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积压物资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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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近几年来,在利用和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工作上,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机电产品和钢材库存过大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特别是相当一部分长期积存下来的废次产品,该报废的没有报废,该降价处理的没有降价处理,这些东西实际上已经失去或大部分失去使用价值,在帐面上是一个虚数,拖的时间越久,损失越大。

同时旧的积压未处理完,新的积压又不断发生,这是我们经济领域中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解放思想,采取果断措施,打开清仓利库的新局面。

清仓和处理积压物资,要从积极方面考虑,涉及到冲销资金,有关单位可能要叫困难,其实那些资金已经长期占压在那里,早就不流通了,处理积压物资,虽然要损失一部分,但至少可以使一部分活起来,把包袱甩掉。

这对改善经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会起很好作用。

为了对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处理并防止产生新的积压,特作如下规定:一、报废、降价的范围和标准。

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农林牧渔、文教、卫生等部门),在1980年底以前积压的机电产品(包括农机产品)和钢材,以及生产企业1980年底以前生产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需要降价处理和应该报废的,都应按规定作降价或报废处理。

报废的标准:1.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的;2.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使用的;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与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比较,或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高于15%以上),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4.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作他用和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闲置与报废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物资的处理第一条闲置物资的范围:1.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设备;2.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设备,或者是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又不属报废的设备;3.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4.库存积压两年以上的各类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对产生的闲置物资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物资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闲置物资的校内外调剂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调剂闲置物资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

第四条闲置物资的利用,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校内必须办完转帐手续后方可利用。

调剂到校外,原则上应有偿,对调剂到校外的物资,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闲置物资的校内外调剂、处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校财务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二、报废物资的处理第六条报废物资的确定:l.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设备;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4.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已到报废期的设备;5.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金属材料、油料、木材、水泥等各类原材料及各类低值易耗品;6.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俱。

第七条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须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物资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详细说明报废原因,按下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1、单价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各院、(系)、部(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院(系、部、处)主管领导审核,分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2、每批次在1万元以上或每批次在20万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3、单价在3万元(含)以上或每批次在20万元(含)以上或北京市规定要上报审批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北京市主管部门审批。

库存积压物资处理审批表

库存积压物资处理审批表

库存积压物资处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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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管理处置审批表--202010

库存管理处置审批表--202010

财务复核人:
财务总监:
公司负责人:
表格说明:1、处置类型:包含盘盈、盘亏、报废、报损、滞销处置。2、涉及处置产品较多,可后附明细表,并上表汇总登记 处置总金额。3、申请人处置说明需如实填写处置事由。4、处置回收询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询价比价,固定回收商等 。5、处置净损失为:处置成本金额减去可回收金额。6、对应金额审批流程核决按另行规定执行。
库存处置审批表
序号
产品编码
处置申请编 KCCZ2010
号: 102001 产品名称 仓库
货位
处置类
型: 数量 单位成本
1
日期: 2020-10-20
成本金额 (元)
备注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处置待回收金额 申请处置说明:
Hale Waihona Puke 处置回收询价方式处置净损失金额
财务复核说明:
申请人:
仓储负责人:
终审复核意见:

物资积压的防范与处置

物资积压的防范与处置

摘要:库存物资大量积压闲置,既耗费人力、物力,又占用大量的资金,一直是困扰物资流通企业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结合单位积压物资产生的原因,就如何防止积压闲置物资的形成和加快企业积压、闲置物资的调剂利用与处置,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出做了浅近探讨。

物资积压的防范与处置积压、闲置物资,一般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在建,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生产维护等所必须的物资以外,在企业库存储备中连续无动态1年以上,或采购入库2年以上动态小于10年或变更计划后不用,或报废但仍有使用价值,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库存设备、通用机电产品等。

在计划经济时期,受资源短缺的买方市场影响,为了保证生产,企业习惯于多品种、大批量组织供应,把仓库贮备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内容,仓库重复设置,储备大量备用物资以满足生产需要。

