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比较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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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比较研究方法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比较法的属性问题接着介绍了比较法的含义和研究范围,最后对比较研究方法的分类进行介绍,主要有内部比较方法与外部比较方法、宏观比较方法与微观比较方法、纵向比较方法与横向比较方法和实体比较方法与形式比较方法。

[关键词]比较方法;分类

一、比较法的属性

在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比较法既是法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也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这是由于:1.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离不开比较方法,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但是,比较的方法毕竟只是科学研究的手段,这种手段还广泛运用于各种学术和实践的领域。因此,比较方法是不足以单独构成一门学科的。2.比较法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比较问题(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其不像民法学、刑法学之类的部门法学是以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为其存在依据的。3.比较法研究最终形成的研究成果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所无法取得的。如让·康斯坦丁内斯库所讲,比较法“要把用比较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和范围的整体。”因此,比较法拥有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学术目的,作为法学独立学科的比较法学,和将比较方法运用于其他法学研究,从而服务于它们的研究目的和学术产生出完全是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存在。

二、比较法的含义与研究范围

比较法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而不是某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实在法律,它不像部门法学那样拥有某一领域特定的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一般地说,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之间的法律比较问题。

认识其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比较法学进行法律比较研究的基本单位从空间上说是国家或特定地区,及时间上说以当代为重心。近代以来,国家取代民族、种族、宗教等人类重要的文化——政治集团,成为法律效力乃至法律文化的基本界限,因此比较法学对法律的比较首先是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当然,除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特殊地区的法律制度也可以作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次,我们还应该加以注意的问题是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之间法律的可比性的问题。对法律可比性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之间,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还涉及西方法律与发展中国家法律之间的可比性问题。

三、比较研究方法的分类

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寻找它们之间千丝万缕联系的手段——比较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层面、范围和对象等标准对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作如下分类:

(一)内部比较方法和外部比较方法

所谓“内部比较”是对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如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法律比较,或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法律比较。这是早期比较法学采用的方法之一。所谓“外部比较”,是对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如将某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某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上述两种比较方法其思维过程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揭示法律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但两者在比较对象、目的和任务方面是不同的。内部比较一般是着眼于同类型的法律或制度而外部比较是着眼于不同类型的现行法律或制度,把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就同一社会问题的调整进行比较。内部比较的目的是认知同类法律或制度的内容,为该法律制度的外部比较准备应有材料。而外部比较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对同一现实问题的法律解决办法中和对同样或类似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办法中,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

(二)宏观比较方法和微观比较方法

宏观比较方法一般认为是从整体着眼,在各个法律制度整体间或各个体系之间的比较。也有学者认为,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制度,也即对不同的社会制度、国家或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是宏观比较。这实际上将宏观比较等同于外部比较,当今大多学者不持这种观点。所谓微观比较,一般认为是以法律或制度的局部为着眼点,在某一特定的法律规定之间比较。但也有认为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称为微观比较。这实际上等同于内部比较。大多数学者不赞成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宏观比较旨在寻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如总的结构,整个体制、总的法律原则等方面。而微观比较只对不同法律或制度的细部、细节、个体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三)纵向比较方法和横向比较方法

纵向比较又称历史比较,即对一国或几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如对不同时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离婚制度的比较。横向比较是对同一时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进行比较。如对同一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宪法进行比较。横向比较方法,着眼于比较对象的横断面,主要是从空间的角度出发进行比较。即对不同国家、民族、地区在同一时期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多为比较立法采用,在立法比较中找到经验和教训。

(四)实体比较方法和形式比较方法

实体比较着重比较不同或相同社会制度国家法律的具体内容。如比较某一

社会主义国家与某一资本主义国家对相同社会关系的调整情况。这种方法旨在找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社会问题解决的具体办法和途径,供立法者选择。而形式比较,也有人称为类型论比较方法。它是将不同国家法律形式方面的特点进行比较,如法的类型渊源、结构或体例等。这种比较方法指出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形式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旨在揭示不同国家法律在传统上、形式上、本质上的某种血缘关系。不少学者对这一方法提出批评,认为这种方法是把一个法律秩序的若干本质特征还原为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秩序相适应的模式相比较,说明一致性或相近性。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它不考虑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政治、经济、社会机能,只注意法律类型的形式是不充分的。

四、结语

比较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全球性法律问题可望系统、全面而深入的了解。此外,通过对法理学的比较研究,对法律意识以及有关法律性质、作用和一般概念的比较研究也有着无限的认识价值,从而也必然相应地深化着法律比较研究的价值意义。在具体研究活动中,可通过宏观比较、微观比较、功能比较概念比较、文化比较、历史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等多种方法来达到获得新的有价值观点之目的。就比较的借鉴和移植,不可能一劳永逸,它因时、因地、因国情而每有变异,比较法学学者应当达观通变。通过对各国的、不同法律秩序的法律之间的比较,通过分解、分析、鉴别、吸收等一系列思维过程,以达到“洋为中用”、取我所需的辩证扬弃,从而完善本国法律之目的。

毫无疑问,比较研究方法其价值在于,必须能够为本国法律的发展提供有创意的见解,并能经受实践的检验。能否对本国法律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关键是它能否对本国、国外的法律制度的运行做出全面、准确而客观的优劣判断和科学评估;特别是它能否对不同法律体系的运行效果做出分析和综合评价;从而为本国法律的完善与创新提供有益的借鉴,并通过实践检验获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保]日·斯坦列夫.社会学法学中的比较方法[M].法学译丛,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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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勒内·罗迪埃尔.比较法导论[M].陈春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

[4]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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