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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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范文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执行行政决定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裁执分离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研究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内涵、意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内涵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将行政裁决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该制度将行政机关的裁决权与执行权分开,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承担,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二)意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其次,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决定的及时执行;最后,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二)执行权过度集中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执行权过度集中在某些机关或部门手中,导致裁执未实现真正分离,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一些违法执行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四、解决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加快制定和完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的法律规范,明确裁决权和执行权的分工、权限和程序,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现裁执真正分离应将裁决权和执行权交给不同的机关或部门承担,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裁决和执行的顺畅进行。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裁决和执行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关于民事执行调查报告

关于民事执行调查报告

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根据区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部署要求,近期,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对全区民事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重点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坚持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主动作为、迎难而上,依托团队化执行模式,通过规范化管理、工作机制创新、信息化建设,推动民事执行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2014年以来,共受理案件20526件,实际执结10931件,实际执结率53.3%。

区法院执行局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和集体一等功,被××市人社局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围绕司法为民,加大民事执行工作力度。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以民生、金融案件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民事执行工作开展。

开展专项执行活动。

每年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专项执行活动60余次。

2014年以来,共执结— 1 —涉民生案件2400余件,××××鞋业、××××公司等一批案件得到及时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开展积案清理活动。

通过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帐、充分利用查控系统等措施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2014年以来为申请人追讨损失15000余万元。

开展执行案款清理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共清理案件397件,发放案款4624.6万元,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设计并完善案款管理系统和案款物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案款发放和分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裁执分离模式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 附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

裁执分离模式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 附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

裁执分离模式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裁执分离首次出现于2012年4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补规定》)中,其所确立的理念是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11]一、裁执分离模式下的权力分配理论(一)执行权的分类及比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执行权进行不同类别的划分。

如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执行权分为民事执行权、刑事执行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从司法权内部来划分,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对应,两者同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从执行权内部运作程序划分,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等。

在上述分类中,民事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系人民法院执行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行使主体上,民事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外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同时行使上述两种执行权的实践运作使两者间呈现出较强的互通性和一致性,但是,该两种执行权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力属性方面。

民事执行权通过公权的行使达到救济私权的目的,系民事审判权的延伸;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公权色彩。

2.内容来源方面。

民事执行权主要源于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谓之审判权的实现途径;而行政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具有外源性的特点。

3.价值设置方面。

民事执行权的价值在于维护合法私权的实现和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要价值在于监督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现社会管理权。

由此可见,民事执行权凸现的是司法权救济私权的本色,而行政强制执行权体现更多的是公权的实现过程。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及其分配源于对“执行难”问题的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属性、行使主体等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并初步确立了审执分立和执行过程中的执裁分立制度。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法官队伍建设坏是司法权力能否公正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而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院事业兴衰成败。

如何抓新时期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

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许多靠以往经验难以应对的新措施、新问题,特别是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监督的权利,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如何面对新挑战,打造一支经得起监督考验的执行队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优化执行管理体系法院执行工作机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分散性、社会协助性等特点,决定着执行干警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需要一个良的社会环境。

(一) 执行队伍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事实,这与执行队伍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

随意伸长执行期限,几乎存在每个法院、每位执行人员。

法律规定了审判案件的审结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而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若干规定第107条虽然规定了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

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执行工作不规,仍然存在对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对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对免除执行的财产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缺乏统一的规定;对中止、终结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

这些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恰恰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乱执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执行人员的话说,这个案件我说执行不了,找谁也没有用。

我要想执结,很快就会想办法执结的。

目前,执行机构中执行人员之间仍然吃着大锅饭,干与不干都一样,执结多少都一样,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竞争,每个人都拿地方财政部门给开的那点工资,至于实行什么执行制度、执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执行员没有关系,过分强调程序主义,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钱没有执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干了,别人谁也没有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苏高法〔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6〕185号(2016年8月29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及《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促进执行权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行使,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尊重执行规律,使改革的成果能够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三)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合法合规。

(四)坚持执行工作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关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

关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讨杨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外因方面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社会各种矛盾的限制和制约;内因方面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运行机制不合理,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外部因素非法院自身能够独立解决,但内部因素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途径,以实现解决执行难之目的。

