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江南烈女现象成因探析基于家庭关系的考察_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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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卷 第9期2014年9月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zhou University
Vol.36 No.9
Sep.,2014近代江南烈女现象成因探析*
基于家庭关系的考察
戴 娟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摘 要:家庭关系是近代江南烈女现象依旧存在的重要原因。无论婚配与否,女性能通过某些特定的方式与丈夫产生深厚的感情,她们为救治丈夫不惜牺牲自己,丈夫的去世对她们的打击极为沉重,为了追随丈夫于地下,她们选择殉夫;某些亲属单薄且无子嗣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后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希望,殉夫便成了她们无奈的选择。然而,更多的女性是被逼迫而死,娘家或夫家令其改嫁违背了其“不适二夫”的志向;家庭成员的凌辱让其饱受失节的威胁和心灵的伤害,自杀反而成了她们守护贞节的武器和最后的解脱。
关键词:家庭关系;烈女;近代江南;形成原因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734(2014)09-0054-05
“烈女”历来有不同的理解。①笔者认同鲁迅于《我之节烈观》(笔名唐俟)中的观点,即“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侮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1]于此,笔者认为“烈女”可包括为保护节操而死的“贞烈”和为父母而死的“孝烈”两大类。研究烈女现象在学界已非独辟蹊径,因明代的节烈妇女数量多,情节惨烈等缘故,学界多将目光投射在这一时期;但不足之处在于,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对这一时期烈女的旌表、贞节观念等方面,而很少关注烈女群体的本身。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社会文化史研究,结合了文化史注重关怀社会精神层面的特点,突破了社会史仅停留在关注社会具体问题的描述而忽视对“人”这一群体的研究,注重个人与群体和社会之间的关联性,故而,关注烈女群体本身是烈女现象研究中亟需注意的视角。
受近代文明浸染深厚的江南,女性殉节的现象和规模也不容小觑,崇拜贞节观念的印记仍常见于史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烈女作为传统道德的代表似乎与近代社会出现的推陈出新的局面格格不入,这是由于“多个世界”②并存的近代中国,新观念取代旧传统并非一蹴而就,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此,我们可以从社会史研究角度,以烈女本身为主角,令之置身于当时的生活环境,即以家庭关系为中心,审视置身其中的女性在直面丧夫之痛、面对失节等考验时,在生命与贞、孝、情、义之间的抉择。
一、夫妻感情笃厚
人的本性有这样的特征:无论谁,只要通过任何关系而与我们结合起来,他就总是会根据那种关系而确定地分享到我们的爱。[2]P246通过血缘、婚姻形成亲情不言而喻,在夫妻感情方面,这一理论同样适用。特别是在传统婚姻观念影响下,女子对夫妻关系存有一种认同意识,故而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否完成婚配礼仪),女性常常出于夫妻感情而殉夫。
近代婚姻有不少还是逃脱不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模式,然而这其中也不乏婚后能“伉俪日
*收稿日期:2014-05-12
作者简介:戴娟,在读硕士,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史研究。
① 关于“烈女”定义的争论焦点之一便是殉节女性是否结婚的问题,如章义和、陈春雷在《贞节史》中认为已经结
婚的女性应称为“烈妇”,未婚的方能称为“烈女”。详见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210.
② 罗志田认为近代中国存在“多个世界”而并非“两个世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后者被推翻,因为新旧之分毕竟
是当时人自己的认知。详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1999(6).
