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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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内容 •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的外交代表、行为 及其财产未经所属国同意不受他国管辖。 • 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par in parem non habet iuridictionem )引申而来。 • 司法管辖豁免 • 诉讼程序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 (二)国家豁免的放弃
•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国家对某个方面或某 种行为不主张管辖豁免,放弃豁免权的行使, 而愿意受到某外国或外国法院管辖的国家行为。
• (1)自愿性
• (2)明确性
• (3)具体性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明示放弃 • (1)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约定放弃豁 免; • (2)外国国家与私人或法人签订合同约定放弃豁免; • (3)争端发生后国家授权其代表在法院正式发表口 头声明,或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书面函件等等。 • 2、默示放弃 • (1)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2)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 • (3)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
• 1、承认具有任意性质 • 2、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3、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 • 4、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二、承认的性质 • (一)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 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 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 体的作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三、自保权(right of self-defense)
• 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采取武装手段保卫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 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 两方面内容:
–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 略
–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 卫和集体自卫
•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 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 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普 遍管辖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 永久中立义务主要表现在: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
进行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
定;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不采取任何
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 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7个宣布为永 久中立,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它们 分别是:瑞士、奥地利、瑞典、芬兰、爱 尔兰、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 。
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涉及新的
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全 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 统治(effective control) ,且已得到本国全 体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支持与服从。 • 合法性: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 平等地位的权利。
• 源于国家主权 •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 表现: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平等的代表权和发言权 –外交文件上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国家元首、国旗、国徽受到尊荣的权利 –国家平等的享有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三、承认的类别
• (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 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 治和法律行为。 • 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 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 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 不同——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
• 复合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国家联合的具体情况 而定,当联合体具有统一的国际交往权时,复合 国就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联邦,不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邦联。
英联邦国家
英联邦国家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同时身兼英联邦王国内 的16国的国家元首
第一节
• 3、独立国
• 指殖民地或被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行使民族自决权、
争取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而组织的政治实体。
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位于太平 洋西南,海岸线全长 19公里。国土面积24 平方公里,为世界上 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 余人,人口密度为平 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 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 高的国家之一。
• 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 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必须符合 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况: • 1、合并 • 2、分离 • 3、分立 • 4、独立
1958年 埃及与叙利亚合并
国家分立
国家分离
国家独立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 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 事关系。 • 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和效 力; • 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 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国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
★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只有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 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 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2、属人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 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
• 3、保护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 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保护 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表明了如下立场:
•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 则,反对限制豁免论。但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 • (2)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 分歧。 • (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 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 权利。 • (4)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 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第二节
国家概说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 实体。 •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 际法主体 •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条件的国际法 主体
• (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 与构成说相反,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 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 告,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三、承认的类别 • (一)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
• (四)个人尚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家概说
第一节
• 一、国家的要素
国家概说
• 1、固定的居民:无论多寡 • 2、确定的领土:不分大小 • 3、有效的政府:无论形式 • 4、明确的主权:多种表现 • 从国际法的角度,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 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第一节
• 二、国家的类型
土库曼斯坦
1995年12月12日,第五十届联大一致通过决议,赋 予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国地位,土库曼斯坦成为亚 洲唯一的永久中立国。
第一节
• 6、微型国家问题
国家概说
• 对于微型国家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是 指领土面积排在世界末游的国家。 • 微型国家因人口稀少,国土面积小,经济能力有限等 特点,在国际社会中其国家地位往往受到质疑。 7、 民族解放组织
教皇国——梵蒂冈
教皇国——梵蒂冈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 内容: –决定内政、外交方针 –确立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 • 两个方面的要求: –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 –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 外来干涉
国家概说
• 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在当今国际 社会中,除个别例外情况,国际法意义上的 国家一般都是独立国。
• 4、附属国
• 附属国是指主权受到控制而从属他国的国家 ,这类国家只行使部分主权。
第一节
• 5、永久中立国
国家概说
• 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
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 一般来说,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他国 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
• 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 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 政府成立之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是承认 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 • 承认一般不能撤消,而外交关系可以由于某种原因 而断绝
ຫໍສະໝຸດ Baidu
瑞士
• 瑞士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始于1815年 的维也纳会议签署的《维也纳公会 宣言》,并在一战后1919年的凡尔 赛和约中再次确认。“中立”为瑞 士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它是瑞士 能够长期和平并发展成为世界最富 裕国家之一的重要基础。
奥地利
• 1955《莫斯科备忘录》、《重建独立和民 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关于奥地利 永久中立的联邦宪法法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 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 利。 • 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 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 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是国家管辖中最基 本的。
• 1. 单一国
国家概说
•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 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 最高行政机关代表本国,单一国作为单一 的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法律关系,承担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国家概说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 2. 复合国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 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的义务
• 对应于权利 • 主要表现为: –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