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借鉴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于2002年底制定并实行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的执行工作分权制衡的模式,已经运行了5年有余,回味起来喜忧参半利弊并存。

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想法。

下面就今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谈一些初步的设想。

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细化和分解,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

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的权力。

通常理解为对执行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权力。

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

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拘留、罚款等等。

执行裁决权是指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审查并加以确认;对已实施的控制性财产进行处分并加以确认的权力。

通常理解为对执行行为是否正确的审查和对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作出裁判的权力。

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

对执行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对执行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对执行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执行难”现象一直受到**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呼声强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执行工作也一直是困扰XX工作的突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XX系统上下连动,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

xxxx年xx月xx日,**《进一步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成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推进执行机制的重要指导。

xx市xx区人民XX紧紧围绕最高院《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加大执行制度,狠抓落实,以提升案件执行质量为第一要务,取得明显成效.一、规范执行工作(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战机稍纵即逝,为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我院专门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由分管副**担任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院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

快速反应力量由执行人员、司法等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二)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的系统工程,单靠XX执行力量单打独斗,显然事倍功半。

我院积极争取**的支持,动员全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的领导下,定期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XX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或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通过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民、司法行、国土**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协助与支持。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问题研究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问题研究

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问题研究作者:张艺杰张海强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执行分权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执行权两权分离认识的基础上,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建立了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

本文试从执行分权改革的背景及理论依据进行论述,结合基层法院实际,介绍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内容以及执行权分权现行模式,并予以理性的分析,提出在现有改革的前提下,完善执行权分权制约机制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基层法院;执行权;分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就必须要对执行分权进行深入研究,对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目的是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行权的滥用,最终实现执行的公正和效率。

这也是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

本文试从这方面做些探讨。

一、执行分权改革的现实背景及理论基础(一)高度集权的执行权运行模式是改革的主要原因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权过于集中,一个执行案件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到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到底。

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它的运行机制相对封闭,既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往往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现象,侵害了当事人利益,降低法院威信,损害法官形象。

“权力的寻租嗜好和本质属性是一种可交换的社会资源,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由此引发出实践当中的种种“执行乱”,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执行效率低下、执行矛盾突出等问题是改革的根本动力某基层法院在编人员94名,执行局执行员有14名。

2008年该院共收执行案件2355件,执结2052件。

在案件数量上,该基层法院承担着该市两级法院系统三分之一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任务。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

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一)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

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

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

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

执行局个人工作总结法院执行局年度工作总结20xx年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极不平凡的一年,是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继往开来、文秘114#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克难奋进,不断取得可喜成绩的一年。

一年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在市委领导、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司法为民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以执行改革和执行会战为突破口,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达到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目标。

元至12月全市法院共收案7755件,比上年度6955件多收800件,上升、共执结7340件,比上年度的6452件多结888件,上升,执结率为,比上年度的上升个百分点,收案标的亿元,执结标的亿元,执结标的率,其中,中院收案239件,标的亿元,执结和部分执结214件,执结率为,执行标的亿元,执结标的率,比上年度3亿元上升53,占全市执行总标的率的73,执结率同比上升,创执行标的金额历史最高水平,为促进十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主要表现是:一、抓执行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

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登陆政法秘书#)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范文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范文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实践中,非诉行政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对于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传统的行政执行模式往往存在权力集中、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执行效率低下和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近年来,裁执分离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执行模式,逐渐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内涵、特点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是指将行政执行的裁决权与执行权进行分离,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分别行使。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作出行政裁决,而执行权的行使则交由专门的执行机关负责。

这种模式下,裁决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可以保证行政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特点1. 权力分割: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相互制约,减少权力滥用。

2. 程序简化:执行程序相对简化,提高执行效率。

3. 公正透明:分离模式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三、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实施现状(一)实施背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执行模式,符合法治社会的需求。

(二)实施情况目前,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已在一些地区得到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了模式的顺利推进。

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裁决权与执行权分离不彻底: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虽然进行了权力分割,但并未完全实现真正的分离。

2. 执行程序繁琐:由于执行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监督,导致执行程序相对繁琐。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权力滥用和执行不力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裁决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缺乏法律依据。

《2024年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范文

《2024年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范文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非诉行政执行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执行模式的完善与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裁执分离模式作为非诉行政执行中的一种新型模式,旨在通过分离裁决权与执行权,提高行政执行的效率与公正性。

