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年假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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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假期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项目
法律依据
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据及标准
标准
备注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3年云南省昆明市最 低工资标准为1265元
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为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 乳时间
正常98天,晚育增加30天,难产(刨 宫产)增加15天,在休产假期间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加15天 独子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 加产假15天。
哺乳期
产假
婚假Leabharlann 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列》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 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 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 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 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 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
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 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 的,就属于晚婚。 婚假为3天,属于晚婚晚育的再加婚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 假15天 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 一个孩子为晚育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入职1-9年可每年休假5天,入职10酬。 19年的可每年休假10天,入职20年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 上的可每年休年假15天 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 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 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 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
事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 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 前可以休假十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 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 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女 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为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 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 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与女方增加产 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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