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祖平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祖平【当事人-公司】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冰薛明湘【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祖平【被告】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勘验笔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判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判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一审判决及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祖平房屋违法建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是否正确;二、(琅行执)限拆决字﹝2019﹞FL10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王祖平房屋违法状态问题。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6月4日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若全花卉焦明君【审理法官】陈若全花卉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晓杰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晓杰【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张帆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郝希罕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琦张帆郝希罕【代理律所】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晓杰【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雨山区城管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20]第ZD0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本案证据,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建构物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随后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增设电梯救援通道,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说明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不可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雨山区城管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作出马雨城管(规划)限拆[2020]第ZD0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城管执法程序及典型案例评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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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法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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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的违法建设是否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1)从违法建筑的处理上看,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强拆。
违法建筑本身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 无成为合法建筑物可能的违法建筑,另一类是并未违反城乡规划 法等强行规定,事后可通过补办手续,从而成为合法建筑的违法 建筑。因此,强拆只能针对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需 要拆除之后,才可以进行。 (2)从职权从属上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 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 项基本职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房屋及其附属物是 否属于违法建筑。 (3)从保护相对人利益角度看。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因 此,拆违对于违法建设所有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城管部门 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 被拆除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这样能够有效保障 相对人的权益。
如在新建的开发区或近郊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如 何管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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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一般 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 (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③城市郊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蜀山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2013年2月28日经查xxx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建设房屋四至情况平房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6平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萍霞【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振江洪徽【代理律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萍霞【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徐萍霞认为屯光镇政府系2016年4月27日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以屯光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
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屯溪区城管局自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其所为,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系屯溪区城管局在2011-2012年间,对案涉建筑查处过程方面的证据,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6年,且屯溪区城管局在2016年间对徐萍霞户未作出任何决定或通知,故该部分证据不能当然证明屯溪区城管局系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建稽[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稽〔2011〕18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市规划局、房地产局、招(投)标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现将《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十二五”规划(安徽省建设稽查局)目录第一章“十一五”发展状况回顾一、抓好基础工作,完善程序和制度二、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三、规划督察取得突破,省派规划督察员正式开展四、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举,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五、坚持行业指导,带动全面发展第二章建设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第三章“十二五”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第四章“十二五”建设稽查工作任务一、着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稽查二、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三、依法开展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四、积极探索实施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五、大力推进建设稽查体系建设第五章“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保障一、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二、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三、开展稽查执法课题研究四、积极做好宣传协调五、完善惩戒机制建设稽查执法,是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此检查、督察,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调结构促转变的关键时期,建设稽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城镇化、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市场规范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做出更大的贡献,十分必要而迫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11.05【实施日期】2014.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23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进行披露。
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一、说明(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建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201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各有关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风险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安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为核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防控廉政风险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齐萍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齐萍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蒋卫红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卫红【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俞滔滔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滔滔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滔滔【代理律所】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卫红【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卫红搭建的雨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花山区城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及花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蒋卫红的搭建行为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行为的合理性不等同也不能推导行为的合法性,本案违建的证据充分,其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现场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卫红搭建的雨棚是否合法,被上诉人花山区城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及花山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花山区城管局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花山区区划范围内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市[2014]185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3日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管和信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创新建筑市场管理方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牵头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1.开展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诚信体系,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加强个人执业动态管理,开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检查和信用评价。
2.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为依托,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信用档案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信用档案,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强化质量保修责任,对不能履行保修义务,推诿扯皮损害住户合法利益的保修单位,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并限制其工程招投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建市函[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建稽函[201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建稽函〔2011〕1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市房地产局、规划局、市容局、城管(执法)局、园林局,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建设稽查(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和队员素质,根据《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我厅拟对2010-2011年度全省稽查(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分稽查(执法)队伍和队员两个部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稽查(执法)队伍评议考核(一)评议考核的对象全省市、县(区)建设稽查(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稽查(执法)队伍。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1、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执法且手续完善情况;保障执法经费、人员经费、罚缴分离情况;办公场所、通讯、车辆和取证设备配备情况;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队伍着装和先进装备配备情况。
2、建设稽查(执法)组织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队员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训练和业务学习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巡察、案件受理、监察(执法)程序建立和实施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完善和实施情况;巡察、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3、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审核、决定“三权分离”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认定事实、收集证据方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情况;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情况;案件档案归档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胜诉率。
(三)评议考核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安徽省建设监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建稽[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建稽〔2009〕35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各市行业主管局(处、办、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建设稽查工作,规范建设稽查行为,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建设稽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稽查局(以下简称建设稽查局)是对全省建设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的执法部门。
第三条建设稽查是指对建设系统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规范建设行政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由厅查处的上述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执行由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监督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会同厅有关处室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
(三)参与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住房保障与公积金、房地产市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会同厅有关处室执行由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指导、考核全省各类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房地产等)行政执法队伍、人员;指导地方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稽查工作;(六)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受理登记表案号:宜建罚字[]第号立案审批表宜建罚字[]第号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违法转包当事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安庆市建设监察大队会议室主持人:陶文平汇报人:章汉富记录人:刘自杨参加人:周微、李涌、苏登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年月日,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省厅检查组对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业务用房、消防泵房及附属工程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是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都不是该公司的人员,且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任祥志与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人事劳动关系,劳务分包合同、混凝土及设备租赁合同都是由任祥志签订的,所以检查组认为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将该工程违法转包。
