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开发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等目的,对居民或农民的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困局,如何应对这些困局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公平补偿难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存在争议,很多居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抵制和抗议现象。
2.社会稳定问题:一些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导致了失业问题、居住问题等,使得社会秩序变得不稳定,出现了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
3.法律纠纷困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法律纠纷的出现,给整个拆迁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4.生活困境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一些居民由于失去土地和房屋等基本生活条件,使得他们陷入了生活困境,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出现。
二、征地拆迁应对策略2.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时,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拆迁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尽可能减少因拆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3.明确法律法规: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出现法律纠纷,保证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4.生活保障政策:政府要出台相应的生活保障政策,帮助拆迁居民解决生活困境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出现。
1.加强政府管理: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地拆迁的公平合理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结语:征地拆迁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如何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困局和问题的出现。
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的关注和监督,共同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
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
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
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房屋征收工作的难题与对策分析
房屋征收工作的难题与对策分析摘要:近几年,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提升。
但是,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社会问题,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事情已经并不罕见,例如: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村房屋的征收冲突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与安置等等,而这些问题已经对社会稳定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广泛的农村房屋征收一直是当代中国社会贫困和争论的根源。
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在农村房屋征收安置的过程中,缺乏对房屋被拆除的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关键词:房屋征收;难题;对策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现处于城镇化建设发展的进程中,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人口规模与地域规模不断扩大的一种自然社会历史过程。
城镇化是中國在迅速推进现代化这个特定历史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可以说,没有城镇化,就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
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各地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类开发规划,土地需求不断增大。
近年来,房屋赔偿纠纷频发,甚至有些人失去了生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补偿问题主要从补偿制度,评价制度和政府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问题(一)有限的补偿范围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房屋福利和搬迁费用四个方面。
但这四个补偿范围远远没有抵消被征收者因房屋征收而带来的损失。
首先,村民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民享有国有土地的自主使用权。
没有人应该通过征收等方式获得这项免费权利。
但是,现行规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后没有建立良好的邻居关系,交通便利,优质的医疗服务和高质量教育等无形资产作为独立损失补偿。
(二)不合理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征收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
但是实际上,由于商业利益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补偿标准通常较低。
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拆迁行政裁决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房屋因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势必拆迁。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予以行政裁决。
随后,便有一些对裁决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
此类案件因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影响较大,因此成为当前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关键词:适格原告前置行政行为司法变更权在拆迁裁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笔者拟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案件中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有时往往忽略了其他一些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错误的剥夺了他们的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只要是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具有适格原告的身份。
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共有人。
共有人虽说不是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但与所有权人对所拆房屋存在共有关系,故与裁决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房屋继承人。
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丧失了原告主体资格,继承人虽未及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事实上已继承了该房屋产权,当然也取得了原告主体资格。
3、承租人。
租赁房屋须拆迁时,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在未达成租赁解除协议的情况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势必对承租人的搬迁、安置等问题予以裁决。
这时,承租人因与拆迁裁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取得了原告资格。
4、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调整也升级升级,地价猛涨、房价飞升使一些城市区域的老旧房屋难以适应城市的改变,需要进行拆迁与重建,这也给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较为复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这些法规不仅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还要看懂和理解其中的规定。
这给拆迁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需要法官对这些法规有非常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解决方案: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对于行政法官来说,熟悉法律法规是基本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
