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停车管理等工作。
2. 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良好的管理职责,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住宅区环境整洁美观。
2.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紧急事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居民权利和义务1. 居民享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2. 居民应当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居民应当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共同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1. 住宅区的物业费用按照相关政府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2. 物业公司应当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并定期向居民公布收费情况。
3. 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
第六条:投诉处理1. 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的,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2.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修改1.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 对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修改,应当提前告知居民,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物业公司应当将本规定进行宣传,确保居民了解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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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物业管理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呼和浩特市的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大量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区陆续建成。
为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良好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物业管理的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促进城市建设与居住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的地产项目。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护工作;同时,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垃圾处理站等也要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
2. 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雷击措施的落实、安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安全漏洞的消除等。
3. 环境卫生的维护: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理等,同时也要做好绿化、景观的保养和管理。
4. 社区服务的提供:为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包括健身设施、社交活动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等。
三、物业管理的机制和流程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由业主或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的物业事务,包括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等。
2.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4. 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民的投诉处理工作,并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1. 市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2. 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评估:业主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物业管理的不断改进。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一年三月九日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
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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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1]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区的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公寓、别墅等。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共赢的原则。
本管理规定所提及的物业管理,是指管理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安全设备、停车场等,并提供相关服务。
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二)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和维修住宅区内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做好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六)做好对业主的信息宣传工作,传达住宅区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享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如清洁、保安、保修等。
(三)参与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了解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事项。
(五)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投诉。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住宅区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三)爱护公共设施、绿化环境,不乱丢垃圾。
(四)不扰乱住宅区的正常秩序,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原则是公平、合理、合法。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定期检查住宅区的管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处理。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的品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1. 物业公司应当合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3.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以居民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促进居民和谐共处。
4.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更新。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巡查小区内安全隐患,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3. 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4.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通道。
5.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6.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安全保卫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合理安排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利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
2. 居民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用,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3. 居民有义务按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遵守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规定。
4. 居民有权利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利获得及时的回应。
5. 居民有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参与小区内的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活动。
6. 居民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其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整改。
7. 居民有义务保护和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共同维护小区的整体形象。
六、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合理计算并公开透明。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一、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住宅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卫生和美观等环境,促进住宅区的和谐发展。
1.2 原则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权益保障。
尊重隐私: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侵犯或泄露居民的个人信息。
主动服务:物业管理应主动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积极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安全可靠:物业管理应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环保节能:物业管理应推行低碳、环保的管理方式,促进住宅区的节能减排。
二、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2.1 职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修缮和保养。
组织居民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监督住宅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负责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垃圾分类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2.2 权限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有权进行劝阻、警告或者依法处罚。
可以代表住宅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问题。
可以制定和修改住宅区内的管理规定,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批准后生效。
三、居民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有权享受物业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有权参与住宅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有权要求物业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闯入或查看个人住宅。
有权向物业投诉和举报住宅区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管理行为。
3.2 义务遵守住宅区的管理规定,维护住宅区的良好秩序。
积极参与住宅区的公共事务,为住宅区的建设和发展出力。
支持并配合物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不得损坏和破坏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如居民对物业的管理工作有异议或者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和举报:物业办公室:居民可以直接向物业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
业主委员会:居民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2号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及居民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呼和浩特市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由多户居民组成的房屋集合体。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住宅区业主、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能力,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增强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详细规范,确保履行物业管理各项职责。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按照规定行使参加业主大会表决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自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组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技能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职责及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确保住宅区内的环境、设施、安全等方面得到合理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住宅区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住宅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住宅区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区居民的健康和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各项公用设施的维修服务,确保住宅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行为,保障住宅区停车秩序,防止影响住宅区居民的生活。
呼市物业管理方案
呼市物业管理方案一、物业管理方案的概述近年来,随着呼和浩特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项目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而随着房地产项目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也关系着房地产项目的长远发展和增值。
本物业管理方案旨在提出一套全面、高效的物业管理措施,以应对呼和浩特市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二、物业管理的工作内容1. 保洁服务: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进行清洁、消毒和保养,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
2. 绿化养护:对小区内的绿化植被和花卉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环境绿化良好,提升小区整体环境质量。
3. 安全防范:配备专业的保安巡逻和监控系统,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的设施,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5. 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如文艺演出、庙会、健身活动等,丰富小区居民的业余生活。
6. 客户服务: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需求,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7. 费用管理:对小区的公共费用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确保物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物业管理的实施方案1. 专业团队:设立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技能过硬的管理人员组成,并提供定期培训,提高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2. 先进设备:引进先进的清洁设备、维修设备和安防设备,提高小区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制度规范: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保洁制度、绿化养护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等,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流程。
4. 信息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5. 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对小区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和调整物业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管理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2\维护住宅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3\管理住宅小区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
4\维护住宅楼道、楼栋和外立面的日常维修。
5\接受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6\其他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结构和职责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物业管理工作。
2\综合部门: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环境卫生等。
3\技术部门:负责住宅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4\客服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住宅区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5\财务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6\其他必要的岗位。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住宅区的管理和决策。