• 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下,承认是既存国家 或政府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 (二)国家豁免的放弃
•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是指国家对某个方面或某 种行为不主张管辖豁免,放弃豁免权的行使, 而愿意受到某外国或外国法院管辖的国家行为。
• (1)自愿性
• (2)明确性
• (3)具体性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明示放弃 • (1)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约定放弃豁 免; • (2)外国国家与私人或法人签订合同约定放弃豁免; • (3)争端发生后国家授权其代表在法院正式发表口 头声明,或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书面函件等等。 • 2、默示放弃 • (1)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2)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 • (3)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
• 1、承认具有任意性质 • 2、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 3、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 • 4、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二、承认的性质 • (一)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 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 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 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 体的作用。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三、自保权(right of self-defense)
• 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采取武装手段保卫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 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 两方面内容:
–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 略
–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 卫和集体自卫
•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 对于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不论犯罪人的 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各国普遍有权实行的管辖。普 遍管辖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
• 永久中立义务主要表现在: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
进行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或协
定;在他国的战争中,遵守中立规则;不采取任何
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
• 在世界近二百个国家中,已有7个宣布为永 久中立,并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它们 分别是:瑞士、奥地利、瑞典、芬兰、爱 尔兰、哥斯达黎加、土库曼斯坦 。
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涉及新的
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新政府必须在其本国的全 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 统治(effective control) ,且已得到本国全 体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支持与服从。 • 合法性: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 平等地位的权利。
• 源于国家主权 •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 表现: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平等的代表权和发言权 –外交文件上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国家元首、国旗、国徽受到尊荣的权利 –国家平等的享有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三、承认的类别
• (二)政府的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 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 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 治和法律行为。 • 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 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 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 不同——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
• 复合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依国家联合的具体情况 而定,当联合体具有统一的国际交往权时,复合 国就是一个国际法主体。
• 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联邦,不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的复合国是邦联。
英联邦国家
英联邦国家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同时身兼英联邦王国内 的16国的国家元首
第一节
• 3、独立国
• 指殖民地或被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行使民族自决权、
争取民族独立、建立主权国家而组织的政治实体。
南太平洋的岛国---瑙鲁
瑙鲁(Naura) 位于太平 洋西南,海岸线全长 19公里。国土面积24 平方公里,为世界上 最小的岛国。人口1万 余人,人口密度为平 均每平方公里约416人, 是大洋洲人口密度最 高的国家之一。
• 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 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必须符合 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况: • 1、合并 • 2、分离 • 3、分立 • 4、独立
1958年 埃及与叙利亚合并
国家分立
国家分离
国家独立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 奠定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 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 事关系。 • 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和效 力; • 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 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国家豁免理论:
★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
★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只有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 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 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2、属人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 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
• 3、保护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 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保护 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表明了如下立场:
•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 则,反对限制豁免论。但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 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 • (2)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 分歧。 • (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 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 权利。 • (4)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 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第二节
国家概说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 实体。 •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 (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 际法主体 •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条件的国际法 主体
• (二)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 与构成说相反,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 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 告,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三、承认的类别 • (一)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
• (四)个人尚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第一节
国家概说
第一节
• 一、国家的要素
国家概说
• 1、固定的居民:无论多寡 • 2、确定的领土:不分大小 • 3、有效的政府:无论形式 • 4、明确的主权:多种表现 • 从国际法的角度,国家是具有一定的居民、 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第一节
• 二、国家的类型
土库曼斯坦
1995年12月12日,第五十届联大一致通过决议,赋 予土库曼斯坦永久中立国地位,土库曼斯坦成为亚 洲唯一的永久中立国。
第一节
• 6、微型国家问题
国家概说
• 对于微型国家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严格定义,一般是 指领土面积排在世界末游的国家。 • 微型国家因人口稀少,国土面积小,经济能力有限等 特点,在国际社会中其国家地位往往受到质疑。 7、 民族解放组织
教皇国——梵蒂冈
教皇国——梵蒂冈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 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 内容: –决定内政、外交方针 –确立政治、经济、社会制度 –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 • 两个方面的要求: –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 –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 外来干涉
国家概说
• 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在当今国际 社会中,除个别例外情况,国际法意义上的 国家一般都是独立国。
• 4、附属国
• 附属国是指主权受到控制而从属他国的国家 ,这类国家只行使部分主权。
第一节
• 5、永久中立国
国家概说
• 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
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 一般来说,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他国 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
• 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 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 政府成立之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是承认 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建交是双方行为 • 承认一般不能撤消,而外交关系可以由于某种原因 而断绝
ຫໍສະໝຸດ Baidu
瑞士
• 瑞士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始于1815年 的维也纳会议签署的《维也纳公会 宣言》,并在一战后1919年的凡尔 赛和约中再次确认。“中立”为瑞 士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它是瑞士 能够长期和平并发展成为世界最富 裕国家之一的重要基础。
奥地利
• 1955《莫斯科备忘录》、《重建独立和民 主的奥地利的国家条约》、《关于奥地利 永久中立的联邦宪法法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 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 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 利。 • 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 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 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是国家管辖中最基 本的。
• 1. 单一国
国家概说
•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 一主权的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只有一个 最高行政机关代表本国,单一国作为单一 的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法律关系,承担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国家概说
联邦: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 2. 复合国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
• 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五、国家的义务
• 对应于权利 • 主要表现为: –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
• 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下,承认是既存国家 或政府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 交关系的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