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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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
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博士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已有三届以上毕业博士生,本学科有三位以
上正在招生的博士导师和相应梯队,有专人负责、有条件、有力量开展本项工作的,
可以接受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于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
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所在专业与所申请学位专业应在相同的一级
学科内,否则按跨学科申请对待。申请人也可以是已获得博士学位,并于获得博士学
位后工作5年以上,现跨一级学科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
领域,理工科应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被sci(或EI)收录的文章,人文社科应以第
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8篇以上文章(或出版过专著)。同时,申请人的科研成
果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排名前3名)。
4.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须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
课的课程考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学位人员可在每年3月和9月的第三周到校学位办公室提
出申请。
2.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大学学位申请表》;
(2)《北京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信要密
封传递,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专业的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
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
(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各15份;
(5)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各一份,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
一份复印件;
(6)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函件及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
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8)交纳手续费400元。跨学科申请的人员还须交纳参加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
业课课程考试的考试费,每学分250元。
3.在接受申请后,校学位办公室及有关院(系、所、中心)负责人及专家,根据申
请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以及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审查与认定。审查后,将是否接受申请的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本人。
四、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要参加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考试科目
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全一致。主要有: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3)学科综合考试(4学分);(4)两门外国语(第二外国语经批准可免试,但外语类各
专业除本语种外,还需考一门外国语)(每门4学分)。课程考试应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考试的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综合考试成绩达到优良方为合格。
课程考试费为每学分300元。
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需要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
其考试科目参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考试成绩
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上述全部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未通
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1.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及时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
交纳论文答辩费9000元。此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2.学位论文的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
造性的研究成果,应能表明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博士学位论文分量和学术水平的
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同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原论文、著作等。
(2)申请人送交学位论文时,还应同时附送对该项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
使用部门意见等的复印件,作为评阅该学位论文水平的依据。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
写作,有关论文及其摘要的书写格式、打印、装订等按《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
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的规定办理。
(3)为了考察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在收到
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在学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
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的规定交纳实验费、资料费等。在校工作期间申请人应在有关教研室(研究室)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3、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将按规定对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专家评阅,并公开
举行答辩(有保密内容的论文除外)。
六、博士学位的授予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七、其他说明
1、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人如曾有本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又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按本办法办理。所修
课程5年内有效。
4、以下情况发生时,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时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所提
交的材料,所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a) 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未通过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
b)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举行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