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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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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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12-1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1、初始注册登记(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审批核发《排水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东风东路尚义巷8号二楼6号窗口),联系电话:3149807;主办机构电话:4613042;监督举报部门电话:4613017(市滇池管理局机关纪委)五、行政审批流程:1、排水户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拷贝或网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网址:“在线服务”栏目)下载《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报件,并如实填写。
2、申请人持申报资料(详见第六项:申报资料)到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昆明市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经窗口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不具备取得行政审批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窗口受理后,交主办机构办理。
主办机构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审批。
5、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规定受理时限或接窗口通知到滇池管理局窗口(6号窗口)领取证书或审批意见。
六、申报资料:l、排水许可书面申请(原件1份);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3、电子报件1份(“在线服务”栏目,网上下载或窗口拷贝电子报件程序,录入报件信息);4、滇池流域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5、项目区位图(原件1份);6、新、改、扩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签章确认)。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宜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安庆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排水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许可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园林、城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
BSZN-5318-2016/01《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2015-12-31发布 2016-01-01实施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发布核发排水许可证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排水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排水许可证》事项代码:5318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2)《上海市排水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的水质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污水的处置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而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回答;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依照保密要求严格治理。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水务局或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而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3)《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必需向市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
市水务局依照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容量、水质标准、运行平安等情形核发《排水许可证》。
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再也不申请《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
东莞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条件
单位:东莞市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东莞市排水证办理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水河道、沟渠、湖泊、坑塘等。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和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居民住宅区排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室外排水至公共排水管网之间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实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事指南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向城市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雨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五、申请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原件1份,dwg格式电子文档1份);(三)排水设施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四)排放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产业废水,申请单位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1、初始注册登记(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1、甲级资质(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水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
1. 排水单位应具备合法排水资质,如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污水处理厂等;2. 排水单位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环保相关证件等。
二、申请材料准备。
1. 排水单位需准备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2. 提供排水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3. 提供排水单位的排水情况介绍,包括排水口位置、排水管道情况等;4. 提供排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情况介绍,包括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等;5. 提供排水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 排水单位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交至当地环保部门;2. 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初审合格的排水单位需进行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排水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 环保部门根据初审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颁发排水许可证;5. 如审核通过,环保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并公示相关信息;6.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四、注意事项。
1. 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证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排水单位需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超标排放;3. 排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4. 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否则将取消排水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而定;2. 如审核需要延期,环保部门将及时通知排水单位,并说明延期原因。
六、办理费用。
1.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费用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收费标准而定,排水单位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致电当地环保部门咨询,或登录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八、总结。
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需要排水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放和管理。
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办事指南
核发《排水许可证》(施工)的审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方式)一、实施依据(一)《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4、《珠海市排水条例》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检测井等;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份;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甬城管[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城管〔2010〕2号)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县(市)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经研究,现将《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学习,抓好《意见》的落实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内容,贯彻《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域排水许可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二、及时总结,完善排水许可工作各县市(区)在城市排水许可的组织实施中,要按照《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要求严格把关,同时要注重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并及时总结工作推进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二○一○年一月四日宁波市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是我国在排水管理工作长期实践过程中,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项对纳管污水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排水户向城市管网排水的行为,控制污水排放,保护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现就推进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推进城市排水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3月1日,修订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3月1日,浙江省第一部城市排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七条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排水许可证设定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03项。
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政[2005]519号)第9项。
3、《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二、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2、《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须知(一)申请范围:从事生产、建筑、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的,并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申请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原件3份,电子文档1份)2、城市排水许可证验收专用表;(原件1份,特区范围内由排水运营单位验收后出具)3、室外排水平面图;(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5、办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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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接管核准排水5年;临时排水1年(不超过工期)。
收费标准
不收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属于临时排水,应提供项目合法证明及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暂时不能提供的,应提交与具备资质的水检测机构签署的排水水质检测委托合同;水处理工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法定时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国务院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办结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含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