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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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大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大常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十大常见问题(一)发包人未及时拨付进度款时:(1)承包人应按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内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可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2)但承包人虽提出口头异议但仍继续施工的,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此违约责任时,因承包人举证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谁引起停工由谁承担。

(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无工程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发包人要求继续施工,其损失主要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五)固定造价合同。

遇到建材涨价风险时处理。

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的,涨价部分由承包人自理。

涨价超过正常市场风险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价款。

但是实务中很难认定,涨价风险是否属正常市场风险,因而—旦鉴定固定造价合同后不太可能让承包人追加工程价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约定违约金。

倘若发包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发包人可要求对方赔偿。

但作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其罚惩性不强。

故发包人要求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双方缔约时可预见限额。

(七)提前使用问题。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质量等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

但需明确的,即使是发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间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

(八)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工程及资料交付发包人。

实际工作中,常发生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况。

发包人无法行使占有、处分权利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对承包人还是()有好处的。

按照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同一工程有优先权,抵押权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

工程中途停工赔偿方案一、引言工程中途停工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止施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导致工程周期延长,也会给工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工程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工程中途停工赔偿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以期为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提供参考。

二、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工程中途停工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安全事故,需要暂时停止施工,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2. 施工环境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地震等,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抢修和恢复;3. 工程设计方面出现重大缺陷或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暂停施工进行整改;4. 委托方或者政府部门出现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需要暂时停工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给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带来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停工赔偿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中途停工的影响工程中途停工给各方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施工单位和工程承包商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加大;2. 工程进度延长,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压力;3.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导致施工人员转移,施工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4. 工程中途停工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各方的损失,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四、停工赔偿的原则在制定工程中途停工的赔偿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任何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2. 合法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当地政策和规定;3. 协商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尊重各方的意见,通过充分协商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4. 灵活原则:赔偿方案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满足各方的实际需求。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的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的项目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

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的实例,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

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

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

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我们知道,法律上对于某些特殊的债权会赋予较强的法律效力,确保其比一般债权优先实现,一般称之为“优先权”。

那么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呢?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工程款六个月的优先权如何主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的核心在于,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

后来发现,建筑工人的利益与建设工程款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兼具了保障建筑工人利益的性质。

(一)“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情形大致有:1、《中标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价款单独结算的付款之日;4、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之日;5、工程存在分包、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转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之日;6、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

以上付款之日作为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六个月期限的时间从字面意思上看,都是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

若同一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上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时,到底该以哪个时间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必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工程款拨付方式有哪些?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如果手上有比较大的工程项目的,为了保障更快的完成,可以将这个工程发包出去。

然后有承包方结束之后就需要签订合同,而且发包方如果有一些过错导致工程缓慢的,要承担责任。

那么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呢,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人的义务都有哪些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方将工程已经发包出去之后,就需要承包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建造,在建造时如果发包方,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工程停止建设或者是缓慢建设的,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工程停工停建责任归属及赔偿(2024年)

工程停工停建责任归属及赔偿(2024年)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停工停建责任归属及赔偿(2024年)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停工停建责任归属及赔偿条款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工程停工1.1.2 工程停建1.1.3 责任归属1.1.4 赔偿1.2 责任归属及赔偿原则1.2.1 责任归属原则1.2.2 赔偿原则1.3 责任归属及赔偿的具体规定1.3.1 甲方责任导致的停工停建1.3.2 乙方责任导致的停工停建1.3.3 第三方责任导致的停工停建1.4 赔偿计算与支付方式1.4.1 赔偿计算方式1.4.2 赔偿支付方式1.4.3 赔偿支付时间2. 甲方义务与责任2.1 按时提供施工场地与资料2.2 保证工程资金的及时支付2.3 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2.4 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3. 乙方义务与责任3.1 按期完成工程进度3.2 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3.3 负责工程停工停建的责任处理3.4 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4. 第三方责任4.1 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建的处理4.2 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追偿权4.3 第三方责任的认定与证明5.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工程停工停建原因的认定5.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5.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效力、修改与补充7.1 合同的效力7.2 合同的修改7.3 合同的补充8. 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地点8.1 履行期限8.2 履行地点9. 合同的签字盖章与备案9.1 签字盖章9.2 备案程序10. 合同信息保密与保护10.1 保密信息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义务与责任10.3 保密信息泄露的赔偿责任11. 其他条款与规定11.1 不可抗力11.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3 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1.4 适用法律法规12. 甲方(乙方)联系方式与送达地址12.1 联系方式12.2 送达地址13. 乙方(甲方)的授权代表与联系方式13.1 授权代表13.2 联系方式14. 合同签订日期与地点14.1 签订日期14.2 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工程停工: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内,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状态。

