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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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

1、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发布了一份关于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的文件,这是该委员会致力于处理国际银行监管问题工作的一部分。在制定这些原则过程中,该委员会借鉴了成员国监管指引的内容,采纳了银行业对征求意见文件(1993年4月发布[2])的意见,也采纳了对征求意见文件草稿的意见。此外,该文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产品业务指引[3]中的许多原则,这些业务在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模型的定性参数[4]中得到了反映。本文是1997年文件的修订版(曾经于2001年1月和2003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辅助《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中有关银行利率风险的处理方法[5]。本概要尤其能反映出原则12至15及附录C和D的修订内容。

2、本文中原则1至13是利率风险管理的普遍性原则,与是否为交易账户头寸还是非交易账户头寸无关。这些原则涉及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包括经营策略的制定、银行账户及交易账户中资产与负债的组合搭配、内部控制系统等,并特别回答了利率风险管理过程中有效计量、监测及控制利率风险的必要性问题。另一方面,原则14和15则专门阐述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3、这些原则是根据许多国际性银行现行做法总结出的普遍原则。当然,具体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其复杂性。在《新资本协议》中,这些原则构成了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标准。

4、各国监管当局在监测和处理利率风险时所采用的确切方法,将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技巧、在监管中利用外部审计的程度等。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同意:本文所列原则应当用于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用于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大小,用于培育监管当局处理上述风险的能力。

5、如同在其他领域一样,完善的控制至关重要。关键是,银行应具有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便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风险,同时这一机制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度监督。根据成员国的经验及委员会在已出版文件中制定的原则,本文对上述要素进行了逐一阐述。

6、本文列出了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若干原则。本文坚决赞成,银行内部计量系统应尽可能成为监管当局计量和处理利率风险的基础。这一原则对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完善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监管当局如何在断定银行内部计量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获得有关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信息具有示范作用。

7、尽管委员会目前没有对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提出强制性资本要求,但所有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抵御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如果监管当局认定,银行抵御利率风险的资本不足,就必须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或增加资本,或二者兼为。监管当局应当特别关注“异常值银行”(即在遭受标准的利率冲击或类似情况后,经济价值下跌超过一级和二级资本之和20%以上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各监管当局也可决定提高对整个银行系统的资本要求。

8、委员会将不断评估是否需要更加标准化的计量方法,并将在今后某一时期重新考虑这类方法。委员会知道业内计量和管理利率风险的方法在不断发展变化,对于现金流量和重新定价日期都不确定的产品,如许多与住房抵押有关的产品和零售存款方面,尤其如此。

9、委员会现在向各国监管当局发送本文件,相信这些原则能够提供一套有用的利率风险监管框架。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委员会要强调的是,完善的利率风险管理对银行的审慎经营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很重要。

10、委员会在本文第三节到第十节中提出了以下十五条原则。监管当局将运用这些原则,评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估银行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以及针对这种风险制定监管措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利率风险的监控

原则1:为履行其职责,银行董事会应审批有关利率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并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按既定战略和政策,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银行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利率风险头寸,以便董事会按照其关于银行可承受的风险大小的指引,来评估此类风险的监测与控制情况。

原则2: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银行有效地管理其业务结构和承担的利率风险,确保银行为控制和限制这些风险制定了适当政策与程序,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来评估和控制利率风险。

原则3:银行应对负责管理利率风险的个人和/或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并确保风险管理机制重点岗位的职责分离,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银行应设立责任明确的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部门,充分独立于银行建立头寸的部门,并直接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较大或较复杂的银行应指定一独立的部门,专门规划和管理银行的利率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4:银行制定明确的、与其业务活动性质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利率风险政策和程序,十分重要。这些政策应在并表基础上采用,在各级附属机构中实施,尤其是各附属机构间存在可能的法律差异和现金流动障碍时。

原则5:银行应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风险,并确保在引入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前,制定相应充分的程序和控制措施。董事会或由其授权的委员会,应事先审批重大的保值或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计量、监测及控制部门

原则6:银行应具备利率风险计量系统,这种系统应覆盖各种重要的利率风险,并能按银行的业务范围评估利率变动的影响。风险管理经理和银行管理层,应清楚地了解系统采用的各项假设条件。,

原则7:银行须建立和执行操作限额以及其他做法,将风险头寸控制在符合内部政策的水平以内。

原则8:银行应计量在市场压力下(包括重点假设条件失效)承受损失的程度,并在制定和评审利率风险政策和限额时加以考虑。

原则9:银行须具备充分的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利率风险头寸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经理提供报告。

内部控制

原则10:银行须具备利率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定期独立地评审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是该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必要时还应对该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此类评审的结果,应报送有关监管当局。

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

原则11:监管当局应从银行获得足够且及时的信息,以评估银行的利率风险水平。信息应恰当地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各类项目的期限与币种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如交易与非交易业务的区别等。

资本充足率

原则12:银行须持有与其承担的利率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利率风险的披露

原则13:银行应公布其利率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政策。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处理方法

原则14:监管当局须评估:银行的内部计量系统,是否充分反映其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果其内部计量系统不能充分反映利率风险,银行须按所要求的标准加以改进。为便于监管当局监测不同机构的利率风险头寸,银行须提供其内部计量系统的计量结果,以标准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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