这种做法,在目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显然已不适应。

很多物资流通企业,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以前大量储备造成了庞大的物资积压、闲置。

今天,如何利用社会化物流手段,优化企业内部库存管理,避免和减少积压、闲置物资的产生,加快积压、闲置资源的调剂利用,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1、定期清理仓库,防止库存物资积压在公司组织的历次积压物资清查中,我们发现,因采购计划不周、重复采购造成的物资积压,约占了总积压库存的40%。

其中有些物资,相同的型号规格,往往因为采购人员不清楚或不掌握库存信息,或者因为在平衡库存时不够认真,或用料单位不愿意使用以前的库存储备物资,造成重复采购,导致库存物资资源常年得不到利用,形成积压。

部分物资甚至因技术淘汰或超过有效保存期而报废,给企业造成损失。

因此,要通过定期清仓查库,摸清库存,在第一时间防止库存物资形成积压。

为防止库存物资积压,清仓查库一是要形成定期的仓库盘查制度,对积压闲置物资认真清理,造册;二是要建立动态库存资源和积压闲置物资资源信息库,加强维护保养和妥善保管,保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防止丢失和损坏;三是要通过清仓查库,加强采购监督,如实行库存警示制度等,避免或减少重复采购,造成损失和浪费。

关于各部门库存呆滞物资检查处理的通报

关于各部门库存呆滞物资检查处理的通报

关于对各部门库存呆滞物资清查及库区管理情况的通报各部:为了规范各部物资的使用管理,提高部门库存物资的利用率,避免长期积压造成物资的过期、毁损与浪费。

按照分公司要求,物资部于2015年1月份对一、二号线各部门、车间库存呆滞物资进行清查,同时对各车间库区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请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一、检查标准〈〉1、呆滞物资清查标准1)清查范围:生产性消耗性材料、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

2)呆滞标准:库存一年以上的物资,即2013年12月31日以前各部从物资总库领取的物资截止2015年1月份仍有库存,视为呆滞物资。

3)涉及部门:设施部、通号部、车辆部、票务部及部属各车间。

2、库区管理检查标准依据《仓储管理制度》附件26:《部门(车间)物资管理评定扣分标准》进行检查。

二、检查情况(一)呆滞物资清查情况本次清查的呆滞物资共涉及四个部门及部属各车间,经清查一、二号线呆滞物资合计金额34.2万元。

各部具体情况见下表:1、一二号线各部门呆滞物资金额汇总表一二号线共计有34.2万元呆滞物资,消耗性材料占总呆滞金额的33%,工器具占总呆滞金额的58%,劳保用品占总呆滞金额的9%。

2)各部呆滞物资数量和金额汇总表1、消耗性材料呆滞情况分析由上图得知:1)通号部通号部在消耗性材料呆滞物资中占比例较大。

金额较大的主要是通信电缆、通信光缆等物资,该类物资虽存储时间超过一年,但属抢修备用的合理库存物资;数量较多的有挡鼠板、无纺清洁布、电池、超细纤维擦拭布、WD-40除湿防锈润滑剂等物资。

经查通号部仅电池一项物资就库存265节,尤其是电池和润滑剂等有保质期的物资,体现出通号部物资需求计划不准确、部门对需求计划审批工作把控不严谨。

2)其它部门其它部门消耗性材料库存呆滞物资主要是设施部和票务部,呆滞物资数量虽然不多,但润滑脂、电路清洗剂、电池等有保质期的物资存在呆滞是不合理的。

因此设施部和票务部在今后物资需求计划申报和对计划审批等工作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物资(财产)报废鉴定处理申请表

物资(财产)报废鉴定处理申请表

物资(财产)报废鉴定处理申请表
项目名称:(填写名称后加盖项目公章)申请编号:(项目名称fjwz+年份+编码)
1、本表格一式两份报分公司物资机械部。

经审批同意后,一份返还申请单位存档,一份留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存档;每次处理前均需申请,各项目不得出现一次申请,多次处理的情况;
2、项目物资机械部、财务部、成本部共同全程见证废料处理过程;
3、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处理,项目均需对处理依据进行存档;
4、处理完后由物资机械部填写废旧物资处理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备财务部,一份物资机械部存档【需附:过磅单(过磅单需劳务队伍材料员签字)、财务收款收据或交款凭证】。