市建设监察大队依法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施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询问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转包,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的规定。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的规定,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合同造价(¥:元)的百分之一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零陆拾陆员壹角(¥;元)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二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转包工程案承德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承包的某土石方工程转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815.45元并罚款12524.39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池某某作出罚款814.08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案承德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因诉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因诉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皖15行终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刘莹洁【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刘莹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当事人】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进【代理律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寨县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行政案件审查的中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勘验笔录合法性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审查的中心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志成公司在对涉案建筑工程进行工程监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把关不严、监理不力,未尽到监理职责问题;二、被上诉人金寨县应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其一、涉案事故发生前,上诉人虽然已向施工单位催办施工许可、开工令,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但之后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又擅自施工,而上诉人并未及时监督检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涉案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防止涉案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属于未尽到监理职责。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海燕王伟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李先鹏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当事人-个人】李先鹏【当事人-公司】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登峰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顾承荣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赵宴宾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登峰顾承荣赵宴宾【代理律所】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先鹏【被告】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在发布17号征地公告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本院观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户’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安置应当以农户为基本单位;对照本县制定的有关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根据该户使用土地的面积、家庭成员状况、地上附着物等各种因素以上综合确定,农户家庭成员是否应予补偿安置仅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之一,不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原告李先鹏以被告未对曾经是其家庭成员之一的张潘桃予以安置为由提起履行职责之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遂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先鹏的起诉。
张潘桃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与安置补偿的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17
•【字号】建法函[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建法函〔2014〕63号)
各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皖府法秘〔2013〕19号)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3年11月分别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工作。
李洪等894名同志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和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李洪等894名同志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
请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领取资格证并及时申办建设行政执法证。
附件:2013年(下半年)取得建设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附件:。
程金甲、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金甲、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金甲;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程金甲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程金甲【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章金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章金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振江章金山【代理律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程金甲【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屯溪区城管局作出的屯城管(规划)限拆字〔2019〕43号限期拆除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屯溪区城管局作出的屯城管(规划)限拆字〔2019〕43号限期拆除决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地块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屯溪区城管局对程金甲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是否超过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三、案涉建筑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一。
屯溪区城管局认定程金甲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程金甲在行政程序的陈述和申辩及一审诉讼程序中,均未对案涉地块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异议。
在二审庭审中,程金甲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案涉地块不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屯溪区城管局答辩称,2004年1月16日发布施行的《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屯溪区行政区域属于屯溪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方亚亮、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方亚亮、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皖07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管佳丽【审理法官】尹雪茗王继东管佳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方亚亮;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方亚亮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方亚亮【当事人-公司】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亚亮【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管辖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上诉人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给铜陵市铜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2020]146号的函,是行政主体之间工作关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是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等过程性行为,并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20]146号的函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方亚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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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卷号[ ]第号卷宗目录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调查(检查、勘验)笔录第页间:年月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住址:注:本页不够,可附页。
勘验或校验技术报告、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依据、其它起证明作用的文件、资料等应附本笔录后。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存根)( )建罚告字[ ]第号被告知人: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1、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2、编制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拟处罚意见: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处罚款1万元承办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存根)( )建罚告字[ ]第号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在你单位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
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于年月日前到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年月日签收人: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 )建罚告字[ ]第号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在你单位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于年月日前到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年月日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芜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建罚告字--- ----第--- -------号---------------------------------------------()建罚字------------------------第----------------------号---------------------------------------------()听证告知书(存根)( )建听告字[ ]第号被告知听证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意见:承办单位:年月日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存根)( )建听告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处罚。
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报告书后三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提出,地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年月日签收人: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 )建听告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在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报告书后三日内书面或口头向提出,地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年月日----------------()建被通知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承办单位:填表人:年月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条款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年月日前停止的行为并接受本单位依法处理年月日签收人:年月日( )建停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条款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年月日前停止的行为并接受本单位依法处理年月日()建停字------------------------第----------------------号-----------------------------()建停字------------------------第----------------------号-----------------------------被通知人:举行听证案件:举行听证日期:听证主持人:承办单位:发出时间年月日: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年月日在(地址:)就一案举行听证。
经我单位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担任主持人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则视为放弃听证。
在来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如下准备: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2、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3、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年月日( )建听通字[ ]第号: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年月日在(地址:)就一案举行听证。
经我单位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担任主持人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则视为放弃听证。
在来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如下准备: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2、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作证;3、如申请主持人回避,请及时告知本机关。
年月日()建听通字------------------------第----------------------号-----------------------------()建听通字------------------------第----------------------号-----------------------------生效处罚决定收文号:下达处罚决定书日期:受处罚人:强制执行法院:承办单位:年月日人民法院:我单位于年月日下达的()罚决字[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年月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受处罚人拒不执行对其进行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行申字字[ ]第号人民法院:我单位于年月日下达的()罚决字[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年月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受处罚人拒不执行对其进行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建行申字------------------------第----------------------号-----------------------------()建行申字------------------------第----------------------号-----------------------------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违法人名称):本机关在调查你(单位)案件过程中,发现等证据可能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决定对1、2、3、4、(如不够,可另附页)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特此通知。
年月日签收人:(违法人名称):本机关在调查你(单位)案件过程中,发现等证据可能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决定对1、2、3、4、(如不够,可另附页)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特此通知。
年月日(公章)()建行申字------------------------第--------------- -------号----------------------------- ()建行申字------------------------第--------------- -------号-----------------------------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 )建当罚字[ ]第号违法人:违法事实:具体决定(注明法律依据):执行方式:承办单位:年月日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 )建当罚字[ ]第号违法人:你(单位)于年月日因的行为。
违反了的规定,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元罚款。
请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账号:,户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罚款收据)。
如你(单位)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复议或者不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执法人员:签收人: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 )建当罚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因的行为。
违反了的规定,依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元罚款。
请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账号:,户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罚款收据)。
如你(单位)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复议或者不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处罚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建当罚字------------------------第----------------------号---------------------------------------------()建当罚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