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2002-02-19生效日期:2002-07-01
分享到:0
第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依法实施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是实现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89]第22号),《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2]第10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施行)。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为:无锡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人(下简称申报人),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排放污染物申报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内容
1、申报人基本情况,能源消耗及废气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水及废水排放状况评价,噪声源状况,放射性和电磁波辐射公害状况,固体废弃物产生、处置、排放状况和评价,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状况,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状况。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申报原则
1、申报人须如实完整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期限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
2、申报内容密级较高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3、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申报人,应在该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内容齐全的申报材料。
4、建设施工噪声污染项目的申报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5、申报人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应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先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三)申报人的工作事项
1、申报人的一般工作事项
(1)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污染发生源、放射性污染发生源、电磁波污染发生源及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堆放、处置场所应具备适于采样、监测、计量条件,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2)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应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尚无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的、按环境保护标准或规范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分析方法测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或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污系数法计算确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
(3)排放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数量超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放污染物申报时应注明原因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期限。
(4)每年应于年初主动自查上年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情况,于2月底之前将自查情况如实书面报告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人的变更工作事项
(1)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内容。
(2)已登记注册的申报人,所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浓度、数量或污染物排放去向、地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所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于发生重大改变之前的15天内,报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后的3天内,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3)终止营业的申报人,应于终止营业后的1周内,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退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4)被兼并的申报人,应于被兼并后的1周内,到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5)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申报人,必须提前向原申报登记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征得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并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变更排放污染物申报申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申报材料的核定
(一)排放污染物申报数据的核定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交由隶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分析、核实所申报的数据;分析、核实中认为有疑问的,申报人应予以书面解释或修正。
2、申报人申报的数据与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数据有矛盾的,以环境监测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排放污染物申报其他申报内容的核定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交由隶属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核实中认为有疑问的,申报人应如实予以书面解释、提供必要的资料。
2、申报人申报的内容与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核实的实际内容有矛盾的,以环境监理机构核定的实际内容为准。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
(一)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职能机关,负责接收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申报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负责登记注册、颁发《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必须为申报人的生产技术、业务状况及现场检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应严格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核定、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按告知申报人、申报人申请、受理申报材料、审批申报材料、登记注册、颁发注册证、汇总归档等规定程序实施。
(五)应建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应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汇总数据报表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汇总数据软盘。
(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制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数据库软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考核按《无锡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理、处罚
(一)视为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
1、逾期不履行排放污染物申报义务;
2、逾期不履行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义务;
3、逾期不履行报告排放污染物情况年度自查结果的义务;
4、不履行如实报告排放污染物情况年度自查结果的义务;
5、不履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
(二)视为谎报排放污染物行为
申报人申报内容有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行为。
(三)对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申报人限期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纠正违法行为。
(四)对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申报人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情节,按《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应受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