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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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

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基因技术/隐私权/ 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 基因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 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当代民法隐私权制度应将个人基因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明确个人对自己基因信息隐私的知晓同意权、保密权以及对他人非法搜集、利用个人基因信息的禁止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规定侵犯他人基因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以回应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民商法的挑战。

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以人类基因组计划(HGP)为代表的基因研究领域的突破性进展, 为人类进一步了解、感知并战胜自我提供了科学技术基础, 同时也为人类的未来勾勒出一幅激动人心的美好图景。2000年6月26日, 美、日、英、法、中五国科学家向世界宣

布, 人类基因密码基本破译, 并向全世界公布了人类基因组工作草图。面对基因技术这把“科学的双刃剑” , 人们在憧憬着它可能为人类带来美好未来的同时, 也不得不冷静地思考这样一些问题: 基因技术的发展毫无疑问地将对社会、经济以及人类本身产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影响, 但是, 在这场与人类本身密切相关的技术发展中, 如果规范、管理不当, 也将不可避免地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对此, 作为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民法应当如何引导这项生命科学的尖端技术按照合法的轨道运行?民法应当在哪些方面及时作出应对?这是民商法学者必须回答的问题。在此仅以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基因和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一)基因的若干基本概念

基因研究所涉及的基因概念极为广泛。主要有基因组基因、互补基因、表达序列片段(EST)、单核苷酸多态性(SNP)和电子克隆等基本概念。

基因组基因,是染色体上的一段DNA脱兑氧核糖核酸)序列。它是天然存在于染色体上, 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从染色体上分离出来, 然后测定其碱基排列。基因组基因中约有95%的碱基是不编码蛋白的, 而蛋白是具有特定生命功能的基本物质。互初基因, 则是用人工手段合成的一种基因, 由于它可以连续编码蛋白, 而被列为“功能基因”。染色体基因在生物体内起作用时, 将首先转录成单链的初级核糖核酸

(RNA),生物体内酶的作用将RNA链上不能编码蛋白的部分剪去,从而构成信使核糖核酸(mRNA)再由mRNA羽译成蛋白。所以,科研人员通过从细胞中提取经剪切加工的mRNA通过反转录的方法给它补上一条链, 形成稳定的双链结构, 这种基因被称为互补基因。互补基因是基因工程制药的重要材料, 也是世界性的基因资源争夺战的焦点。表达序列片段(EST), 是生物体内天然存在的一个能够表达蛋白的基因片段。由于它可以帮助人们区分不同的基因, 像每条基因的一段特别的标签一样,成为基因研究中一种通用的工具。但EST—般不是完整的基因,不能表达完整的蛋白。单核苷酸多态性(SNP),是指不同个体在DNA序列上的差异。在某条基因的某个位点上, 我可能有一个碱基T, 而你可能会是碱基G这样微小的差异,会形成个体在生理上的差别。了解这些差别, 将有助于深入认识个体差异, 在个性化的保健、用药指导、DNA识别、亲子鉴定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电子克隆,则是用计算机对基因片段序列数据进行比较、拼接, 然后形成一个由计算机给出的基因序列信息。这种信息的可靠性往往未经生物手段验证, 甚至其对应的基因也未克隆出来,而只是计算机分析结果。[1]

( 二) 隐私和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讲, 隐私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事务和私人信息。隐私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并且包含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充实。有的将隐私分为两类, 即静态隐私和动态隐私。前者是指有形的,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如信件、日记本等; 后者是指属于私人生活范围的私人事务、

私人关系以及与私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私人信息。在私人信息方面, 既包括与每个人的自身紧密相联的信息, 如一个人的体重、身体或心理疾病状况等; 也包括一些属于非人身性质的数据信息,如个人的收入、投资状况等。也有的将隐私分为三类,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 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个人隐私具有层次性,一般情况下个人领域处于外层,个人私事次之,个人信息即个人数据属于核心层次。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 特别是可以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的识别[2] 。

无论什么形式或形态的隐私, 都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特征:

(1) 隐私是客观存在的, 具有真实性的特点。无论是静态隐私还是动态隐私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或状态, 正是这种事实状态构成了每个人所需求的私人独处的生活、精神空间。在这个空间里, 人们自主独立地生活,寻求着个人精神的独立和生活的安宁, 从而在此基础上保持个人人格的独立和自由。

(2) 隐私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种隐蔽性的本质不是强调进行活动本身时的公开与隐蔽,而是指无论是公开或秘密进行的活动, 对于私人的事务和信息, 其主体为保持自己私人生活和内心世界的安宁, 不愿被他人知道、被他人干涉, 或者按照一个社会正常的心理和道德

标准, 这些个人的信息或事务不便被他人知道, 他人也无权知道的状态。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 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是近代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隐私权观念, 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隐私权这一概念从1890 年美国法理学家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首次提出, 虽在这一百年来有了巨大的发展, 但隐私权的理论是相对不成熟的。隐私权的定义有多种, 有代表性的定义是: 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的功能有以下两方面, 其中支配权是隐私权的核心:

(1) 隐私支配权。这种权能表现为公开个人隐私为他人知悉, 特征是精神上的控制权。因为隐私作为一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粹个人的私事, 权利主体有权不对社会或他人公开, 如有权隐瞒个人的不为他人所知的资讯, 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的追查、跟踪、搜查及公开日记等。这种权能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主动的。

(2) 隐私利用权。这项权能主要表现在物质上的合法收益, 即权利主体利用自己的隐私, 有权允许他人介入个人隐私, 取得相当的利益。如模特允许艺术家以其人体做画、某公众人物向他人披露私人经历以供撰写报告文学等均是合法行为, 模特及此公众人物均可取得相当的

收益。当然,这种权利人利用权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行使, 如果利用个人隐私进行不法行为,如不良表演等, 法律当然应予以禁止。[4]

二、人类基因组信息的隐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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