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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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探矿权延续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探矿权延续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页岩气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3.申请范围不超过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
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七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纸介质,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电话: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从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
勘查司对通报项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40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补正、征求省厅意见、专家审查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探矿权登记费
2.探矿权使用费
(二)收费依据
1.探矿权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收费标准
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探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勘查登记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探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勘查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