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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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04年04月16日 外逃美国的中银巨贪 余振东被引渡回中国 , 后于2006年3月在广东 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我国引渡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
渡) (1)准予引渡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 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 求所指控的犯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 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 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 “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成员国。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差别待遇 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外 国人之间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包括: 1、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在 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国民或法人 2、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国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承认差别待遇,但不能因种族、 宗教、政治等原因实行歧视待遇,否 则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国籍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具有两个国 家的国籍成为双重国籍;具有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籍的称为多重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 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无国籍。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冲突的原因 国籍冲突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各国国籍 立法的原则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适 用标准。
第一节 国 籍
2、继受取得 也被称为继有国籍或后来国籍。分为两类: (1)自愿申请入籍,又称“归化” (2)基于法律规定入籍 由于法律事实导致产生入籍的效果,主要包括: 婚姻;收养;认领;交换领土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又称出籍,是指一 个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某 一特定国家的国籍。可分为两 种情况: 1、自愿丧失 基于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 基础的国籍丧失 2、非自愿丧失 指发生婚姻、收养、认领、国 籍被剥夺等情况下,不是当事 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国籍的恢复是指已经丧失某国国籍的 人重新获得该国的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允许恢复国 籍。
第一节 国 籍

四、国籍冲突
(一)国籍冲突的含义 国籍的冲突又称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自然 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不 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法律状态。 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
第一节 国 籍
●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 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 (1985年香港法案),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 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 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它国家或地区旅行, 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它地区不得因持 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 权利。 ● 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 英权计划(英国国籍甄选计划)”而获得的英 国公民身份(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 根据中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 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其它地区不 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基本法中规定 担任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人士均须为没有居英 权的中国公民。 ●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 外)护照”以及因“居英权计划”取得英国护 照的人,不能以此申报变更国籍。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命令案
第一节 国 籍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 1、国内立法 2、双边条约 3、国际公约
1955年4月22日周总理同印 尼外长苏纳约在万隆会议 上签订了中国和印尼关于 双重国藉问题的条约,并 在签字后致词。
第一节 国 籍

五、我国国籍法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共有18条,主要立法原则有: 1、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港英国籍问题) 2、防止和消除无国籍原则 3、在血统主义的基础上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 主义相结合原则 4、平等原则(男女、各民族、外国人均平等) 5、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 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第四节 难民问题

第一节 国


一、国籍的概念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某一自然 人隶属于某一国家 的国民或公民的法 律资格。是一个人 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 也是国家实行外交 保护权利的法律依 据。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 地位
(四)优惠待遇 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 外国人的特定的优惠的 一种待遇。
(五)普惠待遇 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 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 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 家的特殊照顾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四、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 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 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和平手段所采取的保护 措施。 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 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 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 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 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 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 罪的名称 (第43条第2款) 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 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 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 以引渡的法律依据(第44条第5款) 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承 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引渡 的犯罪(第44条第7款) ——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不予引渡的情况
军事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死刑;缺席判决; 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被请求国正在准备 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 行诉讼,或作出了判决;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 生在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 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依请求国或被请求国 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 免;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 人道主义考虑
索尔仁尼琴 1970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他著的《古拉格群岛》被认为 是他的反共宣言书。他在持不 同政见者当中反共最为坚决, 曾被当作苏维埃政权的头号敌 人。 他于一九七四年被剥夺苏 联国籍并被驱逐
wenku.baidu.com 第一节 国 籍
(三)国籍的恢复
1990年戈尔巴乔夫恢复索尔仁尼琴 苏联国籍。 2007年, 普京向索尔仁尼琴颁发 俄罗斯人文领域杰出成就国家奖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2、国籍是一国给予它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3、国籍是一个本国向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第一节 国 籍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有关国籍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各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同, 在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国籍之间 的纠纷。因此,为避免产生国籍冲突,国际社会缔 结了一系列公约对此加以规范,主要有: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 及两个议定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公约》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二)居留 对于合法入境的外国人, 根据居留国法律或国际条 约的规定,可以在该国短 期、长期或永久性居留。 在国际实践中,外国人的 民事权利一般在居留国保 护的范围之内,而本国人 所享受的政治权利,外国 人通常是不享受的。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出境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对于已在其境内 的外国人,只要符合其有关出境的规定,不能 禁止该外国人出境。 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社会安全,对于严重威胁国 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国人,可以 限令其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这项权利不得滥 用,否则会引起国际责任的后果。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Extradition)
(一)概念 指一国把在该国 境内而被其他国家追 捕、通缉或判刑的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处理的 国际司法合作行为 ( ≠司法协助)。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二)法律依据——条约(双边、多边条约) 目前尚无普遍性的多边公约,现有的多边公约均为地区 性(欧洲、美洲) 如无条约义务,被请求引渡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阿利穆拉多夫案 (三)请求引渡的主体 犯罪人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国 如果同时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时,原则上由被请求 引渡国决定引渡给哪个国家。
第一节 国 籍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自然人获得作为某一国 家成员的资格并成为该国的居民。大致可分 为两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原始取得)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继受取得)
第一节 国 籍
1、原始取得 这是最普遍的取得国籍的方式。各国依出 生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不同,实践 中分为三种情况: (1)血统主义原则 即以出生者父母血缘关 系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 本人的国籍。又可分为 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 统主义。
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 相同。从国际实践看来,国民待遇是有一定 限制的。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 律地位
(二)最惠国待遇 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 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 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或法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具有自动性、 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
→例外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 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 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
—— 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六)引渡程序: 外交途径;公安机关或警察机关执行 (七)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不得转引渡、或起诉或引渡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 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一般也被视为外国人。 对外国人的管辖以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为 主,以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为辅。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二、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一)入境 各国均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的目的入境。为了维护 本国安全和公共秩序,国家有权禁止本国政府认为有害于本国的 某些人入境。对于未经一国法定程序入境的外国人,国家有权强 制其离境。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 为侵害 2、国籍连续原则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诺特波姆案)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所在国的行政和司法的全部保护方法和正确 地使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一切程序上的可利用 的救济方法。 (安巴蒂洛斯案)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四)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英、美等国例外) 洛克比空难 (五)可引渡的罪行 通常是比较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即 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的犯罪的行 为 )、死刑不引渡(并非国际习惯法)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

在19世纪强国滥用外交保护权的背景下,1868年阿根 廷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书中提出,一国国内的外国人与该国国民有同等受 到保护的权利,不应受到更大的保护。该观点得到拉 美国家广泛支持,并被称为“卡尔沃主义”。 “卡尔沃主义”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卡尔沃条款”。 即拉美国家要求外国人与之订立的契约(主要是投资 契约)中必须载有一个条款,其内容为外国人同意由 于契约所发生的任何要求或争议由当地法院处理,而 不作为“国际求偿”的问题,从而表示该外国人放弃 请求其本国外交保护的权利。目前该条款效力在国际 法上存在争议。 (北美疏浚公司 案)
第一节 国 籍
双系血统主义:指父母双方国籍都可对子女 的国籍具有决定作用。
单系血统主义:指以父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 的国籍,亦可称为父系血统主义。
第一节 国 籍
(2)出生地主义原则 即以出生地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 即兼采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作为取得和认定出生者原始国籍的依据。 大多数国家国籍立法采用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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