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中途停工,最后一次停工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中途停工,最后一次停工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

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效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此处的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起草司法解释法官的讲话精神,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竣工的工程,无论工程是否延期,均按照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而后者针对的则是诉讼时没有竣工的工程,主要是烂尾工程。

此时的六个月的起算日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根据这些规定,题述烂尾工程停工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六个月,诉讼时可能更不止超过六个月了,因此,我们认为该施工企业已经丧失优先受偿权。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二条

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二条

解读《建设⼯程司法解释⼆》之第⼆⼗⼆条为帮助⼤家正确理解适⽤《建设⼯程司法解释⼆》,盈科全国建设⼯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程专业律师,对《建设⼯程司法解释⼆》逐条进⾏详细解析,从条⽂释义到适⽤范围、到条⽂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深⼊进⾏解读。

今天发送第⼆⼗⼆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发包⼈应当给付建设⼯程价款之⽇起算。

【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使期限和起算点的规定。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对于建设⼯程价款就⼯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般的债权和抵押权,对于保护承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优先受偿权的⾏使期限和起算点是影响承包⼈能否最终实现这⼀法定优先权的关键因素。

实践中由于⼯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约定竣⼯⽇期往往与实际竣⼯⽇期不⼀致,⼯程竣⼯后结算周期⼀般也长达数⽉甚⾄数年,承包⼈很容易错过优先受偿权的⾏使期限。

另外,建设⼯程领域存在着⼤量的合同⽆效或者⼯程未完⼯⽽中途解除合同等⾮正常履约的情形,如何判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就成为⼯程法律实务中的难点。

本条规定改变了《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优先受偿权从建设⼯程竣⼯之⽇或者建设⼯程合同约定的竣⼯之⽇起算的规定,将起算点确定为发包⼈应当给付建设⼯程价款之⽇,很⼤程度上平息了有关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争议,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个亮点。

【理解与适⽤】本条规定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使期限为六个⽉,其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但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使期限的起算点,即发包⼈应当给付建设⼯程价款之⽇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如果当事⼈对于⼯程价款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则应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表⽰,按照当事⼈的约定处理。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806条为新增条文,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4项、第9条第2、3项以及第10条第1款的合并整理。

本条对特定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进行了细化规定,以期在给予建设工程合同守约方必要救济,赋予当事人必要的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尽力维护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法信· 影响条文【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在偿还债务时,该优先受偿权排在其他权利之前,得到优先偿付的保障。

这种优先受偿权通常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债务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款支付的优先顺序中,首先要确保对建设单位的债务得到偿还。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通常承担了较大的工程费用,因此其债权得到优先保障。

2. 对劳务人员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中的劳务人员包括施工工人、技术人员等。

在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这是因为劳务人员通常是工程项目中最直接参与、最容易受到损失的群体,保障其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和道德性。

3.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需要大量采购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债权置于优先位置,确保其能够及时收回款项,维护其经营正常运转。

4. 对其他优先权的尊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还应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优先权,如融资方、保险公司等。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还涉及到银行贷款、保险投保
等业务,这些相关方在债务清偿中也应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机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债务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权利人和优先顺序可能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目的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完整地收回债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97580_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97580_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以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按本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停工日期的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人的日期为准。