本文将对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实施现状,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二、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内涵与特点1. 内涵: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由专门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决定,而裁决权则由法院或其他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和裁决。

2. 特点:(1)裁决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公现象。

(2)提高执行效率:专门的执行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3)强化司法监督:法院或其他独立机构的审查和裁决,增强了行政执行的司法监督力度。

三、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实施现状目前,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已在多地实施,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标准不统一、裁决权与执行权的衔接不顺畅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四、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问题:(1)执行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执行机关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行结果的不一致。

(2)裁决权与执行权的衔接不顺畅:裁决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裁决结果无法及时、有效地执行。

(3)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权力滥用和执行不公的现象。

2. 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标准的不统一。

(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不合理:执行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执行需求,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裁决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裁决结果无法及时、有效地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

“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

“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1. 引言1.1 背景介绍“裁执分离”机制是指司法裁判与执行程序在法律进行中分开处理的一种机制。

背景介绍这一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主要受到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和执行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影响。

在过去的实践中,裁判员往往直接参与执行程序,导致裁判和执行混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执行效率也受到影响。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人们对司法机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裁执分离”机制应运而生,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推广和应用。

通过将裁判和执行程序分开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执行效率,提高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机制的理论基础、实施原则以及实践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推动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1.2 研究意义"裁执分离"机制是现代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实践探索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和研究“裁执分离”机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体系的运行机制,有效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裁执分离”机制有助于加强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对“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推动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研究“裁执分离”机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探讨和学术研究,更在于对司法实践和改革的深刻影响和促进作用。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的内容为:本文旨在通过对“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具体来说,本研究旨在探讨“裁执分离”机制的理论基础、实施原则以及实践探索,通过案例分析和成效评估,进一步评估该机制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对“裁执分离”机制的研究,我们旨在为相关领域的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司法改革与提升司法效率,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借鉴与启示。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裁执分离”机制的实际运作情况,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

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执行工作局与人民法院剥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我国当前执行工作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审执分离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尽快颁布《强制执行法》、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体制设想、行政主导型执行机构的监督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将执行权从人民法院剥离、建立以司法行政权为主导的审执分离执行制度的相关建议,我们认为您的问题分析透彻、全面,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系统性、针对性和一定的可行性,对于我们加强调查研究、推进执行改革、落实中央决策具有启发意义。

一、关于审执分离改革路径的不同观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决定》没有指明具体的方向和路径。

对此,社会上主要有三种解读。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实施彻底的外分,让执行权脱离人民法院,这正是您在建议中提出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深化内分,在法院内部将审判和执行作进一步彻底的分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深化内分、适当外分,在深化内分的同时,将一部分执行实施工作交给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门行使。

各种解读从不同角度出发,都有道理,也各有利弊。

您在建议中阐明了支持彻底外分模式的理由,论证充分,但是社会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应该继续留在法院内部进一步深化,具有较强说服力,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深化内分”符合执行效率优先原则。

近3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收案数每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持续增长,2015年新收案件数已达到416万件。

执行程序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如果将执行实施权交给法院以外的行政机关行使,查封、扣押等63项执行实施命令权均由行政机关作出,则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其公正性,从理论上讲,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可能衍生出数十项行政诉讼,而且诉讼审理周期较长,严重影响执行效率。

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

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

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深入开展今年以来,莱城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工作主线,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以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下大气力,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一是完善执行分权机制改革.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整合,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实施权,执行三庭综合行使执行监督权和执行裁决权。

制定执行工作流程规定,理顺庭长、局长、分管院长的权限划分,厘清庭务会、局务会、审委会的职能配置。

通过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以及明确各项节点工作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度和公正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二是打造“阳光执行”运行机制。

根据该院年初确立的“阳光司法”要求,积极打造“阳光执行"工程.制定了《莱城区法院执行立案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干警联系卡》,并在立案窗口逐案向执行申请人发放,通过该项措施,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以及如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当事人通过联系卡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在立案、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异议审查等8个方面的执行情况.做到了执行立案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裁决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和执行进度公开,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推行案件警示督办制度。