超储积压物资管理制度

超储积压物资管理制度

超储、积压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超储、积压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降低库存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超储物资,是指库存物资超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量的部分。

积压物资,是指因各种原因长期滞留在库存中,无法正常流通和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超储、积压物资的申报、审批、处理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超储、积压物资的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物资需求,避免超储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当物资库存量达到或超过公司规定的储备上限时,各部门应立即向财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申报的超储物资进行审核,确认为超储的,应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七条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超储物资,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一定期限。

第八条各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发现积压物资,应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第九条财务部门对积压物资进行审核,确认为积压的,应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章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与管理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对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和管理,确保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调拨、外部销售、捐赠、报废等。

第十二条处理超储、积压物资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各部门在处理超储、积压物资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物资处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超储、积压物资的处理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处理超储、积压物资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12.18•【文号】•【施行日期】1982.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近几年来,在利用和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工作上,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机电产品和钢材库存过大的状况基本没有改变,特别是相当一部分长期积存下来的废次产品,该报废的没有报废,该降价处理的没有降价处理,这些东西实际上已经失去或大部分失去使用价值,在帐面上是一个虚数,拖的时间越久,损失越大。

同时旧的积压未处理完,新的积压又不断发生,这是我们经济领域中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解放思想,采取果断措施,打开清仓利库的新局面。

清仓和处理积压物资,要从积极方面考虑,涉及到冲销资金,有关单位可能要叫困难,其实那些资金已经长期占压在那里,早就不流通了,处理积压物资,虽然要损失一部分,但至少可以使一部分活起来,把包袱甩掉。

这对改善经营管理,减少能源消耗,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好转,会起很好作用。

为了对库存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处理并防止产生新的积压,特作如下规定:一、报废、降价的范围和标准。

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农林牧渔、文教、卫生等部门),在1980年底以前积压的机电产品(包括农机产品)和钢材,以及生产企业1980年底以前生产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需要降价处理和应该报废的,都应按规定作降价或报废处理。

报废的标准:1.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的;2.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使用的;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与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比较,或与国产同类产品比较,高于15%以上),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4.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作他用和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1.1.1 本细则规范的是公司物资储备与库存管理。

1.1.2 库存物资包括常规储备物资、特殊储备物资和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积压物资。

1.1.3 常规储备物资是指为保证正常生产所储备的且1年内至少周转1次的库存物资,以及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工程项目物资。

1.1.4 特殊储备物资是指为保证安全稳定生产所必须储备的采购周期长、缺货影响大的物资和用于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的物资。

1.1.5 积压物资包括库龄超过1年的非特殊储备物资;库龄不足1年,但经计划提报部门确认不再使用的物资;主装置已报废或主设备已更新,且没有使用方向的备品备件;经管理部门确认不再使用的项目物资和工程余料、检维修余料等。

1.1.6 工程余料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结束后的工程剩余物资,检维修余料是指检维修项目施工结束后的检维修剩余物资,以下简称余料。

1.1.7 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检维修和存储过程中产生的,经鉴定或检测后不再使用且具有回收和对外处置价值的物资,包括已批复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

本细则所指废旧物资不含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目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物资。

1.1.8 改代利用是指库存物资在本企业内部代用或加工改制后利用。

1.1.9 调度调剂是指公司各企业之间的物资调拨使用。

1.2 管理原则1.2.1 集中统一原则。

物供中心对物资储备和库存实施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和保供能力。

1.2.2 资源共享原则。

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开展储物于商和区域合作,建立实物库存和信息库存相结合的储备管理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2.3 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明确库存资金占用、积压物资的责任主体,并落实相应责任。

1.2.4 协同管理原则。

财务、企管、法律、生产、设备、技术、工程、物资供应等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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