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档2篇
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1月1日施行的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其次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国税发[199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发〔19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
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下文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六税两费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六税两费是指我国现行的六种税费和两种费。
这六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种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些税费和费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国增值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 税率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13%,低税率分别为9%和6%,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4. 征收管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三、消费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是我国消费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货物或者提供消费税税目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3. 税率消费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根据税目不同而有所区别。
4. 征收管理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实行减税政策。
4. 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2.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消费税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消费税法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概念消费税,是指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消费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征税依据:消费品的流转额·征税范围:并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征税,有选择性的,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也就是说,它是特种消费税。
·消费税,也是一种间接税,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
·征收目的:(1)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如1989年,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2)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大部分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尽管税负较高,也不会引起大部分消费者的反感;(3)调节收入差异,对有能力消费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适当课以重税,对高收入者实施间接调节。
二、特征(与增值税相比较)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消费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才征收。
这些应税消费品,首先要缴纳增值税,然后还要缴纳消费税。
2、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3、消费税是一次性征收,增值税是多环节多次征收。
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
4、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5、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对于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档次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都不同。
第二节我国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颁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纳税主体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
出口 报 关 单 等有 关 凭 证
.
可 以 按 月向税
。
凭 出口 报 关 单 等 有 关 凭 证 在
.
务 机 关 申报 办 理 该 项 出口 货 物的退 税
具 体 办 法 由国 家税 务 总 局 规 定
。
规 定 的 出口退 (免 )税 申报 期 内按 月向主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税 暂 行 条 例
新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修 订 的 主 要 内容
1. 19 9 4 将
。
的l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计 算 纳 税 组
。
成 计税 价 格 计 算 公 式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材 料 成 本 + a n
=
年以来出台的 政 策调 整 内容 更 新到新 修 订 的 消费 税 条
,
:
的 可 以按 次 纳税
.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的应 纳 税 额 销 售额 x 税 率
=
实行 从 价 定 率 办 法 计 算的应纳 税
额 销 售 额 × 比例 税 率
:
。
。
纳税 人 以
一
个 月为
一
期 纳 税 的启
一
纳 税 人 以价 月或者 1个 季 度 为 1个 纳 税 期的启期 满 之 日起 15 E l内申报 纳
价 格的按 照组 成 计 税价 格计算 纳税
。
当自海 关填 发 海 关进 口增 值 税 专 用 缴
类 消 费品 的销 售 价 格 计 算 纳税 没 有
,
内缴 纳税 款
。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08-12-18【生效日期】2009-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黄酒1吨=962升(二)啤酒1吨=988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六)石脑油1吨=1385升(七)溶剂油1吨=1282升(八)润滑油1吨=1126升(九)燃料油1吨=1015升第十一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3% 0
2 %加 05元 / 0 O 5 0克
委托加 工和进 口本条例 规定 的消 费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及 国 务 院确 定 的销 售本 条 例 规 以 定 的 消 费 品 的 其他 单 位和 个 人 为消 费税的
,
实行复合 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2 烟 . 嚣茄
实行复 合计税 办法计 算 的应纳税 额 =
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 售数量x定额税率
纳 税 人 销 售 的 应税 消 费 品 . 以人 民 币 计
第十 一条
对 纳税 人出口应税消费品 , 1 ) 5升 的
. .
3 %
5 %
免征消费税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 () 缸容量在1 升 以 上 至 20升 ( 3气 5 , 含
5 %
l % 0
套消费品销售 的, 从高适用税率。
实行复 合计税办 法计算 纳税 的组成计 2 他 贵重 首饰 和 珠 宝玉 石 其
.
第四条
纳税 人生产 的应税消 费品 , 于
税价格计 算公式 :
五鞭 、火 、炮焰
1 5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 人自产 自用的应税
消 费 品 。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纳 用 不 税
雕: 消费税税目禹 率寰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侈 一 税目 l 、 烟
1毫 爝
税率
4% 0 0 元 / 5加 3 0 支
() 1 甲类卷 烟
第一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例税 率)
(乙 卷 2 类 烟 )
3 加00元, 0 0 % 3 支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税种,它们在调节经济、保障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增值额征税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则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以下将详细阐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法律规定(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新增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 特点:增值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税负转嫁:增值税的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使得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
(2)链条式征收:增值税在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逐级征收,形成链条式征收。
(3)抵扣制度: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抵扣购进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4)中性税: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不产生扭曲作用,是一种中性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1. 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13%、9%和6%。
(1)13%的税率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
(2)9%的税率适用于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等。
(3)6%的税率适用于销售生活必需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旅游娱乐服务、住宿餐饮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等。
2. 征收范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货物销售:指销售有形动产,包括工业品、农产品、矿产品等。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有形动产进行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
(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操作细节。
本文将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消费税的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
税目范围主要包括烟草、酒类、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等,征税对象则是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该细则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征税的具体范围,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监管和征收相关税款。
二、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消费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确定也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根据细则,消费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包括按照销售额计征和按照数量计征两种。
税率则根据不同税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
这些具体细则的制定,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管理和征收税费,同时也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政府财政的双重目标。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税款计算、填报纳税申报表和报送税款的相应材料等。
税款缴纳则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
这些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使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更加规范、方便和透明。
四、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是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接受消费税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和监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税款补缴以及启动刑事诉讼等。
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通过税目范围和征税对象的明确、征税方式和税率的确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规范、税务监管和执法措施的制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收的规范和公平,加强财政的管理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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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档2篇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consumption tax
编订:JinTai College
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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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档
2、篇章2: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版文档
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消费税暂行条例文档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范畴。
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在
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升征这一税种,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征税,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20xx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积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
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
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修订要解决的的问题: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
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
篇章2: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版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
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
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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