 租 等筹 集方 式 ) 统 一 并 入公 知》 ( 以下 简 称 《 通知 》 ) 提出 , 从 2 0 1 4 是 住房 保 障需 求 和供 应是 一 个 动态 的 共 租 赁住 房 年度 建设 计 划 ,此 前 已经 年起 ,各地 公 共租 赁 住房 和廉 租 住房 过 程 ,近 年来 部分 地 方 出现 了保 障房 列 入 廉租 住房 建 设计 划 的项 目继续 建 将 并轨 运行 。 与保 障对 象不 相 匹配 的情况 ;三是 平 设 ,建成 后 全部 纳入 公 共 租赁 住 房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轨运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保障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

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活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新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相关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不动产登记)、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核查结果。

第二章配租条件和申请原则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新区户籍无房家庭、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新区户籍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新区公共租赁房的户籍无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砖题库:2013年12月6日时事新闻(国内+国际)

砖题库:2013年12月6日时事新闻(国内+国际)

砖题库行测手机做题APP 震撼上线!搜索详见安卓及苹果商店:砖题库 公务员考试行测、申论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千名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申论范文一网打 尽!在线做题就选砖题库:/ 国家主席习近平12月6日就新南非首任总统曼德拉不幸逝世向南非总统祖马致唁电。

习近平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并以个人名义,对曼德拉逝世表示深切的哀悼,向曼德拉的亲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国家主席习近平12月6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法国总理艾罗。

习近平表示,明年是中法建交50周年,两国建交是东西方交往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打开了中西方相互了解与交流的大门。

今年4月奥朗德总统访华期间,我同他就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成广泛共识。

当前这些共识正在逐步落实,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上个月成功举行首次会议。

中方愿与法方一道,继续巩固高水平的政治互信,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妥处分歧,不断增强中法关系的稳定性,推动中法关系迈上新台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6日对外公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会议12月6日在京召开。

据介绍,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十条》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组织召开省(区、市)委常委会议和省(区、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多个省(市)发布了本地区的《大气十条》实施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也已全面启动。

北京时间12月6日17时53分,在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的精确控制下,嫦娥三号探测器成功实施近月制动,顺利进入环月轨道。

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12月6日深夜以执政的自民党和公明党多数票赞成,通过了旨在严惩泄密行为的《特定秘密保护法案》。

12月5日,中非共和国首都班吉市区内外多处发生激烈交火,中非官方随即宣布该国城市在晚6时至早6时实施宵禁。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文号:深建规〔2016〕6号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13696877_“沿用”与“延用”辨析

13696877_“沿用”与“延用”辨析

“沿用”与“延用”辨析冯薇(商务印书馆,北京100710)[摘要]在《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沿用”的释义为:动词,继续使用(过去的方法、制度、法令等)。

而并没有为“延用”立目。

按照苏培成(1995)的观点,汉语中只有“沿用”这个词,没有“延用”这个词。

然而,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及正式出版物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二词的混用。

尽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明确“沿用”为正确写法,但为何多年来人们仍会频频误用“延用”呢?本文试基于实际语料,描写“延用”的使用情况,并从语义上辨析“沿用”与“延用”,顺带提及“继续沿用”“继续延用”等语义重复错误;然后运用词汇化的相关知识,分析人们误用“延用”可能的原因;最后,再次强调应倡导使用“沿用”,以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关键词]沿用;延用;用法;语义;词汇化;语言文字规范[中图分类号]H1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53(2017)02—0070—04[收稿日期]2016-02-17[作者简介]冯薇(1984-),女,商务印书馆编辑。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沿用”的解释为:动词,继续使用(过去的方法、制度、法令等)。

例:~原来的名称。

各类词典均没有为“延用”设立条目。

一般认为,“延”因字音相同而为“沿”的别字。

苏培成(1995)引用文章中把“沿用”写成“延用”的几个例子,指出把“沿用”写成“延用”已经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并从“沿”“延”的语义区别和构词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汉语中只有“沿用”这个词,没有“延用”这个词。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虽明确“沿用”为正确写法,但在政府公文、媒体报道及正式出版物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沿用”和“延用”的混用。

本文试结合实际语料,描写“延用”的使用情况,从语义上辨析“沿用”与“延用”,并运用词汇化理论解释人们误用“延用”可能的原因。

一首先,通过搜索北京大学CCL 语料库现代汉语语料,出现“沿用”的例句有1538条,“延用”的例句仅94条。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3〕10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3〕10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6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不断提高的住房需求,促进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根国家和省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以全面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为目的,以深化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中心,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重点,理顺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重点搞好住宅市场和住宅产业化的规划引导、宏观调控和保障协调,基本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方式由部分货币化向完全货币化转变。

改革的目标是:构建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配套、与广大职工利益相一致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

较高收入的职工家庭直接购买市场商品房,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生活和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廉租房。

改革的原则是:(一)遵照国家政策与深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房改的政策和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深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解决住房问题,要在政府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的同时,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三)尊重历史和妥善处理好各类现实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要处理好有房户与无房户、面积达标与未达标、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等关系,客观、公正地解决好各方面矛盾。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职工(含离退休)。

三、停止建设和分配全成本微利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政府今后不再专门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设和分配全成本微利房,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得再为本单位职工建(购)住房,职工面向市场购买商品房。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对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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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实施办法
文号:深建规〔2016〕6号
第一条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
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享受廉租保障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经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

未经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

第九条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廉租保障对象可以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
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者选择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当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配租面积和租金的标准与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一致。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

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
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

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经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

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当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

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

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者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
补贴或者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

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廉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等发生变化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

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以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者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账),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账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材料。

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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