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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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约定以及业主共同的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禁止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胶囊房等经营性用房;
(二)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位置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通讯设施、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到停放标识标牌有关规定;
(八)阳台封闭不能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出租房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搭建,不危及物业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设施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对专有部分地面进行挖掘;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露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等: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树木、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