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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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的阶段,但在发展形式上显得有点粗犷,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欧美、日本等保险行业发达地区的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我国保险业值得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监管;借鉴;改革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归溯到清朝,但中间经历了20年的停滞,其真正的发展时间并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在2005年之前我国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然而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却慢了下来,从中也凸显出了许多影响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研究国外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吸取欧美、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以使我们在保险发展探索过程中少走很多弯路,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尽快的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1.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健全的法治下才能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同时也应起到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保险相关法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在国外,日本在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一步保险法,其中对追溯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可“追溯保险”的合法化。美国

也已有《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对保险相关的各项细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我国台湾也非常重视保险的法制建设,1963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法》问世继而又公布了《保险法实施细则》,顺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趋势,台湾又对相关的开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对保险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在整个保险行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专门建立了数据库系统,通过提供投诉数据,执行情况数据等来监督各家保险公司。在澳大利亚证劵和投资委员会依据公司和金融服务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具体负责保险公司中参与者的合规性,监管和执照,同时还负责争议处理保险业务守则和保险业的协调。在欧盟各国都实行严格的监管,重点不仅放在审慎监管问题上,而且对于保单条件,价格等市场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监督。香港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赖于保监处的他律和保险业联会的自律监管架构和监管制度的配合。

1.3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倘若保险公司丧失补偿能力甚至破产,被保险人将丧失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偿付能力的监管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的共识和行为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

对于如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认识,各个国家也仍在不断地探索。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的实际评估来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欧盟有统一的偿付能力框架欧ii,其目标是在欧盟内部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经济资本作为评估基础,凸显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

1.4 经营模式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在金融创新的不断驱动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不断的相互渗透融合。美国已经将保险监督与其他金融监督结合起来考虑了,也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经营。香港的保险业采取国际通行的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混业经营普遍存在于大型经营集团,为了更好地应对混业经营的环境,香港保监处与各个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了合作。

1.5 信息技术

进入21世纪,几乎任何行业的快速发展都要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保险行业既是一个各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相互协调,互通信息紧密联系的行业。在日本,为了各保险公司间的数据传输利用速度和效率,并进一步减少其运营的成本,日本保险协会和其他各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了保险信息系统。美国、加拿大

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的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这些系统及时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公布出来,从而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和和偿付能力。

2.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对加快我国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完善保险法。制定修改出一部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保险法是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在我国仅有一部《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又包括保险业方面的法律,尽管已经对旧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投资方面的保险,共同保险,保险招投标等许多保险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应该对我国的保险法规进行细化,使在建立保险关系和义务的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2)提高偿付能力。我国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始终重视资产和负债的关联性,只有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才能实现风险承受范围内的利益最大化。二、提高资本的充实能力和配置能力,保险公司应更加重视应用风险工具,确保将剩余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三、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因素,可以采取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监管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业较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所倾斜。总体来

说,要确保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3)转变经营模式。保险业的混合经营模式是时代的趋势,我国应着手研究如何更快更好地将保险相混合经营的模式转变,但由于保险业混合经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由分项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混业经营涉及到不同特点的行业和业务,因此对企业各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我国保险行业应更加注重风险的规避和公司人才的培训等,以促进公司良性发展。(4)加强信息化。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信息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的传输和分析的通用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保险行业承保理赔信息数据库,因此保险信息度较低,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建议应加快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完善保险行业的信息披露,开发出一种可以识别可疑和高风险人群的识别功能,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看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涉及到保险行业的方方面面,要想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这些改变,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因为任何一个机构、法律等的改变都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有为改革营造了好的环境,才能为完善保险行业的各种体制,实现与国际接轨,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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