2、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引进先进的证据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证据材料规范化、数据化、可追溯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案件审理的负担,加快诉讼进程。
二、拆迁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房屋拆迁案件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例如,拆迁的时间、拆迁的范围和拆迁后的补偿等问题,这些都会对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
另外,拆迁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巨额资金和运营风险,经常存在产权纠纷、收益计算及管理方案等问题,都会增加该类案件的疑难性。
解决方案:1、强化必要的信息公开和沟通:大力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加快纠纷调解速度、减轻审讯的繁琐、化解当事人互信不足、理解不透等问题。
并在拆迁前,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引导,充分了解居民的意愿和利益, 理顺关系,避免纷争,达成共识,杜绝矛盾出现。
2、建立健全机制,实施科学管理:拆迁项目管理岗位重构,强化组织领导和评估体系建设,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建立标准化评估系统,对拆迁补偿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行政管理的透明性。
三、核算和分配问题房屋拆迁补偿是相当复杂的经济问题,拆迁涉及的补偿和赔偿也是很难确定的。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说一说拆迁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在2023年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愈发快速,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更新中的常见现象。
而作为拆迁工作的主力部门,拆迁办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参与解决。
一、拆迁补偿方案不清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拆迁补偿方案常常并不清晰,拆迁户难以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提出异议,从而延误了整个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细化,明确拆迁户能够获得的具体权益,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的宣传教育,让拆迁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避免出现异议和纠纷。
二、建筑物难以拆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一些旧建筑物已经被淘汰,需要进行拆除。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建筑物难以拆除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技术支持和装备升级,采用更加先进的拆迁技术和设备,提高拆除效率。
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深入的勘查和评估,了解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完善的拆除方案,避免出现拆除不力的情况。
三、拆迁工作难以与周边环境协调在拆迁过程中,我们需要兼顾拆迁工作和周边环境的协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拆迁工作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和影响,从而引发了外界的不满和抵触,这不利于拆迁工作的进展。
为此,我们需要在拆迁前进行更加周全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情况,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拆迁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环保和清洁工作,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为拆迁工作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土地出让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在拆迁过程中,土地出让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土地出让后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或者出现了违规使用的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更为完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保障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执行。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
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李克垣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开始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
动拆迁矛盾和纠纷的扩大和激烈已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
如何处理好新世纪经济发展与旧区改造的矛盾,这是一个新的课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此为指导,首先对动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剖,然后在基础上对旧区改造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基层政府在动迁中作用提出有益的思考。
一、对城市动迁中存在问题的思考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
“东八块”拆迁只是城市拆迁中的一个缩影,有的地方拆迁矛盾比这更激烈,有天安门自伤事件,也有汽油自焚身亡事件。
发生这么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说明了动拆迁本身可能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很可能就是这些问题造成了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1、在动拆迁主体上,既有动迁指挥部,又有动迁公司,使动迁的性质趋于模糊。
在很多地方动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动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动迁公司,到底谁是动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在其他地方动迁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这种主体上的不确定,使得动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
这是导致动迁矛盾的潜在根源。
2、动迁补偿范围的太窄、补偿标准太低,使大部分居民购买不起房屋,从动迁中未能获利。
房屋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房屋拆迁目的是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
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疑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疑难问题及对策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掌握因房屋征收引发的现实矛盾和不稳定问题,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科学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现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疑难问题及对策建议汇报如下:一、新《条例》实施以来工作进展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去年颁布实施后,我市先后启动实施了******道路桥梁及园区建设、**华庭北侧、**大桥、**大桥、北关、北护城河路东延下穿**铁路立交桥等六个片区826户居民和70个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共计完成征收面积40.45万平方米。
目前,*****片区将于本月17日由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正式启动。
****片区也在加紧调查摸底,本月也将准备进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
二、现阶段房屋征收工作的疑难问题随着房屋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征收工作受到一定的阻力,现逐一梳理分析。
(一)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抱有抵触情绪,甚至曲解,认为是政府因事而议。
想方设法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个别人还存在靠征收致富的不切实际心理。