为了实现执行工作的整体联动,莱城区法院推行了案件警示督办制度:对超过三分之二执限尚未结案的,进行电话督办;超过五分之四执限尚未结案的发院长督办令,督办令由院长签发;超过执限尚未结案进行督办通报。

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或者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后,仍不能执结的,由院长安排他人执行.年度内两次出现该情形者,调离执行岗位。

督办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所在部门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今年以来,共电话督办执行案件120件次,发出院长督办令16件次,有效地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应当清晰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应当清晰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应当清晰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文/朱福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就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同为公权力的范畴,且在权力属性和权力目的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在权力性质、价值取向、权力行使前提和权力运行程序等方面,两者存在着显性区别。

目前,学界就执行权性质的界定主要呈现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和独立权力说三种学说。

就笔者看来,执行权的性质与审判权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两种权力的性质不能等同。

就执行权实际运作方式而言,笔者赞同,将其细化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执行实施权是对已发布执行命令实施的权力,其具体权能可以表现为:对执行依据的形式审查权,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执行调查和控制权,决定采取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措施,决定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以及与执行实施相关的其他权力等。

由此可以得出,执行实施权是一种具有单方性的行政事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付诸实现,它实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职能。

我国法院系统近年来所推行的执行分权改革也从一个层面上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而执行裁判权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代为请求权异议之诉的裁决权,对执行中出现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不予执行仲裁审查的裁决权,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和复议的裁决权,以及其他异议的裁决权等。

不难看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所不同之处在于,执行裁判权与审判裁判权极为相似,从一定程度上,它们体现出司法权的特质。

在讨论审执分离这一宏观问题时,如果真要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应合理界定执行权的范围,这里所指的执行权应该是执行实施权。

从现实国情角度来看,由于执行工作凸显出职权干预、职权推进的特性,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来,对于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监督与制约和达至执行目标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

新法释疑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法释疑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法释疑|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对《异议复议规定》作了详细的解读。

制定《异议复议规定》的背景与过程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法治水平越高,执行救济制度越完备。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执行救济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即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但存在异议范围过窄、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复议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后,在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基础上,推动执行异议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较大的改造,特别是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搭建起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

其间,反复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该规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异议复议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一)权利保障原则。

《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

一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受理和审查;二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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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之探讨
杨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外因方面主要是受到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社会各种矛盾的限制和制约;内因方面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运行机制不合理,执行缺乏有效监督,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外部因素非法院自身能够独立解决,但内部因素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途径,以实现解决执行难之目的。

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借鉴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于2002年底制定并实行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的执行工作分权制衡的模式,已经运行了5年有余,回味起来喜忧参半利弊并存。

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想法。

下面就今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与机构设置模式谈一些初步的设想。

一、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必要性
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对执行权的细化和分解,即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并使之分离。

何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呢?执行实施权是指执行实施部门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的权力。

通常理解为对执行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权力。

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执行命令或有关执行裁定,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权能。

实施的内容包括执行通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强制交付、强制搬迁、强制转移、拘留、罚款等等。

执行裁决权是指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采取的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内容的执行手段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和审查并加以确认;对已实施的控制性财产进
行处分并加以确认的权力。

通常理解为对执行行为是否正确的审查和对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作出裁判的权力。

执行的裁判机构,根据有关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或执行实施部门的建议,组成合议庭或由执行法官单独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审查或裁判的权利。

其裁定的内容主要有: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以物抵债、执行回转以及对有关的执行强制措施、制裁措施和实施措施的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审查等。

以上二种权力,是执行权的下位权力,共同构成了民事执行权。

如果不能真正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解、分离,执行权力单一,过于集中,执行人员对执行案件的随意性过大,办案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执行措施不当,久拖不执,执行不公的现象必然产生。

因此,改革陈旧落后的执行运行机制十分必要。

首先,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保障了“两权”的监督、制约,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在传统的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执行工作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执行法官加班加点、夜与继日、甚至不惜流汗流血为债权人讨回了债权,付出了很大代价,但执行难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

相反,由于债权未得到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批评、责难声却不绝于耳,在不断的反思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实务界认识到执行理念存在偏差,法院无法担当起债权人自身应当担负的风险这一沉重包袱。

因此,将民事执行权细化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实际执结,但由于执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出程序正义,必然能够取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理解、信任和尊重,从而使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得到提升。