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临时设施费的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怎样主张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优先于⼀般的债权,能在⼀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

建设⼯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对于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发函⽅式主张。

【案情简介】2004年6⽉16⽇,**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建设⼯程施⼯合同》和《天成国贸中⼼⼯程施⼯补充协议》,双⽅约定由**公司承建**公司的天成国贸中⼼⼯程,⼯程包括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建、安装、装饰等⼯程。

该施⼯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于2004年8⽉25⽇经徐州市⼯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程的附属项⽬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程,**公司也委托**公司施⼯。

双⽅于2007年7⽉23⽇签订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程施⼯合同》。

施⼯过程双⽅关于垫资施⼯及⼯程款⽀付发⽣争议,诉⾄法院。

【法院认为】⼯程竣⼯时间为2008年2⽉4⽇,**公司于2008年5⽉12⽇以“⼯程联系单”⽅式向**公司主张涉案⼯程的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6个⽉。

因此**公司享有建设⼯程优先受偿权。

【索赔⽀招】专家律师⽀招:建设单位的⼯程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6个⽉(除斥期间)内⾏使。

承包⼈以能够证明的⽅式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则承包⼈在优先受偿的6个⽉之后起诉的,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承包⼈应注意优先受偿权的⾏使时间以及⾏使证据。

四、即使⼀个整体⼯程拆分成若⼲标段,每个标段合同均约定了⼯程竣⼯⽇期,如果合同履⾏过程中,这些合同的具体施⼯及⼯程款⽀付等并没有进⾏区分,⽽是作为⼀个整体⼯程来履⾏义务的,则以这个⼯程的最后竣⼯⽇期为承包⼈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简介】2007年,昆⼭国际商务中⼼⼯程共41幢建筑单体,为便于⼯程的施⼯与管理,**纯⾼公司将⼯程分为3个标段:A标段、B标段、B标段39-41#及⼈防⼯程,并分别于2007年5⽉、2007年9⽉、2007年11⽉与**公司签订了各标段的施⼯合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1. 工程价款本金:承包人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

2. 法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法定利息。

3. 违约金: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大小确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催告:承包人应当先向发包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

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导读: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主要是给工人支付的劳务报酬,购买建筑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这些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将工程拍卖,司法拍卖以后的价款用来偿还工资,建筑材料等费用。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哪些?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在拍卖之后,承包人就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承包商就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优先权的规定,使得承包商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折价或拍卖工程的方式,优先受偿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这意味着,承包商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六个月内,都需要及时主张优先权。

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承包商只能就工程价款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就预期利润和违约金优先受偿。

此外,如果承包商在行使优先权时,发现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那么承包商的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详细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价款支付的条款。

一旦发现发包人有可能逾期支付价款,承包商应当及时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折价或拍卖的要求。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注意保存好与发包人的通信记录、工程进度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权是承包商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承包商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优先权的规定,合理行使优先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工程停工索赔依据

合同法工程停工索赔依据

民法典工程停工索赔依据承包方在提出索赔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承包方在遇到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停工通知书、施工现场照片、施工日志、成本核算表等,以证明停工的事实及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在提出索赔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

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索赔的通知期限、索赔报告的内容要求以及提交的时间节点。

承包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意向,并详细说明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索赔程序,承包方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以免错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承包方在计算索赔金额时,应当基于实际损失进行合理估算。

这包括直接损失,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以及间接损失,如管理费、融资成本、利润损失等。

承包方应当提供详细的计算方法和依据,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承包方在提出索赔时,还应当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分担。

在某些情况下,工程停工可能是由双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中关于风险分担的条款,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

如果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索赔不予认可或双方无法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承包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充分展示之前收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索赔请求。

工程停工索赔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承包方在提出索赔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合理收集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行事,确保索赔金额的合理性,并考虑到风险分担的原则。

