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治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发[2012]14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等7个文件的通知》(呼政发[2012]7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或交易过程中涉及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统一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该账户资金不作它用。

四、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人(出让人)须在招标文件或交易公告中明确缴纳保证金的起止时间、金额及相关责任条款,保证金账号由交易系统生成一套各合作开户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号,投标人(竞买人)选定其中任意一个办理保证金缴纳业务。

(二)保证金收取标准

1、工程建设施工、货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保证金一般按照项目概算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保证金按照勘察、设计、监理估算金额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按采购项目预算的1%收取,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

3、土地出让,土地交易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交易价的50%收取;

4、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30%;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1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不得超过招租标的年租金底价的30%。

5、其他招标项目的保证金金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证金缴纳方式及要求

1、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缴纳与招标文件发售同时进行。在开标前三天或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以银行到帐日期为准)内按标段(包)分别足额缴纳保证金至系统生成的相应保证金专用账户。

2、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与交易公告发布同时进行。

在交易公告规定的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以银行到帐日期为准)内足额缴纳保证金至系统生成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3、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在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诚信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汇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包括电汇、网银和转帐),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交纳。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保证金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4、以联合体投标(竞买)的,可以由联合体中一方或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5、投标人可以以年金方式提交保证金,具体办法见《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年金制度》

6、投标人在确认资金已到达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在开标现场提交附有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的缴纳回执单(交易系统内打印),以便于日后及时、准确的办理保证金退款。

7、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竞买人未按上述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其竞买资格予以取消。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填写退款通知书,经业务科室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原路退还。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中心业务科室发出未中标人退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中心业务科室发出中标人退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

还本金。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活动结束后,由中心业务科室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结果的函”, 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按要求转入土地收储部门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四)产权交易

1、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4、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六、违约处理。

(一)投标人(竞买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保证金暂不退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付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或不能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内缴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3、违反挂牌公告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的。

(四)产权交易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