2\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投诉。
3\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场所。
4\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5\其他与业主权益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以下义务:1\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2\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4\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第五章物业费的收费和使用第六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住宅区的维护以及改善。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住宅区安全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组织安全巡逻和监控。
2\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
3\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章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呼和浩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区的居民权益,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职责与义务2.1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定期巡视住宅区,检查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维修、保养;- 负责住宅区的绿化及环境卫生工作,保持住宅区内的清洁、整洁;- 督促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并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合理;- 提供居民服务,解答居民的咨询与投诉,并及时处理;-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安全活动,确保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业主委员会应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维护住宅区内的业主权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协调解决住宅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住宅区内的良好社区关系;- 开展居民活动,促进住宅区的社区建设;- 其他与业主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事务。
3.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3.1 居民的权利居民在住宅区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居住权:享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知情权:有权了解住宅区的管理、维修、费用等相关情况;- 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投诉权: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居民的义务居民在住宅区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缴纳物业费用,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 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乱丢;- 维护住宅区的安全和卫生,共同创建和谐社区环境。
4. 物业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的确定和用途物业费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费用的用途应合理合法,用于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日益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提升城市物业管理的水平,呼和浩特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呼和浩特市设立了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该机构由市政府直接管理,下设多个分支机构,以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以下职责:(1)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各项管理办法;(2)监督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维护;(3)组织小区安全巡逻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安全;(4)收费管理,包括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的收取、使用和管理;(5)处理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
三、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费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共有物产生的共有开支,为获得物业管理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和管理服务内容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2.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为了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共有部位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而设立的资金,由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机构规定的比例缴纳。
物业管理机构应保证维修基金的使用透明化,并定期向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业主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情况、设备设施的维修情况、安全管理措施等。
业主有权随时查询相关信息,并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对于投诉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如投诉问题涉及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机构应本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呼和浩特市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愈发显著。
作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空间,物业管理在提供舒适居住环境、维护社区秩序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物业使用,呼和浩特市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与范围《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物业使用的合理利用、公平公正,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和生活环境。
该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物业使用场所。
二、管理流程与责任1. 物业管理用房的划分与配置根据不同物业使用场所的功能需求,相关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划分为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不同类别,并做出合理配置,保障居民的基本需求。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需遵守相关的居民公约,不得用于违法活动或商业租借,居民需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负有责任。
3. 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与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将用于维护社区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收益和费用的使用以及监管由相关部门负责,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4. 物业管理用房的争议解决若居民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划分、配置、使用和收益等方面存在争议,相关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管理重点与措施1. 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与设计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需求,合理配置功能区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设施,确保居民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2. 完善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与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完善的设施与设备,如安全防护系统、环境卫生设施等,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健康。
3. 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巡检、设备维修、环境保洁等方面,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和制度,保持物业的良好运营状态。
4.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
第二章用房管理权限与责任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保管和维修等权利。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和更新设施设备,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保障业主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权益。
第三章物业使用费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使用费,费用应当合理。
第七条物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同功能和面积进行确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使用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维修物业管理用房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合法使用权,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使用费,不得擅自停止支付或减少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维修和保养物业管理用房,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用房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破坏社区的秩序和环境。
第六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六条业主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要求调解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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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物业、配套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原有物业区域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须经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三方共同筹资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部队、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物业应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旗县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的居住区或者一个自然街坊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便于统一整治、封闭的物业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的应当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第六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楼、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入住率未达到50%,但物业交付使用1年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住宅物业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套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为1票;(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证1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100平方米为1票;1001平方米至2000千方米的部分,每200平方米为1票;2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300平方米为1票;5001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500平方米为1票;超过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1000平方米为1票;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为3—7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向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自主决定,一般不超过2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其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所作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未经物业管理验收的或物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业主、业主大会和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在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和等级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未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申办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经物业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非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行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三)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四)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五)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服务与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七)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八)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与物业相关的竣工图纸、住用户档案等资料的管理;(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项目的配套设施设备与服务内容,制定相应的甲、乙、丙3个服务等级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费;(三)物业公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的水费、电费等;(四)卫生保洁服务费;(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费;(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七)法定税费;(八)其他。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业主应将约定交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支付。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收取有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上述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上述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否则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一律不再为上述相关部门代收代缴费用,如确需代收代缴的,须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
代收代缴服务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市容、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自主雇请保安人员。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协调不成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公用设备;(三)侵占、践踏绿地,损坏树木、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四)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影响周围环境或者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五)随意倾倒、抛扔、堆放垃圾或杂物;(六)擅自摆摊设点,随意停放车辆;(七)擅自张贴标语、广告及各类启示,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放置、悬挂、涂写、刻画;擅自安装护栏、吊栏、晒衣架等物品;(八)排放或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产生超标噪音;(九)擅自安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管线或开挖道路、场地;(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占用人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书面约定占用期限及恢复原状等事宜,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保证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占用人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企业将保证金退还占用人;如不能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用保证金恢复原状,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修复或赔偿。