通过这些步骤,承包方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工程停工带来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一)法律《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3条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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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作者:————————————————————————————————日期: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因该条款表述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适用,直接影响到该项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亦未能构建具有操作性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笔者在处理一宗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发包人破产拍卖的实务处理过程中,在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面临一些障碍,现作简要剖析。

一、对于停工项目,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项目中途停工,意味着工程施工中止,尚未竣工。

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学学理和司法审理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承包人理应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从《合同法》286条规定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一,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付出了对价,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区别于留置权);其二,无须登记即可取得优先权利(不同于抵押权);其三,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

由此看出,承包人对承建的建设工程这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于一般债权和担保物权。

这种法定的优先性和排他性对建设工程这一特定财产具有普适性,并不局限于已完工、已竣工工程,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未正常竣工工程(停工)同样适用。

2、符合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是针对我国建筑业长期买方市场,承包人带资施工,劳务工人欠薪较为普遍等客观现实,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承包人特殊债权的实现而制定的,其宗旨是解决长期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因为这里面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

停工项目大多数是由于发包人资金断裂无偿付能力所致,因此,如果简单地认为仅限于已竣工工程方可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将未竣工工程排除在建设工程优先权之外,则明显不利于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有悖于立法初衷,故,对于停工项目,承包人应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中途停工项目属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在现代的物权法中赋予了一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财产权等),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是行使对物的权利,因此,在权利实现上符合物权法的要求。

二、停工项目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确权在笔者处理的一宗停工项目案例中,因发包人严重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承包人为确保实现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债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享有对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对受理该确权之诉并未有异议,但提出诉讼费按照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额为基数的一定比率收取(即按照一般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显然法院将此确权之诉认定为了给付之诉)。

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额一般都较大,具体该项目,合同额为10.5亿元,为确认一项权利承包人将缴付巨额的诉讼费显然不是理性的选择,遂被迫放弃了确权之诉,也意味着承包人放弃了一重法律的权利保障。

根据《民诉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一般的非财产案件的确权之诉,其诉讼费标准为每件50元~500元不等。

承包人申请法院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并非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财产权利之诉,应属一般的非财产案件确权之诉,其缴纳的诉讼费应按照《民诉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确权之诉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非财产案件的缴费标准明确了三类:一是离婚案件;二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三是其他非财产案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权之诉应属该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

但此种界定法院具有裁量权,使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确权之诉性质归属具有不确定性。

那么,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较为合适呢?《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但对于具体的行使程序,法条本身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过于原则。

对于停工破产项目,只有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一种方式可选。

从286条规定来看,是“申请法院拍卖”,不是“提起诉讼”,即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承包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拍卖受偿的权利,法院受理申请,通知发包人。

如果发包人未提出异议,则承包人当然享有的拍卖受偿的权利。

如发包人就此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之申请;此种情形发生时,承包人再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优先受偿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正如上文分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利,本不存在争议,也无需申请法院做出享有权利的裁定。

但承包人无奈地做出这种权利确认之诉,是由于《批复》未对停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予以明确。

那么,如何确定停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呢?三、停工项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的确定停工项目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批复》均未予以明确,笔者参阅了各地法院的判例,对起算时间的确定各不相同,主要有:1、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此起算日的依据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从实际停工之日起算浙江省高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解答》: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3、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此起算日是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的引申使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4、从起诉之日起算此起算日的论点理由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停工,此时工程并未竣工,工程款尚未结算,如认定承包人超过主张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的相悖。

从以上四种起算日确定的理由看,均是遵循立法目的,从障承包人利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停工项目的起算日,最大限度地支持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确定裁量较为严格,而对于因发包人原因,特别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原因而停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日则从立法目的以有利于承包人权利行使灵活确定。

故此,建设工程项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应重点做好对确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日相关证据资料的留存。

对证据资料欠缺的,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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