在征收过程中,少数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目的、意义,征收相关的政策、法规、补偿安置办法以及优惠政策不主动去了解,总是自以为是,单纯认为房屋征收工作就是一个市场买卖行为,而不理解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带有强制性的一种公平补偿行为。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对征收工作有一种“排斥”感,盲目与其他被征收人攀比,毫无根据地认为征收补偿不公平,自己吃亏了,从而提出不合理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每当一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后,许多被征收人总是会向征收人提出这样那样的一些要求。
比如下岗失业、久患疾病、文化水平低下等特殊被征收家庭,往往不切实际地提出过高的要求,希望政府能一次性地为其家庭解决诸如住房、就业、上学、社会保障、困难救助等一揽子问题,常常采取不达目的不搬迁的强硬态度,甚至部分被征收人私下聚会商定计策,并频频以上访的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施加压力,认为拖得时间越长,政府就会“花钱买进度”,“搬迁早,补偿少”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摘要当前,我国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本文对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难点问题,包括管辖权争议、诉前执行质疑、调解制度争论等进行了概述,并对立法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审理范围诉前执行调解制度作者简介:陈大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9-02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然而仔细研究《条例》并结合具体工作分析就会发现,《条例》有多处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例如2012年海南省行政案件中前三名的分别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其中房屋拆迁类等占了行政案件总受案数的百分之四十之多。
基于此,本文拟就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综述,并对如何完善立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综述(一)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争议案例:2008年4月下旬,魏久民等九户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搬迁,被强行拆除房屋。
后魏某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指定历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魏某的辩护律师于2009年7月下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市中院对历城区法院的审理指定,改由济南市中院进行审理。
上述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在当前并不少见。
当前,国内法院关于拆迁行政案件在管辖上究竟是适用“地域管辖”,还是适用“特殊管辖”存有争议。
如采地域管辖,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于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而如采特殊管辖,则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通常会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特殊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拆迁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拆迁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拆迁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3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仍在不断加速。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拆迁已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措施。
然而,拆迁工作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拆迁霸权问题拆迁霸权现象指的是一些拆迁征收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滥用职权,使得拆迁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导致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为:一些拆迁征收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拆迁工作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和协商,甚至存在一些违规甚至非法行为,导致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解决拆迁霸权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加强制度约束,强化权力监督来加以解决。
例如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拆迁征收相关法规,彻底打击拆迁征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法规规范,不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保障。
二、补偿标准不公问题在中国的拆迁工作中,补偿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议点。
由于各地的土地市场和人口密度的不同,导致补偿标准的统一化和科学性很难实现,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一旦选定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会直接导致法律纠纷、社会不稳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政策层面上加强补偿标准的科学制定和规范。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做出公正的决策。
同时,可以采用线性补偿、按人头补偿等多种方式,使补偿标准更加公正合理。
三、重建难题在大规模拆迁的情况下,重建问题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拆迁之后,如何为被拆迁家庭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并确保他们的生活与工作不受影响,是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拟定的政策建议在重建之后立即升级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公共设施,包括公园、医院、学校和商铺等。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征地拆迁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征地拆迁工作也在加速推进。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也日益显现,很多拆迁户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甚至有的出现抗拆事件,这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作为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怎样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困局呢?本文将通过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征地拆迁中的困局1.拆迁补偿不公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户对政府和开发商提供的拆迁补偿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公平,赔偿金额低于市场价值。
这导致一些拆迁户出现不配合拆迁的情况,甚至逼迫政府和开发商提高赔偿金额或改变征地拆迁方案。
2.抗拆事件频发由于拆迁补偿不公平、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一些拆迁户和当地居民出现了抗拆现象。
他们通过上访、围堵施工现场、搁置拆迁协议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导致征地拆迁工作进程受阻,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影响。
3.拆迁户安置难题在征地拆迁后,政府需要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居住区域布局不合理等原因,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成为了一个难题,很多拆迁户无法及时获得合适的居住条件,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二、应对策略1.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政府和开发商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应该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户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可以通过多方协商、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制定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及时向拆迁户进行公示,提高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保障拆迁户权益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可以在政策中明确赔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为拆迁户提供更多的保障。