笃”的案例。1884年殉夫的昆山席烈妇与丈夫“伉俪甚笃,三十年如一日”[3];1890年殉夫的浔溪董烈妇姚
氏“其伉俪之笃,曲尽妇道,固无待言”[4]。“伉俪日笃”寥寥四字概括了她们的感情,但对于女性来说此中
的意义却远远超过四字本身,她们常常在危难时刻以行动来诠释与丈夫笃厚的感情,仅以本段提及的诸烈
妇而言,
席烈妇在丈夫病危时刻“焚香吁天誓以身代,且刲股煎汤以进”[2],董烈妇姚氏在丈夫患病之后“躬奉汤药,衣不解带……常默祷神祗愿以身代①”[4],笃厚的夫妻感情使得丈夫成为女性的精神寄托,丈夫病
危是极大的家庭危机,医药罔效,所能做的只有求助于天,虽是愚昧,却足见双方感情的深厚程度,更是女
性极度无助的缩影。研究认为,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丧偶所造成的危机更加令人痛苦[
5](P199),故而,她们不惜自残以续夫命,但不少终究无力回天,丈夫去世的打击让她们近乎崩溃,“哀号气绝,死而复
苏者屡矣”[4]“哀痛欲绝,誓不独生”[6](P5681),最终,她们不愿独自存世,毅然殉夫。
除通过缔结婚姻与丈夫产生深厚感情外,已经许字但尚未完成婚礼的女性也通过某些的方式与夫家
或者与未来的丈夫产生了特殊的感情,最终也成为她们主动殉节的缘由。如1904年浙江巡抚奏闻:
“(萧山县)窃有同乡贞烈女郑淑嫦……九岁问名膺喻氏聘,而心知有婿。乃甫经期月,夫即殂丧,淑嫦年方十龄,哀毁素服,历三年如一日。……二十九年(1903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复有求婚者,淑嫦闻之绝不稍露词色,即夕成绝命诗十四首,披发跣足、白衣素裳自缢。
”[7]这是女性殉于未婚夫之事,结合这位女性悲剧性的结局和其他类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内涵:其一,有清一代,年幼即订婚是常见的现象,但往往这会成为女性与未婚夫建立感情的基础。一方面,订婚
之礼实际已初步实现女性身份的转变,
她们对自己的身份形成了心理认同,如郑淑嫦“心知有婿”,即形成了对已为人妇的身份认同。无独有偶,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
的溧阳史贞女也有类似的经历,她年幼订婚,就“知所天之不移”[8];另一方面,与未来丈夫建立了感情还来自于婚配过程中的诸多礼仪。1918年绍
兴陈烈女通过聘礼中的某些物品建立了与未婚夫的感情:“生小不识郎,郎面虽不识,妾心岂相忘。赠我春
风锦,遗我明月珰。”[9]此后,在家中女性长辈的辅助下为自己缝制嫁衣也是女性的必经过程。婚聘礼节及
缝制嫁衣等都有助于建立她与未来丈夫的情感联系,[10](P159)故而,虽是年幼,但讣告传来之时她的哀恸并
不逊于已婚妇女,
“哀毁素服”立志守节的情况即随之而来。根据明清律法,订婚年龄和成婚年龄一般在三五年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订婚较早的,如郑淑嫦九岁即订婚也是常有之事,议婚过早的婚娶习俗时
常遭人诟病:“议婚太早,或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因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
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仕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11](P123)议婚过早确实增
加了婚姻的风险,最为严重的便是未完成婚配未婚夫就去世的情况,这使得更多的女性选择殉节成为可
能,
于是年幼订婚成为五四前后精英阶层抨击传统婚姻制度的对象②。其二,女性常在殉节之前有某些特殊的举动,如“沐浴整衣”[12](P1970)、“将所聘物系臂投缳”[13](P1564)等,郑淑嫦“披发跣足、白衣素裳”是一种具
有象征性意义的行为———身穿白衣是守节之妇的装扮,而郑淑嫦实际并未完成婚礼,这样的装扮原本不合
礼法,以这样的装扮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向世人言明,她已在心理上认同自己无论生死均是喻氏的妻子,贞
烈之女追求的是“生未同衾死同穴”[14](P392),这给她们的殉节增添了更多的悲剧色彩,也是她们出于感情而
殉夫的佐证。
二、亲人单薄无依
亲人的单薄无依表现为在丈夫去世后,面临窘迫的生活时无人可以依靠,只能独自承担生活的重担,女性惶惑的心理状态可见一斑,尤其是无子嗣让女性没有生活的精神支撑,故而,她们时常无奈殉节。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使得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微乎其微,迫使她们依附于父权制家庭
5
5第9期 戴娟:近代江南烈女现象成因探析①
②“刲股和药”“誓以身代”“焚香祷天”的举动多出现在医药罔效之时,是希冀牺牲自我成就他人的做法,虽愚昧罔
效,但诚心可鉴。尤其“刲股和药”故事层出不穷,它与“二十四孝”中的“割骨疗亲”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时割肉以进之后
病人的病情恰好转好,人们也将功劳归功于诚心感动了上天,如《妇女故事》“割肝疗姑”条:“异谈可信录载,清刘氏事姑孝
姑,姑病噎,数次割股,而渐发渐愈,氏祷大士刺肋出肝断之,遂昏仆,恍见大士抚之曰:‘儿苦矣’。以药涂伤处,得苏,烹肝
奉姑,病竟不复发。”(台湾艺文印书馆.丛书集成三编(第23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481.
相关研究可参见梁景和.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嬗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