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公款吃喝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四风”突出问题之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将狠刹“吃喝风”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重要内容,持续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舌尖上的腐败”得到遏制,但公务活动中违规提供、饮用酒类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发布和施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释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从源头上治理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酒类等问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的范畴”。主要依据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第二条。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供、禁饮酒类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为了体现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本规定将禁止提供的范围从烟、高档酒水扩大到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同时,为了便于群众监督,也为了避免变通行为的发生,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大外事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用酒审批、购买的原则和方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
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该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本条根据我省实际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日常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仍需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送酒类”。主要依据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解读:
本条规定了“禁止饮酒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虽不完全对应上述公务活动,但工作时间内从事的也是公务,工作日午间饮酒也会对公务造成影响。因此,在本规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补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方式”。各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題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责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也与两项法规基本一致。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本规定施行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凡发现新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从重或加重处分,并倒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为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