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执行拆迁政策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推动谈判协商,化解抗拆事件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与拆迁户的沟通,推动谈判协商,化解抗拆事件。
可以成立独立的调解组织,加大力度推动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谈判,寻求共识,解决矛盾。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治【英文关键词】House Remov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ule of Administrative Law一、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的行为,在我国要紧是指城市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纠纷,既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纠纷、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有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在出现暴力事件等情况下还演化为刑事案件。
房屋拆迁纠纷呈现出下列特点:第一,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
城市化热潮席卷全国,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省份,大大小小城市都在忙于城市建设,而土地资源的增值也刺激了地产开发,拆迁涉及地区非常广泛,全国各地拆迁纠纷数目也是非常可观的。
第二,拆迁涉及人数众多,集团诉讼与群体上访多,钉子户现象不断。
第三,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房屋不仅是老百姓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财产。
拆迁往往牵涉到被拆迁人的居住、就学、工作、就医、休闲等多方面生活条件,部分低收人与老弱病群体更可能由于房屋拆迁陷入赤贫状态,生活无着落,解决难度也很大。
第四,违法拆迁、野蛮拆迁造成纠纷积怨大、易激化。
为拆迁抢工期,拆迁人不仅没有就证据保全办理公证,而且使用停水断电、停止供热供气、恐吓、暴力殴打、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突袭拆迁等等恶劣方式逼迫当事人拆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的事件不断出现,各地拆迁引起的极端事件仍然不绝于耳,株连拆迁、钉子户与自焚事件将拆迁制度推到风口浪尖,拆迁制度遭人诟病。
二、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原因第一,拆迁立法不完备第二,拆迁性质错位第三,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目前我国土地供应统一由政府运作,城市土地供应的要紧方式是政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审理城市拆迁行政案件亟待解决的八个问题
审理城市拆迁行政案件亟待解决的八个问题王彦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总的特点是:案件数量多,随着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拆迁行政案件增长势头甚猛,据统计,该类案件在有的省市占了行政案件总受案数的百分之四十之多。
牵涉面大,房屋拆迁动辄影响几十户、上百户人家,甚至涉及一个居住片区的集体搬迁,常常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矛盾突出,开发商以赢利为目的旧城开发与提高被拆迁户人的居住水平的政策导向存在矛盾,各方当事人常常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式等核心问题引起激烈争议。
法律适用难点较多,国务院于2001年11月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成为目前解决该类纠纷最高层次的规范性依据,但该条例较为原则,难以统一全国各地所有的拆迁活动,尤其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更是由各个地方政府甚至县级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增加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难度。
因此,如何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因行政机关介入拆迁而引发的行政争议,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笔者拟结合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时亟待解决的八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关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拆迁公告可否提起诉讼,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规定不予受理,有的地方则规定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拆迁公告的主要理由有二点:一是拆迁公告对象不特定,没有给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二是拆迁公告只是拆迁行政行为的一个步骤,单独告拆迁公告尚不成熟,当事人可以通过告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裁决来实现其目的。
我们认为,对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拆迁公告的内容是什么,而不仅着眼于公告的形式,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的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从形式和内容都可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该拆迁公告就不可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问题一、征收制度不完善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制度不够完善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政府可能缺乏完善的征收管制和流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这使得征收流程不够规范,缺乏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手续和标准的审批程序等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对策: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因此,征收制度需要经过完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它们执行到位。
政府需要为征收管制设定正确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流程,需要加强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人员资源,并制作相应的材料。
问题二、征收费用发生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城市,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不断增加,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难题。
有些开发商通过不合理手段,让征收费用上涨,这导致了征收费用增长不合理以及购房者无法承担价格的问题。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措施来规范征收费用,促进征收费用恰当快速增长。
其次,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笔征收费用归口到财务部门,同时还需要加强监察机制,避免个人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问题三、赔偿标准不够公正房屋征收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遭受资产的损失,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在征收过程中,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标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乃至民事纠纷。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公正公平的赔偿标准,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该对问题的潜在影响有清晰的认识,他们应该了解到关于所有受影响的人在位置和财产价值中的变化因素,包括房屋的构成、建筑面积、居住时间以及改变地区价值的其他因素。
问题四、被征收人保障不足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有时,被征收人在办理手续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或是最终的赔偿款没有及时或合理地发放,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困扰。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拆迁已经成为城市治理中须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权利保护不足、补偿不公、程序不合法等。