其次,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体现了司法公正。

现在执行机构人员配置中,由于诸多原因,执行机构中有些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包括书记员和司法警察)亦从事具体执行工作,而执行中的裁决程序的众多事项系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权利救济之保障。

因此,执行裁决权的行使应当参照审判模式,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裁决权,实行独立裁决。

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能有效保证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行使,从而确保当事人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得到实体权利的保护。

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在当今由于我国现行人事体制人民法院“进出口”不畅的情况下,由
不具备审判职称的人员或司法警察行使,起到了最佳的优化组合,达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效果。

同时,既节省法官资源,又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再次,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丰富了民事执行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

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改革,执行机构在全国形成一个整体的力量,用上下联动的合力对付顽固、狡猾的抗拒执行行为,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办法。

但在采取这种方法时,决不能忽视执行过程中裁决事项的存在,因为裁决事项事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是一种司法裁判权,根据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此项权利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包办,不能事前介入,只能事后监督。

这就是说,统一管理针对的只能是执行实施权,对于执行裁判权因其具有裁判司法性而不能实施“统一管理”。

因此,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可以防止执行裁决权被“统一管理”异化,有利于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正确实行。

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模式。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以及涉及执行程序的诉讼,可采取二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机构相分离,即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民事执行机构即执行局和专门的民事执行审判机构即民事(执行)审判庭;执行局内部设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庭以及综合处,或者就是执行实施庭和综合裁决庭,执行机构的内部设置要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而定。

执行局负责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

中级以上法院的执行裁决既包含本院内部所负执行案件的裁决又肩负下级法院不服执行行为裁定的复议。

民事(执行)审判庭负责对涉及执行案件而引起的案外人异议、许可执行以及参与分配之诉等。

第二种模式是人员相分离,即在现有的执行局内(因现在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局基本上全部高配)设置内设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和涉及执行案件的审判权,对行使执行裁决权的内设机构可称为综合裁决庭,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内设机构可称为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对审理涉及执行案件的审判权
的可称为民事(执行)审判庭。

采用何种分离模式,应根据各级各地法院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分离模式,而不能搞一刀切。

我们认为,第一种模式更为科学合理,为什么这样讲呢?原因有三:
(一)新《民事诉讼法》重新设定了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以及参与分配之诉等,明确了这是审判的权能,必须由民事审判庭来行使,而且必须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确认。

而将诉讼权能划归为执行机构内部管理,既不伦不类,又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误解,更使得公众在人民法院程序公正方面产生质疑而影响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更有利于执行权利的监督与制约。

新《民事诉讼法》重新设定的涉及执行程序的诉讼,是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更深层次的救济和保护。

将这一部分职能从执行机构划分出来,彻底摆脱了原有模式的羁绊,将使执行程序更加公平、公正。

(三)审执分开是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的倡导和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树立科学严谨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是将来乃至永远的法制社会的追求。

因此,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必须细化、分解、分离执行工作的权能,真正实现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三、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的优越性。

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后。

一方面,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局,作为人民法院专门办理执行案件的组织机构,更能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需要,是新型执行管理体制下执行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

执行局按照行政模式设立,实行执行局长负责制,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而且在人员构成上,因执行局所司职能与执行当事人实体权利分配无关,故在人员构成上既可由有法官职称的审判人员组成,亦可由没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组成。

这样,不但节约了法官资源,而且在当前法官资源缺乏的状况下,为各级法院合理安排人员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全国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可能性。

另一方面,在两权分离后,相对应的应设立执行裁判庭,行使执行裁判权。

执行裁判权作为纯司法权,上下级法院应各自独立行使,不存在上令下从的行政隶属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决,只能是事后监督,决不能事前干预,属于执行监督关系。

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司法权被行政统一管理了,即行政化。

另外,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上看,设立独立的民事执行裁判机构,不仅行使民事执行裁判权,而且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实体纠纷,因其熟悉案情,专业水平高,可迅速作出判断或裁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行执行资源和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权细化,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打破原有的集权式的封闭执行运行机制,使民事执行权更具有程序性、公开性、高效性。

不仅符合现代执行工作价值理念,而且符合民事执行权司法权性质和结构理论,有利于提高执行的工作效率,增强执行的程序正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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