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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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担保业务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我国担保公司在进行一般会计核算中将常使用到的科目主要是:

(一)资产类:包括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保费等;

(二)负债类:预收保费、担保赔偿准备金等;

(三)损益类:追偿收入、担保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管理费、提取担保赔偿金等。具体业务举例:

1.根据担保合同确认收入会计核算“担保费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因承担担保风险而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细分时可以分为担保费收入和分担保费收入。准则规定担保费收入满足:①担保合同成立,且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②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担保公司;③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三个条件时,才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根据担保公司收取保费的形式不同,对收入确认的处理也不同。如果收取全部保

费的形式采用的是一次性收取,则担保公司应当在一次性收取保费时按照收取的总金额直接确认收入。如果担保公司采取的是分期收款的形式收取保费,且提供的担保服务年限在1年以上,则担保公司应该分期确认保费收入。会计核算举例:甲公司向银行贷款,由A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2年,A公司收取的保费为担保金额的6%,即24万元,在担保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后两个时间点等额收取12万元。A担保公司于2011年12月20与甲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收到12万的担保费用。银行于2012年1月1日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2011年12月20日,A担保公司收到担保费12万元,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保费”;2012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借记“预收保费”,贷记“担保费收入”;满一年后,2013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认剩余的12万元担保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担保费收入”。

2.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会计核算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来提取的准备金,一般应按照当期期末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来计提。在实际发生担保赔偿责任时,可以用担保赔偿准备金来冲减代偿损失。提取的会计核算为:借记“提

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3.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会计核算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根据上文收到的保费收入来直接确认真实的收入,而是应该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都是按照担保费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来提取,等到担保责任被完全解除后,再将集体的数额全部转回到收入账户,全数确认为收入。会计核算举例:接上例,2012年1月1日,A担保公司确定了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收入12万元,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即12*50%=6),到2013年2月1日,担保合同解除。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如下:2012年1月31日计提担保合同未到期准备金6万元,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2013年2月1日,担保合同解除,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履行代偿责任会计处理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时,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在实际支付时,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记“银行存款”;若在期末确定无法收回该代偿款的,应该冲减之前已经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即借记“担保赔偿准备金”,贷记

“应收代位追偿款”。5.有关损益的会计核算在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和追款一些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手续费、诉讼律师费、追偿费等,应记入到“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二、目前我国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着如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具体提取与结转制度

由于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也就是收入是在当期即实现的,但是业务交易中的风险是在后期才能得到体现,这就需要我们将收入按照风险承担的期间配比原则,提取一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此来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如前文所述,通常担保企业的提取比例是担保费收入的50%。但是目前我国担保行业并没有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提取与结转原则来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担保行业的实务中,各个企业之间的做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二)缺乏科学的“赔偿准备金”提取方法

当前担保公司提取“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是,按照当期期末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1%以上的比例进行计提,且当“赔偿准备金”占当年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10%之后,就采取差额提取的方式。可见,目前担保公司“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仅仅是从金额上来考虑,而没有将准备金提取与真正的业务风险类型等进行匹配与挂钩;没有按照业务类型、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等对风险事先进行分类管理。

(三)担保公司的收益偏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金额对其承担的风险之间不配比

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具有远期交易的性质,所以对于风险的衡量具有远期性,较难定价。加上对于担保机构的既定形成的定位是“非盈利”的,所以整个担保行业对于保费的收入基本都是要低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一半以上,表明企业承担的高风险并没有获得高收益的补偿。

(四)出于担保公司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其参照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国财政部发布的政策规定,要求担保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保险企业的规定来进行会计核算与处理,其披露的财务报表的格式也要参照保险企业。尽管这项新政策将担保公司纳入到来保险行业范畴中去,使得人们可以更好地去总结担保业务的特点和规律,但是出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殊性考虑,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形式来要求其参照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还是略欠妥当。

三、担保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上文我们提到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制度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担保公司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时以相应的风险和工作成本作为提取的依据,并且应当针对不同的被担保客户类型,分析其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的大小,据此来灵活地设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考虑到实际,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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