如何规范拆迁,保护公民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法律权威性不足目前我国的拆迁法律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行管理也不够完善,而且受到行政部门干预,法律权威性打折扣。
这就导致一些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补偿不公在拆迁过程中,公民的合法、合理权益保护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多数时候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款使用不透明,规定不严谨等问题常常出现,这使得部分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拆迁户难以承受拆迁的损失。
合法程序拆迁手续繁琐、复杂,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分工不协调,手续审批周期长,严重限制了拆迁工作的有效进行,影响老旧城区改造的进展,阻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拆迁法律对策制定和完善拆迁法律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制定、完善能够规范拆迁的相关法律,增加对拆迁程序的规定、强制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建立相关行政责任制等。
这些法规必须兼顾采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思路以及改造城市发展的需要。
加强监管拆迁实行的时候,要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管,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拆迁过程中越权、侵权等问题的发生,加强监督管理,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提高住民参与度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加强老旧小区居民的参与度,建立多方主体参与、多渠道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纠纷、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政策的民主参与性,还能够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基本权益的体现。
透明度在拆迁过程中,需要通过规范化补偿、公开决策、实现资金专账、加强监督管理等透明化措施,使拆迁过程变得更加透明,揭露不公,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以便更好的监督工作。
结论综上所述,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
而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综合使用各种可行的对策,通过加强监管、透明度、提高住民参与度、完善拆迁法律等方式,来合理保护公民的权益,实现城市的长足发展和社会稳定。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摘要】本文通过运用综合了文献法、比较分析法、观察法、实测法、调查研究法等方法对当今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首先对征收工作中的资源问题、政策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群众情绪问题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然后我们又对其原因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房屋征收;问题与解决措施目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国房屋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相关问题也随着房屋征收的进行而暴露出来。
由于相关的利益博弈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自然产生各种矛盾,加之相关政策的不完善,资金周转困难、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问题,使房屋征收成为一个政府头痛、群众呼声,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
如何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化解矛盾和问题,推动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笔者浅析如下:一、征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近年来,我国城镇建设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并且拆迁量也随着社会建设和人口的增加而逐渐增大,然而由于拆迁与建设房屋的时间相差较大,使得建设相对于拆迁要之后很多,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匮乏,征收费用全额到位较难;建设项目上马快,征收手续不齐备、准备工作不足、安置方案不科学等因素,使得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例如:有时户型建设的分不合理。
建设工地时常安排在离市中心较远的地方,使得上班族需要比在市中心入住的人们提早上班,并且会在上班路上耽误更多时间,这种情况使得人们不愿意在地区离市中心远的住宅区入住,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压力。
有时房屋设计的也相当不合理,比如建设的大户型的住宅居多,或者小住宅居多,使得想买中等住宅的用户由于没有满意的户型而难以进行拆迁,加大了拆迁的难度。
有时办公用房以及商业用房缺乏,造成单位和营业用房户只能货币补偿,无法进行安置,群众意见较大。
2、政策突破多、平衡难,调控难度大目前我国的房屋征收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房屋征收政策方面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例如停业及搬迁安装过渡补助政策不够完善、无证土地和无证建筑的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安置面积的扩大和结算标准还不确定、困难家庭问题的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作者:陈大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要当前,我国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本文对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难点问题,包括管辖权争议、诉前执行质疑、调解制度争论等进行了概述,并对立法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
关键词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审理范围诉前执行调解制度
作者简介:陈大栋,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9-02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然而仔细研究《条例》并结合具体工作分析就会发现,《条例》有多处规定过于原则化,欠缺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了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点较多,法律效果不佳。
例如2012年海南省行政案件中前三名的分别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其中房屋拆迁类等占了行政案件总受案数的百分之四十之多。
基于此,本文拟就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综述,并对如何完善立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综述
(一)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争议
案例:2008年4月下旬,魏久民等九户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搬迁,被强行拆除房屋。
后魏某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指定历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魏某的辩护律师于2009年7月下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市中院对历城区法院的审理指定,改由济南市中院进行审理。
上述关于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在当前并不少见。
当前,国内法院关于拆迁行政案件在管辖上究竟是适用“地域管辖”,还是适用“特殊管辖”存有争议。
如采地域管辖,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于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而如采特殊管辖,则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拆迁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通常会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特殊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然而这种一律采特殊管辖的做法,因为通常会因审判的相对独立性,反而招致作为被告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诉不积极,从而常导致审理期限延误,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诉前执行做法引发质疑
案例:河北省乐亭县2011年第一期旧城改造征地拆迁项目,以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李某的商业用房被列为拆迁范围。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李某尚未就房屋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形下,乐亭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强制执行了李某的商业用房。
上述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当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也未依法提起诉讼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会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强制执行。
此时,人民法院通常考虑到当地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拆迁工作的紧迫等因素,虽有顾虑,但还是会裁定予以执行。
而这实际上是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和第94条:“法院受理行政机关非诉执行案件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届满而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诉讼中提出”和2011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其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不能对裁决中的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规定的,从而亵渎了法制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三)拆迁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争论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法》因无明确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也认为办理复议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调解解决行政纠纷不乏其例。
目前,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公权,不能自由处分,必须严格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不能通过调解放弃或部分放弃行政权力来换取息事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调解行政纠纷并不是放弃行政权力,是坚持原则与灵活处置的统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上述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解决方法
(一)拆迁行政案件管辖权应采“灵活性”原则
针对司法实践中,相当的法院一律采特殊管辖原则的做法,本文认为不妥。
本文认为,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应当确定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特殊管辖为辅的原则。
其理由是,尽管拆迁行政案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拆迁房屋,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拆迁行政案件都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拆迁行政案件主要是由拆迁许可、拆迁裁决以及与拆迁有关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内容组成,而这些内容大都只牵涉拆迁的房屋,或者说拆迁房屋能否最终被拆迁,大多与拆迁许可行为、拆迁裁决行为的合法性有联系,但毕竟不同于直接针对拆迁房屋的行政行为。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能理解为凡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应理解为针对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此外,
还要积极推进房屋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二)严格限制诉前申请执行的行使
诉前申请强制拆迁,即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裁决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
人民法院对这类尚在起诉期限内而且又未提起诉讼的强制执行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
理由有二:
1.从申请强制执行的构成要件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则还要看复议决定作出后或复议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由于起诉期限未届满,拆迁当事人还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起诉期限内申请强制拆迁,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条件,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这是因为,先予执行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措施,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并不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故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当然应裁定不予受理。
2.从申请强制执行的法规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动履行的情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人民政府不能以“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由而要求人民法院在诉前实施强制拆迁。
(三)尽快设立拆迁行政案件调解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性质,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按照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安置。
双方就此发生的法律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24日给江苏省高院的复函中规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其民事性质并未改变。
虽因协商不成申请行政裁决部门裁决,但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
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民事关系并不因为经过行政裁决而转变成为行政行为的关系。
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这种处分对国家利益没有丝毫影响,也不违背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时,所考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的立法本意。
因此,拆迁双方的
安置补偿纠纷适合于调解。
若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案结事了,既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又化解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综上,本文认为,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中,应建立调解制度。
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规定拆迁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原则,只要拆迁行政案件中协调的过程和调解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就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三、结语
伴随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法院在房屋拆迁中行政案件所起的特殊作用备受瞩目。
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运用调解、协调等和谐司法手段,严格非诉执行案件程序,少用、慎用司法强拆,维护司法权威,才能真正减少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案发率。
注释:
艾军,褚玉梅.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强制执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06-3-23.
刘立勋.由一起行政复议案的成功调解得到的启示.漯河政府法制网.2009-4-27.
林日华.论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参考文献:
[1]杨会,何莉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实体完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研究对象.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2]谢昕欣.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制度缺陷.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1(8).
[3]汪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关系的法律分析.商场现代化.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